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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3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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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杜万华主编;陈裕琨,缪蕾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010158815
  • 页数:2626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公布实施)及含有民事诉讼程序性规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政策、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针对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疑点、热点以及前沿问题,梳理出覆盖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1000多个专题。各专题一般由正文、附录和说明三部分内容组成。正文按顺序列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专题的所有规范性意见;附录部分摘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主流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有关该专题的重要著述等;说明部分介绍该专题所涉规范性意见和主流观点的形成和演变发展过程,确保对这些意见和观点的正确解读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3》目录

第十六章 执行异议之诉 1789

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裁判范围 1789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1792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1794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区别 1798

5.正确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的关系 1799

6.当事人异议之诉的要件及程序 1800

7.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1803

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1804

9.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 1807

10.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审判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808

11.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1809

1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1810

1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1811

1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1812

15.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解除执行措施 1813

16.案外人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意图解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的错误无法律依据 1814

17.被执行人签约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情形下,案外人有关停止执行案涉股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1815

18.案外人实体异议、程序异议救济途径的区别 1816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1818

1.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诉讼主体 1818

2.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1821

3.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 1825

4.二审法院径行判决的情形 1827

5.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1829

6.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可予以维持 1830

7.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直接审理的处理 1831

8.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限制 1832

9.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1836

10.原审判决与关联案件的判决认定形成根本冲突,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案件应发回重审 1837

1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处理 1838

12.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分立合并的处理 1839

13.二审期间依据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1840

1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处理 1840

15.一审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经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1841

16.二审程序中为调解之需要可以追加第三人 1842

17.一审判决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1843

18.二审程序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1844

19.一审程序中所作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具有拘束力 1845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1847

1.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归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被继承人以外的人 1847

2.申请宣告死亡案件 1848

3.涉灾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失踪的处理 1849

4.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 1849

5.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851

6.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 1852

7.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 1856

8.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 1859

9.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860

10.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 1863

11.司法确认案件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1867

12.司法确认案件的收费 1869

13.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确定调解协议的审查范围 1870

14.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既判力 1871

15.司法确认裁定错误的救济途径 1872

16.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处理 1874

17.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处理 1875

18.对瑕疵调解协议的处理 1876

1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1877

20.申请实现抵押权不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且未达成协议为前提 1879

2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可不经公告送达,依法酌情作出裁定 1879

2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 1880

23.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受理的规定 1882

2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以登记为限 1884

2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恒定 1884

2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 1885

2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 1886

2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 1887

29.担保物不足以清偿的,申请人应另行通过诉讼取得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 1888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1889

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889

2.把握好审判监督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1892

3.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司法政策的把握 1892

4.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1893

5.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处理 1900

6.双方当事人一并申请再审的处理 1901

7.申请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处理 1904

8.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1905

9.案外人就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1906

10.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处理机制 1910

11.案外人不能以调解书约定债权人有权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1914

12.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及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资格 1921

13.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 1926

14.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1928

15.应申请检察监督而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情形 1928

16.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1932

17.应分情形决定撤诉类裁定可否申请再审 1934

18.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一审判决的再审 1935

19.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处理 1937

20.发回重审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 1940

21.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1941

22.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处理 1942

23.对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1945

2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可申请再审 1947

25.申请再审期间的把握 1949

26.新旧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限规定不一致的衔接 1952

27.当事人超过期限申请再审的处理 1954

28.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1955

29.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1958

30.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 1959

31.再审审查的期限 1966

32.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组成 1967

33.再审审查的裁定结果 1968

34.径行裁定审查方式的适用 1971

35.提起再审裁定的署名 1974

36.再审法院的确定 1974

37.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978

38.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1979

39.再审审查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 1981

40.对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条件 1983

41.当事人履行完毕调解协议后再以违背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1983

42.“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的理由 1985

43.股东代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公司申请启动再审 1989

44.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时的处理 1990

45.当事人放弃原审程序中诉讼权利而申请再审的处理 1995

46.当事人变更申请再审理由的审查 1996

47.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的情形 1997

48.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1999

49.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2001

50.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2002

51.申请再审期间不得受理反诉请求 2004

52.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2006

53.统一再审事由的适用 2007

54.新证据再审事由的认定 2010

55.“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事由的认定 2019

56.“主要证据伪造”再审事由的认定 2023

57.“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事由的认定 2024

58.“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予调查收集”再审事由的认定 2027

59.“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再审事由的认定 2029

60.“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再审事由的认定 2032

61.“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再审事由的认定 2035

62.“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再审事由的认定 2038

63.“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再审事由的认定 2040

6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合法参加诉讼的再审事由的认定 2041

65.“管辖错误”再审事由的认定 2043

66.“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事由的认定 2044

67.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的范围 2046

68.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再审事由的认定 2047

69.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再审事由的认定 2049

70.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再审事由的认定 2051

71.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再审事由的认定 2053

72.商事审判对再审事由的把握 2055

73.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 2056

7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依职权再审 2058

75.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法院认为需要依职权再审的,应报请上级法院同意,但原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必撤销 2060

