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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与实例解析
民法问题与实例解析

民法问题与实例解析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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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林诚二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7503683279
  • 页数:327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主要就民法上重要理论,以实例为立足点进行学理探讨。
《民法问题与实例解析》目录

“民法”债编不动产债权契约公证与特殊侵权行为实例研究 1

案例 2

壹、不动产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之公证 2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之公证 2

二、不动产租赁契约之公证 9

三、本次“民法”债编修正公证之规定 14

贰、工作物所有人责任与动力车驾驶人责任 14

一、工作物所有人责任 14

二、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 17

叁、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之范围 22

一、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22

二、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24

肆、案例解析——代结论 26

一、房屋所有权属于丙 26

二、租赁契约对于不动产受让人丙仍继续存在 26

三、戊之死亡应由乙负责 26

四、己与庚得请求损害赔偿之范围 27

在烟雾弥漫中寻找正义——论烟害诉讼在美国法上之请求权基础 29

壹、前言 30

贰、问题之提出 30

叁、请求权基础之分析 31

一、契约法上之请求权基础 31

二、侵权行为法上之请求权基础 33

三、反托拉斯法上之请求权基础 36

肆、结语 38

营业合并时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让与 40

案例 41

前言 41

壹、营业合并 42

一、营业合并之意义 42

二、营业合并之程序 42

三、营业合并之效果 43

贰、最高限额抵押权 44

一、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意义 44

二、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 46

三、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移转 47

叁、营业合并时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让与 48

肆、案例解析 49

一、B、G为营业合并 49

二、B对A之债权 49

三、B对C之债权 51

四、B对D之债权 51

五、B对F之债权 52

伍、结语 53

情事变更原则之再探讨 54

前言 55

壹、情事变更原则之意义 56

一、台湾地区法情事变更之意义 56

二、英美法情事变更之意义 57

贰、情事变更原则之理论依据 58

一、约款说(terms or conditions) 58

二、相互性说 59

三、行为基础说 59

四、法律制度说 60

五、诚信衡平说 60

叁、情事变更原则之构成要件 62

一、须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62

二、必须发生于法律行为成立后法律效果消灭前 63

三、须非当事人于法律行为当时所得预料 63

四、必须情事变更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所致 64

五、情事变更依其原有效果必须显失公平 65

六、适用上不以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关系为限 65

肆、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效果 65

一、第一次效力 66

二、第二次效力 68

三、二次效力间之关系 68

伍、台湾地区情事变更原则之规定 69

一、立法过程 69

二、“民事诉讼法”第397条 70

三、“民法”第227条之二 73

四、个别法条之探讨 75

五、特殊问题 82

陆、案例评析——代结论 84

一、“最高法院”1999年度台上字第2693号判决 84

二、“最高法院”1999年度台上字第2695号判决 84

三、“最高法院”1999年度台上字第2921号判决 85

论捐助行为之撤销及捐助财产之处分 87

案例 88

壹、财团法人之设立 89

一、捐助行为 89

二、订定捐助章程或遗嘱 89

三、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90

四、向法院办理设立登记 90

贰、捐助行为之撤销 91

一、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前 91

二、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 93

叁、主管机关为设立许可后,董事怠于办理财团登记及移转捐助财产所有权予财团法人等行为之效果 94

一、“行政法”方面 94

二、“民法”方面 96

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后,捐助财产之处分 96

一、不动产之处分与设定负担 96

二、其他财产之处分 97

伍、案例解答——代结论 100

一、在未得主管机关许可设立财团前,甲之继承人C得否撤回该三千万元之捐助? 100

二、主管机关许可设立财团后,设立登记完成前,甲之继承人C得否撤销该三千万元之捐助? 101

三、主管机关为设立许可后,董事D拒不办理财团登记,该捐助之三千万元应如何处理? 101

四、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后,捐助财产之处分可否修改章程规定,将该全部三千万元再捐助设立另一财团法人? 101

