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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  第2卷
战争与和平法  第2卷

战争与和平法 第2卷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7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荷)格劳秀斯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62070474
  • 页数:577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主要研究了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战争与和平法 第2卷》目录

第一章 战争的理由:首先是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 1

一、什么战争理由可以被称为正当理由 1

二、战争的正当理由包括防卫、获得属于我们或者应当属于我们的一切和实施惩罚 3

三、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是允许的 5

四、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只有在对抗实际攻击时才可以允许 6

五、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只有当存在紧迫和确定的、而非假设的危险时才可以允许 7

六、保护肢体不受伤害也是进行战争的正当理由 9

七、保护贞操不受侵犯是进行战争最正当的理由 9

八、不行使自卫权是允许的 10

九、针对有益于国家的人行使自卫权有时由于违背博爱法则而不被允许 10

十、基督教徒为免受攻击、侮辱或防止加害者逃跑而杀人是不允许的 12

十一、根据自然法,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是允许的 13

十二、根据《摩西律法》,在何种程度上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是允许的 14

十三、根据《福音书律法》,是否允许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 16

十四、市民法允许为自卫而杀人是赋予人们一种杀人的权利,亦或只是使这种行为免受惩罚:讨论及区别 17

十五、在何种情况下进行角斗是允许的 18

十六、关于公战中的自卫 18

十七、以削弱邻国实力为唯一目的的公战不能被认为是自卫 19

十八、以一方单独主张的正当理由为依据的公战不能被认为是自卫 19

第二章 人类共有物 24

一、对属于我们的物品的区分 24

二、私人所有权的起源和发展 24

三、为什么某些物体,如海洋,无论是整体还是其主要部分都不能被置于私人所有权之下 29

四、未被先占的土地将成为占领者的个人财产,除非它整体上已被国家所占有 31

五、野兽、鱼类和鸟类属于捕获者,除非法律有禁止性规定 31

六、必要时人们有权利用已经成为他人财产的物品,兼论这种权利的来源 32

七、只有当急迫需要不能以其他方式得到满足时,才能行使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33

八、如果财产所有人同样有利用其财产的急迫需要,则他人不得因急迫需要而行使利用其财产的权利 34

九、一旦可能进行赔偿,因急迫需要而利用他人财产的人有义务作出赔偿 34

十、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在战争中的适用 35

十一、有权利用他人财产的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害 35

十二、利用水流的权利 35

十三、土地与河流的通过权及其解释 36

十四、是否可以对通过一国领土的商品征税 40

十五、临时居留权 41

十六、在服从政府管理的条件下,被逐出家园的人有权在外国永久居留 42

十七、外国人占有荒地的权利及其理解 43

十八、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 44

十九、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包括购买必需品的权利 44

二十、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并非可以强迫他人出售属于自己的财产 45

二十一、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包括在外国结婚的权利,对此的解释 45

二十二、对于允许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不得对不同外国人实行差别待遇 46

二十三、这种权利应当被理解为只适用于自然法允许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于作为特权可以实施的行为 46

二十四、是否允许一国只把粮食出售给与本国订有契约的国家,而不出售给其他国家 46

第三章 财产的原始取得和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 51

一、财产的原始取得是通过分配或者先占完成的 51

二、此处不考虑其他形式的取得,如无形财产权的授予 51

三、此处也不考虑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财产 51

四、先占与主权和所有权关系的两重性及其区别 52

五、法律可以禁止动产的取得 53

六、婴儿和精神不正常之人的财产所有权 53

七、河流可以通过先占而取得 54

八、部分海洋也可以通过先占而取得 54

九、组成罗马帝国的国家从前并不承认对部分海洋的所有权 54

十、自然法没有对取得被陆地所封闭的部分海域设置障碍 55

十一、以何种方式占有海洋以及占有状态可以持续多久 57

十二、对海洋的占有不包括阻止无害通过的权利 58

十三、可以以何种方式取得对部分海洋的主权 58

十四、国家可以为特定理由对在海上航行的人员征税 61

十五、关于禁止一国在特定界限之外的海域航行的协议 62

十六、河流改道是否导致领土变更及各类土地的区别 63

十七、河床完全改道时如何处理 65

十八、有时河流整体上属于一个国家 65

十九、被放弃的财产可以成为占有人的财产,除非国家已经取得对它的共同所有权 66

第四章 论财产所有权的推定放弃与对它的先占,以及这种情形与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区别 70

