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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病关系  1  医疗契约篇
解读医病关系  1  医疗契约篇

解读医病关系 1 医疗契约篇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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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吴志正著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6
  • ISBN:9789867279729
  • 页数:410 页
图书介绍:
《解读医病关系 1 医疗契约篇》目录

第一篇 绪论 7

第一章 医疗纠纷之现象与问题 7

第一节 治丝益棼之医疗纠纷 7

第二节 医疗纠纷乱象之症结 8

第一款 医病间权利义务暧昧不明 9

第二款 解决之道 12

第二章 本书之导读 19

第一节 本书各章之鸟瞰 19

第二节 凡例 22

第二篇 医疗行为导论 31

第三章 医疗行为之定义与债法分类 31

第一节 医疗行为之定义 31

第一款 诊疗目的性之医疗行为 32

第一目 诊疗目的认定标准之改变 33

第二目 排除民俗疗法之处置行为 33

第二款 非诊疗目的性之医疗行为 34

第一目 对人体有侵入性者 34

第二目 使用处方药物或医疗仪器者 35

第二节 医疗行为之分类 38

第一款 医疗行为之债法分类 39

第一目 专断医疗行为 40

一、专断医疗侵权行为 40

二、专断医疗适法行为 41

第二目 非专断医疗行为 41

第二款 「医疗行为」与「医疗给付」之差异 43

第四章 医疗行为之特性 47

第一节 多样性 47

第一款 医疗内容之多样性 48

第一目 单纯「行为的给付」 49

第二目 单纯「给与的给付」 50

一、药品 50

二、医疗器材 51

三、医疗给付外之其他软硬体 51

第三目 行为与给与之「合成给付」 52

第四目 行为与给与之「混合给付」 53

第五目 「不作为」之给付 55

第二款 医疗行为多样性与法规适用之关系 55

第一目 专利法第24条 55

第二目 医疗法第82条 56

一、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之适用 57

二、故意过失责任之适用 58

(一)法律文义解释 59

(二)立法目的解释 59

(三)比较法 59

第三目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 61

一、单纯「给与的给付」 62

二、单纯「行为的给付」 64

三、混合或合成给付 65

第二节 侵权性 67

第一款 医疗行为之侵权本质 67

第二款 医疗行为侵权性之适例 68

第三款 侵权性与医疗伤害 71

第三节 协力性 73

第一款 行为上协力性 73

第一目 类型 74

一、医疗给付提出前之协力行为 74

二、医疗给付兼需之协力行为 75

三、医疗给付受领后之协力行为 75

第二目 对医疗效果之影响 76

一、医疗给付提出前、以及给付兼需之协力行为 76

二、医疗给付受领后之协力行为 77

第三目 可预测性 78

第二款 体质上协力性 79

第一目 类型 80

一、器质协力性 80

二、反应协力性 80

第二目 对医疗效果之影响 81

一、器质协力性 81

二、反应协力性 82

第三目 可预测性 83

第三款 协力性与医疗共同主体性 86

第四节 专属性与从属性 87

第一款 专属性与从属性之类型 88

第一目 医疗受领者之专属、从属性 88

一、排除大量、重复、机械性生产制造医疗给付之可能 89

二、专属与从属强度因医疗给付之性质而异 92

第二目 医疗给付者之专属与从属性 93

第二款 专属、从属性与债务不履行 95

第一目 专属、从属性与债务本旨 95

一、医疗契约行为 95

二、医疗无因管理 96

第二目 专属、从属性与裁量权 96

第三目 专属、从属性与医师说明义务 97

第五节 裁量性 98

第一款 学说见解 99

第一目 我国学说见解 99

第二目 日本学说见解 101

第二款 本书见解 102

第一目 医师裁量权之定义 103

一、以满足债务本旨为前提 103

(一)医疗契约行为之裁量性 104

