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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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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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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钱大群撰
  • 出 版 社: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9787811014105
  • 页数:1064 页
图书介绍:本书在把《唐律疏议》定性为“刑律”前提下,从刑法学的角度开拓《唐律疏议》的现代法文化价值,以准确的方位为现代法学研究服务。此典稿丰富的令人惊异的古刑法信息,与今天的刑法有极强的对比性,经过注释后,深奥的古语典籍就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都有兴趣阅读的重要参考文献。
《唐律疏义新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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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俞荣根 1

引论 1

例言 1

附录:故唐律疏议总目录 1

(《名例律》序疏) 1

笞刑五 10

杖刑五 12

徒刑五 13

流刑三 15

死刑二 16

十恶 19

一曰谋反 21

二曰谋大逆 22

三曰谋叛 23

四曰恶逆 24

五曰不道 27

六曰大不敬 29

七曰不孝 33

八曰不睦 36

九曰不义 38

十曰内乱 41

八议对象 43

八议之程序及特权(议章) 48

上请之对象程序及特权(请章) 50

减权之对象及内容(减章) 52

赎权之对象与限制(赎章) 54

妇人有官品邑号者之特权 60

五品以上官之妾赎权之使用 61

兼有议请减权者之累减 63

以理去官留有告身与有荫者之对待 65

事发前后有官无官及有荫无荫之对待 69

以官当徒流之法 73

除名之犯罪 78

免官之犯罪 86

免所居官之犯罪 88

除免及官当之叙法 92

官当赎法与除免之混用 100

除免反坐折比徒年 102

流配居役及随从者之户口法 106

流配人在道会赦及亡死之处置 109

死流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之处置 111

徒罪应役家无兼丁之处置 115

工乐杂户犯流徒及妇人犯流之处置 119

更犯 125

老小病残有犯之处置 127

老小病残情状之认定 134

彼此俱罪之赃及禁物与簿敛物之处置 136

正赃见在及会赦降之处置 142

平赃及平功庸 146

略人等犯罪会赦限外故蔽匿之处置 149

会赦应改正征收 155

犯罪未发自首 160

犯罪共同逃亡后互捕自首 166

盗诈取人财物首露 170

同职犯公坐 172

公事失错自觉举与勾官举 179

共犯罪造意为首 182

共犯罪本罪有别之处置 184

共犯罪逃亡依先获者之自言决首从 187

二罪俱发及频犯赃与一事二罪之处置 193

同居及大功以上亲有罪相为隐 202

官户部曲奴婢有犯之处置 205

化外人相犯之法律适用 207

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之适用 209

断罪无正条类举明轻重 211

乘舆车驾及制敕概念的适用 212

期亲祖父母子孙概念的适用 215

反坐罪之“准论”“以论”等概念 218

监临主守之概念 220

日年众谋之概念 223

加减之概念与运作 226

道士女官僧尼之身份 228

(《卫禁律》序疏) 232

阑入太庙山陵及太社 234

阑入宫殿上閤及御在所 236

阑入以逾阈为限 239

宫殿门无籍诈有籍及冒名入 240

宿卫人以应或非应宿卫人相代 242

因事入宫辄宿及将人入名额有剩 244

应入宫殿未著门籍及有籍违制而入 246

宫殿内作罢不出及在辟仗区内有犯 247

登高临宫中及行御道 249

宿卫人被奏劾不先收仗 251

宫殿籍除辄留及有公文禁止而辄入 252

阑入非御在所及私共宫人言语或传书信 253

已配仗卫辄回改及擅配割驱使 254

夜开宫殿门不勘符擅开及进出钥违迟 256

于宫殿门夜出入及超剩领人出入 259

向宫殿内射及于御在所误拔刀子 260

冲车驾队仗及畜产唐突入宫冲仗 262

宿卫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 264

宿卫兵仗远身及辄离职守 266

阑入行宫 267

宫内外巡夜不觉犯法 268

所犯本条无犯庙社禁苑罪名之处置 269

守卫冒名相代及宿卫相代于宫殿外 270

越州镇城垣及城门下键开闭不依法 272

私度或越度关及关外人申诉抑而不送 276

过所非法给非法用及非法带牲畜度 278

关津无故留难 280

私度有他罪重者 281

领人兵度关有别人随度 282

赍禁物私度关及私家物不应度私度 283

越度缘边关塞共化外人私相交易及共为婚姻 285

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及力所不敌不传告 288

烽候不警及放烽炬违制 289

(《职制律》序疏) 292

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293

贡举非其人考课不实及选官乖于举状 295

刺史县令等私自出界 299