一、为什么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不能发生在国家或者其统治者之间 70

二、即使在国家或者国王之间,长期持续地占有领土通常也会产生一种权利 70

三、有关问题应当根据对当事人意图的推定来解决,但推定不能只基于语言而作出 71

四、推定可以基于行为而作出 72

五、推定同样可以基于不作为而作出 73

六、多久的不实际占有和沉默可以达到放弃权利的程度 74

七、超过个人记忆所及的时间通常足已确立放弃权利的推定,何为记忆所及的时间 74

八、答复任何人都不应当被推定放弃其权利的反对主张 75

九、即使所有权的推定放弃不成立,万国法承认对财产的占有超过个人记忆所及的时间将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77

十、是否可以依照同样方式剥夺未出生孩子的权利 77

十一、甚至主权权利也可以被国家或者国王通过长期占有而取得 79

十二、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市民法是否可以约束掌握主权权力之人:分析与区别 79

十三、可以从主权中分离或者与他人分享的权利应当按照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同样方式取得或丧失 81

十四、反驳通常应当允许臣民主张其自由的观点 81

十五、纯属个人能力范围内的权利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丧失 82

第五章 论对人权利的原始取得,关于父母、婚姻、团体的权利和对臣民及奴隶的权利 85

一、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85

二、子女成长阶段的划分与儿童的财产权 85

三、童年期之后在家中生活的阶段 86

四、管教子女的权利 87

五、出卖子女的权利 87

六、成年后离开家庭的阶段 87

七、规定父母权力的自然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88

八、关于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89

九、禁止离婚和婚姻中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是来源于自然法还是仅来源于《福音书律法》 89

十、根据自然法,未经父母同意并非婚姻无效的理由 93

十一、根据《福音书律法》,与别人的丈夫或妻子缔结的婚姻无效 94

十二、根据自然法,父母与子女缔结的婚姻既非法亦无效 95

十三、根据神意法,兄弟与姐妹、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的婚姻及其他类似婚姻同样既非法亦无效 98

十四、与远亲结婚似乎不存在相同的反对意见 101

十五、被法律归类为同居的婚姻可以发生并具有合法性 104

十六、某些婚姻尽管是非法缔结的,但可能产生效力 105

十七、在任何团体中多数人的权利 106

十八、双方票数相等时何种意见居主导地位 107

十九、表决意见的区分与统一 108

二十、缺席者的权利应当叠加给出席者 109

二十一、平等者甚至君主之间的等级顺序 110

二十二、在基于财产组成的团体中,投票权必须按照每个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计算 110

