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 3
第一部分 立法部分 3
第一卷 商事总则 3
第一编 商事行为 3
第二编 商人 15
第一章 商人定义及地位 15
第一节 商人资格 15
第二节 在家庭企业里工作的企业主的配偶或与企业主订立“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的伙伴 17
第二章 外国商人 19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20
第一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20
第一目 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20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与注册登记相关联的效果 22
第三目 申请注册登记的人的注册住所 23
第二节 商人的财会制度 29
第一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会计义务 29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商自然人的财会义务 32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33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 34
第五章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 40
第一节 同名商店的开设 40
第二节 同名商店的行政管理 42
第三节 成员的认可与开除 43
第四节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的解散 45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 45
第七章 对创业或恢复经济活动的企业计划提供扶持的合同 45
第八章 全国被禁止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的信息检索系统 47
第九章 有报酬的企业监管制度 50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商业代理人与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51
第一章 居间商 51
第一节 居间商总则 51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 52
第一目 宣誓的条件 52
第二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职责 54
第三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56
第四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57
第五目 适用条件 57
第二章 行纪商 57
第一节 行纪商通则 57
第二节 运输行纪商 63
第三章 承运人 66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68
第五章 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76
第四编 营业资产 81
第一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86
第一节 买卖文书 86
第二节 出卖人的优先权 95
第三节 用工人数不到50人的企业里,在转让营业资产的情况下,为薪金雇员设置的提出要约的期限 117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 118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与质押的共同规定 123
第一节 质押物的变现以及债权担保登记的清除 123
第二节 优先权登记的手续与注销 136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137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经营 138
第五章 商业租约 151
第一节 适用范围 155
第二节 商业租约的期限 156
第三节 租约的延展 159
第四节 拒绝延展租约 161
第五节 转租 167
第六节 租金 168
第六节 (二) 场所的状态、租赁负担与税收 171
第七节 租约的解除 172
第八节 承租人经营活动的非专业化 174
第九节 诉讼程序 176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182
第二卷 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203
第一编 通则 203
第二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206
第一章 合名公司 206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211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213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规定 227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229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29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229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232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233
第一目 董事会 233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251
第三目 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委任职务的人适用的共同规定 265
第三节 股东大会 267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薪金雇员股份制 286
第一目 增加资本 286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股及购买股票 310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324
第四目 减少资本 325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份设质 325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331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334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335
第八节 民事责任 336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337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342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346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350
第一节 关于有价证券的共同规定 350
第二节 股票 355
第三节 几种正在消失的证券适用的规定 363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63
第二目 投资证书 363
第三目 优先股 366
第四目 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367
第四节 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 371
第一目 参与性证券 371
第二目 公司债 372
第五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381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81
第二目 有关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规定 384
第九章 欧洲公司 388
第三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394
第一章 可变资本 394
第二章 公司账目 395
第一节 会计文件 395
第二节 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专有的文件 397
第三节 费用的偿还与准备金(provisions) 398
第四节 利润 398
第五节 账目的公示 401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股的公司 403
第一节 定义 403
第二节 通知与信息披露 404
第三节 集团合并结算 412
第四节 相互参股 415
第五节 公开收购要约 416
第四章 警报程序 419
第五章 无效 421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4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24
第二节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425
第三节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429
第四节 关于公司跨国合并的特别规定 430
第七章 清算 4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2
第二节 适用于判决与裁定的规定 433
第八章 作为指令 437
第九章 公司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439
第十章 在企业转让情况下向薪金雇员的告知 441
第一节 为雇员人数不足50人的公司的薪金雇员能够取得本公司的多数资本而提出购买本公司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的要约的期限 441
第二节 雇员人数为50人至249人的公司为其薪金雇员能够提出旨在取得公司多数资本而购买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之要约所进行的告知 442
第四编 刑事规定 444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44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46
第一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犯罪行为 446
第二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及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 447
第三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犯罪行为 448
第四节 与公司变更资本有关的犯罪行为 450
第一目 增加资本 450
第二目 分期偿还资本 451
第三目 减少资本 451
第五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有关的犯罪行为 451
第六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关的犯罪行为 452
