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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丛书 刑法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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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兴良主编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1997
  • ISBN:
  • 页数:0 页
图书介绍:
《97刑法丛书 刑法疏议》目录

代序 嬗变与递进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 1

一、1979年刑法:发展完善 1

(一)1979年刑法总则的修订补充 3

(二)1979年刑法分则的修订补充 5

二、1997年刑法:孕育诞生 17

(一)刑法修订的研究准备阶段(1983年9月至1988年2月) 17

(二)刑法修订的全面实施阶段(1988年2月至1993年3月) 18

(三)刑法修订的最后突破阶段(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 22

三、修订前后的刑法:宏观比较 24

(一)统一性 26

(二)连续性 28

(三)明确性 30

四、修订前后的刑法:总则比较 32

(一)基本原则 32

(二)普遍管辖 35

(三)精神病人 36

(四)正当防卫 38

(五)主犯处罚 39

(六)单位犯罪 41

(七)刑罚种类 43

(八)特殊减轻 45

(九)量刑制度 45

(十)行刑制度 46

五、修订前后的刑法:分则比较 46

(一)分则体例 46

(二)国事犯罪 49

(三)国际犯罪 50

(四)证券犯罪 54

(五)竞业犯罪 57

(六)电脑犯罪 59

(七)黑社会犯罪 61

(八)卫生犯罪 62

(九)业务犯罪 64

(十)军事犯罪 65

刑法 67

第一编 总则 69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70

第一条 刑法制定根据 70

第二条 刑法任务 72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73

第四条 罪刑平等原则 75

第五条 罪刑均衡原则 76

第六条 刑法属地管辖 78

第七条 刑法属人管辖 80

第八条 刑法保护管辖 81

第九条 刑法普遍管辖 82

第十条 刑法域外管辖的特别规定 83

第十一条 刑法属地管辖的特别规定 84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85

第二章 犯罪 8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87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88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89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91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92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93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94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96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97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9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0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01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02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0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06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106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07

第二十七条 从犯 109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110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111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12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定罪 114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16

第三章 刑罚 11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19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分 119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120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 121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22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 123

第三十七条 非刑处置 124

第二节 管制 126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 127

第三十九条 管制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128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130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计算与折抵 130

第三节 拘役 131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132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132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13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34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135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135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136

第五节 死刑 137

第四十八条 死刑适用对象、死刑缓期执行以及核准程序 138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140

第五十条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142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的计算 144

第六节 罚金 145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裁量 146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14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149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49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51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51

第五十七条 死刑、无期徒刑犯的剥夺政治权利 153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规定 15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155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155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57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选用 158

第一节 量刑 158

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 159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161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162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164

第二节 累犯 165

第六十五条 普通累犯 166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168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168

第六十七条 自首 169

第六十八条 立功 170

第四节 数罪并罚 171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172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174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174

第五节 缓刑 175

第七十二条 缓刑 176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 177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178

第七十五条 缓刑执行的规定 179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 180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181

第六节 减刑 182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 183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184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185

第七节 假释 186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187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188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188

第八十四条 假释执行规定 189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期满 190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190

第八节 时效 192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193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 194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时效中断 19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97

第九十条 刑法的变通适用 197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 198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199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 200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 201

第九十五条 重伤 202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 203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 204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 20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205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 206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206

第二编 分则 20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210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211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 212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 213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15

第一百零六条 里外勾结处罚的规定 216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217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218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219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220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 22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22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死刑规定 22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2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犯) 22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与过失犯) 227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229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 229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犯) 23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实害犯与过失犯) 23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23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23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23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危害航空安全罪 23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通讯设施罪、过失破坏通设施罪 236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237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 2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40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罪 24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未及时报告罪 24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罪 244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飞行事故罪 245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47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248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24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罪 251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5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罪 253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事故罪 25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不整改罪 2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5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58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59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26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26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26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6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265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 267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68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70

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条适用原则 271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 272

第二节 走私罪 272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贵重金属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 273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277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278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变相走私 280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 282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283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罪 28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286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 287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报出资或抽逃出资罪 288

第一百六十条 虚报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 28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2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财产或者末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 291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 29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 294

