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定性和处罚指引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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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库博雷克公共管理咨询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304069759
- 页数:494 页
绪篇 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构成认定和法律适用 1
一、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构成及认定 1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及构成 1
行政违法的特征 1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3
行政违法的构成 4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的认定 5
违法客体的认定 5
违法客观方面的认定 5
违法主体的认定 8
违法主观方面的认定 13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规则 16
(一)法律适用概述 16
法律适用的原则 16
法律适用的要求 19
(二)法律适用规则 19
法律适用一般规则 19
其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规则 22
法律规范中特殊用语的理解与适用 23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2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 2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建设 2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关键环节 25
第一章 住房保障类违法违规行为 27
一、廉租住房方面 27
(一)个人或家庭 27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27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27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8
3.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8
二、公共租赁住房方面 29
(一)个人或家庭 29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29
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9
6.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0
7.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0
8.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31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31
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1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 32
11.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32
(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2
12.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2
1 3.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3
1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33
15.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4
三、经济适用房方面 34
(一)个人或家庭 34
16.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 34
1 7.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 35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5
18.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5
第二章 城乡规划类违法违规行为 37
一、城乡规划方面 37
(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37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37
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37
3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39
4.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39
5.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40
6.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40
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41
8.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41
9.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2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3
1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44
12.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4
1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45
14.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45
15.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45
16.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46
17.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7
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47
19.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7
20.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48
21.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48
22.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49
23.违反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 50
24.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将总体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 50
25.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1
26.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52
27.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52
28.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53
29.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53
(二)规划编制单位 54
30.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54
31.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54
3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55
3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55
3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56
3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56
36.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继续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56
37.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57
38.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 57
39.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 57
40.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被收回资格证书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58
41.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58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 58
4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58
43.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 60
44.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61
45.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62
46.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62
47.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63
48.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63
4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64
50.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64
51.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64
52.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65
53.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65
54.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66
55.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66
56.违反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 67
57.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67
58.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 68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方面 68
(一)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 68
59.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68
60.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69
61.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69
62.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70
63.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 70
6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或未履行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70
65.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或未履行法定程序,批准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71
66.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或未履行法定程序,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的 71
67.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批准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新建、扩建活动的 72
68.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为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72
69.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或未履行法定程序审批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3
70.未按照保护规划和程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73
71.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和法定程序批准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 73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 74
7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74
7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75
7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75
75.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76
76.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77
77.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77
78.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78
79.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的 79
80.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79
81.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80
82.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81
83.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81
三、村镇规划建设方面 81
(一)村庄和集镇 81
8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81
85.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82
86.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83
87.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83
88.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83
89.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84
90.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84
91.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 84
92.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85
93.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85
94.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85
95.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 86
(二)建制镇 86
96.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86
97.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86
98.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87
99.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87
10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88
101.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88
102.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89
103.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 89
104.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89
105.破坏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的 90
106.占用、损坏建制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 90
第三章 标准定额类违法违规行为 92
一、强制性标准实施方面 92
(一)建设单位 92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92
(二)勘察设计单位 94
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94
(三)施工单位 95
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5
(四)监理单位 97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7
(五)注册执业人员 99
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9
二、工程造价方面 99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99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99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100
8.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0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00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01
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01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101
13.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2
1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2
15.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2
16.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3
17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103
(二)执业人员 103
18.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103
1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105
20.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105
2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105
22.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105
23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106
24.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 106
2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106
26.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107
27.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107
28.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107
29.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108
3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108
31.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108
(三)行政主管部门 109
3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9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类违法违规行为 111
一、房地产开发 111
(一)开发单位 111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11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11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12
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12
5.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13
6.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113
(二)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113
7.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113
8.在房地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14
二、房屋销售 115
9.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115
10.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116
1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116
1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116
13.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117
14.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118
15.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118
16.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119
17.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19
18.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20
19.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20
20.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120
21.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21
22.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21
23.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121
24.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122
2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122
三、房屋登记 123
(一)单位或个人 123
26.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的 123
27.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123
(二)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 124
28.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24
29.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124
四、房屋征收补偿 124
(一)征收实施单位 124
30.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124
31.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125
(二)评估机构及估价师 125
32.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125
五、房屋管理 126
(一)居民住宅安全管理 126
33.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126
34.施工单位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127
35.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127
36.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127
37.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128
38.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128
39.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128
40.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129
41.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129
42.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129
4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130
44.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30
45.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130
(二)城市危房管理 131
46.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131
47.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 132
48.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132
49.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132
50.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133
51.鉴定机构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133
52.鉴定机构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133
53.鉴定机构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134
(三)专项维修基金管理 134
54.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34
55.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134
56.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135
57.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135
58.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135
59.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36
60.未按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 136
六、物业管理 137
(一)建设单位 137
61.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137
62.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38
63.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138
6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138
(二)物业服务单位 139
65.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139
66.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139
67.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140
68.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40
69.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140
7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141
7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41
7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42
7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42
74.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43
75.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43
76.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143
(三)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44
77.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144
78.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44
79.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44
80.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45
(四)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146
8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46
七、中介经纪 147
(一)中介服务机构 147
8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147
8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147
8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148
85.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148
8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48
87.二级、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149
88.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具备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 149
89.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50
90.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150
91.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150
92.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151
93.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151
9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 151
95.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152
96.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52
97.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152
98.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153
99.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153
100.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154
10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154
10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155
10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155
10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56
105.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156
106.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157
107.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157
108.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57
109.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158
11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158
111.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159
11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159
11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159
(二)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160
11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 160
115.在房地产中介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60
第五章 建筑市场类违法违规行为 162
一、施工许可方面 162
(一)建设单位 162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162
2.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163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163
4.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164
(二)施工单位 164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164
(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65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65
二、招标投标方面 166
(一)招标人 166
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166
8.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167
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68