二十三、国家对臣民的权利 111

二十四、是否允许国民退出国家:分析与区别 111

二十五、国家对流亡者没有法律请求权 113

二十六、因同意产生的对被收养人的权利 113

二十七、对奴隶的权利 114

二十八、在什么程度上对奴隶的权利包括决定其生死的权利 115

二十九、根据自然法,如何决定奴隶所生子女的地位 115

三十、不同类型的奴役 117

三十一、经同意而取得的对臣服民族的权利 117

三十二、因犯罪而产生的对人的权利 118

第六章 论个人行为导致的财产的二次取得与主权及其附属部分的转让 123

一、什么是出让人合法转让财产权的必要条件 123

二、什么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权的必要条件 124

三、主权可以转让,有时由国王转让,有时由人民转让 124

四、对一部分人民的主权不能以违反其意志的方式转让 124

五、除非急迫需要,一部分人民不得将对他们的主权转让给他国 125

六、对不同权利原因的说明 125

七、对一个地区的主权可以被转让 126

八、反驳出于公共利益或必要性国王可以合法转让部分领土的观点 126

九、转让包括授予封地和抵押 127

十、下一级权力的转让同样需要人民明示同意或者根据习惯推定同意 127

十一、君主不得转让公共领地 128

十二、区分公共领地的收益和领地本身的必要性 128

十三、在什么程度上以及为什么原因国王可以抵押部分公共领地 129

十四、遗嘱是依据自然法形成的一种转让形式 129

第七章 论依据法律发生的财产传来取得与无遗嘱继承 132

一、国家的某些法律是非正义的,所有权不能因此而转移,譬如为增加国库收入而没收遇船难者的货物 132

二、一个人正当地取得他人用以抵债的财产符合自然法,什么时候会发生这种情况 133

三、为什么说无遗嘱继承来源于自然法 134

四、根据自然法,父母的财产是否应当留给子女:分析与区别 135

五、为什么子女应当优先于死者父母继承其遗产 137

六、替代继承(即所谓的“代位继承”或依据他人权利取代其地位的继承)的起源 138

七、关于废嫡与剥夺继承权 139

八、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140

九、如果无遗嘱或明确的法律规定,无子女死者的财产应交还财产的来源者或其子女 141

十、死者新近取得的财产应当给予其最近的亲属 144

十一、有关继承的法律的多样性 145

十二、什么是世袭王国的继承方式 146

十三、如果世袭王国不可分割,最年长的子女有优先权 148

十四、除例外情形,经人民同意方可世袭的王国不得分割 149

十五、世袭王国的权力不得延续到第一位国王最终的后裔之外 149

十六、非婚生子女不享有世袭王国的继承权 150

十七、在世袭王国中,同一辈分的男性继承人优先于女性 150

十八、在男性后代中,最年长者被赋予优先继承权 150

十九、世袭王国是否属于遗产的一部分 152

二十、世袭王国的继承被推定为是在王国建立之时即已确立的习惯之一,首先,假如王权不受土地占有权期限的限制 153

二十一、其次,假如王权是作为封地而拥有的 153

二十二、什么是同族直系继承,其权利转移的特征是什么 153

二十三、什么是父系直系继承 155

二十四、通常需要考虑与第一位国王关系亲疏的继承 155

二十五、是否可以剥夺儿子的王位继承权 157

二十六、国王是否可以放弃自己及子女的王位 158

二十七、国王或人民都没有决定王位继承的绝对的权力 158

二十八、父亲登基前出生的儿子应当比登基后出生的儿子有优先继承权 159

二十九、上述规则应予遵守,除非王位是依据不同的条件而被授予 160

三十、是否应当给予哥哥的儿子优先于弟弟的继承权:分析与区别 161

三十一、与此相同,是否应当给予国王的弟弟优先于其哥哥的儿子的继承权 163

三十二、是否应当给予兄弟的儿子优先于国王的叔父的继承权 163

三十三、是否应当给予儿子的儿子优先于国王的女儿的继承权 163

三十四、是否应当给予较年幼的孙子优先于较年长的外孙的继承权 164

三十五、是否应当给予哥哥的孙女优先于弟弟的继承权 164

三十六、是否应当给予姐妹的儿子优先于兄弟的女儿的继承权 164

三十七、是否应当给予哥哥的女儿优先于弟弟的继承权 165

第八章 论通常所谓依据万国法的财产取得 170

一、虽然有人声称许多权利来源于万国法,但准确地讲情况并非如此 170

二、与罗马法的规定相反,根据自然法,池塘里的鱼和园林中的野兽属于私有财产 171

三、被捕获的野兽即使逃走仍然属于捕获者的财产,只要它们能被清楚地辨认 171

四、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使用工具占有猎物 172

五、规定野兽应当是国王的财产并不违反万国法 172

六、如何取得其他无主物的所有权 173

七、法律对无主宝藏自然应当属于谁的规定具有多样性 174

八、罗马法适用于岛屿及河流冲积形成的添附的规则既不属于自然法,也不属于万国法 175

九、根据自然法,河流中的岛屿和干涸的河床属于拥有全部或部分河流的国家 176

十、根据自然法,土地所有权不会因洪水而丧失 178

十一、当存在疑义时,由河流冲积形成的沙洲属于国家 179

十二、倘若土地只以河流为界,则因冲积形成的沙洲应当授予土地所有人 179

十三、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废弃的河堤和干涸的部分河床 180

十四、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沙洲或者岛屿 180

十五、什么时候沙洲属于封臣 181

十六、回应罗马法学家关于他们的法律规则属于自然法的论点 182

十七、根据自然法,道路可以阻止因添附而取得土地 182

十八、根据自然法,后代的所有权不能只由母亲决定 182

十九、根据自然法,使用他人材料制成的产品应当像混合财产一样成为共同财产 183

二十、即使材料被故意损坏,上述原则依然适用 184

二十一、价值较小的财产应当被价值较大的财产吸附并不是自然法,罗马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 184

二十二、在他人土地上播种、种植或进行建设自然会产生共同所有权 184

二十三、在财产所有权共有的情况下,单纯占有财产之人无权取得财产的收益,但他可以要求补偿发生的费用 185

二十四、即使财产以欺诈的方式被占有,占有人仍有权要求补偿发生的费用 185

二十五、所有权转移本质上并不要求实际交付 185

二十六、上述观点的适用 186

第九章 论主权或所有权的终止 189

一、当权利人的权利被剥夺及无人继承时,主权与所有权即告终止 189

二、如果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的权利同样即告终止 189

三、如果一个民族不复存在,该民族的权利同样即告终止 189

四、如果一个民族的主要部分被毁灭,该民族即告消亡 192

五、当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发生分裂时,其权利即告终止 193

六、当一个民族赖以存在的组织形式被摧毁时,其权利即告终止 193

七、民族的权利不会因迁徙而终止 194

八、民族的权利不会因政府的改变而终止;如何对待新国王和获得自由的民族 194

九、民族联合对其权利的影响 196

十、民族分裂对其权利的影响 196

十一、今天谁是从前属于罗马帝国的未被转让的权利的拥有者 197

十二、关于继承人的权利 200

十三、关于征服者的权利 200

第十章 论因财产所有权产生的义务 203

一、返还他人财产的义务的起源与性质 203

二、返还来源于他人财产的收益的义务,许多事例证明了这一点 205

三、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在财产灭失后不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 207

