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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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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 上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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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罗结珍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03682049
  • 页数:765 页
图书介绍: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自1807年1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有200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所遵循的基本模式仍然是当事人主义,但是同时有兼采职权主义的倾向。《法典》开宗明义,在其首卷第一章中就奠定并明确表述了它所遵循的“指导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中尤以有关当事人主义的表述最为突出。《法典》的编纂始终体现了三大基本理论线索,即:诉权理论、裁判权理论与诉讼理论。这次翻译的新译本根据法国DALLOZ出版社2007年第98版进行的修订,增加了法国最高司法法院的判例解释,并修订了法典译文。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 上》目录

第一卷 适用于所有法院的通则 1

第一编 卷首规定 3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 4

第一节 诉讼 4

第二节 系争标的 6

第三节 事实 21

第四节 证据 25

第五节 法律 31

第六节 两造审理 40

第七节 辩护 61

第八节 和解 62

第九节 法庭辩论 63

第十节 保持克制态度 65

第二章 非讼案件的特有规则 67

第二编 诉权 71

第三编 管辖 85

第一章 职权管辖 86

第二章 地域管辖 95

第三章 共同规定 115

第四编 起诉 121

第一章 本诉 122

第一节 诉讼案件的起诉 122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 130

第二章 附带之诉 131

第五编 防御方法 139

第一章 实体上的防御 140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 141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 146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 146

第二目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149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 153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 166

第五目 共同规定 170

第二节 诉讼系属抗辩与诉讼关联抗辩 175

第三节 程序延期抗辩 181

第四节 无效事由抗辩 183

第一目 诉讼文书因形式上的瑕疵而无效 183

第二目 诉讼文书因实质性不符合规定而无效 192

第三章 诉讼不受理 200

第六编 和解 211

第六编(二) 调解 213

第七编 提出证据 217

第一副编 书证 218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书证的传达 219

第二章 取得第三人持有的书证 224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书证的提交 228

第二副编 证据调查 25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56

第一节 命令证据调查的裁判决定 256

第二节 证据调查措施的执行 272

第三节 无效 280

第四节 有关在境外命令的若干证据调查措施的特别规定 282

第二章 法官亲自审查 284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 286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 290

第一节 书面证明 302

第二节 调查 305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05

第二目 普通调查 309

第三目 当场调查 311

第五章 由技术人员执行的证据调查措施 312

第一节 共同规定 312

第二节 勘验 322

第三节 咨询 323

第四节 鉴定 324

第一目 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 324

第二目 鉴定活动 331

第三目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334

第三副编 有关书证的异议 338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 339

第一节 核对字迹 339

第一目 附带提出核对字迹 339

第二目 以本诉名义请求核对字迹 342

第二节 伪造文书 342

第一目 附带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2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3

第二章 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4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4

第一目 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附带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4

第二目 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6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6

第四副编 诉讼上的宣誓 348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 355

第九编 诉讼参加 357

第一章 任意参加 359

第二章 强制参加 363

第一节 对各种牵连诉讼的共同规定 363

第二节 对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 365

第九编(二) 在法庭上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367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 369

第一章 自行回避 370

第二章 申请回避 371

第三章 移审 379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申请移审 379

第二节 因对数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 384

第三节 以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 384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 385

第一章 诉讼合并与分离 386

第二章 诉讼中断 388

第三章 诉讼中止 394

第一节 延期审理 395

第二节 注销案件与撤销庭期登记 400

第四章 诉讼消灭 402

第一节 诉讼失效 403

第二节 撤诉 416

第一目 撤回起诉 416

第二目 撤回上诉或者撤回缺席判决异议 419

第三节 传票失效 422

第四节 接受 423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 429

第十三编 检察院 435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 436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 438

第十四编 判决 44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44

第一节 法庭辩论、评议与判决 444

第一目 法庭辩论 444

第二目 评议 454

第三目 判决 455

第二节 不出庭 481

第一目 对席判决 481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 483

第二章 特别规定 490

第一节 实体判决 490

第二节 其他判决 509

第一目 中间判决 509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 510

第三目 依申请做出的裁定 520

第三章 最后条款 527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529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 530

第二章 跨边界承认 535

第三章 宽限期 538

第四章 先予执行 540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555

第一副编 共同规定 556

第二副编 普通上诉 565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570

第一节 上诉权 570

第一目 准许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判决 570

第二目 当事人 577

第三目 其他规定 599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 602

第一目 移审效果 602

第二目 提审 624

第三节 最后条款 626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628

第三副编 非常上诉 631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 633

第二章 再审申请 647

第三章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 654

第一节 可以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判决 663

第二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 680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文书与通知 697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698

第二章 司法执达员文书的形式 704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707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 707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文书的通知 718

第三节 律师之间的通知 722

第四节 有关通知判决的特别规则 723

第五节 有关国际通知的特别规则 728

第一目 向外国人进行文书通知 728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 732

第五节(一) 向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送达与通知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的特别规定 733

第六节 通知的地点 734

第七节 其他规定 735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 737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738

第二章 应由法院书记室收取的费用的结算 747

第三章 费用的审核与收取 748

第四章 有关不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俸薪与垫付款的请求或争议 754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 756

第六章 有关商事法院书记员的费用、俸薪与垫付款的争议 758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759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 761

第一章 国内委托查案 762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 763

第一节 对外国国家或对国外的司法委托 763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 763

第二十一编 最后条款 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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