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律版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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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李元,台运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03689673
- 页数:330 页
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序言 2
第一章 总纲 8
第一条【国体】 8
第二条【政体】 9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9
第四条【民族政策】 10
第五条【法治原则】 11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12
第七条【国有经济】 12
第八条【集体经济】 13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13
第九条【自然资源】 15
第十条【土地制度】 15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17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17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18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18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18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18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18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18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19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19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19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19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19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19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19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工作原则】 19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19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19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19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19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21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
第三十三条【平等权】 22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 23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24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24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25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25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25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25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27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 28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28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28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28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9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29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30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30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及侨眷的权益保障】 30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31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义务】 31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31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31
第五十五条【捍卫国家的义务】 31
第五十六条【纳税义务】 31
第三章 国家机构 31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32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32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33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33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33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34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34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37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37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37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37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38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38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42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43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44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44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 44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44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44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及罢免】 44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及工作程序】 4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6
第七十九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46
第八十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46
第八十一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47
第八十二条【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47
第八十三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47
第八十四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47
第三节 国务院 48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48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成】 48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48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48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48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49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 49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49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52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52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52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2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52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52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53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53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53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53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53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3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53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53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53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54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54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54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及职权】 54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54
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54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59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 59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59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59
第一百一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59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9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 60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60
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60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60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治地方的公务语言】 60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60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61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 61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组成和任期】 61
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61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原则】 61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61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61
第一百二十九条【检察院的性质】 61
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的级别、组成和任期】 61
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权独立原则】 61
第一百三十二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61
第一百三十三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61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1
第一百三十五条【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61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62
第一百三十六条【国旗、国歌】 62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徽】 62
第一百三十八条【首都】 62
反分裂国家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4
第一章 总则 64
第一条【立法目的】 64
第二条【适用范围】 64
第三条【立法原则】 64
第四条【法制原则】 64
第五条【民主原则】 64
第六条【实际与科学原则】 64
第二章 法律 64
第一节 立法权限 64
第七条【国家立法权】 64
第八条【制定法律的事项】 64
第九条【授权】 65
第十条【授权内容】 65
第十一条【授权的终止】 65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65
第十二条【机构提案】 65
第十三条【代表团或代表提案】 66
第十四条【闭会期间的提案】 66
第十五条【草案发送时限】 66
第十六条【代表团审议】 66
第十七条【专委会审议】 67
第十八条【审议报告】 67
第十九条【讨论】 67
第二十条【撤回提案】 67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审议】 67
第二十二条【表决与通过】 67
第二十三条【公布】 67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67
第二十四条【机构提案】 67
第二十五条【常委提案】 67
第二十六条【草案发送时限】 67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审议】 67
第二十八条【交付表决】 68
第二十九条【分组审议】 68
第三十条【专委会审议】 68
第三十一条【法律委员会审议】 68
第三十二条【说明情况】 68
第三十三条【专委会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68
第三十四条【听取、征求意见】 68
第三十五条【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68
第三十六条【意见与资料的处理】 68
第三十七条【提案撤回】 68
第三十八条【进一步审议】 68
第三十九条【终止审议】 68
第四十条【表决与通过】 68
第四十一条【公布】 68
第四节 法律解释 68
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 68
第四十三条【提请法律解释的主体】 68
第四十四条【草案与议程】 69
第四十五条【审议】 69
第四十六条【通过与公布】 69
第四十七条【效力】 69
第五节 其他规定 69
第四十八条【文本、说明与资料】 69
第四十九条【提案撤回权】 69
第五十条【重新提案】 70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70
第五十二条【公布与刊登】 70
第五十三条【修改和废止】 70
第五十四条【体例】 70
第五十五条【法律询问的答复】 70
第三章 行政法规 70
第五十六条【行政法规立法权】 70
第五十七条【起草与立项】 70
第五十八条【听取意见】 70
第五十九条【审查】 70
第六十条【决定程序】 70
第六十一条【公布】 70
第六十二条【刊登与文本】 70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70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0
第六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 70
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事项】 71
第六十五条【特区授权立法】 72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立法】 72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立法】 72
第六十八条【提案及其审议、表决】 72
第六十九条【公布】 72
第七十条【刊登与文本】 72
第二节 规章 72
第七十一条【规章制定权】 72
第七十二条【联合制定】 72
第七十三条【地方政府规章】 72
第七十四条【规章制定程序】 73
第七十五条【决定】 73
第七十六条【公布】 73
第七十七条【刊登】 73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73
第七十八条【宪法效力】 73
第七十九条【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效力】 73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效力】 73
第八十一条【变通规定的效力】 73
第八十二条【规章的效力】 74
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新规定的适用】 75
第八十四条【不溯及既往原则】 75
第八十五条【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的处理】 75
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冲突的处理】 75
第八十七条【改变与撤销】 76
第八十八条【改变及撤销权】 76
第八十九条【备案】 76
第九十条【提请审查及审查建议的主体】 77
第九十一条【审查】 77
第九十二条【审查程序】 77
第六章 附则 77
第九十三条【军事法规】 77
第九十四条【施行日期】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79
第一章 总则 79
第一条【立法根据】 79
第二条【选举方式】 79
第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9
第四条【投票权】 79
第五条【军队单独选举】 80
第六条【妇女代表、归侨代表的比例及出国人员的选举权】 80
第七条【选举的主持及指导】 80
第八条【选举经费】 81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81
第九条【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 81
第十条【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 81
第十一条【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变动】 81
第十二条【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81
第十三条【直辖市及其辖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82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82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82
第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分配办法及产生办法】 82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分配办法】 82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最低限度和分配办法】 82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83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 83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其他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确定办法】 83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 83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 83
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选举人大代表时所使用的语言】 83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83
第五章 选区划分 83
第二十四条【选区划分办法】 83
第二十五条【选区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 83
第六章 选民登记 83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 83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与选民证】 84
第二十八条【选民名单异议的处理】 84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84
第二十九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84
第三十条【差额选举的比例】 84
第三十一条【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 84
第三十二条【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来源范围】 85
第三十三条【介绍代表候选人】 85
第八章 选举程序 85
第三十四条【直接选举的投票及主持】 85
第三十五条【间接选举的主持】 85
第三十六条【无记名投票原则及选票的代写】 85
第三十七条【投票种类】 85
第三十八条【委托投票】 85
第三十九条【选票统计】 86
第四十条【选票及投票的效力】 86
第四十一条【投票的效力与当选的确定】 86
第四十二条【决定选举结果效力的机关】 86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87
第四十三条【监督权和罢免权】 87
第四十四条【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程序】 87
第四十五条【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程序】 87
第四十六条【罢免代表的表决方式】 87
