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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典  上册=CODE DE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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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罗结珍译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
  • 页数: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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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典 上册=CODE DE COMMERCE》目录

上册 3

第一部分 立法部分 3

第一卷 商事总则 3

第一编 商事行为 3

第二编 商人 15

第一章 商人定义及地位 15

第一节 商人资格 15

第二节 在家庭企业里工作的企业主的配偶或与企业主订立“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的伙伴 17

第二章 外国商人 19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20

第一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20

第一目 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20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与注册登记相关联的效果 22

第三目 申请注册登记的人的注册住所 23

第二节 商人的财会制度 29

第一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会计义务 29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商自然人的财会义务 32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33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 34

第五章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 40

第一节 同名商店的开设 40

第二节 同名商店的行政管理 42

第三节 成员的认可与开除 43

第四节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的解散 45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 45

第七章 对创业或恢复经济活动的企业计划提供扶持的合同 45

第八章 全国被禁止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的信息检索系统 47

第九章 有报酬的企业监管制度 50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商业代理人与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51

第一章 居间商 51

第一节 居间商总则 51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 52

第一目 宣誓的条件 52

第二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职责 54

第三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56

第四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57

第五目 适用条件 57

第二章 行纪商 57

第一节 行纪商通则 57

第二节 运输行纪商 63

第三章 承运人 66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68

第五章 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76

第四编 营业资产 81

第一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86

第一节 买卖文书 86

第二节 出卖人的优先权 95

第三节 用工人数不到50人的企业里,在转让营业资产的情况下,为薪金雇员设置的提出要约的期限 117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 118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与质押的共同规定 123

第一节 质押物的变现以及债权担保登记的清除 123

第二节 优先权登记的手续与注销 136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137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经营 138

第五章 商业租约 151

第一节 适用范围 155

第二节 商业租约的期限 156

第三节 租约的延展 159

第四节 拒绝延展租约 161

第五节 转租 167

第六节 租金 168

第六节 (二) 场所的状态、租赁负担与税收 171

第七节 租约的解除 172

第八节 承租人经营活动的非专业化 174

第九节 诉讼程序 176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182

第二卷 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203

第一编 通则 203

第二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206

第一章 合名公司 206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211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213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规定 227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229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29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229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232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233

第一目 董事会 233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251

第三目 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委任职务的人适用的共同规定 265

第三节 股东大会 267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薪金雇员股份制 286

第一目 增加资本 286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股及购买股票 310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324

第四目 减少资本 325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份设质 325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331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334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335

第八节 民事责任 336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337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342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346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350

第一节 关于有价证券的共同规定 350

第二节 股票 355

第三节 几种正在消失的证券适用的规定 363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63

第二目 投资证书 363

第三目 优先股 366

第四目 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367

第四节 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 371

第一目 参与性证券 371

第二目 公司债 372

第五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381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81

第二目 有关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规定 384

第九章 欧洲公司 388

第三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394

第一章 可变资本 394

第二章 公司账目 395

第一节 会计文件 395

第二节 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专有的文件 397

第三节 费用的偿还与准备金(provisions) 398

第四节 利润 398

第五节 账目的公示 401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股的公司 403

第一节 定义 403

第二节 通知与信息披露 404

第三节 集团合并结算 412

第四节 相互参股 415

第五节 公开收购要约 416

第四章 警报程序 419

第五章 无效 421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4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24

第二节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425

第三节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429

第四节 关于公司跨国合并的特别规定 430

第七章 清算 4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2

第二节 适用于判决与裁定的规定 433

第八章 作为指令 437

第九章 公司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439

第十章 在企业转让情况下向薪金雇员的告知 441

第一节 为雇员人数不足50人的公司的薪金雇员能够取得本公司的多数资本而提出购买本公司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的要约的期限 441

第二节 雇员人数为50人至249人的公司为其薪金雇员能够提出旨在取得公司多数资本而购买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之要约所进行的告知 442

第四编 刑事规定 444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44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46

第一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犯罪行为 446

第二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及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 447

第三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犯罪行为 448

第四节 与公司变更资本有关的犯罪行为 450

第一目 增加资本 450

第二目 分期偿还资本 451

第三目 减少资本 451

第五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有关的犯罪行为 451

第六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关的犯罪行为 452

第七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2

第八节 与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3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3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3

第四章 (二) 与欧洲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4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4

第一节 与股票有关的犯罪行为 454

第二节 与发起人股有关的犯罪行为 455

第三节 与公司债有关的违法行为 455

第四节 共同规定 457

第五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458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458