1.须满足专属性与从属性 104

2.须践行说明同意原则 105

3.选择权与裁量权 106

(二)非契约医疗行为之裁量性 107

1.适当之无因管理 108

2.紧急无因管理 108

3.不适当之无因管理 109

二、医疗给付内容细节性、技术性、方便性等之片面决定 109

(一)等价之医疗给付 110

(二)不等价之医疗给付 110

第二目 医师裁量权之多样性 110

第三款 实务见解评析 112

第一目 我国实务见解 112

第二目 日本实务见解 118

第四款 结语 122

第六节 专业性 124

第一款 专业性限制与要求 125

第一目 专业性之类型 125

一、独占专业性 125

二、专科专业性 125

第二目 违反专业性之效果 127

一、违反独占专业性 128

二、违反专科专业性 130

(一)医师对于本身并非该专科之事实已有认知 130

(二)医师对于本身并非该专科之事实缺乏认识 133

1.一次性医疗给付 133

2.继续性医疗给付 135

第二款 专业性障碍 136

第一目 受领给付前之认知障碍 136

第二目 受领给付时之辨识障碍 137

第三目 受领给付后之审查障碍 138

一、专业给付纪录取得不易 138

二、专业给付纪录难期客观 139

三、专业给付纪录仍须专业鉴定 141

第三款 专业性与医病双赢 142

第七节 有限性 145

第一款 有限性之类型 146

第一目 科技有限性 147

一、能预见之科技有限性 147

(一)正面疗效 147

(二)负面损害 150

二、不能预见之科技有限性 154

(一)沙利窦迈(Thalidomide)事件 154

(二)Diethylstilbestrol(DES)事件 155

三、科技有限性类型之转换 156

第二目 非科技有限性 157

一、可归责于供给者之客观事由 157

二、可归责于供给者之主观事由 158

三、不可归责于供给者之事由 158

第二款 有限性与各类型医疗行为 158

第一目 有限性与专断医疗侵权行为 158

第二目 有限性与医疗契约行为 159

一、有限性与结果债务之不履行 159

(一)科技有限性与结果债务不履行 159

(二)非科技有限性与结果债务不履行 162

1.可归责于给付者之客观事由 162

2.可归责于给付者之主观事由 162

3.其他不可归责于给付者之非科技事由 163

二、有限性与注意义务 163

(一)科技有限性与注意义务 163

(二)非科技有限性与注意义务 165

三、有限性与消费者保护法 169

(一)科技有限性与消费者保护法 169

(二)非科技有限性与消费者保护法 172

第三目 有限性与医疗无因管理 172

一、不适当之无因管理 173

二、适当之无因管理 173

三、紧急无因管理 173

第三款 有限性与医师说明义务 174

第一目 科技有限性与说明义务 174

第二目 非科技有限性与说明义务 174

第四款 有限性之审查方式 175

第一目 科技有限性之审查 175

一、当代科技水准之审查 175

二、结果预见或回避可能性之审查 176

第二目 非科技有限性之审查 180

第三目 整体医疗行为之审查 184

第八节 不确定性 188

第一款 医疗内容之不确定性 188

第一目 给付内容不确定之原因 189

第二目 给付内容之终究确定性 190

第二款 医疗结果之不确定性 191

第一目 不确定性不同于实验性或试验性 191

第二目 医疗结果之不确定因子 192

第三目 不确定性与医疗伤害归责之论断 193

一、主观归责判断 193

二、因果关系判断 193

三、消费者保护法之适用 197

第三篇 医疗契约 205

第五章 医疗契约之当事人 205

第一节 前言 205

第二节 医疗提供方 209

第一款 私人开设之医疗机构 209

第一目 个人独资开设之医疗机构 209

一、通说与实务见解 209

二、本书见解 211

(一)独资者为雇用人 212

(二)独资者为出租人 213

(三)独资者与医师间系合夥关系 214

三、实务案例之评释 214

四、「借牌负责医师」、「名义负责医师」 216

第二目 合夥设立之医疗机构 218

一、负责医师非合夥出资者 219

二、负责医师亦为合夥人者 219

第三目 联合诊所 220

第二款 医疗法人 220

第三款 公立医疗机构 221

第四款 大学或独立学院之附设医院 222

第五款 开放医院 224

第六款 指定医师制度 225

第三节 医疗需求方 226

第一款 有意识能力者 226