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及点检不到 300

官人无故不上当番不到及因假而违 302

之官限满不赴及返命违期 303

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 304

大祀不预申期牲牢不如法及斋宿违制 305

大祀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 309

祭祀朝会失错违仪及应集而不告 310

庙享知有丧遣充执事或陪从 312

合和御药有误封题误及料理不精 313

造御膳误犯食禁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 315

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316

乘舆服御物持护不如法及车马不调习 317

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 319

监当主食误将药物至御膳所 320

外膳犯食禁与秽恶物在食饮中及简择不净 321

漏泄大事应密及非大事应密 322

私有玄象器物天文图书兵书及私习天文 324

稽缓制书及官文书稽程 325

被制书施行有违 328

受制忘误及写制书误 329

制书官文书有误辄改定及知误不奏请而行 330

上书奏事误犯宗庙讳及为名字犯讳 331

上书奏事误及上尚书省书有误 333

事应奏不奏应言上不言及应行下不行 335

事直代判署及亡失案而代 337

受制出使辄干他事及越司侵职 338

匿父母与夫丧及释服从吉与忘哀作乐 340

冒荣居官委亲之官冒哀求仕及父祖被囚作乐 343

指斥乘舆与对捍制使 345

驿使稽程 347

驿使无故以书寄人及受寄 348

文书应遣驿不遣及须遣使诣阙不遣 350

驿使不依题署及题署误 351

增乘驿马及应乘驿驴而乘马 352

乘驿马枉道越至他所及经驿不换马 354

乘驿马驿驴赍私物 355

在外长官及使人有犯所部属官即推 356

用符节事讫稽缓不输 357

公事应行稽留主司符下乖期及不依题署 359

奉使部送雇寄人及纲典自相放代 361

长吏辄立碑及遣人称己善申请于上 362

有所请求主司许与施行及监临势要嘱请 364

受财而为人请求及受财分求余官 366

有事以财行求 368

监主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 369

事后受财 370

受所监临财物与乞取监临财物 371

于使所或经过处受送遗及乞取 373

贷所监临财物与卖买有剩利及违负不还 374

私役使所监临及借所部奴婢牛马车船 377

监临受供馈 380

率敛所监临财物 382

监临家人受乞借贷及非监临与家人犯 382

去官后受旧官属馈与及乞取借贷 385

因官挟势及豪强乞索 386

称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 387

(《户婚律》序疏) 389

脱户、脱口及增减年状 390

里正不觉户口脱漏增减 392

州县不觉户口脱漏增减 393

里正及官司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 396

私入道及经断不还俗与私度人入道 397

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及以子孙妄继人后 399

居父母丧生子及别籍异财 400

无子舍去养子及收养异姓男 401

立嫡违法 402

养杂户官户部曲奴婢为子孙 404

放部曲奴婢为良还压为贱 406

相冒合户及应别立或应合而不听 408

同居卑幼私辄用财及应分不均平 410

卖口分田 411

占田过限 413

盗耕种及强耕种公私田 414

妄认及盗贸卖公私田 416

在官侵夺私田园圃 417

盗耕人墓田及盗葬于人田 419

部内有灾不言妄言及覆检不以实 420

部内户内田畴荒芜 422

授田及课农桑违法 423

复除应受不给及不应受而给 426

差科赋役违法不均平及擅赋擅加 427

部内及户主课税物违期不充 429

许嫁女已报婚书辄悔及更许他人 431

为婚而妄冒 434

有妻更娶妻 434

妻媵妾乱位及以婢为妻妾 436

居父母夫及期亲丧而嫁娶 438

父祖被囚禁而嫁娶 440

居父母夫丧与人主婚或为媒 441

同姓为婚及外姻有服亲尊卑为婚 443

尝为袒免以上亲之妻妾而嫁娶 446

夫丧服除非父祖而强嫁 448

娶逃亡妇女为妻妾 449

监临官娶所监临女为妾及枉法娶人妻妾 449

和娶人妻妾及自嫁妻妾 451

卑幼在外自娶妻违制 452

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 453

犯义绝不离及妻妾擅去并改嫁 455

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与良人为夫妻 456

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及奴婢私嫁女与良人 458

违律为婚恐喝娶与强娶及应为婚强娶或故违 460

违律为婚当条称离正者会赦犹离正 461

嫁娶违律父祖等为主婚 463

(《厩库律》序疏) 466

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 467

验畜产不以实 471

受官病畜养疗不如法致死 473

乘官畜官车驮载私物过限 474

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 476

乘驾官畜脊破领穿及放饲瘦者 477

官马乘用不调习 479

故杀官私马牛及主自杀马牛 480

畜产毁食官私物登时杀伤 482

杀缌麻亲马牛及余畜 483

犬杀伤他人畜产及余畜自相杀伤 485