第七章 与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458

第一节 与子公司、参股及被控股的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 458

第二节 与公告有关的犯罪行为 460

第三节 与公司清算有关的犯罪行为 460

第四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461

第五节 与可变资本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61

第八章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规定 462

第九章 自然人适用的附加刑罚 462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63

第一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64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70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473

第一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工厂店 473

第二编 拍卖 486

第一章 动产任意拍卖 49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90

第一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494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508

第二节 欧盟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自由提供动产任意拍卖活动之服务 512

第三节 参与动产任意拍卖的鉴定师 513

第四节 其他规定 515

第二章 其他拍卖 516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519

第四卷 价格与竞争自由 520

第一编 一般规定 520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522

第三编 经济集中 525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的行为与其他受禁止的行为 533

序章 通则 533

第一章 透明度 534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540

第三章 其他受到禁止的行为 547

第五编 调查权力 549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554

第一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组织 554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职权 558

第三章 程序 563

第四章 决定与上诉 565

第七编 其他规定 571

中册 573

第五卷 商业票据与担保 573

第一编 商业票据 573

第一章 汇票 573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与格式 573

第二节 存款资金 574

第三节 背书 575

第四节 承兑 576

第五节 保证 578

第六节 到期日 578

第七节 付款 579

第八节 不获承兑及不获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 581

第九节 拒绝证书 585

第一目 拒绝证书的形式 585

第二目 公示 586

第三目 期限的延长 587

第十节 转开汇票 587

第十一节 参加 588

第一目 参加承兑 588

第二目 参加付款 589

第十二节 复本及抄本 589

第一目 复本 589

第二目 抄本 590

第十三节 变造 590

第十四节 时效 591

第十五节 通则 591

第二章 本票 592

第二编 担保 594

第一章 有关商事质押的一般规定 594

第二章 质押物的仓储寄托 603

第一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603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605

第三节 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606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606

第五节 制裁 609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609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613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617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经营者及配偶的保护 623

第一节 财产不得扣押之声明 623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625

第七章 库存融资质押 637

第六卷 企业困境 644

第一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644

第一章 企业困境的预防、专门委任及和解程序 644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653

第二编 保护程序 657

第一章 保护程序的开始 662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681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755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757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757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764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765

第四节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784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784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 784

第二节 薪金雇员的优先权 788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支付保证 789

第六章 保护方案 792

第一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制定 793

第二节 确定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797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812

第七章 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适用的特别规定 815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8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6

第一目 程序的开始 816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817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适用的特别规定 818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820

第一章 司法重整的开始与进行 820

第二章 特定行为之无效 843

第四编 司法清算程序 856

序章 实行司法清算的条件 856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决 859

第二章 资产变现 877

第一节 企业转让 877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902

第三节 共同规定 907

第三章 债务的清理 909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909

第二节 司法清算活动的终结 913

第四章 简化的司法清算程序 916

第五章 恢复职业 917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920

第一章 对资产不足承担的责任 920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931

第三章 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 932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及其他违法行为 942

第一节 破产欺诈罪 942

第二节 其他犯罪行为 947

第三节 程序规则 949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951

第一章 救济途径 951

第二章 其他规定 954

第三章 诉讼费用 956

第七编 适用于摩泽尔、上莱茵省与下莱茵省的特别例外规定 959

第八编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959

第七卷 商事法院及商事组织 961

第一编 工商会系统 961

第一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963

第一节 各地域工商会与法兰西岛各省工商会 963

第二节 地区工商会 966

第三节 巴黎—法兰西岛地区工商会 969

第四节 法国工商会大会 969

第五节 工商会主办的学校 971

第六节 地区工商会的地方工商会 973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行政管理 973

第三章 地域工商会、地区工商会成员以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976

第一节 地域工商会与地区工商会成员的选举 976

第二节 商事代表的选举 979

第三节 共同规定 981

第二编 商事法院 984

第一章 机构与管辖权 987

第二章 组织及其运作 989

第一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989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委任 990

第三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选举 992

第一节 选举人资格 992

第二节 被选举人资格 992

第三节 投票和选举程序 993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994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996

第一章 适用于上莱茵省、下莱茵省及摩泽尔的规定 996

第二章 适用于海外省与地区的规定 996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998

第一章 机构与任务 998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与其他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条件 999

第三章 执业条件 999

第一节 巡视检查与纪律 999

第一目 巡视检查 999

第二目 纪律 1000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方式 1002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1002

