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英交涉 1
第六章 电气事业 1
第二章 有线电 1
第一节 海陆线之设置 1
第一款 陆线 1
第一项 官办线 1
第二项 商股线 1
第三项 省有线 1
第一款 禁止设线 1
第一节 电气事业之取缔 1
第五章 涉外事项 1
第一章 总务 1
第三章 电话 1
第一节 国有电话 1
第一款 电话之设置 1
第一项 北京电话 1
第一项 筹设各电台 1
第一款 部办无线电 1
第一节 无线电之设置 1
第四章 无线电 1
第一款 起原 1
第一节 沿革 1
第二项 天津电话 2
第二项 马可尼垫款建设无线电 2
第二款 沪港海线 2
第三项 办理远程收报 3
第四项 部办线 3
第五项 国有线 3
第三项 武汉电话 3
第五项 南京电话 4
第四项 上海电话 4
第一项 云南省 4
第二款 地方自办无线电 4
第六项 苏州电话 5
第七项 各处电话 5
第八项 长途电话 5
第二款 线路里程 6
第二项 东三省 7
第三款 军用无线电 8
第一项 陆军 8
第二款 电报官督商办 8
第二项 海军 9
第四款 船舶无线电 10
第五款 航空无线电 11
第七款 广播无线电 12
第六款 学术无线电 12
第三款 九港接线 14
第四款 福州海线 16
第一款 直隶省区 17
第二节 电灯电气公司 17
第八款 外人私设无线电 19
第三款 电话方式 19
第二款 广东省区 20
第三款 奉天省区 21
第三款 电报各省官办 21
第四款 黑龙江省区 22
第五款 滇缅接线 22
第一项 江南 22
第二项 两广 22
第六款 湖南省区 23
第五款 吉林省区 23
第三项 直隶 23
第七款 江苏省区 24
第四项 东三省 25
第一项 用户 30
第四款 用户及话费 30
第六款 京沽借线 30
第五项 云南 31
第七款 川石山南台借线 34
第八款 威海卫电线 37
第二项 威海卫商埠新设电局 37
第一项 烟威陆线之割断及复通 37
第六项 贵州 38
第二款 海线 38
第八款 安徽省区 38
第一项 中国自办线 38
第七项 甘陕 39
第二项 中外合办线 39
第三项 英海军请借刘公岛报房 39
第九款 山西省区 39
第三项 外国公司之线 40
第十款 福建省区 40
第八项 新疆 40
第十一款 浙江省区 41
第三款 代办朝鲜电线 41
第九项 川藏 41
第十项 福建 42
第一款 陆地局 43
第二节 局所 43
第十一项 山东 43
第四款 电报收归国有 44
第二项 话费 44
第一项 合同之签订 45
第九款 合办中华无线电公司 45
第二款 海岸局 46
第十二款 湖北省区 46
第二节 局所 47
第十三款 河南省区 47
第十四款 江西省区 47
第二项 对中美合办无线电台之交涉 48
第三款 船舶局 48
第十五款 山东省区 49
第五款 电话障碍 50
第十六款 东省特别区 50
第十七款 察哈尔特区 51
第一款 天津电车 53
第三节 电车 53
第三节 电机 55
第五款 电话之创办 56
第一款 火花式 57
第一项 电力部 57
第一项 广东始创无线电 57
第六款 无电线之创办 57
第二项 发报机部 58
第三项 江苏始创无线电 58
第二项 北洋始创无线电 58
第一项 华商电车 59
第三项 收报机部 59
第二节 对法交涉 59
第四项 收买外人无线电 59
第二款 上海电车 59
第一款 滇越接线 59
第二款 弧光式 60
第四项 天地线部 60
第二项 发报机部 61
第三项 收报机部 61
第一款 电报总局 61
第二节 机关 61
第一项 电力部 61
第四项 天地线部 62
第三款 真空管式 62
第一项 电力部 63
第二项 发报机部 63
第二款 电政局 64
第三项 收报机部 64
第四款 高周波式 65
第六款 收支盈亏 65
第四节 业务 67
第一款 传递 67
第三节 线路里程 67
第一款 陆线 67
第三款 邮传部及交通部掌管电政之机关 69
第一项 顾家宅无线电台 70
第二款 无线电 70
第二项 英商电车 72
第五节 债务 73
第二款 价目 73
第三项 法商电车 75
第三款 北京电车 76
第四款 电政管理局 79
第一款 马可尼公司垫款 83
第二项 云南无线电台 83
第四款 大连电车 84
第七款 债务 85
第一项 中日实业公司电话借款 85
第一款 海线交涉 85
第三节 对德交涉 85
第五款 抚顺电车 86
第四节 电报机器 87
第六款 广东电车 87