畜产抵啮人标帜不如法及狂犬不杀 486

监主以官有奴婢畜产车船等私自借 488

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 490

从库藏出防卫主守不搜检及不觉盗与纵盗 491

假请官物事讫不还及亡失 494

监主以官物私自贷充公廨及私用公廨物 495

监临主守私借官物 497

仓库物安置不如法致有损败 498

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及不应入而入 499

放散官物 500

应输课税不输或巧伪湿恶 501

监临主守于所部僦运租税物 502

受给之官与门司留难及主司不依次第 503

官物有印封不请擅开 504

输课物于输处籴充 505

官物给受有违及出给不以时 506

官物之例 507

(《擅兴律》序疏) 509

擅发兵擅给兵及急须兵不即发给并言上 510

供军物调给不待报及事有紧急不即调给 513

应给应下发兵符不给不下及不以符合从事 514

拣点卫士征人取舍差遣不平及有欠剩 516

征人冒名相代及部内在军有冒名相代者 518

大集校阅违期不到及折冲府校阅不到 521

乏军兴及不忧军事 523

征人稽留及临军征讨稽期 524

密有征讨告贼消息及作间谍 525

主将守城弃去守备不设及斥候不觉贼来 527

临阵先退与辄杀投降及军还后所犯有条 528

私放征防人还及辄离军镇 529

征人诈避征役及校试故为不能 531

镇戍有犯本条无罪名者减征人二等 532

戎仗非公文擅出给及有符牒未经判出给 533

镇戍番代违限不遣不放及役使防人不以理 534

有兴造不言上待报及料请违实 536

非法兴造及非法征杂徭役 538

工作不如法不任用及应更作 539

私有私造禁兵器及得阑遗禁兵器不送官 540

役功力采取不任用及有所造作误杀人 543

丁夫差遣不平与有欠剩及日满不放 545

丁夫杂匠防人稽留不赴 546

私役使丁夫杂匠兵防 547

(《贼盗律》序疏) 550

谋反大逆 551

缘坐非同居或同居非缘坐资产之分留 555

口陈欲反欲逆欲叛之言而无状可寻 557

谋叛及亡命山泽抗拒将吏 558

谋杀制使刺史县令等及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560

谋杀期亲缌麻以上尊长及谋杀卑幼 562

部曲奴婢谋杀主及主之期亲等 565

妻妾谋杀故夫之父祖及部曲奴婢谋杀旧主 566

谋杀人 568

劫囚与窃囚 569

持人为质及避质不格 572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 573

父祖或夫及主为人杀私和 574

以物置人耳鼻孔窍及恐迫人 578

造畜蛊毒 579

以毒药药人及脯肉有毒故与人食并出卖 582

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 584

杀人会赦免罪者移乡及移乡违制 587

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若伤者 589

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熏狐狸烧及棺椁 591

造祅书祅言及传用惑众 593

夜无故入人家及知非侵犯或已拘执而杀伤 594

盗大祀神御之物 597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 599

盗官文书印及余印 601

盗制书官文书及纸券 602

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使节及门钥 604

盗禁兵器余兵器及旌旗 607

盗毁天尊与佛及真人菩萨像 608

发冢开棺椁及冢先穿盗尸柩 610

盗园陵草木与坟茔内树及砍伐树木 612

盗官私马牛而杀 613

盗不计赃言减轻于凡盗及计赃重者之处置 614

强盗 616

窃盗 618

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 619

故烧人舍屋及积聚物而盗 621

恐喝取有犯人财物 622

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或窃其财物 625

盗缌麻小功大功期亲财物 628

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 630

盗而过失杀伤人及共盗临时杀伤 632

以私财奴婢畜产之类贸易官物 633

山野之物已加功力而辄取 636

略人略卖人与和诱人及和同卖人 637

略与和诱卖逃亡奴婢及私买奴婢子孙 639

略卖及和同卖期以下卑幼与余亲为奴婢 642

知略诱卖人或部曲奴婢及知父祖卖子孙而买 644

知略诱盗而分买及藏赃 646

共盗者赃额之计算及首从犯之区分 647

共谋强盗而行窃盗及共谋窃盗而行强盗 650

盗经断更行前后三犯徒或流 651

公取窃取皆为盗 653

部内有人为盗与容止 654

(《斗讼律》序疏) 658

斗殴人及以他物殴人 659

斗殴人致折齿毁耳鼻眇目及折指等 660

以兵刃斫射人不着及刃伤等 662

斗殴折跌人肢体及损伤二事以上 664

斗殴杀人及故杀伤人 666

保辜限内外死亡的罪责 668

同谋不同谋殴伤杀与乱殴伤杀 670

以威力制缚人及藉威力使人殴击 673

两相殴伤 675

于宫殿内忿争相殴及殴伤 677

殴制使县令及吏卒殴本部官长与佐职 679

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 683

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父祖及妻子 686

殴皇家袒免缌麻以上亲 687

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及殴伤九品以上官 690