第四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财会制度 1003

第五编 商业布局 1004

第一章 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1006

第一节 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1006

第二节 国家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1007

第三节 对商业网点布局状况的观测 1009

第二章 商业批准 1010

第一节 需经批准的商业项目 1010

第二节 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的决定 1013

第三节 对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的决定的申诉 1015

第四节 竞争主管机关对滥用经济支配地位的情况的监督 1018

第六编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商业展会 1020

第一章 民生利益市场 1023

第二章 商业展会 1025

第八卷 某些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职业 1027

第一编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企业状况诊断鉴定人 1027

第一章 司法管理人 1027

第一节 任务、任职与执业条件以及不得任职的各种情形 1028

第一目 任务 1028

第二目 取得执业资质的条件 1028

第三目 执业条件 1031

第四目 不得兼任职务的各种情况 1031

第二节 监督、巡视与纪律 1032

第一目 监督与巡视 1032

第二目 纪律 1033

第二章 司法代理人 1035

第一节 任务、任职与执业条件以及不得任职的各种情形 1036

第一目 任务 1036

第二目 取得执业资质的条件 1037

第三目 执业条件 1039

第四目 不得兼任职务的各种情况 1040

第二节 监督、巡视与纪律 1041

第三章 企业状况诊断鉴定人 1041

第四章 共同规定 1042

第一节 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以及对公共权力机关的代表权 1042

第一目 对各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 1042

第二目 对公共权力机关代表职业的权利 1042

第二节 有关返还资金的担保、职业民事责任及报酬 1043

第一目 有关返还资金的担保、职业民事责任 1043

第二目 报酬 1044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044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1046

序章 一般规定 1051

第一章 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1053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1059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1059

第一目 登记 1059

第二目 纪律 1063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地位 1064

第三节 民事责任 1070

第三章 法定监督的实施 1070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职 1070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1073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1074

第九卷 适用于海外(省、领地)的规定 1074

下册 1081

第二部分 实施法令 1081

第一卷 商事总则 1081

第一编 商事行为(无条文) 1081

第二编 商人 1081

第一章 定义与地位 1081

第二章 外国商人 1082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1084

序节 企业手续办理中心 1084

第一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1084

第一目 有义务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1084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注册登记的效力 1099

第三目 自然人与法人的注册住所的设立 1121

第四目 有关欧洲公司的通知的公示 1124

第二节 商人的账目 1124

第一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财会义务 1124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自然人商人的财会义务 1134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1135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138

第一目 《民商事法定公告正式简报》 1138

第二目 全国企业及其机构的识别与查询检索系统 1140

第三目 企业统一识别号码 1144

第四目 在业务文件上应当记载的事项 1144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无条文) 1146

第五章 独立商人的合名商店(无条文) 1146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无条文) 1146

第七章 “支持创业合同”或“支持恢复经济活动合同” 1146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与商业代理人 1148

第一章 居间商 1148

第一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在上诉法院名册上进行登记 1148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保险与担保 1150

第三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任职资质考试 1151

第四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1152

第五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1153

第二章 行纪商 1164

第三章 承运人 1164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1164

第四编 营业资产 1169

第一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1169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无条文) 1169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和设质的共同规定 1169

第一节 质权的实现与登记债权的清偿 1169

第二节 登记与注销手续 1170

第一目 登记 1170

第二目 注销 1173

第三目 特别规定 1174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1174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一经营” 1175

第一节 公告措施 1175

第二节 有关公共运输企业及工业用车辆租赁的特别规定 1175

第五章 商业租约 1175

第一节 商业租约的延展 1175

第二节 租金 1175

第一目 租赁价值的确定 1175

第二目 省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用途的建筑物或场所租金事务调解委员会 1177

第三目 租金的调整 1178

第三节 程序 1179

第四节 环境保护方面的附件 1179

第五节 租约负担、税收、使用费与工程费用 1179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1179

第二卷 商事公司及经济利益联合组织 1181

第一编 序编 1181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与修改章程 1181

第一目 公司的设立 1181

第二目 章程的修改 1183

第三目 补正手续之诉讼 1184

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 1184

第三节 公告的形式 1185

第二编 有关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1186

第一章 合名公司 1186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1188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1188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一般规定 1196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197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197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1197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1200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1200

第一目 董事会与总经理 1200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1204

第三节 股东大会 1208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雇员股份制 1228

第一目 增加资本 1228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购或购买股票 1236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1237

第四目 减少资本 1238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票设质 1240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1241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1242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1242