四、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有义务返还该财产收益的剩余部分 208

五、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有义务偿还自己消费的财产收益,就像在其他情况下自己同样要花费这一笔钱一样 208

六、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没有义务返还因其疏忽而没有取得的财产收益 208

七、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没有义务返还他已给予别人的财产,但须区别不同情况 208

八、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没有义务返还已经出售的原来购买的财产,但须区别不同情况 209

九、他人财产的善意购买人何时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价款 209

十、把买来的属于第三人的财产退还出卖人是不正当的 211

十一、所有人不明的财产的占有人没有义务把它送给任何人 211

十二、根据自然法,因某种可耻的原因或者因履行义务的行为取得的金钱不必返还 211

十三、反驳可以按照重量、数量或度量计算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不需要所有人同意的观点 211

第十一章 论承诺 213

一、反驳根据自然法承诺不产生权利的观点 213

二、单纯的宣告不产生有拘束力的义务 215

三、根据自然法,承诺是有拘束力的,但他人并非可以因此获得法律上的权利 215

四、什么许诺可以使对方获得一种法律权利 216

五、有效承诺的条件是承诺人具有理性,自然法和成文法对未成年人的不同规定 217

六、根据自然法,因认识错误所作承诺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具有拘束力 218

七、受恐惧影响作出的承诺有拘束力,但导致恐惧之人有保证免除承诺人履行承诺的义务 220

八、为使承诺发生效力,承诺之事应当属于承诺人能力所及的范围 221

九、根据自然法,实施非法行为的承诺是否有拘束力:分析与区别 222

十、如何看待基于在承诺之前已不再有效的原因作出的取得财产的承诺 222

十一、当事人作出明确和有拘束力的承诺的方式 223

十二、通过代理人作出有拘束力的承诺的方式以及使节超越其权限的行为 223

十三、根据自然法,船长和商业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什么义务以及罗马法的错误规定 223

十四、承诺被接受是承诺产生拘束力的必要条件 224

十五、对承诺的接受是否应当通知承诺人:分析与区别 224

十六、如果被承诺人在表示接受承诺之前死亡,承诺可以被撤销 225

十七、承诺是否可以因信使死亡而被撤销:分析与区别 225

十八、由代理人接受的承诺是否可以被撤销:分析与区别 226

十九、何时可以对承诺附加负担性条件 227

二十、如何使无效承诺产生拘束力 227

二十一、根据自然法,无因承诺并非无效 228

二十二、根据自然法,对他人行为作出承诺的人应当在什么程度上承担责任 228

第十二章 论契约 230

一、有益于他人的人类行为首先分为简单行为和复合行为 230

二、简单行为分为纯粹的慈善行为和涉及相互义务的行为 230

三、涉及相互义务的行为有时是为了当事方各自利益的行为 230

四、涉及相互义务的行为有时是有助于增进共同利益的行为 233

五、复合行为是指行为的主要因素具有复合的特征 233

六、存在附加行为可能使有关行为具有复合的性质 234

七、什么行为被称为契约 234

八、契约必须符合公平原则:首先,缔约前行为的公平 234

九、契约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关于事实的披露 234

十、契约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关于选择的自由 236

十一、其次,对于相互交换的契约,缔约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原则 236

十二、再次,契约所涉事项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解释与分析 237

十三、公平原则在全部或者部分地属于慈善行为的契约中的体现 238

十四、应该以什么方式为出售物估价,以及涨价或减价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239

十五、根据自然法,交易何时完成和所有权何时转移 240

十六、什么样的垄断违反自然法或者博爱原则 241

十七、货币如何充当交易的媒介 242

十八、根据自然法,没有收成或发生类似不幸并非减免租金的理由;因财产被出租给别人致使第一位承租人未能利用该财产时应当适用什么规则 243

十九、提供服务的正当报酬应当如何增减 243

二十、禁止收取利息的权利根据是什么 244

二十一、什么利益不属于利息的范畴 246

二十二、在利息问题上市民法具有什么效力 247

二十三、如何评价担保契约或保险契约 247

二十四、适用于合伙的规则以及对各种合伙的解释 247

二十五、关于在海上航行中联合组成的船队 249

二十六、根据万国法,对于作为外部行为的各方同意的条款不考虑是否不平等的问题;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它符合自然法 249