第七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2
第八节 与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3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3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3
第四章 (二) 与欧洲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4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 454
第一节 与股票有关的犯罪行为 454
第二节 与发起人股有关的犯罪行为 455
第三节 与公司债有关的违法行为 455
第四节 共同规定 457
第五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458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458
第七章 与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458
第一节 与子公司、参股及被控股的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 458
第二节 与公告有关的犯罪行为 460
第三节 与公司清算有关的犯罪行为 460
第四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461
第五节 与可变资本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461
第八章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规定 462
第九章 自然人适用的附加刑罚 462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63
第一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64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70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473
第一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工厂店 473
第二编 拍卖 486
第一章 动产任意拍卖 49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90
第一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494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508
第二节 欧盟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自由提供动产任意拍卖活动之服务 512
第三节 参与动产任意拍卖的鉴定师 513
第四节 其他规定 515
第二章 其他拍卖 516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519
第四卷 价格与竞争自由 520
第一编 一般规定 520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522
第三编 经济集中 525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的行为与其他受禁止的行为 533
序章 通则 533
第一章 透明度 534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540
第三章 其他受到禁止的行为 547
第五编 调查权力 549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554
第一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组织 554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职权 558
第三章 程序 563
第四章 决定与上诉 565
第七编 其他规定 571
中册 573
第五卷 商业票据与担保 573
第一编 商业票据 573
第一章 汇票 573
第一节 汇票的开立与格式 573
第二节 存款资金 574
第三节 背书 575
第四节 承兑 576
第五节 保证 578
第六节 到期日 578
第七节 付款 579
第八节 不获承兑及不获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 581
第九节 拒绝证书 585
第一目 拒绝证书的形式 585
第二目 公示 586
第三目 期限的延长 587
第十节 转开汇票 587
第十一节 参加 588
第一目 参加承兑 588
第二目 参加付款 589
第十二节 复本及抄本 589
第一目 复本 589
第二目 抄本 590
第十三节 变造 590
第十四节 时效 591
第十五节 通则 591
第二章 本票 592
第二编 担保 594
第一章 有关商事质押的一般规定 594
第二章 质押物的仓储寄托 603
第一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603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605
第三节 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606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606
第五节 制裁 609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609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613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617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经营者及配偶的保护 623
第一节 财产不得扣押之声明 623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625
第七章 库存融资质押 637
第六卷 企业困境 644
第一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644
第一章 企业困境的预防、专门委任及和解程序 644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653
第二编 保护程序 657
第一章 保护程序的开始 662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681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755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757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757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764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765
第四节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784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784
第一节 债权的审核 784
第二节 薪金雇员的优先权 788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支付保证 789
第六章 保护方案 792
第一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制定 793
第二节 确定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797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812
第七章 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适用的特别规定 815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8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6
第一目 程序的开始 816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817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适用的特别规定 818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820
第一章 司法重整的开始与进行 820
第二章 特定行为之无效 843
第四编 司法清算程序 856
序章 实行司法清算的条件 856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决 859
第二章 资产变现 877
第一节 企业转让 877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902
第三节 共同规定 907
第三章 债务的清理 909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909
第二节 司法清算活动的终结 913
第四章 简化的司法清算程序 916
第五章 恢复职业 917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920
第一章 对资产不足承担的责任 920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931
第三章 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 932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及其他违法行为 942
第一节 破产欺诈罪 942
第二节 其他犯罪行为 947
第三节 程序规则 949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951
第一章 救济途径 951
第二章 其他规定 954
第三章 诉讼费用 956
第七编 适用于摩泽尔、上莱茵省与下莱茵省的特别例外规定 959
第八编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959
第七卷 商事法院及商事组织 961
第一编 工商会系统 961
第一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963
第一节 各地域工商会与法兰西岛各省工商会 963
第二节 地区工商会 966
第三节 巴黎—法兰西岛地区工商会 969
第四节 法国工商会大会 969
第五节 工商会主办的学校 971
第六节 地区工商会的地方工商会 973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行政管理 973
第三章 地域工商会、地区工商会成员以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976
第一节 地域工商会与地区工商会成员的选举 976
第二节 商事代表的选举 979
第三节 共同规定 981
第二编 商事法院 984
第一章 机构与管辖权 987
第二章 组织及其运作 989
第一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989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委任 990
