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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精释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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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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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道鸾,张军著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9787800566561
  • 页数:875 页
图书介绍:本书在第二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经修订,本书具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容新。将2003年至2006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 和《刑法修正案(六)》以及有关信用卡等三个刑法的立法解释都吸收到本书中去。二是重点突出。不仅对已确定的430多个罪名全部进行了研究、撰写,而且坚持新增设的罪、修改的罪、常用的罪重点写。1997年刑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的1个《决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6个刑法修正案增设的21个新罪名和修改的32个罪名,都精心进行了撰写和改写。三是注重阐明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凡涉及适用《决定》、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至2006年共颁布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条文的,都讲明为什么要增设某种犯罪,或者为什么要修改某种犯罪的罪状或者法定刑,或者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立法解释,以便读者掌握立法的基本精神。四是针对性、实用性强。对每一个罪名,注意从概念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对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作了充分论述,并吸收了“两高”为执行1997年刑
《刑法罪名精释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目录

绪论 2

一、中国刑法分则体系 2

二、罪名的概念和正确确定罪名的重要意义 4

三、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6

四、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立法机关的任务 7

五、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 8

六、确定罪名的原则 14

七、确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1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23

一、背叛国家罪 23

二、分裂国家罪 26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28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29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32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4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36

八、投敌叛变罪 38

九、叛逃罪 39

十、间谍罪 41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3

十二、资敌罪 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9

一、放火罪 49

二、决水罪 51

三、爆炸罪 53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① 54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6

六、失火罪 58

七、过失决水罪 59

八、过失爆炸罪 60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② 61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2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64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65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67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68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70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71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71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2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3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③ 75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77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79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80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81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83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84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④ 88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90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⑤ 92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⑥ 95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96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98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99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00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103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04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105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110

三十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11

四十、危险物品肇事罪 113

四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15

四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17

四十三、消防责任事故罪 118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0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20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0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28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130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32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34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37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0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2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45

第二节 走私罪 146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146

二、走私核材料罪 150

三、走私假币罪 152

四、走私文物罪 155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158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60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69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171

九、走私废物罪① 175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7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85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185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87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89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91

五、妨害清算罪 192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② 193

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95

八、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97

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98

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99

十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01

十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③ 202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④ 204

十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0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7

一、伪造货币罪 208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11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14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216

五、变造货币罪 218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20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⑤ 223

八、高利转贷罪 224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26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29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30

十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31

十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33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234

十五、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① 238

十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② 241

十七、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③ 243

十八、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246

十九、违法发放贷款罪 248

二十、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49

二十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52

二十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53

二十三、骗购外汇罪④ 254

二十四、逃汇罪 258

二十五、洗钱罪 26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64

一、集资诈骗罪 264

二、贷款诈骗罪 267

三、票据诈骗罪 270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272

五、信用证诈骗罪 275

六、信用卡诈骗罪 277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279

八、保险诈骗罪 28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83

一、偷税罪 283

二、抗税罪 287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289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291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94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98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01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02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03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05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06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307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08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308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12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14

四、假冒专利罪 317

五、侵犯著作权罪 320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25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32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329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29

二、虚假广告罪 331

三、串通投标罪 333

四、合同诈骗罪 334

五、非法经营罪 338

六、强迫交易罪 341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43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344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45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47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49

十二、逃避商检罪 35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52

一、故意杀人罪 352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55

三、故意伤害罪 356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362

五、强奸罪 363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70

七、猥亵儿童罪 371

八、非法拘禁罪 372

九、绑架罪 375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 379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82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84

十三、诬告陷害罪 386

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 388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① 390

十六、非法搜查罪 393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394

十八、侮辱罪 395

十九、诽谤罪 396

二十、刑讯逼供罪 398

二十一、暴力取证罪 400

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401

二十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04

二十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05

二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07

二十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08

二十七、侵犯通信自由罪 409

二十八、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11

二十九、报复陷害罪 413

三十、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14

三十一、破坏选举罪 416

三十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18

三十三、重婚罪 419

三十四、破坏军婚罪 422

三十五、虐待罪 423

三十六、遗弃罪 426

三十七、拐骗儿童罪 42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430

一、抢劫罪 430

二、盗窃罪 436

三、诈骗罪 442

四、抢夺罪 445

五、聚众哄抢罪 449

六、侵占罪 450

七、职务侵占罪 452

八、挪用资金罪 454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457

十、敲诈勒索罪 458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460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461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6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63

一、妨害公务罪 464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66

三、招摇撞骗罪 467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69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71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72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473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74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75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77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478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79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80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82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484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86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87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88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① 490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② 491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492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494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6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501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02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503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504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506

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507

三十、侮辱国旗、国徽罪 508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09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513

三十三、聚众淫乱罪 514

三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515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516

三十六、赌博罪 517

三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51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519

一、伪证罪 520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21

三、妨害作证罪 523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25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526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527

七、窝藏、包庇罪 529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532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533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34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537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539

十三、脱逃罪 541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543

十五、组织越狱罪 544

十六、暴动越狱罪 545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54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548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48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551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552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53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4

六、偷越国(边)境罪 556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557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5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559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560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561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562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63

五、倒卖文物罪 565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567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68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71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72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574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575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75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77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579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581

五、强迫卖血罪 582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584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586

八、医疗事故罪 587

九、非法行医罪 590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92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593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95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95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98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600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01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03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05

七、非法狩猎罪 607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① 609

九、非法采矿罪 611

十、破坏性采矿罪 613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② 614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③ 616

十三、盗伐林木罪 618

十四、滥伐林木罪 620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④ 621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23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23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630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633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34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635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638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640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642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644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646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647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64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50

一、组织卖淫罪 651

二、强迫卖淫罪 653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654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56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657

六、传播性病罪 658

七、嫖宿幼女罪 660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660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61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663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665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667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66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670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670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672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674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77

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79

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680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681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683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685

十、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687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688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690

十三、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692

十四、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694

十五、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696

十六、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698

十七、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699

十八、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700

十九、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702

二十、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704

二十一、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0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707

一、贪污罪 707

二、挪用公款罪 713

三、受贿罪 719

四、单位受贿罪 723

五、行贿罪 724

六、对单位行贿罪 727

七、介绍贿赂罪 728

八、单位行贿罪 730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32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734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735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737

第九章 渎职罪 739

一、滥用职权罪 739

二、玩忽职守罪 744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747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749

五、徇私枉法罪 750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52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① 754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② 758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 760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762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63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766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767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69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770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773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74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775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罪 777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78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780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781

二十三、放纵走私罪 782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罪 783

二十五、商检失职罪 784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785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786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788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789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791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792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793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794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796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79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803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803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804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806

四、投降罪 807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810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811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814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815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817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19

十一、军人叛逃罪 820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822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824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825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827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829

十七、战时自伤罪 831

十八、逃离部队罪 832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834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836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838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841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842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844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845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847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849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850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851

三十、私放俘虏罪 852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853

附录 8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85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 87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 873

其他作者简介 874

主要参考书目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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