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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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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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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罗结珍译
  • 出 版 社: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1996
  • ISBN:7801055063
  • 页数:520 页
图书介绍:
《法国劳动法典》目录
标签:法典 劳动

第一卷 有关劳动的规定 1

第一编 学徒合同 1

第一章至第四章 (略) 1

第五章 一般规定 1

第六章 学徒培训中心 3

第七章 学徒合同 6

第一节 定义与法律制度 6

第二节 合同条件 7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1

第七章(二) 学徒的地位 12

第八章 财务规定 14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6

第二编 劳动合同 18

序章 1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9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专门规则 20

第一节 定期合同 20

第二节 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28

第三节 解除合同的后果 37

第四节(一)应服兵役的人,应履行预备役义务的青年,重召服役的人适用的特别规则 38

第四节(二)对作为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候选人或当选成员的受薪雇员的特别规则 39

第四节(三)对体力不适于其工作的受薪雇员的特别规则 40

第五节(一)妇产保护及儿童教育 41

第五节(二)对发生工伤事故及患有职业病的受薪雇员的特别规则 48

第五节(三)创建企业假,一年期休假 51

第六节 内部规章,对受薪雇员的保护以及纪律惩戒权 55

第三章 男女职业平等 59

第四章 临时工作 62

第一节 一般规则 62

第二节 有关劳动关系的专门规则 65

第三节 监督规则 72

第四节 其他规定 73

第五章 转包工 75

第六章 担保 76

第七章 雇主团体 77

第八章 居间人协会 79

第三编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 80

第九章 为自然人提供服务 80

第一章 适用范围 81

第二章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81

第一节 共同规定 82

第二节 部门集体协定及行业与跨行业协议 86

第三节 企业集体协定与协议 87

第四节 对受薪雇员少于11人的企业的特殊规定 90

第三章 可能扩大适用范围的协定与协议以及扩大适用范围的程序 91

第一节 可能扩大适用范围的协定与协议 91

第二节 扩大适用范围的程序 95

第四章 具有工商性质的公营企业与公立机构的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 98

第五章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的适用 99

第六章 国家集体谈判委员会 100

第七章 最后条款 102

第四编 工资 102

序章 男女取酬平等 102

第一章 各行业应增至之最低工资 1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4

第二节 最低月酬金 106

第二章 加班、交通补贴、某些实物福利的转换 108

第三章 工资的支付 108

第一节 工资支付方式 108

第二节 工资债权优先权与担保 110

第四章 工资的扣减 117

第四节 其他规定 117

第三节 关于支付工资的诉讼时效 117

第五章 雇主拖欠的报酬的扣押与转让 118

第六章 已婚妇女的工资 120

第七章 关于小费监督与分配的特别规则 120

第八章 员工小卖部 120

第五编 罚则 121

第一章 学徒合同 121

第二章 劳动合同 122

第一节 劳动合同、内部规章 122

第二节 临时工作 123

第三节 转包工 124

第六节 收贿受贿 125

第五节 雇主团体 125

第四节 担保 125

第七节 侵犯制造秘密 126