76.人民法院不可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 2061

77.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 2064

78.信访申诉渠道启动再审的路径 2064

79.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 2066

80.检察监督的方式 2067

8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 2070

82.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抗诉或提再审检察建议 2073

83.人民检察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不可提出抗诉 2074

84.检察机关抗诉针对非发生效力的最终判决不应再审 2075

85.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可抗诉 2076

86.对先予执行裁定不可抗诉 2076

87.检察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2077

88.检察机关无权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抗诉 2079

89.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或抗诉 2080

90.检察机关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提起抗诉 2082

91.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不可提起抗诉 2085

92.民事调解书可以成为法院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对象 2086

93.当事人就生效判决的执行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再抗诉的处理 2087

94.对业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再次提出抗诉的处理 2088

95.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与抗诉的关系 2089

96.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检察机关可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2096

97.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 2099

98.抗诉书的送达及当事人出庭 2099

99.申请抗诉期限 2101

100.人民检察院支持民事起诉的方式 2102

101.人民法院不可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2105

102.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 2106

103.检察机关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启动审查程序并存的处理 2109

104.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条件 2113

105.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 2113

106.检察建议的类型 2114

107.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 2115

108.再审立审分立的界限 2116

109.再审立案的管辖 2117

110.再审立案阶段、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2118

111.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审监庭审理 2120

11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再审诉讼 2121

113.不中止执行的特定案件 2122

114.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规定 2123

115.再审中发回重审应坚持从严掌握 2134

116.指令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2135

117.上一级法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所作的一、二审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 2138

118.申请再审审查中询问所确认的事实在再审中的效力 2141

119.再审裁定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对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2142

120.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 2143

121.再审法院提审审理后能否指令原一审法院重审 2144

122.再审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 2145

123.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2146

124.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2157

125.再审案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 2159

126.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标准 2161

127.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撤诉的处理 2162

128.再审中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标准 2169

129.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再审案件处理 2171

130.再审调解的特殊表现形式 2174

131.因抗诉而再审达成和解的处理 2177

132.因抗诉而裁定再审时发现抗诉对象错误的处理 2180

133.维持瑕疵裁判时法律条文引用及效力起算时间 2181

134.因未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导致改判的责任承担 2182

135.对调解书提起再审后发现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处理 2185

136.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案件的处理 2187

137.因抗诉裁定再审后,申诉人死亡或终止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2189

138.再审程序启动后,一方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2190

139.驳回起诉理由不当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2192

140.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的质证 2193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2195

1.督促程序案件的管辖 2195

2.法院受理支付令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2197

3.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 2198

4.督促程序不适用于请求给付外国货币 2200

5.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对督促程序的适用 2201

6.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2203

7.督促程序的终结及后续诉讼 2206

8.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 2208

9.拖欠劳动报酬的可申请支付令 2210

10.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 2211

11.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 2214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2216

1.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管辖 2216

2.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2216

3.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丧失的可申请公示催告 2217

4.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218

5.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否提供担保问题 2218

6.申请人和申报人提起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2219

7.票据纠纷的审理程序 2220

8.因伪报票据丧失而不知晓未申报的属于正当理由 2221

9.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未申报的属于正当理由 2222

10.撤销之诉的被告及对除权判决效力的认定 2223

11.遗失金融债券不可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 2224

12.股票遗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225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2226

1.执行工作基本原则 2226

2.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 2227

3.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政府和企业排忧解难 2227

4.关于规避执行的应对 2229

5.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倒签合同、虚构房产买卖事实、规避执行的防范 2230

6.涉军民事案件的执行 2232

7.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执行 2232

8.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 2233

9.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2236

10.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情形 2237

11.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变更执行主体 2240

12.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被撤销设立登记的由清算组行使权利 2246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被整体出租时的处理 2247

14.作为被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时被执行人的认定 2249

15.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处理 2249

16.被执行人分立、合并时的执行 2251

17.被执行人名称变更的,应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更名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53

18.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254

1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2260

20.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261

21.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股东出资不到位导致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中股东将公司股权变卖、新股东加入时被执行人的追加 2262

22.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倒闭或解散的,变更企业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263

23.不可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财产 2263

24.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的执行 2264

25.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可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2265

26.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的追加 2266

2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的执行 2267

28.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行承担其民事责任 2269

29.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2269

30.单位或者个人拒不交出或毁损灭失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2271

31.股东过分控制公司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272

32.应追加被执行人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人 2273

33.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其他情形 2273

34.在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2275

35.变更或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 2276

36.被执行人股东变更不影响执行 2278

37.不可追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2282

38.到期债权执行中的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的处理 2283

39.不得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 2284

40.会计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不得追加会计事务所为被执行人 2285

41.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未经审理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286

4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 2287

43.不能以行政审批文件追加外资企业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2288

44.不可因政策性托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2289

45.可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2292

46.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2297

47.未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主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2297

48.企业投资者在欠付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企业债务 2298

49.执行程序中认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2307

50.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2313

5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 2316

52.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后可以直接裁定由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代为履行 2317