第四十七条【罢免代表的法定人数】 87
第四十八条【对特殊代表的罢免】 87
第四十九条【代表的辞职】 87
第五十条【特殊代表的辞职】 87
第五十一条【代表的补选】 87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88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选举的处罚】 88
第十一章 附则 88
第五十三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93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93
第一条【大会会议的召集】 93
第二条【会议通知】 93
第三条【代表资格审查】 93
第四条【代表团】 93
第五条【预备会议】 93
第六条【主席团主持会议】 93
第七条【大会秘书处】 94
第八条【列席会议人员】 94
第九条【提出议案】 94
第十条【代表提案权】 94
第十一条【议案的撤回】 94
第十二条【通过议案】 94
第十三条【国家领导人候选名单】 94
第十四条【其他国家领导人候选名单】 94
第十五条【对国家领导人的罢免案】 94
第十六条【质询案】 94
第十七条【提出询问】 94
第十八条【会议表决方式】 94
第十九条【大会翻译】 94
第二十条【会议公开原则】 94
第二十一条【代表的监督权】 94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5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职权】 95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的组成】 95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领导工作分工】 95
第二十五条【委员长会议】 95
第二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95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办公厅】 95
第二十八条【工作委员会】 95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会议的召集】 95
第三十条【列席会议】 95
第三十一条【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人数】 95
第三十二条【提出议案】 95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 95
第三十四条【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96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96
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 96
第三十六条【主任委员和顾问】 96
第三十七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96
第三十八条【调查委员会】 96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7
第三十九条【代表任期】 97
第四十条【代表的义务】 97
第四十一条【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及人民的联系】 97
第四十二条【代表执行职务时的物质保障】 97
第四十三条【代表的言论表决豁免权】 97
第四十四条【代表的司法豁免权】 97
第四十五条【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97
第四十六条【代表的补选】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98
第一章总则 98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98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4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07
第五章 附则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14
序言 114
第一章 总则 114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115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16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18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118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118
第七章 附则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21
第一章 总则 121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121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122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123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123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124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124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124
第九章 附则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28
序言 128
第一章 总则 128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29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31
第四章 政治体制 132
第一节 行政长官 132
第二节 行政机关 134
第三节 立法机关 134
第四节 司法机关 136
第五节 区域组织 137
第六节 公务人员 137
第五章 经济 137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137
第二节 土地契约 138
第三节 航运 138
第四节 民用航空 139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139
第七章 对外事务 140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141
第九章 附则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43
序言 143
第一章 总则 143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44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5
第四章 政治体制 146
第一节 行政长官 146
第二节 行政机关 148
第三节 立法机关 148
第四节 司法机关 149
第五节 市政机构 150
第六节 公务人员 150
第七节 宣誓效忠 151
第五章 经济 151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152
第七章 对外事务 153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154
第九章 附则 15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6
第一章 总则 156
第一条【立法目的】 156
第二条【适用范围】 156
第三条【适用对象】 156
第四条【适用原则】 156
第五条【适用目的】 156
第六条【被处罚者权利】 156
第七条【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157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57
第八条【处罚的种类】 158
第九条【法律的处罚设定权】 158
第十条【行政法规的处罚设定权】 158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的处罚设定权】 158
第十二条【部委规章的处罚设定权】 158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罚设定权】 158
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无处罚设定权】 158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60
第十五条【处罚的实施】 160
第十六条【处罚的权限】 160
第十七条【授权实施处罚】 161
第十八条【委托实施】 161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161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62
第二十条【处罚的管辖】 162
第二十一条【指定管辖】 162
第二十二条【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163
第二十三条【改正违法行为】 163
第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原则】 163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163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164
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164
第二十八条【刑罚的折抵】 165
第二十九条【处罚的时效】 165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166
第三十条【处罚的条件】 166
第三十一条【告知义务】 166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167
第一节 简易程序 168
第三十三条【当场处罚】 168
第三十四条【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68
第三十五条【不服处罚的救济】 168
第二节 一般程序 168
第三十六条【取证】 168
第三十七条【证据的收集】 168
第三十八条【处罚决定】 169
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69
第四十条【送达】 169
第四十一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170
第三节 听证程序 170
第四十二条【听证范围及程序】 170
第四十三条【听证之后的处罚】 170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170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履行处罚的义务】 170
第四十五条【不停止执行原则】 171
第四十六条【罚缴分离原则】 171
第四十七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171
第四十八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171
第四十九条【罚款收据】 171
第五十条【罚款缴纳期】 171
第五十一条【执行措施】 171
第五十二条【分期缴纳罚款】 171
第五十三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172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 17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2
第五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172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172
第五十七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172
第五十八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172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172
第六十条【赔偿责任】 172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172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失职承担的责任】 172