第一目 完全行为能力人 226

第二目 限制行为能力人 227

一、学说见解 227

(一)有法定代理人陪同 228

(二)无法定代理人陪同 228

二、本书见解 229

(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缔约 229

(二)由未成年人亲自缔约 229

(三)第三人利益契约 230

第三目 无行为能力人 231

第二款 无意识能力者 232

第一目 该第三人为病患之法定代理人 232

第二目 该第三人非为病患之法定代理人 233

第四节 胎儿 236

第一款 胎儿非医疗契约之主体 236

第一目 胎儿非医疗契约之当事人 237

第二目 胎儿非第三人利益契约之受益人 237

第二款 医疗契约下胎儿之法律地位 239

第六章 医疗契约之成立 243

第一节 前言 243

第二节 医疗契约成立之时点 245

第一款 学说之见解 246

第一目 要约之时点 246

第二目 承诺之时点 246

第二款 本书见解 247

第一目 以提前契约成立时点为原则 247

一、要约之时点 248

二、承诺之时点 248

(一)原则采「不即为拒绝之通知」说 248

(二)例外采「默示承诺之意思表示」说 249

第二目 代理权限之考量 250

一、以自然人受理挂号业务者 250

二、以电子系统受理挂号业务者 251

第三款 医疗实务之运作 252

第一目 门诊挂号实务 252

一、病患自行预约者 253

二、由医师预约者 253

第二目 住院登记实务 254

一、预约住院登记之性质与效力 255

二、住院医疗契约成立之时点 256

第三节 医疗契约之单复数判断 256

第一款 一次性医疗契约 258

第一目 案例之提出 258

第二目 通说见解 259

第三目 本书见解 260

一、依缔约之目的判断 261

二、依并发症之类型判断 262

(一)亚急性或慢性并发症之处置 263

1.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 263

2不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 265

(二)急性并发症之处置 266

1.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 266

2.不可归责于医疗提供者 266

三、经由门诊转住院之判断 268

(一)属原门诊契约内容之住院治疗 268

(二)与原门诊契约目的不同之住院治疗 269

四、说明同意原则无关乎判断 269

第二款 阶段性医疗契约 274

第一目 相同给付型阶段性医疗契约 275

第二目 不同给付型阶段性医疗契约 277

第七章 医疗契约之性质 282

第一节 学说争议 282

第一款 学说见解 282

第二款 本书见解 286

第三款 适用或类推适用有名契约之原则 288

第二节 医疗契约之承揽相关性 289

第一款 医疗承揽契约之结果债务 289

第一目 医疗契约结果债务之定义 290

第二目 结果债务与医疗给付有限性 293

第三目 结果债务与委任成功报酬特约之异同 294

第四目 结果债务与缔约真意 295

第五目 结果债务与举证责任 298

第六目 结果债务内容之确定 301

第七目 结果债务之确定与阻却违法 302

第八目 结果债务与公序良俗 303

第九目 结果债务与裁量权 304

第十目 结果债务与医疗给付者之专属、从属性 304

第二款 承揽瑕疵担保与债务不履行 313

第一目 承揽瑕疵担保责任 314

一、瑕疵之成立与内容 315

二、瑕疵之法定免除 317

三、约定加重、减免瑕疵担保责任 319

四、瑕疵担保之效力与期间 319

第二目 承揽债务不履行 320

一、承揽人(即医疗提供者) 320

(一)债务不履行之类型 320

1.给付迟延 320

2.给付不能 321

3.不完全给付 321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 323

二、定作人(病患) 324

(一)给付报酬义务 324

1.报酬给付之时点 325

2.诊疗失败与「报酬后付」主义 327

(二)病患之协力与受领 329

1.病患之协力 329

2.病患之受领 331

3.协力、受领与任意终止权 332

4.病患之死亡或疾病自然痊愈 333

第三款 医疗承揽契约之消灭 334

第一目 契约之解除 334

一、定作人(病患)得解除者 334

二、承揽人(医师)得解除者 335