第三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选举 992
第一节 选举人资格 992
第二节 被选举人资格 992
第三节 投票和选举程序 993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994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996
第一章 适用于上莱茵省、下莱茵省及摩泽尔的规定 996
第二章 适用于海外省与地区的规定 996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998
第一章 机构与任务 998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与其他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条件 999
第三章 执业条件 999
第一节 巡视检查与纪律 999
第一目 巡视检查 999
第二目 纪律 1000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方式 1002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1002
第四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财会制度 1003
第五编 商业布局 1004
第一章 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1006
第一节 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1006
第二节 国家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 1007
第三节 对商业网点布局状况的观测 1009
第二章 商业批准 1010
第一节 需经批准的商业项目 1010
第二节 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的决定 1013
第三节 对省商业网点布局委员会的决定的申诉 1015
第四节 竞争主管机关对滥用经济支配地位的情况的监督 1018
第六编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商业展会 1020
第一章 民生利益市场 1023
第二章 商业展会 1025
第八卷 某些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职业 1027
第一编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企业状况诊断鉴定人 1027
第一章 司法管理人 1027
第一节 任务、任职与执业条件以及不得任职的各种情形 1028
第一目 任务 1028
第二目 取得执业资质的条件 1028
第三目 执业条件 1031
第四目 不得兼任职务的各种情况 1031
第二节 监督、巡视与纪律 1032
第一目 监督与巡视 1032
第二目 纪律 1033
第二章 司法代理人 1035
第一节 任务、任职与执业条件以及不得任职的各种情形 1036
第一目 任务 1036
第二目 取得执业资质的条件 1037
第三目 执业条件 1039
第四目 不得兼任职务的各种情况 1040
第二节 监督、巡视与纪律 1041
第三章 企业状况诊断鉴定人 1041
第四章 共同规定 1042
第一节 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以及对公共权力机关的代表权 1042
第一目 对各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申诉 1042
第二目 对公共权力机关代表职业的权利 1042
第二节 有关返还资金的担保、职业民事责任及报酬 1043
第一目 有关返还资金的担保、职业民事责任 1043
第二目 报酬 1044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044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1046
序章 一般规定 1051
第一章 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1053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1059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1059
第一目 登记 1059
第二目 纪律 1063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地位 1064
第三节 民事责任 1070
第三章 法定监督的实施 1070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职 1070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1073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1074
第九卷 适用于海外(省、领地)的规定 1074
下册 1081
第二部分 实施法令 1081
第一卷 商事总则 1081
第一编 商事行为(无条文) 1081
第二编 商人 1081
第一章 定义与地位 1081
第二章 外国商人 1082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1084
序节 企业手续办理中心 1084
第一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1084
第一目 有义务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1084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注册登记的效力 1099
第三目 自然人与法人的注册住所的设立 1121
第四目 有关欧洲公司的通知的公示 1124
第二节 商人的账目 1124
第一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财会义务 1124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自然人商人的财会义务 1134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1135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138
第一目 《民商事法定公告正式简报》 1138
第二目 全国企业及其机构的识别与查询检索系统 1140
第三目 企业统一识别号码 1144
第四目 在业务文件上应当记载的事项 1144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无条文) 1146
第五章 独立商人的合名商店(无条文) 1146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无条文) 1146
第七章 “支持创业合同”或“支持恢复经济活动合同” 1146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与商业代理人 1148
第一章 居间商 1148
第一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在上诉法院名册上进行登记 1148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保险与担保 1150
第三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任职资质考试 1151
第四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1152
第五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1153
第二章 行纪商 1164
第三章 承运人 1164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1164
第四编 营业资产 1169
第一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1169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无条文) 1169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和设质的共同规定 1169
第一节 质权的实现与登记债权的清偿 1169
第二节 登记与注销手续 1170
第一目 登记 1170
第二目 注销 1173
第三目 特别规定 1174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1174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一经营” 1175
第一节 公告措施 1175
第二节 有关公共运输企业及工业用车辆租赁的特别规定 1175
第五章 商业租约 1175
第一节 商业租约的延展 1175
第二节 租金 1175
第一目 租赁价值的确定 1175
第二目 省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用途的建筑物或场所租金事务调解委员会 1177
第三目 租金的调整 1178
第三节 程序 1179
第四节 环境保护方面的附件 1179
第五节 租约负担、税收、使用费与工程费用 1179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1179
第二卷 商事公司及经济利益联合组织 1181
第一编 序编 1181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与修改章程 1181
第一目 公司的设立 1181
第二目 章程的修改 1183
第三目 补正手续之诉讼 1184
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 1184
第三节 公告的形式 1185
第二编 有关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1186
第一章 合名公司 1186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1188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1188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一般规定 1196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197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197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1197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1200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1200
第一目 董事会与总经理 1200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1204
第三节 股东大会 1208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雇员股份制 1228
第一目 增加资本 1228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购或购买股票 1236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1237
第四目 减少资本 1238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票设质 1240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1241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1242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1242