第三章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 126

第四章 工资 127

第一节 工资 127

第二节 工资扣减 127

第三节 员工小卖部 127

第二卷 劳动规章 128

序章 12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8

第二节 国家改善劳动条件协调处 1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0

第一编 劳动条件 130

第一章 录用年龄 130

第二节 雇用儿童表演节目及流动性职业、雇用儿童作广告及服装表演模特 132

第二章 劳动时间 1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5

第二节 可以选择上班时间的工作 136

第三节 加班时间 141

第四节 关于青年劳动者的规定 148

第三章 夜班 148

第一节 有关妇女的规定 148

第二节 关于青年劳动者的规定 150

第一章 周休息 151

第二编 休息与休假 151

第三节 对面包行业的特殊规定 151

第二章 节日 15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8

第二节 关于五月一日的特别规定 159

第三章 年休假 159

第一节 休假之权利 159

第二节 假期之长短 160

第三节 休假补贴 162

第四节 带薪假期基金管理处 164

第五章 无报酬的假期 165

第一节 青年活动干部及青年活动主持人培训假 165

第四章 产妇及哺乳期妇女的休息 165

第二节 工人教育假 166

第三节 互助性休假 167

第四节 行使代表职务假 167

第六章 因办理家庭重大事务请假 168

第三编 卫生、安全及劳动条件 169

序章 一般预防原则 16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71

第二章 卫生 182

第三章 安全 182

第四章 有关妇女及青年劳动者的特别规定 186

第五章 为卫生与劳动安全,进行建设活动时适用的特别规定 187

第六章 卫生、安全、劳动条件委员会 189

第四编 劳保医生 197

第五编 劳动社会性服务 199

第六编 罚则 199

第一章 劳动条件,在表演节目及流动性职业中雇用儿童,在广告与时装表演中雇用儿童作模特 199

第二章 休息与假期(空缺) 201

第三章 卫生与安全 201

第四章 劳保医生 205

第五章 劳动社会性服务 205

第三卷 职业介绍与就业 206

第一编 职业介绍 206

序章 206

第一章 公立职业介绍所 206

第一节 协助公立职业介绍所的组织 206

第二节 就业供需情况的发布与公告 207

第三节 在求职人员名单上登记 208

第四节 国家就业管理局 210

第五节 地方行政当局的作用 210

第六节 其他规定 211

第二章 私人职业介绍 211

第一节 免费职业介绍 211

第二节 收费职业介绍 212

第三节 共同规定 213

第二编 就业 215

序章 劳动力流动情况申报 215

第一章 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 216

第一节 国家就业基金 228

第二章 国家就业基金 228

第二节 在就业协议范围内,为受薪雇员适应工作变化而给予的帮助 239

第三节 部分失业 240

第二章(二) 有关非全时工作的规定 240

第三章 适用特定类型的劳动者就业的规定 242

第一节 对残疾人劳动者、残废军人及类似人员的安置就业义务 242

第二节 对残疾人劳动者的专门规定 247

第三节 省残疾人劳动者、残废军人及非战斗人员委员会 254

第四节 社会残疾人 255

第五节 强制性雇用“一家之主” 255

第四章 兼职、打黑工 256

第一节 兼职 256

第二节 打黑工 257

第三编 男女职业平等最高顾问委员会 260

第一章 (废止) 260

第二章 男女职业平等最高顾问委员会 260

第四编 对外来劳动力以及对本国劳动力的保护 261

第一章 对外来劳动力的专门规定 261

第一节 外国劳动者 261

第二节 国际移民局 264

第二章 保护本国劳动力(废止) 265

第五编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 265

第一章 保证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收入 265

第一节 保险制度 266

第二节 互济制度 268

第三节 特别制度 270

第四节 维持替代性收入权益 272

第五节 管理机构 273

第六节 其他规定 274

第二章 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有关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保险补贴的协议制度 275

