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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及理由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及理由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及理由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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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李永军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7562070115
  • 页数:476 页
图书介绍: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及理由》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调整对象】 3

第三条【法律渊源】 5

第四条【权利行使的一般准则】 6

第五条【权利保护的私力救济方式】 7

第六条【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8

第七条【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9

第八条【时间效力】 10

第九条【地域效力】 10

第十条【对人效力】 11

第十一条【举证义务】 12

第十二条【法律解释】 14

第二章 自然人 16

第一节 权利能力 16

第十三条【权利能力的存续】 16

第十四条【出生与死亡的时间】 18

第十五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19

第二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21

第十六条【宣告失踪的要件】 21

第十七条【宣告失踪期间的起算】 22

第十八条【宣告失踪的公告】 23

第十九条【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24

第二十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25

第二十一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26

第二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27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要件】 28

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30

第二十五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31

第二十六条【死亡时间的确定】 32

第二十七条【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33

第二十八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35

第二十九条【死亡宣告撤销的财产法律后果】 35

第三十条【恶意利害关系人的责任】 37

第三十一条【死亡宣告撤销的身份法律效果】 37

第三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39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39

第三十三条【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利用】 40

第三十四条【自然人的姓名权】 40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42

第三十五条【住所的确定】 42

第三十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43

第五节 监护 44

第三十七条【适用范围】 44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 45

第三十九条【自愿监护人】 48

第四十条【监护人的变更】 49

第四十一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50

第四十二条【财产管理】 52

第四十三条【意定监护】 54

第四十四条【本人意愿优先】 55

第四十五条【遗嘱指定】 56

第四十六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57

第四十七条【监护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移交】 57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经营户 59

第四十八条【个体工商户】 59

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住所】 60

第五十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61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62

第三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 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3

第五十二条【法人的定义】 63

第五十三条【法人的设立】 69

第五十四条【法人的能力】 74

第五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78

第五十六条【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 82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85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住所】 88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责任承担】 92

第六十条【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94

第六十一条【超越法人目的的法律行为】 98

第六十二条【法人的解散事由】 102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清算与终止】 108

第六十四条【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 111

第六十五条【公法人的定义】 112

第六十六条【公法人的法律适用】 116

第二节 社团法人 120

第六十七条【社团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120

第六十八条【社团法人的设立】 122

第六十九条【社团法人的章程】 126

第七十条【社团法人的机关】 132

第七十一条【社员的退社与除名】 138

第七十二条【社团法人的变更】 140

第七十三条【社团法人的消灭】 143

第七十四条【社团法人消灭后的财产归属】 146

第三节 财团法人 148

第七十五条【财团法人的定义】 148

第七十六条【财团法人的设立程序】 151

第七十七条【财团法人的捐助章程】 153

第七十八条【以遗嘱捐助方式设立财团法人】 155

第七十九条【财团法人的机关】 156

第八十条【违反捐助章程行为的法律效力】 159

第八十一条【财团法人消灭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160

第八十二条【宗教团体法人的性质】 162

第八十三条【社团法人规定的准用】 164

第四节 非法人团体 165

第八十四条【非法人团体的定义】 165

第八十五条【合伙的法律调整】 168

第八十六条【非法人团体的认定】 169

第八十七条【非法人团体成员的财产权】 171

第八十八条【营利性非法人团体的财产责任】 172

第八十九条【非营利性非法人团体的财产责任】 173

第九十条【非法人团体的机关】 174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6

第九十一条【法律行为的概念】 176

第九十二条【法律行为的拘束力】 178

第九十三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时的法律适用】 179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80

第九十四条【完全行为能力】 180

第九十五条【无行为能力】 184

第九十六条【视为无行为能力】 189

第九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 189

第九十八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方法律行为】 191

第九十九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合同】 192

第一百条【零用钱条款】 194

第一百零一条【限制行为能力原因消灭后的承认】 195

第一百零二条【法定代理人】 196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97

第一百零三条【意思表示的基本方式】 197

第一百零四条【沉默】 198

第一百零五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生效】 199

第一百零六条【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 200

第一百零七条【意思表示受行为能力变化的影响】 204

第一百零八条【受领人行为能力瑕疵】 205

第一百零九条【送达代替到达】 206

第一百一十条【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 207

第一百一十一条【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 208

第一百一十二条【戏谑的意思表示】 211

第一百一十三条【意思表示错误】 213

第一百一十四条【传达错误】 218

第一百一十五条【因错误撤销】 220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受诈欺、受胁迫而可撤销】 222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受诈欺、受胁迫而撤销的期间】 228