第一百六十五条 竞业经营罪 295

第一百六十六条 背信经营罪 296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9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重大亏损罪 29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 30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03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30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调换伪造的货币罪 30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 307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30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309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资金罪 310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31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1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 31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315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罪 316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318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市场罪 31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侵占的照应性规定 321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照应性规定 322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照应性规定 32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 323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326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 327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罪 328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33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33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33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334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335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金融票据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罪 3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34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341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343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344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347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 34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48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349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351

第二百零三条 妨害追缴欠税款罪 352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354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罪 356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 360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61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收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61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高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罪 363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行为之处理 36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 36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 36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6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367

第二百一十四条 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68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 36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37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37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7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37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 37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376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77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379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罪 380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382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38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3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38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8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失实证明文件罪 389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 391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 39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 39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395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396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397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重伤罪 398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 39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400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40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勒赎罪、绑架罪、偷盗婴幼儿罪 404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407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10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11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412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41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415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41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逼证罪 41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指使、殴打或体罚被监管人罪 418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20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 421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22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罪 423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2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侮害罪 42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殴打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26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427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2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429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430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431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432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43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434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434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436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接、复制电信设备、设施行为之处理 437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43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43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439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44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侵占遗忘物罪、侵占埋藏物罪 441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务侵占罪 443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单位资金罪 445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社会援救款物罪 446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44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44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449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51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51

第二百七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阻碍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罪、阻碍履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责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 452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455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 45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457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物品罪 459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保密物品罪 460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462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63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63

第二百八十六条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 464

第二百八十七条 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466

第二百八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通讯罪 467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之处理 468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69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470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47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472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到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473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476

第二百九十六条 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 476

第二百九十七条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478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479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480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死罪 480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罪 482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483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483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48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86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486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 487

第三百零七条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489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490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49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罪、包庇罪 491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的情况、证据罪 492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罪、转移赃物罪、购赃罪、销赃罪 49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95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496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497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在押犯罪 498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劫狱罪 49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50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01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 503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504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05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50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0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508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509

第三百二十五条 向外国人私自出售或赠送珍贵文物罪 512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514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或私赠馆藏文物罪 515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17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盗取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 51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520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 521

第三百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23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罪 524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 525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背操作规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罪 52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责任事故罪 528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 530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53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33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罪 534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境外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37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540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543

第三百四十三条 无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罪、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 54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546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547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 549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50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 551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554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56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559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61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 563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564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566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568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之再犯 569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概念和数量计算原则 57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73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57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580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罪、嫖宿幼女罪 582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之规定 583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人员包庇卖淫、嫖娼的规定 584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85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86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9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59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 593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59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97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597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99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601

第三百七十一条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602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604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605

第三百七十四条 徇私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606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服装、标志罪 607

第三百七十六条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 609

第三百七十七条 向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 611

第三百七十八条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 612

第三百七十九条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613

第三百八十条 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1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拒绝军事征用罪 61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616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616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620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622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626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632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634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罪 635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637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640

第三百九十一条 向单位行贿罪 641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64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643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的特别规定 644

第三百九十五条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 644

第三百九十六条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罪 647

第九章 滨职罪 649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64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54

第三百九十九条 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 657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犯罪、失职致使在押犯脱逃罪 660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 661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不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罪 663

第四百零三条 徇私批准或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强令批准或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 664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不征或少征税款罪 666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67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669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669

第四百零八条 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671

第四百零九条 失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罪 672

第四百一十条 徇私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73

第四百一十一条 徇私放纵走私罪 674

第四百一十二条 徇私伪造进出口商检结果罪、进出口商检失职罪 67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徇私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676

第四百一十四条 徇私不履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罪 677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入境证件罪、私放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678

第四百一十六条 拒不履行解救妇女、儿童职责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 680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 681

第四百一十八条 徇私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682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罪 68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685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职责罪的概念 686

第四百二十一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 686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687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敌人罪 688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临阵脱逃罪 689

第四百二十五条 军人擅离职守罪、军人玩忽职守罪 690

第四百二十六条 军人阻碍执行职务罪 69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活动罪 692

第四百二十八条 作战消极罪 693

第四百二十九条 友邻部队处境危急不予救援罪 694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694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95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697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697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698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699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699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罪 700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 701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70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70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703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704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704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705

第四百四十五条 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 70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残害无辜居民罪、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707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708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708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709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 710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710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附则) 712

代跋 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 716

一、前记 716

二、法解释:历史命运 718

三、法解释:本体论考察 723

四、法解释:方法论考察 728

五、法解释:中国命运 733

六、后记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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