第三章 特别规定 277

第六编 罚则 278

第一章 职业介绍 278

第二章 就业 278

第一节 有关特定类型的劳动者、残疾人劳动者就业的规定 278

第二节 兼职与打黑工 279

第四章 对外国劳动力与对本国劳动力的保护 281

第三章 国家就业管理局(空缺) 281

第五章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 284

第四卷 行业团体、雇员代表事宜、雇员参与及分红制度 285

第一编 行业工会 285

序章 285

第一章 工会的法律地位 285

第一节 目的与设立 285

第二节 民事能力 286

第三节 工会联合会 288

第二章 在企业内行使工会权利 28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9

第二节 工会分会 290

第三节 工会代表 292

第三章 工会标记 298

第四节 关于在公营企业内行使工会权利的补充规定 298

第二编 员工代表 299

第一章 适用范围 299

第二章 权限与权力 301

第三章 组成与选举 304

第四章 运作 310

第五章 员工代表的解聘 312

第六章 一般规定 314

第三编 企业委员会 314

第一章 适用范围 314

第二章 权限与权力 317

第三章 组成与选举 328

第四章 运作 333

第五章 机构委员会与企业中心委员会 339

第六章 解雇员工代表的条件 341

第七章 改善劳动条件 344

第八章 社会性总结 344

第九章 集团委员会 346

第四编 分享红利与参与(废止) 349

第五编 经济、社会、工会培训 349

第一章 经济、社会、工会培训假 349

第二章 对将要行使工会职责的受薪雇员进行经济、社会与工会方面的培训的方式 351

第六编 受薪雇员表达意见的权利 352

第一章 关于受薪雇员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共同规定 352

第二章 关于公营部门的企业与机构内受薪雇员发言权的补充规定 355

第七编 受薪雇员基金 356

第八编 罚则 357

第一章 行业工会 357

第一节 工会的法律地位 357

第二节 企业内工会权利的实施及工会标记 357

第二章 员工代表 357

第三章 企业委员会 358

第四章 职工分享红利与参与(空缺) 358

第五章 工人教育与工会培训(空缺) 358

第六章 受薪雇员的发言权 359

第五卷 劳动冲突 360

第一编 个人冲突、劳资调解委员会 360

第一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权限与机构 360

第二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 362

第三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366

第一节 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名册的制定 366

第二节 投票、劳资调解委员的上任、补充选举 368

第四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地位 370

第五章 调解室、判决室、紧急审理室 373

第六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理案程序 374

第七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以及对其裁决提出的上诉 376

第一节 管辖权 376

第二节 上诉权的行使 376

第三节 异议 377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上诉 377

第八章 回避 378

第五节 向最高法院上诉 378

第九章 (空缺) 379

第十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开支 379

第十一章 (略) 380

第十二章 最后条款(废止) 380

第二编 集体冲突 380

第一章 罢工 3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0

第二节 公营部门内进行罢工 381

第二章 有关解决集体劳动冲突之程序的一般规定 382

第三章 调解 3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3

第二节 某些公共机构与依章程设立的公共企业内实行的调解 384

第四章 中间人调停 385

第五章 仲裁 387

第一节 仲裁 387

第二节 最高仲裁法院 388

第六章 最后条款 388

第三编 罚则 389

第一章 单独个人冲突——劳资调解委员会 389

第二章 集体冲突 389

第六卷 对执行劳动立法与法规的监督 391

第一编 监督部门 391

第一章 劳动巡视员 391

第二章 劳动医疗巡视 396

第二编 雇主的义务 397

第一章 监督部门 400

第三编 罚则 400

第二章 雇主的义务(空缺) 401

第七卷 对某些行业的特别规定 402

第一编 能源——采掘业 402

第一章 采矿场、采石场 402

第一节 劳动条件 402

第二节 卫生与安全——医疗服务 402

第二章 矿工代表 404

第一节 井下矿工代表的职责、管区、选举、特别规定 404

第二节 矿场地面常任代表 413

第一章 家庭劳动者 4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4

第三节 共同规定 414

第二编 加工工业 414

第二节 劳动合同(空缺) 417

第三节 工资 417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 419

第五节 有关农业的特别规定 420

第六节 卫生与安全 420

第二章 对织布、络纱、裁剪、印染、漂白与上浆等作业工种有关工资协定的规定 421

第一节 织布与络纱 421

第二节 裁剪、印染、漂白与上浆 421

第一章 对因天气反常失去工作的从事公共建筑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的补偿金 422

第三章 (废止) 422

第三编 公共建筑与工程施工 422

第二章 建筑业与公共工程行业的带薪假期(空缺) 424

第四编 交通运输业与通讯业 425

第一章 运输业间断性劳动者(空缺) 425

第二章 海员 425

第三章 港口装卸企业的员工 426

第五编 推销代表 427

第六编 记者、艺术工作者、模特 430

第一章 职业记者 4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0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431

