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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问题之全景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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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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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其华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50364186X
  • 页数:523 页
图书介绍:本书对我国刑法典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了揭示,使人们对刑法典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全景的认识,便于立法者认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便于研究者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刑法典问题之全景揭示》目录

前言 1

第一编 总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结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结构 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8

第1条 刑法的目的和制定依据 8

第2条 刑法的任务 9

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 10

第4条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12

第5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

第6条 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14

第7、8条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6

第9、10条 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17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18

第12条 刑法的溯及力 19

第二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21

第13条 犯罪的概念 21

第14条 故意犯罪 23

第15条 过失犯罪 24

第16条 意外事件 25

第17条 刑事责任年龄 25

第18、19条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刑事责任 27

第20条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28

第21条 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30

第22条 犯罪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31

第23条 犯罪未遂犯及其刑事责任 32

第24条 犯罪中止犯及其刑事责任 32

第25条 共同犯罪 33

第26条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35

第27条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35

第28条 被胁迫犯及其刑事责任 36

第29条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37

第30、31条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37

第三章 刑罚 42

第32至37条 刑罚的种类 42

第38至41条 管制刑 44

第42至44条 拘役刑 45

第45至47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6

第48至51条 死刑 47

第52至53条 罚金刑 50

第54至58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 52

第59至60条 没收财产刑 54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适用 56

第61条 量刑的原则 56

第62、63条 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56

第64条 犯罪所涉财产的处理 57

第65、66条 累犯及其刑事责任 59

第67条 自首及其刑事责任 61

第68条 立功及其刑事责任 63

第69至71条 数罪并罚 66

第72至77条 缓刑 68

第78至80条 减刑 69

第81至86条 假释 71

第87至89条 时效 73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7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75

第91条 公共财产 76

第92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78

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 79

第94条 司法工作人员 83

第95条 重伤害 84

第96条 违反国家规定 84

第97条 首要分子 85

第98条 告诉才处理 86

第99、100条 以上、以下、以内和报告刑事前科 86

第101条 刑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 8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89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89

第二编 分则 89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90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91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92

第106、107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93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94

第109条 叛逃罪 95

第110条 间谍罪 95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96

第112条 资敌罪 97

第113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9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00

第114、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0

第116至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2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104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105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06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07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08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09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10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11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1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12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13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15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116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16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118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19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20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0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2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2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26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28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29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30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31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32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33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34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35

第149,15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135

第二节 走私罪 136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36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138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38

第154条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140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走私固体废物罪 140

第156、157条 以走私罪共犯论处,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抗拒缉私数罪并罚 141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4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42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43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44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45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146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47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48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49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5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52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53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55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56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156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57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58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159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60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161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62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64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6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7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69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0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72

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174

第184、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175

第186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176

第187条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178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81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83

第190条 逃汇罪 184

第191条 洗钱罪 18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88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188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189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91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194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197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99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201

第199、200条 金融诈骗罪处死刑的规定,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规定 203

第201条 偷税罪 205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5

第202条 抗税罪 206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208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209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11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2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4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5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216

第210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18

第211、212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处罚,犯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先追缴税款 219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22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20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22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23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224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225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26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227

第220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 228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9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29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230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231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232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235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237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238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39

第229条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41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244

第231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规定 245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46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246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48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250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害罪 252

第236条 强奸罪 252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255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255

第239条 绑架罪 257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259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60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62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263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264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65

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 266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266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267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68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69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70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70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71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272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73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273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74

第258条 重婚罪 275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276

第260条 虐待罪 277

第261条 遗弃罪 278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27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80

第263条 抢劫罪 280

第264条 盗窃罪 283

第265条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电信设备、设施,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286

第266条 诈骗罪 286

第267条 抢夺罪 288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290

第269条 转化抢劫罪 290

第270条 侵占罪 291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292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294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296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297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297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29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00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30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00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02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302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303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05

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05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306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07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08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09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 311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12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依照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313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14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15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316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317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19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322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24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24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25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326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26

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29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329

第303条 赌博罪 330

第305条 伪证罪 331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3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31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33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34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335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336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336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37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38

第313条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339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40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341

第316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41

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4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44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44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45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46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46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347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4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49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349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50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351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53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53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5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57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57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58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59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360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61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363

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64

第337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36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69

第3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69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71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72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373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75

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376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77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78

第346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81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2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2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385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85

第350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87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88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389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89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390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90

第356条 因犯走私、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罪的,从重处罚 391

第357条 毒品范围的规定 39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93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93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395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395

第361条 服务业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397

第362条 服务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依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398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98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98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00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401

第366条 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402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规定 40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404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404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05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06

第371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07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08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409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10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411

第376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13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414

第378条 战时造遥扰乱军心罪 415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16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16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417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19

第382条 贪污罪 419

第383条 贪污罪的法定刑 426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429

第385条 受贿罪 433

第386条 受贿罪的法定刑 437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438

第388条 间接受贿问题 439

第389条 行贿罪 442

第390条 行贿罪的法定刑 443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445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447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448

第394条 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罪与处罚 450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451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453

第九章 渎职罪 455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455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59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61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66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68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69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71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72

第405条 彻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73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74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75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476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78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79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480

第412条 商检询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481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83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85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86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87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89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90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91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93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493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494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495

第423条 投敌罪 496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496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97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99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500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501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502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 502

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04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505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506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507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508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508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509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510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11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512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512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513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514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515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515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516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517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517

第449条 战时缓刑制度 518

第450条 军人的范围 518

第451条 战时的规定 519

第三编 附则 520

第452条 刑法生效时间,刑法与补充规定的关系 520

参考书目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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