10.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169
11.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170
12.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171
13.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172
14.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72
15.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173
16.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173
17.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174
18.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175
19.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176
20.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177
21.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177
2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178
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79
2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79
25.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180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181
27.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83
28.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184
29.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185
30.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186
31.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186
3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187
3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188
3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188
35.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189
36.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89
37.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89
38.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190
39.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90
40.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191
(二)投标人 191
4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91
4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94
43.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196
(三)中标人 196
4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196
45.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197
46.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98
47.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99
48.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200
4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201
50.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201
5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202
52.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202
(四)招标代理机构 203
5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03
5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204
55.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 205
5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205
5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205
58.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 205
59.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206
60.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06
6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07
6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207
63.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08
64.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08
65.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208
66.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209
6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209
68.政府投资项目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209
69.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210
70.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210
71.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210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 211
72.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11
73.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212
7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13
75.擅离职守的 215
76.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215
77.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17
78.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218
79.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219
80.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221
(六)主管部门 222
81.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222
82.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23
三、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方面 224
(一)建设单位 224
83.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24
8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225
85.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226
86.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228
87.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或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30
(二)施工单位 231
88.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231
89.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233
90.挂靠承揽工程的 235
9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38
(三)注册执业人员 239
92.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239
9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240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241
(一)建设单位 241
94.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241
(二)勘察、设计单位 242
9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42
96.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243
97.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43
98.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244
五、企业资质方面 245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 245
9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245
10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246
101.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246
102.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248
10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249
104.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250
105.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251
106.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51
107.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252
108.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252
109.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253
110.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53
1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253
11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254
1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254
11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54
11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55
11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255
11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255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56
11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56
六、执业人员方面 257
(一)注册建筑师 257
11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257
12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257
121.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258
122.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258
123.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259
12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259
125.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259
126.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260
12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260
128.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261
129.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261
130.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261
131.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262
132.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62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262
13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262
134.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263
13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263
13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264
137.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64
138.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64
139.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65
140.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65
141.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266
(三)注册建造师 266
14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266
14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266
144.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267
145.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267
146.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 267
147.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268
148.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268
149.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269
150.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269
15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269
15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270
153.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270
154.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270
155.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271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 271
15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271
15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272
158.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272
159.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272
160.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73
16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73
162.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73
163.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74
164.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274
165.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274
(五)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75
16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75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类违法违规行为 277
一、建设工程质量方面 277
(一)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经理 277
1.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 277
2.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 278
3.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278
4.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279
5.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280
6.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281
7.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282
8.签署虚假文件的 283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283
10.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284
11.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284
1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85
13.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286
14.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286
1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287
(二)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287
16.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 287
17.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88
18.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88
19.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89
20.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89
2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90
2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90
2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91
24.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91
25.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292
26.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92
2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93
2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94
2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95
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95
3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296
3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96
3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96
3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297
35.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297
36.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298
37.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298
38.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299
39.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299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299
40.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99
41.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00
42.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商、供应商的 301
43.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01
4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302
45.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302
46.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303
47.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303
48.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304
4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304
50.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305
51.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306
(四)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 307
52.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07
5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08
54.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308
5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308
56.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309
(五)检测机构 310
57.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10
5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11
59.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311
60.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312
61.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313
62.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313
6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313
64.转包检测业务的 314
6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314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315
66.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315
67.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315
68.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316
69.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17
70.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317
71.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318
72.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18
73.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319
74.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319
(七)装修企业 320
7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20
(八)执业人员 320
76.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320
(九)质量检测委托方 321
77.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321
78.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21
79.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322
(十)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322
80.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322
81.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22
8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323
8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23
84.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24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 325
(一)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经理 325
85.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325
86.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26
87.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28
8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329
89.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331
90.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33
91.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 335
92.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36
9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 338
9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40
95.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41
96.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43
97.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345
9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46
9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47
100.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7
101.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8
102.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8
10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8
10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9
105.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49
106.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50
10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351
108.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52
109.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53
110.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54
11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55
11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56
113.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的 358
114.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358
115.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58
116.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59
11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359
(二)建设单位 359
118.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359
119.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360
120.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60
12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361
12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62
12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363
124.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363
125.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364
(三)勘察设计单位 364
126.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64
12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365
(四)监理单位 366
128.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366
129.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67
130.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67
13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68
13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369
133.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369
134.未按规定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370
135.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370
(五)其他单位 371
136.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371
137.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371
13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371
13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72
14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373
14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374
142.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374
14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374
144.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375
145.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376
146.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76
147.安装单位未依法将相关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376
148.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377
149.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377
150.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378
151.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78
152.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378
153.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即重新投入使用的 379
154.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379
155.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379
(六)执业、作业人员 380
15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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