第十三章 论誓约 253

一、即使在非信教之人看来,誓约也具有重要作用 253

二、誓约需要具备深思熟虑的意图,即立约人应当自愿起誓 254

三、誓约的用语应当依照相信被立约人可以理解的意义产生拘束力 255

四、通过欺诈获得的誓约什么时候会产生拘束力 258

五、誓约的用语不应当在其通常含义之外作扩展解释 259

六、实施非法行为的誓约没有拘束力 260

七、妨碍实现更高道德价值的誓约没有拘束力 261

八、承诺实施不可能的行为的誓约没有拘束力 262

九、承诺实施暂时不可能的行为的誓约有什么效力 262

十、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誓约 262

十一、以其他人或物的名义替代神所立的誓约 263

十二、即使以虚假的神灵名义所立的誓约也有拘束力 265

十三、誓约的作用:详细解释因誓约而起的即时和将来两方面的义务 265

十四、作为誓约的结果,什么时候个人和上帝均可获得权利,什么时候只有上帝可以获得权利 266

十五、反驳关于对海盗或暴君所立誓约不产生对上帝的义务的观点 267

十六、对不守信之人所立誓约是否应当遵守:分析与区别 268

十七、个人单独向上帝所立誓约对其继承人不产生拘束力 269

十八、如果被立约人不希望履行誓约,则立誓约人不遵守誓约不构成发假誓;如果誓约与被立约人的特殊身份有关,则誓约可因其身份的变化而无需履行 269

十九、什么情况下违背誓约的行为无效 270

二十、上级对下级订立和接受誓约可以行使什么权力:规定及区别 270

二十一、基督关于不可起誓的教导应该恰当地适用于哪种誓约 272

二十二、根据习惯,哪些无需宣誓的对诚信的保证具有誓约的效力 275

第十四章 论主权者的承诺、契约和誓约 280

一、反驳国内法中的恢复原状适用于国王的行为的观点;国王不受誓约拘束的观点 280

二、法律适用于国王的什么行为及其区别 280

三、国王什么时候受或者不受自己所立誓约的拘束 281

四、国王在什么程度上受自己作出的无因承诺的拘束 282

五、法律适用于国王缔结的契约的效力 282

六、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正确地说国王对臣民只负有自然法上的义务,在什么意义上他还负有国内法上的义务 282

七、臣民合法取得的权利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被剥夺 284

八、在剥夺权利的问题上,根据自然法和根据国内法取得的权利没有区别 284

九、国王的契约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 285

十、国王缔结的契约以什么方式拘束其全部财产的继承人 285

十一、国王的契约以什么方式拘束仅继承了王位的继承人 286

十二、国王的契约在多大程度上拘束仅继承了王位的继承人 286

十三、国王的什么赠与可以被撤销,什么赠与不可以被撤销 290

十四、合法的国王是否应当受僭主所定契约的拘束 291

第十五章 论条约与越权缔结的协定 293

一、什么是公条约 293

二、公条约分为条约、越权缔结的协定和其他协议 293

三、条约与越权缔结的协定的区别,越权缔结的协定在什么程度上具有拘束力 293

四、迈尼普斯对条约所作的分类是不可接受的 295

五、条约的分类:首先是确立与自然法权利相同的权利的条约,此类条约的起源 295

六、在自然法权利之外作出其他补充规定的条约;什么是基于平等条件的条约 297

七、什么是基于不平等条件的条约;此类条约可再进行划分 299

八、根据自然法,是否允许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 300

九、《希伯来律法》一般不禁止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 300

十、基督的法律不禁止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 305

十一、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须谨慎行事 307

十二、所有基督教徒均有义务结成同盟反对基督教的敌人 308

十三、多个国家进行战争时应当优先援助哪个盟国:分析与区别 308

十四、同盟条约是否可以被认为因默认而延续 310

十五、一方是否可以因为对方违约而解除条约 310

十六、如果越权缔结的协定被拒绝批准,协定签署人应承担什么义务;关于越权缔结的卡夫丁峡谷协定 310

十七、未被明确拒绝的越权缔结的协定可否因知情和沉默产生拘束力;它们的区别和卢克塔提乌斯越权缔结的协定 313

第十六章 论解释 319

一、承诺的外部拘束力 319

二、如果没有言外之意,文字应当按照其通常意义进行理解 320

三、专业术语应当按其专业用法进行解释 320

四、如果用语的含义不明或存在矛盾或者显然需要推定,则可以进行推定 321

五、根据条约的主题进行推定 322

六、根据结果进行推定 323

七、根据原来或现在的相关因素进行推定 323

八、来源于合理动机的推定适用于什么情况;何时及如何进行推定 324

九、区别广义和狭义的词语含义 324

十、承诺或条约分为值得推崇的、令人厌恶的、混合型的和中性的等各种类型 324

十一、善意履行契约的行为和让渡严格法律权利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不适用于与国家和国王有关的行为 325