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殴议贵 693

监临殴统属官或所部高官及同品官互殴 694

拒殴州县以上使者 696

部曲、奴婢与良人相殴及部曲、奴婢自相殴 697

主杀奴婢 700

主及妾或主所幸婢与子殴杀部曲奴婢 701

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及殴詈主之期亲 703

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 706

夫殴伤杀妻妾及妻殴伤杀妾 707

妻媵妾殴夫及媵妾殴妻互殴与詈夫 708

殴缌麻以上兄姊及殴卑幼折伤以上 710

殴兄姊与伯叔父母及殴杀弟妹与兄弟之子孙 713

詈殴父祖及父祖杀子孙 715

妻妾詈殴夫之父祖及殴子孙之妇妾至废疾 717

妻妾殴詈故夫之父祖及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 718

弟妹嫂相殴与妾殴妻妾子及子殴伤父妾 720

殴伤妻前夫子与殴伤继父及殴伤见受业师 722

妻妾殴詈夫期以下亲及期以下尊长殴伤卑幼之妇 727

父祖为人殴击子孙即殴至折伤以上 729

斗殴误致傍人死伤及误杀助己者 731

部曲奴婢詈殴旧主及主殴伤旧部曲奴婢 734

戏杀伤人 736

过失杀伤人 738

知反逆叛等不告官及承告不即掩捕 739

诬告谋反大逆 741

诬告反坐及告二罪或二人以上有虚实 742

告小事虚检得离其事之重事或等事 745

诬告人犯流以下罪引虚 747

告祖父母父母及嫡继慈养母 748

告或诬告期亲以下尊长 753

告及诬告缌麻以上卑幼 756

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 758

部曲奴婢告主及主期以下亲 759

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 761

投匿名书告人罪或将书送官及受而为理 762

官司受理被囚禁者或老小笃疾不得告举之事 765

军府之官辄受犯罪陈首 767

以赦前事相告言及官司受而为理 769

告人罪称疑及官司受而为理 771

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及受雇诬告 772

教令人告及被教令告 774

邀车驾或上表自理诉不实及自毁伤 776

越诉及应受而不受 778

强盗杀人事发不告及官司不即检校捕逐 780

知所部犯法不举劾及知伍内人在家犯不纠 782

(《诈伪律》序疏) 784

伪造皇帝八宝及三后太子太子妃宝 785

伪写官文书印及余印 786

伪写官殿门符发兵符传符及使节 788

以伪造或得亡失之宝印符节封用及施行 790

盗宝印符节封用及主司不觉人盗封用 792

诈为制书及增减 795

对制奏事上书诈不实及对制报不以实 797

诈为官文书及增减 799

诈假官及诈增减功过年限得官 801

诈承袭爵及无荫诈得官 804

诈为官及诈称官捕人 806

诈欺官私财物及知情而取买藏 808

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以求财或有所避 810

妄认良人部曲为奴婢及妄认奴婢或财物 811

诈除去死免及博易匿脱官户奴婢 813

诈为瑞应及敕问灾祥不以实对 816

诈教诱或和令人犯法即捕告 817

诈乘驿马及未应乘而辄乘 819

诈自复除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 820

诈疾病自伤残及受雇倩为人伤残 821

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 823

父母死诈言余丧不解官及诈称父祖死 824

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 825

诈陷人至死伤及溺陷畜产 826

保任不如所任及虚假人名为保 828

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 829

诈冒官司主司知而听行 831

(《杂律》序疏) 833

坐赃 834

国忌废务日与私忌作乐 835

私铸钱及磨错成钱取铜 836

于城内无故走车马及有公私要速而致杀伤 837

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放弹投瓦石 839

施机枪作坑阱及立标识违法杀伤人 840

医为人合药等不如本方杀伤人 841

丁防及官户奴婢有病不请给医药救疗 844

受寄财物辄费用或诈言死失取财 845

负债违契不偿 846

负债不告官司强牵财物过本契 847

以良人为奴婢质债及以亲戚年幼妄质债 848

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及错认财物 849

博戏赌财物 851

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等违令 852

侵巷街阡陌及穿垣出秽污 854

占固山野陂湖之利 855

犯夜及直宿有贼盗不觉 856

从征从行身死不送本乡及伤病医食有阙致死 857

应传送限外取及不应传送而取 859

不应入驿而入及不合受供给而受 861

和奸及强奸 862

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妾 864

奸从祖祖母姑及从父姊妹与兄弟妻等 865

奸父祖妾与伯叔母等及父祖所幸婢 866

奴奸良人及部曲与奴奸主或主之亲属 868

和奸之妇女及媒合奸通 870

监守内奸及居父母夫丧奸若道僧奸 871

校斛斗秤度不平 872

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 873