53.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个人财产的执行 2318

54.案件委托执行后,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由受托法院作出 2320

55.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变更重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2321

56.《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2321

57.与工商联脱钩企业案件的执行 2322

58.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证明手续 2325

59.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2327

60.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328

61.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 2330

6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2331

63.股权发行公司住所地为上市公司财产所在地 2333

64.执行法院有权处分其他法院保全的财产 2336

65.逾期申请执行的处理 2337

66.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申请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应予执行 2339

67.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应当参照法律修改后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精神处理 2340

68.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计算 2342

69.抵押权受主债权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2344

70.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 2345

71.担保人的追偿权已经判决书主文判明的,无须另行诉讼 2347

72.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 2350

73.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 2352

74.确认之判不具给付内容不予执行 2353

75.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具体确定 2354

76.行政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2355

7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 2356

78.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名义 2357

79.可以作为执行名义的“其他裁定” 2359

80.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361

8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不须到场 2368

82.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包括担保协议 2369

8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对象 2372

84.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的救济 2377

85.未经实体判决判定的约定在执行程序中采信属于以执代审 2379

86.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权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数额 2380

87.执行名义所附期限届满之前所作的执行行为无效 2381

88.执行名义未生效(送达)前的执行行为 2382

89.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2382

90.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 2383

91.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2384

92.劳务作为执行标的的条件 2385

93.诉讼费用不可作为执行标的 2388

94.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不可强制执行 2389

95.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2393

96.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2399

97.违章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的合法性 2400

98.企业经营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2401

99.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的处理 2402

100.民事执行标的变更的情形 2407

101.债务人涉嫌诈骗所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 2408

102.涉执行标的仲裁裁决对执行的影响 2409

103.民事调解书不能移送执行 2414

104.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受理审查 2415

105.立即执行需要发出执行通知 2416

106.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2417

10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须发出执行通知 2420

108.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 2421

109.人民法院搜查时可以适用强制开启 2424

110.暂缓执行的适用情形 2425

111.暂缓执行的期限 2430

112.暂缓执行事由消灭后执行程序的恢复 2431

113.人民检察院建议生效民事判决暂缓执行无法律依据 2433

114.中止执行的适用情形 2434

115.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不需要重新立案 2440

116.因再审而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2440

117.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予结案 2441

118.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请求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处理 2445

119.当事人诉讼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 2446

120.执行和解协议的变更或撤销 2448

121.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恢复执行 2449

122.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程序 2452

123.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 2457

124.执行中对执行和解纠纷的审查范围 2458

125.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案外人履行义务,案外人不履行时的处理 2462

126.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的不同效力 2463

127.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部分已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责任承担 2466

128.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 2467

129.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468

130.执行担保中的保证 2469

131.执行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 2472

132.执行程序中可直接执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 2475

133.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的应予以立案执行 2476

134.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2477

135.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 2478

136.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 2480

137.严格控制适用豁免被执行人债务 2482

138.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终结 2483

139.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2486

140.执行完毕的期限 2488

141.同是以金钱债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竞合 2490

142.对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和普通债权在同一房屋上竞合的处理 2494

143.金钱债权以外的强制执行竞合 2498

144.先行的保全执行优先原则 2500

145.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与抵押权效力的冲突 2502

146.债权人作为债务人所持有的在案外人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对该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504

147.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2505

148.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506

149.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之竞合 2507

150.关于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2509

151.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2513

152.参与分配的程序 2516

153.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521

154.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2522

155.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的处理 2523

156.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抵押的债权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2526

157.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可以参与分配 2533

158.法院已判决确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2533

159.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2536

160.已执行完毕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537

161.已转移的债权不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2538

16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及执行回转财产 2539

163.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2540

164.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因出资不实而被追加的股东的处理 2546

165.修改委托执行规定的原则 2549

166.委托执行的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 2551

167.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 2553

168.委托执行案件委托手续的办理 2555

169.委托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查封措施的衔接 2556

170.委托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2557

171.异地执行的要求 2559

172.期货纠纷案件中的协助执行义务 2560

173.协助义务人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任承担的影响 2561

174.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的处理 2564

175.工商局拒绝法院无偿查询的民事制裁 2567

176.信用社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民事制裁 2568

177.银行发现被法院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 2569

178.法院不能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 2570

179.对银行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处理 2570

180.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 2572

181.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 2574

182.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程序 2577

183.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2578

184.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罚款、拘留 2579

185.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的处理 2582

186.被执行人将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处理 2583

187.金融机构及协助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应承担的责任 2586

188.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2589

189.执行程序中必须拘传到庭的情形 2593

190.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 2595

191.实施拘留应当注意的问题 2597

192.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的处理 2599

193.执行裁定遭非法行政干预的处理 2600

194.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2601

195.执行异议的程序 2602

196.协助义务人在诉讼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2608

197.不可依据代位权提起执行异议 2609

198.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处理 2609

199.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在执行工作中的正确适用 2612

200.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处理 2613

201.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的协调 2617

202.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与执行异议、提级、指定执行等措施的协调 2618

203.在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2621

204.案外人异议的提出 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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