十二、根据对含义和承诺或条约的区别,规定关于解释的规则 325

十三、“同盟”一词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包括将来的盟国;罗马人与哈斯德鲁巴签订的条约及类似争端 326

十四、如何解释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不得进行战争的条款 329

十五、对“迦太基将保持自由”的解释 329

十六、人身条约和非人身条约及其区别 330

十七、即使国王被逐出王国,他签订的条约依然有效 332

十八、适用于国王缔结的条约的规则不适用于王国的僭主 332

十九、假如承诺奖赏首先完成任务之人,当几个人同时完成时如何兑现承诺 333

二十、推定有时需要在词语的含义之外进行扩展解释 333

二十一、是否能以不同方式执行委托 336

二十二、推定有时可以在词语的含义之外作出限制解释,从结果的荒谬可以推定原来的意图存在瑕疵 336

二十三、如果唯一的原因不复存在,推定时可以在词语的含义之外作出限制解释 337

二十四、如果主题事项存在疑义,推定时可以在词语的含义之外作出限制解释 337

二十五、有关推定的最后说明 337

二十六、如果情势的发生与意图相矛盾,推定时可以对词语的含义作出限制解释;对于非法行为应该这样推定 338

二十七、如果承诺的条件过分加重承诺人的负担,推定时可以对词语的含义作出限制解释 339

二十八、如果文件不同部分的用语不一致,推定时可以对词语的含义作出限制解释 341

二十九、在这些情况下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341

三十、当发生疑义时,契约或条约的效力不以存在书面形式为条件 342

三十一、国王之间的契约或条约不应当根据罗马法进行解释 343

三十二、要约方的用语和承诺方的用语何者更为重要 343

第十七章 论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与由此产生的义务 346

一、过失产生损害赔偿的义务 346

二、损害应当被理解为侵犯了他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 346

三、当同时存在应得利益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时,必须对它们加以区别 347

四、损害赔偿可以扩大适用于应得收入的减少 348

五、上述原则如何适用于收入的估算 348

六、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之人 348

七、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次要责任之人 349

八、因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之人 349

九、因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次要责任之人 349

十、哪一种有效参与行为构成产生损害赔偿义务的条件 350

十一、他们按照什么顺序承担责任 350

十二、这种责任甚至应当扩大适用于损害后果 350

十三、关于谋杀的事例 351

十四、关于以不同方式使用暴力的事例 352

十五、关于通奸和诱奸 352

十六、关于窃贼、强盗和其他人 352

十七、关于通过欺骗或导致不正当恐惧获得承诺的人 353

十八、根据自然法,如何对待因正当恐惧作出的承诺 353

十九、根据万国法,如何对待正当的恐惧 353

二十、政府在什么程度上应为其臣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违反命令在海上捕获盟国船只的问题 354

二十一、根据自然法,无过失之人不需要为其动物或船只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55

二十二、可能对名誉和声望造成的损害及其恢复 355

第十八章 论使节权 357

一、尊重使节权的义务来源于万国法 357

二、使节权的适用范围 358

三、使节是否都应当被接受 359

四、对实施危险行为的使节可以采取防卫措施,但不得对他进行惩罚 361

五、并非使节接受者之人没有义务受使节权的拘束 365

六、接受使节的敌国有义务受万国法的约束 367

七、不得对使节进行报复 367

八、如果他愿意,使节的不可侵犯权可以扩大适用于其随从 368

九、使节的权利同样扩大适用于他们的行李物品 369

十、关于不得行使强制权的义务的事例 369

十一、使节权的重要性 371

第十九章 论葬权 374

一、死者的葬权来源于万国法 374

二、葬权的来源 377

三、应当允许为公敌举行葬礼 382

四、是否有义务尊重十恶不赦的罪犯的葬权 384

五、是否有义务尊重自杀者的葬权 385

六、万国法对其他哪些权利施加了尊重的义务 389

第二十章 论惩罚 393

一、惩罚的定义和起源 393

二、惩罚以什么方式与对等正义相联系 394

三、自然理性没有明确应当由谁实施惩罚,但根据自然法,无罪之人有权实施惩罚 397

四、与上帝不同,人类实施惩罚必然是为了某种利益 398

五、自然法禁止哪一种意义的复仇 400

六、惩罚的三重目的 402

七、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可以为挽救犯罪人而对其实施惩罚 404

八、惩罚罪犯符合受害人的利益,万国法允许这样进行复仇 405

九、惩罚罪犯同样符合社会整体的利益 410

十、《福音书律法》对惩罚作了什么规定 413

十一、回答关于从《福音书律法》中得出的上帝仁慈的论点 419

十二、回答关于剥夺罪犯的生命取消了其悔罪机会的论点 420

十三、摒弃对惩罚目的不全面的分类 422

十四、基督教徒以私人身份实施惩罚是危险的,即使万国法允许这样做 423

十五、基督教徒不得主动或积极地对犯罪提出指控 423

十六、基督教徒不得谋求担任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 424

十七、区分为惩罚而授权处死罪犯的人定法与只是使处死罪犯的行为免受惩罚的人定法 424

十八、内在的心理活动不受人定法的惩罚 425

十九、由于人性的弱点而不能避免的外部行为不受人定法的惩罚 426

二十、没有直接或间接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受人定法的惩罚以及对此的解释 427