第八节 民事责任 1242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1243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1243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1244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1244
第一节 共同规定 1244
第二节 股票 1247
第一目 股票的发行、回购与转换 1247
第二目 对转让资本凭证和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认可条款 1249
第三目 股东不履行义务 1249
第四目 没有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股票的合并 1250
第三节 正在消失的几种证券适用的规定 1251
第一目 投资证书 1251
第二目 无表决权优先股(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1252
第四节 参与性证券 1254
第五节 公司债 1255
第六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1260
第九章 欧洲公司 1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63
第二节 公司注册住所的迁移 1264
第一目 公示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1264
第二目 对公司迁移注册住所的合法性审查 1266
第三节 欧洲公司的设立 1267
第一目合并设立 1267
第二目 欧洲控股公司的设立 1267
第三节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转型设立欧洲公司 1269
第四节 欧洲公司的管理 1270
第五节 欧洲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1270
第三编 对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1271
第一章 可变资本(无条文) 1271
第二章 公司账目 1271
第一节 会计文件 1271
第二节 适用于股票准许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别规定 1273
第三节 利润 1274
第四节 账目的公示 1275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制的公司 1275
第一节 通知与情况告知 1275
第二节 集团结算账目 1276
第三节 相互参股 1282
第四章 警告程序 1283
第五章 无效 1285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1285
第二节 跨国合并适用的特别规定 1290
第七章 清算 12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92
第二节 法院判决与裁定适用的规定 1294
第八章 作为指令(无条文) 1296
第九章 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1296
第四编 刑事规定 1297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共同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七章 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共同的犯罪行为 1298
第八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有关的规定(无条文) 1299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0
第一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0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1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1312
第一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与工厂店 1312
第一节 清仓处理 1312
第二节 摆摊销售 1313
第三节 季节性减价销售 1314
第四节 工厂店或工厂仓储销售 1315
第五节 制裁 1315
第二编 拍卖 1316
第一章 动产的任意拍卖 13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6
第一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1316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1325
第二节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在法国从事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自由 1329
第三节 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内有资质主持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人在法国开业 1329
第四节 经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认可的专家鉴定人 1330
第五节 其他规定 1331
第二章 其他拍卖 1331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1334
第四卷 价格自由与竞争自由 1336
第一编 价格自由(无条文) 1336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1336
第三编 经济集中 1338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与其他受到禁止的实践行为 1341
第一章 透明度 1343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343
第三章 其他受禁止的行为(无条文) 1344
第五编 调查权力 1345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1347
第一章 组织 1347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权限 1347
第三章 程序 1348
第四章 决定与申诉 1348
第七编 其他规定 1348
第五卷 商业票据及担保 1349
第一编 商业票据 1349
第二编 担保 1349
第一章 有关商事质权的一般规定 1349
第二章 质押物仓储库 1349
第一节 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1349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1351
第三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1352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1353
第五节 制裁 1353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1354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1354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1355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主及其配偶的保护 1356
第一节 关于财产不得扣押的申明 1356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1357
第一目 共同规定 1357
第二目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专门登记簿 1360
第七章 仓储融资质押 1362
第一节 登记手续 1362
第二节 变更手续 1363
第三节 登记的效力 1364
第四节 登记的注销 1364
第五节 法院书记员的义务 1364
第六节 救济途径 1365
第七节 其他规定 1365
第六卷 企业困境 1366
第一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1366
第一章 企业困境预防、特别委任与和解程序 1367
第一节 经认可的预防组织 1367
第二节 商事法院院长对企业困境的监测 1369
第三节 专门委任 1371
第六节 和解程序 1372
第五节 专门委托代理人、和解人与鉴定人的报酬 1378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1379
第二编 保护程序 1381
第一章 程序的开始 1381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1381
第二节 程序机关与监督人 1387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1389
第一节 保全措施 1389
第二节 企业的管理 1391
第三节 经营活动的继续 1392
第四节 债权申报 1395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1396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1397
第一节 债权审核与准许登记 1397
第一目 债权审核 1397
第二目 准许登记 1398
第三目 债权清册 1399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1400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00
第四节 有关公司的特别规定 1401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02
第六章 保护方案 1403
第一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起草 1403
第一目 大会的召集 1403
第二目 更换企业领导人 1404
第三目 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1404
第四目 公共债权的清偿 1405
第二节 确定保护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1408
第一目 保护方案的确定 1408
第二目 方案的执行 1409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1415
第七章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1418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14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9
第一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实行 1419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1421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的特别规定 1421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1423