第一百一十八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230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内容 232

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违法】 232

第一百二十条【内容不当】 234

第一百二十一条【恶意串通行为】 236

第一百二十二条【显失公平行为】 237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240

第一百二十三条【形式自由】 240

第一百二十四条【书面形式】 241

第一百二十五条【要式行为及形式瑕疵补正】 243

第六节 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 245

第一百二十六条【自始无效】 245

第一百二十七条【转换】 250

第一百二十八条【部分无效】 252

第一百二十九条【撤销的效果】 253

第一百三十条【撤销的意思表示】 255

第一百三十一条【撤销权的消灭】 257

第七节 双方法律行为 261

第一百三十二条【合意】 261

第一百三十三条【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 264

第一百三十四条【要约】 265

第一百三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267

第一百三十六条【要约的撤销】 269

第一百三十七条【要约失效】 271

第一百三十八条【承诺】 273

第一百三十九条【承诺期限】 276

第一百四十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278

第一百四十一条【承诺生效】 280

第一百四十二条【推定承诺】 281

第一百四十三条【承诺迟到】 282

第一百四十四条【双方法律行为的成立地点】 284

第一百四十五条【双方法律行为的解释】 285

第一百四十六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290

第一百四十七条【多方法律行为】 291

第八节 附条件附期限 292

第一百四十八条【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92

第一百四十九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93

第一百五十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00

第九节 代理和意定代理权 301

第一百五十一条【代理人意思表示的效力】 301

第一百五十二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 304

第一百五十三条【意思表示瑕疵和知情】 306

第一百五十四条【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308

第一百五十五条【意定代理权的有效期】 310

第一百五十六条【以通知方式授予的意定代理权的有效期】 310

第一百五十七条【授权书】 310

第一百五十八条【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312

第一百五十九条【授权书的返还】 315

第一百六十条【授权书的宣告无效】 315

第一百六十一条【被授权人实施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 316

第一百六十二条【自己代理】 317

第一百六十三条【无权代理人实施双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318

第一百六十四条【合同相对人的催告和撤回】 323

第一百六十五条【无权代理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325

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定代理】 326

第十节 第三人同意 327

第一百六十七条【同意】 327

第一百六十八条【允许】 327

第一百六十九条【追认】 327

第一百七十条【无权处分】 329

第五章 民法上的时间 333

第一节 期间 333

第一百七十一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333

第一百七十二条【期间的起算点】 334

第一百七十三条【期间末日的确定】 334

第一百七十四条【期间末日的顺延】 335

第一百七十五条【期间末日的终止点】 336

第一百七十六条【期间的逆算】 336

第二节 诉讼时效 336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336

第一百七十七条【诉讼时效的客体】 336

第一百七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43

第一百七十九条【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345

第一百八十条【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346

第一百八十一条【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起算规则】 348

第一百八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之一】 350

第一百八十三条【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之二】 353

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54

第二分节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不完成 355

第一百八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355

第一百八十六条【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效力】 362

第一百八十七条【权利人请求履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效力】 366

第一百八十八条【视为权利人请求履行的事由及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69

第一百八十九条【义务人承认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效力】 374

第一百九十条【义务人承认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效力】 378

第一百九十一条【权利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效力】 381

第一百九十二条【权利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88

第一百九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仲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89

第一百九十四条【权利人申请支付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92

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申请义务人破产或者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95

第一百九十六条【权利人为行使请求权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98

第一百九十七条【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99

第一百九十八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02

第一百九十九条【权利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05

第二百条【权利人在诉讼中反诉或者仲裁中反请求主张抵销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06

第二百零一条【诉讼时效因不可抗力而不完成】 408

第二百零二条【诉讼时效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411

第二百零三条【诉讼时效因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未确定而不完成】 414

第二百零四条【诉讼时效因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而不完成】 416

第三分节 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419

第二百零五条【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419

第二百零六条【诉讼时效完成对从权利的效力】 420

第二百零七条【诉讼时效完成对抵销权的影响】 422

第二百零八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422

第二百零九条【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 424

第三节 除斥期间 425

第二百一十条【除斥期间的确定】 425

第二百一十一条【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428

第二百一十二条【除斥期间的不变性】 431

第二百一十三条【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43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专家建议稿)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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