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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条文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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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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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马原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801614461
  • 页数:652 页
图书介绍:该书分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八章内容。各章由条文主旨、条文解释、适用提示三部分对各条法律、法规的法条作了阐释。
《保险法条文精释》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1

第二条——关于保险的概念的规定 5

第三条——关于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定 8

第四条——关于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自愿原则的规定 10

第五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12

第六条——关于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的规定 14

第七条——关于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的限制的规定 16

第八条——关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 17

第九条——关于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 22

第二章 保险合同 29

第一节一般规定的规定 29

第十条——关于保险合同及其主体的规定 29

第十一条——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的规定 42

第十二条——关于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规定 49

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的规定 55

第十四条——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0

第十五条——关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67

第十六条——关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68

第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71

第十八条——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76

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78

第二十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的规定 85

第二十一条——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87

第二十二条——关于出险时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90

第二十三条——关于保险索赔的规定 96

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理赔的规定 100

第二十五条——关于保险金的拒绝赔付的规定 104

第二十六条——关于未决赔款及其处理的规定 105

第二十七条——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 106

第二十八条——关于保险欺诈的规定 108

第二十九条——关于再保险的规定 110

第三十条——关于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间的关系的规定 119

第三十一条——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的规定 121

第三十二条——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124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 125

第三十三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125

第三十四条——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的规定 128

第三十五条——关于特殊保险合同的不得解除的规定 129

第三十六条——关于被保险人的减灾防损义务的规定 131

第三十七条——关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133

第三十八条——关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情形的规定 134

第三十九条——关于解除保险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135

第四十条——关于保险价值的确定与保险金额的规定 137

第四十一条——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141

第四十二条——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减少、防止损失的义务的规定 143

第四十三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终止的规定 144

第四十四条——关于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移的规定 146

第四十五条——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的规定 147

第四十六条——关于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的处理的规定 151

第四十七条——关于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的规定 152

第四十八条——关于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提供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153

第四十九条——关于检验费的承担的规定 154

第五十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 155

第五十一条——关于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的规定 157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 157

第五十二条——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157

第五十三条——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规定 161

第五十四条——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告知义务的规定 164

第五十五条——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的规定 166

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的规定 168

第五十七条——关于保险费的支付的规定 170

第五十八条——关于未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之一的规定 171

第五十九条——关于未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之二的规定 173

第六十条——关于未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之三的规定 176

第六十一条——关于受益人的指定之一的规定 177

第六十二条——关于受益人的指定之二的规定 178

第六十三条——关于受益人的变更的规定 179

第六十四条——关于法定受益人的规定 181

第六十五条——关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之一的规定 187

第六十六条——关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之二的规定 188

第六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之三的规定 190

第六十八条——关于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的规定 192

第六十九条——关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后果的规定 193

第七十条——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的规定 195

第三章 保险公司 195

第七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的规定 199

第七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201

第七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 209

第七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文件的规定 212

第七十五条——关于保险公司的筹建的规定 214

第七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的规定 223

第七十七条——关于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规定 223

第七十八条——关于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227

第七十九条——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228

第八十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 229

第八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代表机构的审批的规定 234

第八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变更的规定 235

第八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44

第八十四条——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监事会的规定 254

第八十五条——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 257

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撤销及清算的规定 262

第八十七条——关于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的规定 264

第八十八条——关于保险公司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移转的规定 274

第八十九条——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274

第九十条——关于保险公司的终止的规定 280

第九十一条——关于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准用的规定 282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289

第九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的规定 289

第九十三条——关于再保险业务范围的规定 294

第九十四条——关于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 296

第九十五条——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 297

第九十六条——关于公积金的提取的规定 299

第九十七条——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301

第九十八条——关于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303

第九十九条——关于偿付能力的保持的规定 306

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的管理的规定 309

第一百条——关于每一危险单位的风险管理的规定 309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法定再保险的规定 311

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规定 316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或从境外分入的管理的规定 317

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规定 318

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禁止的规定 330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334

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的规定 334

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控的规定 344

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保险监督管理职权的规定 352

第一百一十条——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的规定 360

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整顿的开始的规定 364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整顿组织的职权的规定 367

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整顿期间保险业务的进行的规定 367

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整顿的结束的规定 368

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保险公司的接管的规定 369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接管组织的组成及接管实施办法的规定 371

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接管期限的规定 372

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接管的终止的规定 373

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年度报告的规定 375

第一百二十条——关于月度报表的规定 409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保险精算报告制度的规定 410

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有关报表、文件、资料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412

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的规定 414

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会计账簿的监管的规定 422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424

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424

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428

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 433

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的规定 441

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数量的限制的规定 446

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保险经纪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447

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行为的禁止的规定 449

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设立的规定 452

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场所、业务收支与监督的规定 466

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的支付的规定 467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的设立的规定 468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的规定 469

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其他条款的适用的规定 47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76

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76

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保险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82

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的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85

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487

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擅自设立保险公司、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93

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96

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99

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00

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有关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03

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提供虚假材料及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05

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不适当承保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11

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13

第一百五十条——关于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16

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保险活动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518

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不当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24

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531

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规定 55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562

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其他性质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586

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本法的追溯力的规定 590

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590

常用保险法律规范 5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5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 5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26

后记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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