二十一、反驳永远不得宽恕犯罪的观点 428

二十二、有证据表明,在刑法制定之前允许宽恕犯罪 429

二十三、宽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允许 430

二十四、有证据表明,即使在刑法制定之后也允许宽恕犯罪 431

二十五、什么是足以导致法律中止的内部原因 432

二十六、什么是足以导致法律中止的外部原因 432

二十七、反驳除非法律本身隐含有这种例外,否则不存在中止法律的正当理由的观点 433

二十八、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标准衡量惩罚 433

二十九、考查和比较导致犯罪的原因 434

三十、考查应当遏制犯罪的原因并讨论适用于邻居及其他事物的十诫中禁止行为的顺序 436

三十一、从各个方面考查罪犯对抵制和接受犯罪刺激因素的态度 438

三十二、为什么对犯罪的惩罚可以重于犯罪造成的实际伤害 439

三十三、反驳惩罚中差异均衡的观点 441

三十四、可以出于人道的考虑减轻惩罚,除非需要对相反因素给予更多考虑 441

三十五、为什么犯罪机会可能加重对犯罪的惩罚;为什么习惯性行为可能加重或减轻对犯罪的惩罚 441

三十六、在减轻刑罚方面应当力行宽恕之道 442

三十七、联系以上讨论回顾犹太人和罗马人关于惩罚的思想 443

三十八、为实施惩罚而进行战争 444

三十九、通过区别不同情况说明为了惩罚只是预谋实施的犯罪而进行战争是否具有正当性 445

四十、讨论国王和国家是否可以为惩罚并非针对他们或其臣民但违反自然法的犯罪正当地进行战争的问题;驳斥自然法要求实施惩罚需要具备管辖权的观点 446

四十一、必须把自然法与得到广泛接受的国内习惯相区别 449

四十二、必须把自然法与没有被所有人自愿接受的神法相区别 450

四十三、必须把自然法中明确的规则和不明确的规则相区别 450

四十四、是否可以为反对上帝的罪行进行战争 451

四十五、什么是得到最普遍接受的关于上帝的信念,它们最早在十诫中是如何表述的 454

四十六、首先背弃这些共同信念的人应当受到惩罚 457

四十七、像《希伯来律法》中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能以同样的方式惩罚背弃其他信念的人 459

四十八、针对不愿意接受基督教的人进行战争是非正义的 461

四十九、针对只是因为基督教徒的信仰而残酷对待他们的人进行战争是正义的 463

五十、权威的观点和事例证明,针对错误地解释神法的人进行战争是非正义的 464

五十一、针对亵渎自己信仰的神灵的人进行战争是正义的 467

第二十一章 论惩罚的分担 475

一、如何对从犯实施惩罚 475

二、如果一个国家或其统治者知晓臣民的犯罪并能够而且应当制止而没有制止,他们即被认为要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476

三、如果一个国家或其统治者对在其他地方犯罪的人提供庇护,他们同样被认为应该承担责任 480

四、如果一个国家或其统治者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或者引渡,他们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历史事例说明了这一点 481

五、除例外情形,要求避难的权利属于遭遇不幸之人而不属于罪犯 484

六、避难者在其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受到保护;审理应当依据什么法律进行 489