第八节 民事责任 1242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1243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1243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1244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1244

第一节 共同规定 1244

第二节 股票 1247

第一目 股票的发行、回购与转换 1247

第二目 对转让资本凭证和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认可条款 1249

第三目 股东不履行义务 1249

第四目 没有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股票的合并 1250

第三节 正在消失的几种证券适用的规定 1251

第一目 投资证书 1251

第二目 无表决权优先股(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1252

第四节 参与性证券 1254

第五节 公司债 1255

第六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1260

第九章 欧洲公司 1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63

第二节 公司注册住所的迁移 1264

第一目 公示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1264

第二目 对公司迁移注册住所的合法性审查 1266

第三节 欧洲公司的设立 1267

第一目合并设立 1267

第二目 欧洲控股公司的设立 1267

第三节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转型设立欧洲公司 1269

第四节 欧洲公司的管理 1270

第五节 欧洲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1270

第三编 对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1271

第一章 可变资本(无条文) 1271

第二章 公司账目 1271

第一节 会计文件 1271

第二节 适用于股票准许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别规定 1273

第三节 利润 1274

第四节 账目的公示 1275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制的公司 1275

第一节 通知与情况告知 1275

第二节 集团结算账目 1276

第三节 相互参股 1282

第四章 警告程序 1283

第五章 无效 1285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1285

第二节 跨国合并适用的特别规定 1290

第七章 清算 12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92

第二节 法院判决与裁定适用的规定 1294

第八章 作为指令(无条文) 1296

第九章 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1296

第四编 刑事规定 1297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共同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七章 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共同的犯罪行为 1298

第八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有关的规定(无条文) 1299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0

第一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0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1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1312

第一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与工厂店 1312

第一节 清仓处理 1312

第二节 摆摊销售 1313

第三节 季节性减价销售 1314

第四节 工厂店或工厂仓储销售 1315

第五节 制裁 1315

第二编 拍卖 1316

第一章 动产的任意拍卖 13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6

第一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1316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1325

第二节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在法国从事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自由 1329

第三节 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内有资质主持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人在法国开业 1329

第四节 经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认可的专家鉴定人 1330

第五节 其他规定 1331

第二章 其他拍卖 1331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1334

第四卷 价格自由与竞争自由 1336

第一编 价格自由(无条文) 1336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1336

第三编 经济集中 1338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与其他受到禁止的实践行为 1341

第一章 透明度 1343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343

第三章 其他受禁止的行为(无条文) 1344

第五编 调查权力 1345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1347

第一章 组织 1347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权限 1347

第三章 程序 1348

第四章 决定与申诉 1348

第七编 其他规定 1348

第五卷 商业票据及担保 1349

第一编 商业票据 1349

第二编 担保 1349

第一章 有关商事质权的一般规定 1349

第二章 质押物仓储库 1349

第一节 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1349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1351

第三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1352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1353

第五节 制裁 1353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1354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1354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1355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主及其配偶的保护 1356

第一节 关于财产不得扣押的申明 1356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1357

第一目 共同规定 1357

第二目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专门登记簿 1360

第七章 仓储融资质押 1362

第一节 登记手续 1362

第二节 变更手续 1363

第三节 登记的效力 1364

第四节 登记的注销 1364

第五节 法院书记员的义务 1364

第六节 救济途径 1365

第七节 其他规定 1365

第六卷 企业困境 1366

第一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1366

第一章 企业困境预防、特别委任与和解程序 1367

第一节 经认可的预防组织 1367

第二节 商事法院院长对企业困境的监测 1369

第三节 专门委任 1371

第六节 和解程序 1372

第五节 专门委托代理人、和解人与鉴定人的报酬 1378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1379

第二编 保护程序 1381

第一章 程序的开始 1381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1381

第二节 程序机关与监督人 1387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1389

第一节 保全措施 1389

第二节 企业的管理 1391

第三节 经营活动的继续 1392

第四节 债权申报 1395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1396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1397

第一节 债权审核与准许登记 1397

第一目 债权审核 1397

第二目 准许登记 1398

第三目 债权清册 1399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1400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00

第四节 有关公司的特别规定 1401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02

第六章 保护方案 1403

第一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起草 1403

第一目 大会的召集 1403

第二目 更换企业领导人 1404

第三目 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1404

第四目 公共债权的清偿 1405

第二节 确定保护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1408

第一目 保护方案的确定 1408

第二目 方案的执行 1409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1415

第七章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1418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14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9

第一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实行 1419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1421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的特别规定 1421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1423