论劳工服劳务受害之赔偿请求权 103

案例 104

前言 104

壹、保障劳工生命、身体、健康之法令规定 105

一、法令规定 105

二、违反法令强制规定之效果 107

三、请求权之竞合问题 118

贰、与有过失规定之适用问题 120

一、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20

二、职业灾害补偿请求权 121

三、劳工保险给付请求权 121

四、职业灾害补助请求权 122

叁、雇用人之使用人(受雇人)之介入 122

一、加害之受雇人与被害之受雇人间之法律关系 122

二、雇用人与受害之受雇人间之法律关系 122

三、雇用人与加害之受雇人间之法律关系 124

肆、案例解析——代结论 125

一、A可向B主张何种权利 125

二、如该机器爆炸系因工厂之另一员工C不慎误触机器所导致,其结果有无不同? 125

三、A右手残废,除前述请求权外,A得向“劳工保险局”主张何种请求权? 126

四、如B未为A投保劳工保险,得向B主张何种权利? 126

再论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之机能——兼评“最高法院”1999年度台上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 127

判决摘要 129

前言 135

壹、问题提示 135

贰、诚信原则及权利滥用禁止法理 140

叁、诚信原则之机能考察 142

一、具体化机能 142

二、正义衡平机能 143

三、法修正机能 146

四、法创设机能 146

肆、权利滥用机能之考察 147

一、侵权行为机能 147

二、权利范围明确化机能 148

三、权利行使范围缩小化机能 148

四、强制调停机能 148

伍、二者关系学说探讨 149

一、学说 149

二、实务见解 150

陆、近年实务发展 150

一、定型化契约与附合契约 150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52

三、劳工调动与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153

四、租赁关系 154

五、承揽关系与押标金、保证金 156

六、保证关系 157

七、损害赔偿额之计算 157

八、法律适用问题 159

九、占有 159

十、争点效 161

柒、依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形成之法则 163

一、禁反言原则 163

二、权利失效原则 163

三、洁手原则 163

四、情事变更原则 163

五、背信行为论 164

六、忍受限度论、环境权论及日照权论 164

七、恶意排除原则 165

八、相邻关系理论 165

捌、研究意见 165

一、关于“民法”第148条 165

二、关于适用问题 166

玖、判决评析——代结论 168

资产管理公司(AMC)法制初探 171

壹、前言 172

贰、资产管理公司之意义、功能及种类 173

一、意义与功能 173

二、种类 174

叁、各种不良金融资产处理机制之比较观察 175

一、各种法制 175

二、大陆地区法制 179

肆、台湾地区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法制的问题与挑战 181

一、公营抑民营 181

二、设立的型态:信托公司抑一般公司 182

三、受让债权 182

四、拍卖法制 184

五、流质(押)契约 185

六、重整法制 185

七、资产证券化 188

伍、结论 188

一、配合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尽速制定一个完备且实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188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应解决之问题与内容 189