第二款 收买军线及电线交接 88
第七款 南京电车 88
第八款 哈尔滨电车 89
第九款 奉天电车 91
第十款 各处电车 91
第二项 天津电话局扩充营业短期借款 93
第五节 业务 101
第一款 传递办法 101
第四节 对俄交涉 101
第一款 满蒙接线 101
第二节 民业及地方官办电话 103
第一款 各省电话之限制 103
第二款 民业及地方官办电话之状况 106
第一项 福建 106
第三项 江苏 107
第二项 热河 107
第四项 吉林 110
第五项 浙江 111
第六项 察洽尔 113
第七项 江西 113
第八项 奉天 114
第九项 绥远 114
第十项 黑龙江 114
第十一项 山东 115
第十三项 安徽 116
第十二项 直隶 116
第二款 收回北满陆线及与东清路接线 123
第五款 电料转运处及管理局 123
第三款 伊尔克斯唐接线 127
第四款 外蒙电线交涉 130
第六款 电气技术委员会 131
第五款 海参威无线电通电 136
第五节 对日交涉 141
第一款 让售淡水海线 141
第二款 奉新陆线 142
第三款 南满州陆线 144
第七款 电气试验所 151
第一款 任用及服务 153
第三节 职制 153
第一项 国内价目 163
第二款 电报价目 163
第四款 烟台关东海线 166
第二项 国际价目 169
第五款 鸭绿江水线 170
第三款 传递数目 171
第一项 普通电报 171
第六款 营口电话接线交涉 172
第七款 沪崎海线登岸 173
第八款 中日电汽通信特权 177
第九款 双桥无线电台 178
第十款 合办电汽制作所 186
第一项 组织 186
第二项 特种电报 186
第二项 工厂 193
第三项 股款 199
第六节 线路障碍 201
第一项 交通部之筹商 203
第十一款 鲁案善后 203
第二项 青岛发电所 208
第二款 薪费 209
第七节 收支盈亏 221
第三款 报务总管及巡查员 223
第三项 中日会议情形 227
第四款 巡线员工 228
第八节 债务 245
第一款 沪烟沽及烟沽水线借款 245
第二款 预付报费借款 252
第四项 协定及接收 256
第三款 中华汇业银行借款 258
第四款 扩充改良有线电垫款 265
第十二款 青佐水线 273
第六节 对丹交涉 305
第一款 海线传递 305
第二款 收买沪淞陆线 316
第三款 京沽恰借款 320
第四款 厦门鼓浪屿海线 324
第五款 电务员生 325
第五款 收买福厦电线 326
第一款 太平洋海线 329
第七节 对美交涉 329
第一项 签订合约及附加条件 334
第二款 无线电台交涉 334
第二项 商订发行债票及支款办法 361
第一款 传递电报 369
第八节 对英丹交涉 369
第六款 无线电报领班及报生 371
第七款 电话员工 378
第一项 电话技术员 378
第一目 任用规则 378
第二目 奖金办法 381
第二项 电话生 383
第三项 电话工匠 392
第二款 代办京津沽陆线 396
第三款 沪淞宝地线 399
第四款 对中美合办无线电台交涉 402
第八款 出纳员 404
第五款 干涉青佐水线 409
第四节 法规 413
第一款 电信条例 413
第六款 海线登陆权 413
第二款 工务规则 415
第九节 对日美交涉 419
第一项 订立合办合同 419
第一款 合办电气公司 419
第二项 开办及组织 429
第三项 分期交股 432
第二款 无线电台交涉 435
第一项 对外之交涉 435
第二项 国人之呼吁及国会之质问 453
第一项 起原及会议 467
第一款 国际电报公会 467
第十节 国际公会 467
第二项 我国之加入 473
第二款 国际无线电报公会 482
第一项 起原及会议 482
第二项 我国之加入 518
第三款 国际电气联合会 521
第四款 太平洋会议 530
第十一节 欧战时之处置 563
第一款 德荷水线 563
第一项 检查办法 566
第二款 检查电报 566
第二项 检查水线 569
第三项 德奥匈人通电及外籍人密电 571
第四项 防止德人招生教授偷电 573
第五项 华商及各处免查之密电 574
第三款 没收电料 576
第三款 机务规则 659
第四款 会计规则 693
第五款 电报稽核规则 726
第六款 电料出纳规则 735
第五节 电旗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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