第一章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与进行 1423

第一节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 1423

第一目 法院受理与判决 1423

第二目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1426

第二节 程序的进行 1427

第一目 管理人任务的变更 1427

第二目 观察期间的保全措施 1427

第三目 观察期内企业的转让 1427

第四目 观察期内企业继续经营活动 1427

第五目 观察期内薪金雇员的地位 1428

第六目 债权申报 1429

第七目 制定经济、社会与环保状况的概报表 1429

第八目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1429

第九目 债务人的配偶的权利 1429

第十目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29

第十一目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29

第十二目 重整方案草案 1430

第十三目 确定重整方案的判决 1431

第十四目 债权人委员会 1432

第十五目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1432

第十六目 企业部分或全部转让 1432

第十七目 程序的终结 1433

第四编 司法清算与职业的恢复 1434

序章 司法清算的开始与进行 1434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决 1435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1435

第二节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 1436

第三节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1436

第四节 保全措施 1437

第五节 经营活动的维持 1437

第六节 原已中断的诉讼与正在进行中的清偿顺位程序 1438

第七节 债权申报 1438

第八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1439

第九节 配偶的权利 1439

第十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39

第十一节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40

第十二节 其他规定 1440

第二章 资产的变现 1442

第一节 企业的转让 1442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1447

第一目 不动产的变卖 1447

第二目 其他财产的买卖 1452

第三节 共同规定 1453

第三章 负债的清理 1453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1453

第二节 清算活动的终结 1457

第四章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 1459

第五章 恢复职业 1459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1463

第一章 因资产不足的责任 1463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1464

第三章 个人破产与其他禁止性措施 1464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与其他犯罪 1465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1466

第一章 救济途径 1466

第二章 其他规定 1468

第三章 诉讼费用 1469

第一节 由国库负担的特定诉讼费用 1469

第二节 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1469

第一目 司法管理人的报酬 1469

第二目 方案执行监察人的报酬 1473

第三目 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1474

第四目 有关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的共同规定 1478

第五目 按照第1643-9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的代理人 1479

第三节 对旨在不涉及金钱数目的案卷的补偿费 1480

第七卷 商事法院与商事组织 1481

第一编 工商会的组织系统 1481

第一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1481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管理 1481

第三章 工商会成员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1481

第二编 商事法院 1482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设置与管辖权限 14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82

第二节 管辖 1482

第三节 商事法院全国理事会 1483

第二章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1485

第一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1485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就职 1486

第三章 商事法官的选举 1489

第一节 选举人资格 1489

第二节 投票与选举 1490

第一目 候选人资格与投票前的活动 1490

第二目 通信投票 1491

第三目 网上投票 1491

第四目 公布选举结果以及商事法官选举的争议 1491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1492

第一节 全国纪律委员会 1492

第二节 纪律惩戒程序 1493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1496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1496

第一章 机构与任务 149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96

第二节 商事法院辖区的变动 1498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全国理事会 1499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及其他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条件 1499

第一节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的条件 1499

第一目 资质条件 1499

第二目 任命 1504

第三目 就职与荣誉称号 1507

第二节 某些商事法院书记员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执业条件 1508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继续职业培训 1508

第三章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条件 1509

第一节 巡视与纪律 1509

第一目 巡视 1509

第二目 纪律 1510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形式 1512

第一目 有关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1512

第二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民事合伙适用的规定 1523

第三目 适用于(商事法院书记员)“自由执业公司”的规定 1531

第四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隐名合伙适用的规定 1534

第五目 薪金雇员 1535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1535

第四节 因新的行政区划或司法管辖区划引起的商事法院辖区范围的变动 1535

第五节 为第三人利益持有的资金的专项账目 1537

第五编 商事组织 1538

第六编 民生利益市场 1538

第八卷 几种有专门规范的职业 1539

第一编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与企业诊断鉴定人 1539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1539

第一章 会计监察人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1539

第一节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 1539

第一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组织 1539

第二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运作 1542

第三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与外国同行的关系 1548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监督与巡查 1550

第三节 行业组织 1552

第一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与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 1552

第二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1555

第三目 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1558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1562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1562

第一目 登记 1562

第二目 纪律 1572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性 1579

第三节 民事责任 1582

第四节 会计监察人公司 1582

第一目 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1582

第二目 适用于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1588

第三目 适用于其他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1592

第四目 适用于隐名合伙的规定 1594

第五目 会计监察人自由职业金融参股公司 1594

第三章 法定监督任务的执行 1594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职 1594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1596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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