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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工作规范化指南
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工作规范化指南

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工作规范化指南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9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唐作斌编著
  • 出 版 社: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219100929
  • 页数:693 页
图书介绍:本书分为理论篇和实务篇,以广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实务为基础,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常见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尝试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行政案件案由,剖析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要素,以利于规范执法,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工作规范化指南》目录

理论篇 2

第一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2

一、行政执法 2

二、行政执法体制 2

三、城市管理执法的内涵和执法依据 2

第二章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的意义和主要法律依据 4

一、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4

二、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的主要法律依据 6

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的历史沿革 9

一、我国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的发展历程 9

二、广西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的回顾 10

第四章 当前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13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参差不一,教育培训有待优化改进 13

二、法律专业人才较为匮乏,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14

三、执法监督手段落后,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15

第五章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经验——以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柳州市为例 17

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现状 17

二、柳州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24

三、柳州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成效 28

第六章 深化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33

一、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搭建固化执法规范建设平台 33

二、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4

三、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水平 36

四、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属地化管理机制和行政执法网络 37

实务篇 40

第七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40

第一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40

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40

二、临街建构筑物或设施未按标准定期粉刷、油饰、清洗 43

三、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47

四、擅自设置遮雨(阳)棚 50

五、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安全网超出墙体 53

六、未及时清除废弃的设施 56

七、擅自涂写、刻画、张贴 59

八、标语牌等不规范、整洁、美观 62

九、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65

十、户外广告外观陈旧破损、显示不完整 68

十一、招牌和指示牌设置不规范 72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物品 75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8

十四、超出门槛和窗经营 82

十五、超出门槛和窗摆放广告牌、灯箱或展示商品 84

十六、在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88

十七、道路施工场地周围不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91

十八、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不整齐 94

十九、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97

二十、未经批准将施工废水、泥浆排入下水道 101

二十一、施工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 104

二十二、未按规定及时修复因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 108

二十三、竣工时未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1

二十四、车辆轮胎带泥或未严实密封造成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114

二十五、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 117

二十六、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时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120

二十七、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时未保持道路场地卫生整洁 124

二十八、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后未按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127

二十九、环卫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131

三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封闭环卫设施 134

三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卫设施使用性质 138

三十二、无拆迁方案或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卫设施进行拆迁 141

三十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 144

三十四、临街店铺未按指定地点投放垃圾 148

三十五、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废弃物 151

三十六、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154

三十七、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废弃物 157

三十八、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160

三十九、占道冲洗车辆 163

四十、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166

四十一、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169

四十二、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172

四十三、焚烧各种废弃物 175

四十四、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178

四十五、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181

四十六、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下水道污泥 184

四十七、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187

四十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 190

四十九、侵占、损坏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93

五十、占道摆卖、沿街叫卖 196

五十一、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199

五十二、未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202

五十三、运载散体、流体物质车辆未严实密封 205

第二节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208

五十四、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8

五十五、未按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11

五十六、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214

五十七、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218

五十八、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221

五十九、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25

六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228

六十一、未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到认可的处理场所 232

六十二、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 235

六十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238

六十四、未按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242

六十五、未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 245

六十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248

六十七、未按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251

六十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未保持环境整洁 254

六十九、未按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258

七十、未按要求统计生活垃圾处置数据,未按要求报送环卫主管部门 261

七十一、未按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检测、评价,未按照要求向环卫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264

七十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268

第三节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272

七十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72

七十四、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275

七十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78

七十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81

七十七、未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环境 284

七十八、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 287

七十九、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90

八十、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93

八十一、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296

八十二、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00

八十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03

第四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306

八十四、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306

八十五、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309

第八章 规划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314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314

八十六、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314

八十七、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18

八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 322

八十九、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325

九十、超过批准使用的期限未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328

九十一、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验收资料 332

九十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规划编制工作 336

九十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339

九十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规划编制工作 343

九十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规划编制工作 346

第二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349

九十六、未经验线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 349

九十七、设计单位为无证建设工程施工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 352

九十八、设计单位不按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 356

九十九、施工单位为无证建设工程进行施工 359

第九章 城市绿化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363

第一节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363

一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63

一百○一、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始商业、服务摊点 366

第二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369

一百○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369

一百○三、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372

一百○四、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375

一百○五、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378

一百○六、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381

一百○七、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384

一百○八、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387

一百○九、擅自修剪树木 389

一百一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392

第十章 市政公用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396

第一节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396

一百一十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96

一百一十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99

一百一十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03

一百一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406

一百一十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409

一百一十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413

一百一十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417

一百一十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420

一百一十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424

一百二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办理批准手续 427

一百二十一、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补办批准手续 430

一百二十二、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433

一百二十三、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移动原占用城市道路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437

一百二十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440

第二节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443

一百二十五、在燃气设置保护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443

第三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447

一百二十六、燃气经营站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47

一百二十七、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 450

一百二十八、干扰或阻挠燃气设施抢险抢修 453

一百二十九、暴力阻挠、干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56

一百三十、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459

一百三十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462

一百三十二、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465

一百三十三、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468

一百三十四、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472

一百三十五、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 475

一百三十六、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没有遵守有关管理和操作规定及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479

一百三十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482

一百三十八、擅自移动燃气计量器具、表前燃气设施 485

第四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488

一百三十九、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488

一百四十、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92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496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496

一百四十一、在人口集中地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496

一百四十二、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499

一百四十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03

一百四十四、露天焚烧秸杆、落叶 507

一百四十五、露天烧烤食品 510

第二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11

第十二章 工商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513

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13

一百四十六、无照经营行为 513

第十三章 水域环保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5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17

一百四十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517

一百四十八、在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520

一百四十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24

第十四章 渔政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528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28

一百五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528

一百五十一、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531

一百五十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534

一百五十三、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 538

一百五十四、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541

一百五十五、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544

一百五十六、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547

一百五十七、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逾期未开发利用上述水域、滩涂 550

一百五十八、无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554

一百五十九、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557

一百六十、无证擅自进行捕捞 560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64

一百六十一、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564

一百六十二、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567

第三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570

一百六十三、未取得有效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运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 570

第十五章 水域矿产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理 574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74

一百六十四、擅自进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 574

一百六十五、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77

第二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81

一百六十六、无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581

第十六章 违反水利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86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586

一百六十七、擅自修建水工程 586

一百六十八、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 589

一百六十九、擅自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593

一百七十、不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 596

一百七十一、不按照要求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 599

一百七十二、不按照要求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603

一百七十三、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606

一百七十四、围湖造地或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609

一百七十五、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612

一百七十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615

一百七十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和危害水工程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619

第二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622

一百七十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622

一百七十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 626

一百八十、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630

一百八十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634

一百八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638

一百八十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641

一百八十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644

一百八十五、在提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 648

一百八十六、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 651

一百八十七、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655

一百八十八、未经批准擅自填堵河道 658

一百八十九、未经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开缺、凿洞 661

一百九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影响安全 665

一百九十一、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安全 668

第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671

一百九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671

第四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675

一百九十三、在禁采期、禁采区、保留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675

一百九十四、采砂船只、机具不得在禁采区、保留区内滞留 678

第十七章 水域交通类城市管理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682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682

一百九十五、未经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682

一百九十六、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685

第二节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城市管理行政案件 688

一百九十七、无证经营水路运输 688

参考文献 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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