三、解除权之效力 335

(一)病患之给付 336

(二)医疗提供者之给付 336

第二目 契约之终止 337

一、任意终止 338

二、法定终止 340

三、契约终止之效力 341

第三节 医疗契约之委任相关性 342

第一款 医疗委任契约之手段债务 342

第二款 医疗委任契约之效力 343

第一目 对医师之效力 344

一、医师处理权与病患指示权 344

(一)医师之处理权 344

(二)病患之指示权 345

二、医师之注意义务 347

三、医师亲自诊疗义务 348

四、医师报告计算义务 349

(一)医师之报告义务 349

(二)医师之交付或移转义务 350

五、债务不履行责任 351

(一)处理事务有过失 351

(二)逾越权限之行为 353

第二目 对病患之效力 354

一、事务处理请求权 354

二、费用预付与偿还、债务清偿、损害赔偿等义务 354

(一)费用预付义务 354

(二)费用偿还义务 355

(三)债务清偿义务 356

(四)损害赔偿义务 356

1.可归责于委任人者 356

2.可归责于第三人者 357

3.无可归责者 357

三、报酬给付义务 358

(一)委任事务已处理完毕 358

(二)委任事务未处理完毕 358

第三款 医疗委任契约之消灭 359

第一目 任意终止 359

一、病患之任意终止权 359

二、医师之任意终止权 360

三、损害赔偿 362

第二目 法定终止 363

一、病患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63

(一)病患破产 363

1.病患对医师之债权 363

2.病患就医师之委任报酬债务 364

(二)病患丧失行为能力 364

二、医疗给付者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65

第四节 医疗契约之雇佣相关性 366

第八章 医疗契约之内容 369

第一节 前言 369

第二节 医疗契约之给付义务 371

第一款 主给付义务 371

第一目 定义 371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主给付义务 372

一、医疗委任契约 373

二、医疗承揽契约 373

第三目 违反医疗契约主给付义务之效果 374

第二款 从给付义务 376

第一目 定义 376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从给付义务 377

一、基于法律规定 378

(一)医疗委任契约 378

(二)医疗承揽契约 378

(三)其他法律之规定 379

二、基于当事人约定 380

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之补充解释 380

(一)忠诚义务 381

1.给付效果之准备与履行 381

2.给付效果之确保 382

3.不为危害医疗契约目的之行为 383

4.疾病并发症之处理 383

(二)解释义务与通知义务 383

(三)协力义务 385

(四)提出及同意查阅义务 386

(五)检查义务 386

第三目 违反医疗契约从给付义务之效果 386

一、同时履行抗辩 388

二、受领迟延 388

三、独立依诉请求以及强制执行 389

四、解除契约 389

第三款 附随义务 390

第一目 定义 390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附随义务 392

一、说明、指示与谘询义务 392

二、保密义务 394

三、照顾义务 394

四、保护义务(交易安全义务) 394

五、协力义务 395

六、契约履行后之义务 395

第三目 违反医疗契约附随义务之效果 396

一、固有利益之损害赔偿 396

二、解除或终止契约 397

第四款 各义务群区分之必要性 398

第三节 医疗契约之债务本旨 404

第一款 何谓「债务本旨」 404

第一目 立法理由 405

第二目 实务见解 405

第三目 学说见解 407

第二款 医疗契约「债务本旨」之具体内容 407

第一目 医病双方缔约之目的 408

第二目 医疗契约之性质与法律之规定 409

第三目 诚信原则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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