第三节 报酬与休假 433

第四节 专业身份证 434

第二章 艺术家、作家、作曲家、文学家 434

第一节 给予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帮助(空缺) 434

第二节 节目表演艺术工作者:合同、报酬 435

第三章 模特 438

第七编 住宅楼的看门人与雇员、家庭雇员、保育员 441

第一章 住宅楼的看门人与雇员 441

第二章 家庭雇员 443

第三章 保育员 4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4

第三节 对私法法人雇用的人的特别规定 446

第二节 对个人雇用的人员的特别规定 446

第一章 特殊类型的劳动者 449

第八编 对特定类型的劳动者与企业的规定 449

第二章 零售食品店分店的非受薪雇员经理管理人 450

第三章 巴黎中央菜市场 451

第四章 (略) 453

第九编 罚则 453

第一章 能源、采掘业 453

第一节 采矿场及采石场 453

第二节 矿工代表 453

第二节 对织布、络纱、裁剪、印染、漂白、上浆等方面违反工资规定的验证方法 454

第三章 建筑业与公共工程 454

第一节 家庭劳动者 454

第二章 加工工业 454

第四章 交通运输与通讯(空缺) 455

第五章 推销代表 455

第六章 记者、艺术工作者、模特 455

第一节 职业记者 455

第二节 艺术工作者、作家、作曲家、文学工作者、节目表演艺术工作者 456

第三节 模特 456

第七章 (空缺) 456

第八章 (空缺) 456

第二章 劳动合同(空缺) 457

第一章 学徒合同 457

第三章 集体协定(空缺) 457

第八卷 适用于海外省的特别规定 457

第一编 关于劳动的协议 457

第四章 工资 458

第一节 各行业应增至之最低工资 458

第二节 有关小费分配的特别规定(空缺) 458

第二编 劳动规章 458

第一章 劳动时间 458

第二章 劳保医疗服务 459

第三编 职业介绍与就业 460

第一章 关于外国劳动力的特别规定 460

第二章 就业 460

第一节 保护本国劳动力 460

第八编 罚则 461

第二章 劳动规章 461

第一章 关于劳动的协议(空缺) 461

第二节 鼓励青年流动 461

第四编至第七编 (空缺) 461

第三章 保证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收入 461

第三节 兼职与打黑工 461

第三章 关于外国劳动力的特别规定 462

第九卷 在经常教育范围内开展继续职业培训 463

第一编 职业培训的机构 466

第二编 职业培训协定与合同 467

第一章 职业培训协定 467

第二章 职业培训合同 472

第一节 培训假:共同规定 473

第三编 受薪雇员在培训方面享有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 473

第一章 个人晋级与培训假 473

第二节 培训假:对持有定期劳动合同的人的特别规定 478

第三节 专业能力评估总结假 481

第四节 其他假期 483

第二章 企业培训计划 485

第三章 受薪雇员的集体权利 486

第四编 国家给予的帮助 488

第一章 国家对职业培训行动给予的帮助 488

第二章 因某些受薪雇员参加培训,企业需要代岗人员时,国家对此给予的帮助 490

第五编 雇主对发展继续职业培训的参与 491

第一章 至少雇用10名受薪雇员的雇主对培训的资金参与 491

第二章 受薪雇员人数不足10人的雇主对培训的资金参与 497

第三章 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与非薪金制职业的成员对职业培训的资金参与 499

第四章 间断性雇用节目表演的受薪雇员的雇主的资金参与 500

第六编 对职业培训实习人员及其社会保障给予的资金帮助 501

第一章 对职业培训实习人员给予的资金帮助 501

第二章 职业培训实习人员的社会保障 504

第七编 有关国家及地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规定 505

第八编 交替性职业培训 507

第一章 交替性就业合同 507

第二章 由国家资助组织的职业培训实习 512

第九编 对继续职业教育的监督、其他规定、罚则 514

第一章 对继续职业教育的监督 514

第二章 其他规定 517

第三章 罚则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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