三、配合RTC(Resolution Trust Cooperation)制度,健全金融法制 189

四、AMC的设立必须审慎为之,尤其应作好监督与警报系统 189

最高限额保证 191

案例 192

壹、最高限额保证之意义 193

贰、最高限额保证之性质 193

叁、最高限额保证之效力 194

一、定有期间 194

二、未定期间 194

肆、最高限额保证所担保债权额之确定 195

伍、最高限额保证契约之移转 195

一、于债权额未确定前 196

二、于债权额确定后 197

陆、最高限额保证之消灭 197

一、合意终止或解除 197

二、最高限额保证人死亡 197

三、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 197

四、未定期间保证经催告而不请求 198

五、连续债务保证之终止 199

六、主债务延期之允许 200

七、主债务之承担 202

柒、案例解析——代结论 202

一、此保证契约之性质为何? 202

二、丙是否应负保证人责任? 203

三、丁是否应负保证人责任? 204

四、承前二题,如应负保证人责任,其应负责之范围为何? 204

五、假设乙于2000年4月间将甲已借贷之壹仟万元让与戊银行者,该壹仟万元是否受最高限额保证契约之担保? 204

六、乙于甲无力依约清偿债务时,应如何让与对甲债权及最高限额保证契约予戊? 204

论指示证券之让与及“票据法”上之类推适用 205

案例 206

壹、指示证券让与之意义 207

贰、指示证券让与之方式 208

叁、指示证券让与之效力 208

一、权利移转效力 208

二、权利证明效力 210

三、权利担保效力 210

肆、指示证券之特殊问题 210

一、指示证券背书之方式 210

二、背书之涂销问题 211

三、指示证券抗辩权行使之问题 212

四、指示证券之善意取得 213

伍、案例解析 213

一、持有人F故意涂销C之背书者,C、D、E并未同时免除给付责任 213

二、A签发于C所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发生禁止背书之效力,C背书于D时所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不生禁止背书之效力 214

三、B得否以自己与A间之法律关系,对抗C或F 214

四、F善意取得指示证券之权利 214

损害赔偿总额预定违约金之损害举证问题 215

案例 216

壹、违约金之意义 216

贰、违约金之种类 218

一、损害赔偿总额预定违约金 218

二、惩罚性违约金 221

叁、损害赔偿总额预定违约金之损害举证 221

肆、采购契约要项之违约金 222

一、依据 222

二、采购契约要项违约金之性质 223

三、违约金之免除 223

四、逾期违约金计算 223

伍、案例解析 225

一、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请求给付违约金 225

二、乙为政府采购机关,结果并无不同 225

瑕疵担保责任解除权与减少价金请求权除斥期间之新、旧法适用问题 226

案例 227

前言 227

壹、解除权与价金减少请求权行使之期间 227

贰、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效力 228

叁、新、旧法规定之适用问题 229

一、新、旧法适用时点之认定以物之交付时为准 229

二、“民法”债编施行法第3条规定之准用问题 229

肆、图表解析 231

一、新、旧法规定之内容说明图 231

二、新、旧法规定之适用表 232

伍、案例解析——代结论 232

商品制造人责任之法律适用——以洗脸盆爆炸案为中心 234

案例 235

前言 236

壹、乙对甲之责任 236

一、“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236

二、“民法”商品制造人责任 237

三、“消费者保护法”商品责任 237

四、三“法律”规定之适用顺序 239

贰、如该洗脸盆系于1994年7月由乙生产者,并无不同 239

一、“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 239

二、“民法”第191条之一之规定 239

三、“消保法”第7条之规定 240

叁、如该洗脸盆系于1981年7月由乙生产者,不适用“消保法”第7条之规定 240

一、“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 240

二、“民法”第191条之一之规定 240

三、“消保法”第7条之规定 240

肆、承上,如该洗脸盆系于1981年7月由乙生产后不久即爆炸之法律适用 241

一、“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 241

二、“民法”第191条之一之规定 241

三、“消保法”第7条之规定 241

伍、承上,如该洗脸盆系于1994年7月由乙生产后不久即爆炸之法律适用 242

一、“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 242

二、“民法”第191条之一之规定 242

三、“消保法”第7条之规定 242

陆、承上,如该洗脸盆系于1981年7月由乙生产,于1994年7月爆炸之法律适用 242

一、“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 242

二、“民法”第191条之一之规定 242

三、“消保法”第7条之规定 242

柒、新、旧法规定之适用表——代结论 24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受益人或转得人之回复原状 244

案例 245

前言 245

壹、债权人之撤销权 245

贰、撤销权行使对债务人及受益人之效力 246

一、诈害债权行为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 246

二、回复原状 246

三、损害赔偿 247

叁、撤销权行使对转得人之效力 248

一、回复原状 248

二、损害赔偿 250

肆、结论 251

一、B可行使何种权利? 251

二、D为善意而E为恶意者,B得否撤销?其效果为何? 251

三、E、F均为恶意,F是否可取得系争不动产?B如何保障权利? 251

被害人之代理人及使用人与有过失之适用——兼评“最高法院”2002年度台上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 253