第八章 附则 172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办法】 172
第六十四条【生效日期】 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74
第一章 总则 174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174
第二条【行政许可概念】 174
第三条【适用范围】 174
第四条【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174
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74
第六条【便民、效率原则】 174
第七条【法律救济的原则规定】 174
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 174
第九条【行政许可转让规定】 175
第十条【监督检查制度】 175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176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规定】 176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范围】 176
第十三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范围】 176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176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 176
第十六条【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规定权】 177
第十七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77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的内容】 177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立法的听取意见】 177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实施的评价】 177
第二十一条【地方停止行政许可实施的规定】 177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77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77
第二十三条【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177
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177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 177
第二十六条【便民措施】 177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178
第二十八条【实施技术】 178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78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178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 178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 178
第三十一条【诚信原则】 178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受理】 178
第三十三条【利用信息技术实施行政许可】 178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178
第三十四条【审查】 178
第三十五条【逐级审查】 178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178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决定】 178
第三十八条【法律救济】 179
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决定形式要件】 179
第四十条【决定的公布】 179
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地域适用范围】 179
第三节 期限 179
第四十二条【审查期限】 179
第四十三条【逐级审查期限】 180
第四十四条【决定送达】 180
第四十五条【期限的特别规定】 180
第四节 听证 180
第四十六条【主动听证】 180
第四十七条【被动听证】 180
第四十八条【听证程序】 181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181
第四十九条【行政许可变更】 181
第五十条【行政许可决定延续】 181
第六节 特别规定 181
第五十一条【特别程序优先适用】 181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 181
第五十三条【市场准入规定】 181
第五十四条【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的程序】 181
第五十五条【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181
第五十六条【对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行政许可的程序】 181
第五十七条【申请在先原则】 182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182
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原则】 182
第五十九条【行政许可收费上缴】 182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82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182
第六十一条【健全监督制度】 182
第六十二条【检查检验】 182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中的禁止规定】 182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互通信息的义务】 182
第六十五条【社会监督】 182
第六十六条【对开发利用自然、公共资源的监督检查】 182
第六十七条【特定行业的规范和监督】 182
第六十八条【对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督】 182
第六十九条【行政许可的撤销】 182
第七十条【行政许可的注销】 18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84
第七十一条【其他规范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处理】 184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184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追究】 184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84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185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185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185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185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85
第八十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理】 185
第八十一条【实施未取得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185
第八章 附则 185
第八十二条【期间及工作日】 185
第八十三条【生效日期及法规、规章的清理】 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86
第一章 总则 186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187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8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188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189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189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90
第四章 处罚程序 192
第一节 调查 192
第二节 决定 194
第三节 执行 196
第五章 执法监督 196
第六章 附则 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98
第一章 总则 198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198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199
第四章 录用 199
第五章 考核 200
第六章 职务任免 200
第七章 职务升降 200
第八章 奖励 200
第九章 惩戒 201
第十章 培训 201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202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203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203
第十四章 退休 204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204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205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205
第十八章 附则 20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7
第一章 总则 207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207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208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209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210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211
第七章 附则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14
第一章 总则 214
第一条【立法目的】 214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4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214
第四条【复议原则】 214
第五条【司法救济】 214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214
第六条【复议范围】 215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215
第八条【申诉及诉讼】 216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216
第九条【复议期间】 216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 217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217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217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217
第十四条【诉讼或裁决】 217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218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221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221