第一章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与进行 1423
第一节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 1423
第一目 法院受理与判决 1423
第二目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1426
第二节 程序的进行 1427
第一目 管理人任务的变更 1427
第二目 观察期间的保全措施 1427
第三目 观察期内企业的转让 1427
第四目 观察期内企业继续经营活动 1427
第五目 观察期内薪金雇员的地位 1428
第六目 债权申报 1429
第七目 制定经济、社会与环保状况的概报表 1429
第八目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1429
第九目 债务人的配偶的权利 1429
第十目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29
第十一目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29
第十二目 重整方案草案 1430
第十三目 确定重整方案的判决 1431
第十四目 债权人委员会 1432
第十五目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1432
第十六目 企业部分或全部转让 1432
第十七目 程序的终结 1433
第四编 司法清算与职业的恢复 1434
序章 司法清算的开始与进行 1434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决 1435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1435
第二节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 1436
第三节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1436
第四节 保全措施 1437
第五节 经营活动的维持 1437
第六节 原已中断的诉讼与正在进行中的清偿顺位程序 1438
第七节 债权申报 1438
第八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1439
第九节 配偶的权利 1439
第十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39
第十一节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40
第十二节 其他规定 1440
第二章 资产的变现 1442
第一节 企业的转让 1442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1447
第一目 不动产的变卖 1447
第二目 其他财产的买卖 1452
第三节 共同规定 1453
第三章 负债的清理 1453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1453
第二节 清算活动的终结 1457
第四章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 1459
第五章 恢复职业 1459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1463
第一章 因资产不足的责任 1463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1464
第三章 个人破产与其他禁止性措施 1464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与其他犯罪 1465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1466
第一章 救济途径 1466
第二章 其他规定 1468
第三章 诉讼费用 1469
第一节 由国库负担的特定诉讼费用 1469
第二节 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1469
第一目 司法管理人的报酬 1469
第二目 方案执行监察人的报酬 1473
第三目 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1474
第四目 有关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的共同规定 1478
第五目 按照第1643-9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的代理人 1479
第三节 对旨在不涉及金钱数目的案卷的补偿费 1480
第七卷 商事法院与商事组织 1481
第一编 工商会的组织系统 1481
第一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1481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管理 1481
第三章 工商会成员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1481
第二编 商事法院 1482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设置与管辖权限 14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82
第二节 管辖 1482
第三节 商事法院全国理事会 1483
第二章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1485
第一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1485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就职 1486
第三章 商事法官的选举 1489
第一节 选举人资格 1489
第二节 投票与选举 1490
第一目 候选人资格与投票前的活动 1490
第二目 通信投票 1491
第三目 网上投票 1491
第四目 公布选举结果以及商事法官选举的争议 1491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1492
第一节 全国纪律委员会 1492
第二节 纪律惩戒程序 1493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1496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1496
第一章 机构与任务 149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96
第二节 商事法院辖区的变动 1498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全国理事会 1499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及其他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条件 1499
第一节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的条件 1499
第一目 资质条件 1499
第二目 任命 1504
第三目 就职与荣誉称号 1507
第二节 某些商事法院书记员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执业条件 1508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继续职业培训 1508
第三章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条件 1509
第一节 巡视与纪律 1509
第一目 巡视 1509
第二目 纪律 1510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形式 1512
第一目 有关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1512
第二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民事合伙适用的规定 1523
第三目 适用于(商事法院书记员)“自由执业公司”的规定 1531
第四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隐名合伙适用的规定 1534
第五目 薪金雇员 1535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1535
第四节 因新的行政区划或司法管辖区划引起的商事法院辖区范围的变动 1535
第五节 为第三人利益持有的资金的专项账目 1537
第五编 商事组织 1538
第六编 民生利益市场 1538
第八卷 几种有专门规范的职业 1539
第一编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与企业诊断鉴定人 1539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1539
第一章 会计监察人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1539
第一节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 1539
第一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组织 1539
第二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运作 1542
第三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与外国同行的关系 1548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监督与巡查 1550
第三节 行业组织 1552
第一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与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 1552
第二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1555
第三目 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1558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1562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1562
第一目 登记 1562
第二目 纪律 1572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性 1579
第三节 民事责任 1582
第四节 会计监察人公司 1582
第一目 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1582
第二目 适用于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1588
第三目 适用于其他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1592
第四目 适用于隐名合伙的规定 1594
第五目 会计监察人自由职业金融参股公司 1594
第三章 法定监督任务的执行 1594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职 1594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1596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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