七、臣民或市民如何分担统治者或国家的犯罪责任;对国家的惩罚与对个人的惩罚有何区别 491

八、对国家实施惩罚的权利可以持续多长时间 492

九、没有参与犯罪的人是否要分担惩罚 493

十、直接遭受的损害和作为行为后果导致的损害的区别 494

十一、犯罪的直接损害和由于他人犯罪而遭受的损害的区别 495

十二、为什么为一个人的罪行而惩罚另一个人缺乏正当性 496

十三、子女不应当为父母的罪行而受惩罚 496

十四、回答关于上帝惩罚邪恶之人子女的问题 498

十五、因犯罪而惩罚其他亲属的情形更为少见 501

十六、罪犯的子女或亲属有时可能被剥夺原本可以享有的权利,有关的事例 501

十七、人民不应当为国王的罪行而受惩罚 502

十八、如果个人对社会实施的犯罪没有表示同意,则不能对个人实施惩罚 502

十九、继承人不应当为被继承人的罪行而受惩罚及其原因 502

二十、如果惩罚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义务,继承人要承担这种义务 503

第二十二章 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 509

一、解释正当理由和实际理由的区别 509

二、没有任何正当或实际理由的战争是野蛮人的战争 510

三、出于实际需要而没有正当理由的战争是强盗的战争 511

四、有些战争理由只是貌似具有正当性 512

五、不正当理由之一:出于对不确定的事物的担心而进行战争 513

六、不正当理由之二:在并非急迫需要的情况下为取得优势而进行战争 513

七、当有大量适婚妇女时,因对方悔婚而进行战争属于貌似正当的理由 514

八、不正当理由之三:为夺取肥沃的土地而进行战争 514

九、不正当理由之四:为了对已被他人占有的财产主张发现权而进行战争 514

十、如何处理原来的财产占有人精神失常的问题 514

十一、不正当理由之五:处于从属地位的民族为追求自由而进行战争 515

十二、不正当理由之六:以保护他人利益之名行违背其意愿实行统治之实而进行战争 515

十三、不正当理由之七:罗马皇帝根据建立世界帝国的权利而进行战争;有人认为罗马皇帝有这种权利,但它被证明不具有可行性 516

十四、不正当理由之八:基督教会根据建立世界帝国的权利而进行战争;它同样被证明是不具有可行性 517

十五、不正当理由之九:在没有上帝命令的情况下为实现预言而进行战争 520

十六、不正当理由之十:为使他人清偿来自其他渊源而非严格法律义务的债务而进行战争 521

十七、没有正当理由的战争与在其进程中发生某种违法行为的战争的区别及不同效果 521

第二十三章 论有疑义的战争理由 524

一、从道德问题看有疑义的战争理由产生的根源 524

二、一个人只能按照他头脑中发出的命令行事,即使该命令是错误的 524

三、个人的判断可能受到来源于事实的看法的影响 525

四、个人的判断可能会受权威性观点的影响 526

五、当对一个重要问题的两种做法都存在疑义但必须选择其中之一时,应当选择相对更为安全的一种 527

六、如果战争理由存在疑义,我们必须保持克制 527

七、避免战争的第一种方法——会谈 528

八、避免战争的第二种方法——公断;信仰基督教的国王对交战各方的责任 530

九、避免战争的第三种方法——拈阄 532

十、是否允许把决斗作为一种避免战争的方法 532

十一、如果双方的理由都存在疑义,实际占有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534

十二、如果双方的理由都存在疑义且都不是实际占有人,则应当分割争议物 534

十三、关于从双方的观点来看战争的理由是否都具有正当性问题的讨论 534

第二十四章 警惕贸然发动战争——即使有正当理由 538

一、为了避免战争经常应当放弃某项权利 538

二、为了避免战争特别应该放弃实施惩罚的权利 539

三、为了避免战争,受到伤害的国王尤其应该放弃某种权利 541

四、即使是为了自己和依靠自己的人,统治者通常也必须克制不进行战争 542

五、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审慎选择的规则 544

六、在追求自由和追求和平之间进行权衡的事例;应当避免人民被屠杀 545

七、不具备更强大实力的一方应当保持克制而不实施惩罚 547

八、除非完全必要,否则不得进行战争 548

九、除非具备最重要的理由和最适当的时机,否则不得进行战争 548

十、时刻牢记战争的灾难 549

第二十五章 论为他人利益进行战争的理由 554

一、可以为了臣民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 554

二、不得为了臣民的利益经常进行战争 555

三、是否可以为了规避危险把一个无辜的臣民交给敌人 555

四、可以为了地位平等或者不平等的盟国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 557

五、可以为了朋友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 558

六、最后,可以为了任何有关人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 558

七、如果担心自己或者无辜者的生命安全,可以不履行进行战争的义务 559

八、是否可以为了保护他国人民正当地进行战争,区别与解释 560

九、罔顾战争理由的军事同盟或者雇佣军不具有正当性 562

十、只是为了抢劫或者报酬而从军是极其错误的 564

第二十六章 论被统治者进行战争的正当理由 566

一、谁可以被称为被统治者 566

二、如果被统治者被召集参与讨论或者被赋予对行动的选择自由,他们应该怎么做 566

三、如果被统治者被命令参战但他们认为战争理由不具有正当性,则应该拒绝参加战斗 566

四、如果被命令参战的被统治者对战争理由存在疑问,他们应该怎么办 570

五、对战争正当性存在疑义的臣民可以被免除参战义务,但可以对他们征收额外的捐税 574

六、在非正义战争中,臣民何时可以正当地进行战斗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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