第十七条【复议的申请】 221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221
第十九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221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221
第二十一条【停止执行事项】 221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222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222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 222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222
第二十五条【申请撤回】 222
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222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222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222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 223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复议前置及终局裁决】 223
第三十一条【复议期限】 225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 225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22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26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226
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理】 226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226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226
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226
第七章 附则 226
第三十九条【经费来源】 226
第四十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226
第四十一条【对外国人的适用条件】 226
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226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27
第一章 总则 227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227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229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229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23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31
第七章 附则 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34
第一章 总则 234
第一条【立法目的】 234
第二条【诉权】 234
第三条【审判独立原则】 235
第四条【法律适用】 235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235
第六条【审理制度】 236
第七条【当事人地位平等】 236
第八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236
第九条【辩论原则】 236
第十条【检察监督原则】 236
第二章 受案范围 236
第十一条【受案范围】 236
第十二条【排除范围】 240
第三章 管辖 242
第十三条【基层法院的管辖】 242
第十四条【中级法院的管辖】 242
第十五条【高级法院的管辖】 245
第十六条【最高法院的管辖】 245
第十七条【一般地域管辖】 245
第十八条【特殊地域管辖】 246
第十九条【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247
第二十条【选择管辖】 248
第二十一条【移送管辖】 248
第二十二条【指定管辖】 248
第二十三条【管辖权的转移】 248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248
第二十四条【原告】 249
第二十五条【被告】 254
第二十六条【共同诉讼】 257
第二十七条【第三人】 257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理】 257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理】 257
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257
第五章 证据 258
第三十一条【证据的种类】 258
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 258
第三十三条【被告取证】 258
第三十四条【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260
第三十五条【鉴定】 262
第三十六条【证据保全】 263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269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与诉讼】 269
第三十八条【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269
第三十九条【直接起诉期间】 269
第四十条【诉讼期间的延长】 269
第四十一条【起诉条件】 271
第四十二条【起诉审查】 272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273
第四十三条【审判准备】 273
第四十四条【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73
第四十五条【公开审判及例外】 274
第四十六条【审判组织】 274
第四十七条【回避】 274
第四十八条【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 274
第五十一条【申请撤诉】 274
第四十九条【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276
第五十条【不适用调解原则】 277
第五十二条【审案的依据】 277
第五十三条【规章的适用】 277
第五十四条【判决】 278
第五十五条【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283
第五十六条【有关人员违法的处理】 284
第五十七条【一审审理期限】 284
第五十八条【上诉】 284
第五十九条【书面审理】 284
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 284
第六十一条【上诉案件的裁判】 285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诉权】 286
第六十三条【法院监督】 286
第六十四条【检察监督】 286
第八章 执行 287
第六十五条【生效判决的执行】 287
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291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291
第六十七条【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程序】 291
第六十八条【赔偿主体及对有关人员的追偿】 291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 291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291
第七十条【涉外行政诉讼】 291
第七十一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292
第七十二条【冲突规范的解决】 292
第七十三条【涉外代理】 292
第十一章 附则 292
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 292
第七十五条【生效日期】 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93
第一章 总则 293
第二章 行政赔偿 293
第三章 刑事赔偿 299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308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11
第六章 附则 31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315
第一章 总则 315
第二章 立项 315
第三章 起草 315
第四章 审查 316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317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317
第七章 附则 317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18
第一章 总则 318
第二章 立项 318
第三章 起草 318
第四章 审查 319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320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320
第七章 附则 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21
第一章 总则 321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321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322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323
第五章 附则 32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325
第一章 总则 325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325
第三章 编制管理 325
第四章 监督检查 326
第五章 法律责任 326
第六章 附则 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328
- 《行政保留研究》门中敬著 2019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配套辅导用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集 第5版》李元起主编 2018
-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预测系列教材 历年真题精解 中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李进主编 2009
- 《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法学本科 第2版》孟昭阳,高文英主编 2017
- 《内部行政程序研究》罗许生 2019
- 《法国行政伦理理论与实践》(法)克里斯蒂安·维谷鲁著;张欣伟,张亦珂,周佩琼,朱志平,邵玉警译 2019
- 《杨诉成人钢琴教程 2》杨诉 2020
- 《公共行政的中国面向 一个组织学的视角》郑崇明 2019
- 《行政管理实操从入门到精通》任康磊著 2020
- 《偶有心语如是诉》王三堂 2017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
- 《法律与教育研究》汪祥欣著 2003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系列教材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新编北京导游英语》杨昆,鄢莉,谭明华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赵旭东主编 2019
- 《西单大杂院-北京老舍文学院首届中青年作家高研班学员小说作品集》北京老舍文学院编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本系列 白露》刘国华,马鹏程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