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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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09307076
- 页数:279 页
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2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4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5
第五条 公平原则 7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8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8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9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0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10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12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15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16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19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19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20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23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24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24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25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26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27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28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28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29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29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29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30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30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31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31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31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32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33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34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34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35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36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37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37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38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39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39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41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42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42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46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47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47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48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49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51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52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52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55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56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59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60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61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62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63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63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63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65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65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 66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66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67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67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68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69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70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71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71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72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72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76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77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78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78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78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79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80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83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85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85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85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86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86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86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87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87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87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87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90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90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93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93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94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94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94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95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96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 97
第一百条 约定抵销 98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法定情形 98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99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 100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 101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 101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 101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02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102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 102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3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3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10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105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 106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10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1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11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112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112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11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13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114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11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115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116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 117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118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118
分则 120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20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12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12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12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23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12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 126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127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留 128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129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129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129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129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30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31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32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32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32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13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4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34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135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136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136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36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 137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承受人权利 137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138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38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138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140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140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14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42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42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143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4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43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43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144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144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44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4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14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14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145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145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45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145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45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148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149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149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抢修义务 150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150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150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15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51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 151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151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 15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153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153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154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154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155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157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15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157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57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157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159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15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159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160
第二百零一条 货款人违约责任 160
第二百零二条 货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160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用途的限制 160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161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161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162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163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65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165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65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165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6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16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6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167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168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168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168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168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69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169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170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170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170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171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172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172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172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173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174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174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176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176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176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176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177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177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77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77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178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178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 178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178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179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179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80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81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181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182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18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182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18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8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 183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83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183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18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184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 18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85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185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185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185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 185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185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186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186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186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186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187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187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187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187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187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187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188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90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190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192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192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193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193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193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194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194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194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195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195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195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195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197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1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7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197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197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197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197
第二百九十二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197
第二节 客运合同 197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197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198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199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200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200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200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迟延运输的责任 200
第三百条 变更运输工具 200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 201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
第三节 货运合同 203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203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204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204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204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205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205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206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07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208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208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209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 209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20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209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209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210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210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10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21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2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211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21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211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212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214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216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216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216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217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217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217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218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19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219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219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22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220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220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221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221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222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223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223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224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225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226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226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226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226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226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226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227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227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227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227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228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28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228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228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228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228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229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229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29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230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230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230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230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 230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231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231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 231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232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232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33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233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233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234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 234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返还 234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 235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235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235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235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235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236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 236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236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 236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237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237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238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238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238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23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239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239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239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240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24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240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240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241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242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242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243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243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244
第四百零四条 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245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245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46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46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 246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246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246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247
第四百一十二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247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247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248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248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248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249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249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249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250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处置 251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51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251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251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251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 251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252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53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253
附则 254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254
配套法规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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