市司评物价不平及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 875

私作斛斗秤度不平执用及校勘不经官印 876

卖买不和较固取及共限一价若参市 878

买奴婢马牛等过价不立市券 879

在市及人众中故惊动令扰乱 881

不修堤防及津济应造桥置船而不造置 882

盗决堤防及故决堤防 884

乘官船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 886

行船宿止不如法若应回避不回避 887

于山陵兆域内失火 889

于库藏及仓内燃火 890

失火及非时烧田野 891

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 892

故烧官府廨舍与私家舍宅若财物 894

见火起应告救不告救及离所守而救 895

水火损败故犯与误失 896

弃毁大祀神御物若御宝等 897

毁大祀丘坛及壝门 899

弃毁亡失符节印及门钥 900

弃毁或亡失误毁制书官文书 901

私发官文书或制书印封视书 903

主守亡失簿书致物数乖错及替代不立正案 904

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及官酒食非应食而食 905

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 907

毁人碑碣庙主及修造物 908

军器停留不输及弃毁或亡失 909

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 911

亡失符印官文书制书限内求访不得 912

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或形异古器隐而不送 914

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 915

违令及别式 917

不应得为而为之 918

(《捕亡律》序疏) 920

受使追捕罪人不行及相遇不斗而退 921

杀空手拒捍或已拘执之罪人及罪人拒捕 924

擅捕非殴人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之罪犯 925

捕罪人行人见告能助而不助 927

捕罪人漏露其事令逃亡 928

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受告不救助 930

从军征讨而亡及军还而先归或亡 931

防人镇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 933

流徒囚役限内亡及主守监当不觉 934

宿卫人在直或从驾行而亡 936

丁夫杂匠在役及有课役有军名者亡 937

浮浪他所及阙赋役 940

官户奴婢部曲亡及故纵诱导亡 941

在官无故亡 942

被囚禁亡走及事发未囚而亡 943

主守监当不觉失囚及故纵 945

部内容止逃亡浮浪 947

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 949

(《断狱律》序疏) 954

囚应禁不禁及应枷锁杻而不用或脱去回易 955

以金刃及可解脱或杀伤之物与囚 957

亲故雇倩人杀死罪囚 959

主守导令囚翻异及通传言语 961

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减窃囚食 962

拷讯不合拷讯者及令不得为证者为证 964

囚在禁妄引人为徒侣 966

不审察辞理反复参验而辄拷讯 967

拷囚过度过数及有疮病而拷 969

反拷违制 971

停囚待对直牒追摄不即遣 973

鞫狱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 974

违法移囚及已违法送达不受不申 975

决罚不如法及杖之粗细长短不依法 977

监临因公事自杖捶人致死及不合行罚而捶拷 979

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981

断罪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 982

辄引制敕断罪致罪有出入 984

官司出入人罪及别使通状失情 985

改赦前不当之断罪及赦书定罪合轻而有违 990

知有恩赦故犯及会赦犹流之犯罪 994

狱结竟不取囚服辩及有不服不听自理 995

缘坐应没官而放及非应没官而没 996

徒流应送配所稽留不送 997

应输备赎没入及应征追物违限不送 998

妇人犯死罪怀孕处决违制 1000

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违制 1001

于春夏或断屠月及禁杀日决死刑 1002

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或限未满而决 1004

断罪决配收赎及官当施行违法 1005

断罪绞斩自尽互错及绞讫加害 1007

领徒应役不役及囚病愈不令陪役 1008

获被纵死囚及死首之处不速报应减之所 1009

疑罪以赎论及疑狱异议不得过三 1010

附录:进《律疏》表长孙无忌 1013

附表一:唐代主要亲戚服制等级表 1023

附表二:唐代官爵阶品对应表 1025

附表三:唐代流内职事官卫官阶品分列表 1026

附表四:唐代流外官阶品分列表附视流外三职 1030

附表五:唐代内外命妇封号阶品表 1031

注释词语表 1032

后记——对为本书写作提供借鉴和帮助之铭记与感谢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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