前言 254

壹、判决 254

一、案例事实 254

二、第二审法院之见解 255

三、“最高法院”之见解 256

贰、要旨 256

叁、评析 257

一、A、B、C对甲应负共同侵权责任 257

二、D、E、F对甲亦应与A、B、C负共同侵权责任 258

三、被害人之代理人及使用人适用“民法”第217条与有过失之发展 258

四、A、B、C对甲应负共同侵权责任本诉讼中A、B、C不得主张甲之使用人D、E、F之泄露底价行为等为与有过失而适用“民法”第217条之规定——兼评“最高法院”2002年度台上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 263

肆、结论 265

论法定抵押权新、旧法之适用问题 266

案例 267

壹、“旧法”关于法定抵押权之意义及效力 268

一、法定抵押权之意义 268

二、法定抵押权之效力 272

贰、“新法”关于法定抵押权之意义及效力 276

一、法定抵押权之意义 276

二、法定抵押权之效力 280

叁、新法评析 281

一、“民法”第513条规定关于登记之性质为何? 281

二、法定抵押权之担保范围为何? 283

三、新“民法”第513条第4项之规定,是否修缮报酬所登记之抵押权,于工作物因修缮所增加之价值限度以外,仍有优先于成立在先之抵押权?或是相反? 284

四、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之情形时,是否有“民法”第513条第4项规定之适用? 284

五、特别法关于法定抵押权规定于“民法”第513条修正后应如何适用? 285

肆、案例解析——代结论 287

一、丙有何担保物权足供确保对甲之债权? 287

二、此担保物权为何以登记为成立、生效或对抗要件? 287

三、此担保物权之效力为何? 287

四、此担保物权与乙银行意定抵押权之效力何者为优? 287

五、此担保物权之有效期间为何? 287

法律推定租赁关系 288

案例 289

前言 289

壹、A、B之间法律关系 290

贰、B、C之间法律关系 292

叁、C、D之间法律关系 294

肆、D、E之间法律关系 295

伍、“民法”第425条之一不定期租赁之权利义务关系 296

一、不得类推适用之规定 296

二、得类推适用之规定 297

定作人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299

案例 300

壹、“旧法”时期定作人之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 300

贰、“新法”时期定作人之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 300

叁、过渡时期定作人之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之计算 301

肆、定作人之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民法”第512条第1项短期消灭时效之规定 302

伍、案例解析 302

一、甲对乙之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尚未完成 302

二、甲对乙之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于2001年5月4日时效完成 303

三、甲对乙之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罹于时效 303

承租人失火责任 304

案例 305

壹、甲对乙可主张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05

一、甲对乙可主张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305

二、甲对乙可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07

三、过失与注意义务之程度问题 307

贰、甲对丙可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09

叁、甲对丁可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10

肆、甲对戊可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10

伍、甲对己并无任何请求权 311

陆、何人间应负连带责任? 311

一、乙与丁 311

二、丙与戊 311

三、丁与戊 311

消灭时效之期间 313

案例 314

壹、甲对丁之请求权时效期间 314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14

二、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315

三、租金给付请求权 315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 315

贰、乙、丙对丁之请求权时效期间 317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17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 317

三、侵权行为请求权 317

叁、乙、丙对甲之请求权时效期间 318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 318

二、侵权行为请求权 318

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之情形 320

案例 321

前言 321

壹、债权人撤销权之要件 321

一、须诈害行为前成立之金钱债权 322

二、须债务人之行为为有偿行为 322

三、须诈害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 322

四、须诈害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324

五、主观要件(诈害意思) 325

贰、案例解析 326

一、B对A之债权并非金钱债权 326

二、A、C间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为有偿行为 326

三、A之行为害于B之特定债权 326

四、A之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327

五、A、C均有诈害意思主观要件 327

六、结论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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