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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目录
标签:票据法 票据

绪论 1

一 票据 1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 1

第二节 票据之效用 9

第三节 票据之沿革 14

第四节 票据之学说 24

二 票据法 44

第一节 票据法之意义 45

第二节 票据法之编制 46

第三节 票据法之法系 50

第四节 票据法之统一 57

本论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 62

第二节 票据之责任 65

第三节 票据之事项 73

第四节 票据之抗辩 76

第五节 票据之强力 85

第六节 票据之伪造 87

第七节 票据之变造 92

第八节 票据之涂销 96

第九节 票据之毁损 98

第十节 票据之丧失 99

第十一节 票据权利之行使 101

第十二节 票据之时效 103

第十三节 票据之利得偿还 107

第十四节 票据之黏单 118

第十五节 票据之预约 120

第十六节 票据之原因 122

第十七节 票据之资金 124

第十八节 票据之效力 129

第二章 汇票 131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32

第一款 汇票之事项 134

第一项 表明其为汇票之文字 134

第二项 一定之金额 136

第三项 付款人之姓名或商号 140

第四项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 143

第五项 无条件支付之委托 147

第六项 发票地及发票年月日 147

第七项 付款地 149

第八项 到期日 150

第九项 发票人之签名 151

第二款 担当付款人 153

第三款 预备付款人 154

第四款 发票之效力 155

第五款 空白票据 157

第二节 背书 158

第一款 背书之禁止 159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 163

第一项 记名背书 164

第二项 空白背书 165

第三项 还原背书 169

第四项 要件外之记载 172

第五项 一部背书 174

第三款 背书之连续 175

第四款 背书之效力 177

第五款 取款委任背书 178

第六款 隐取款委任背书 181

第七款 到期后背书 182

第八款 质权背书 185

第三节 承兑 188

第一款 承兑之提示 191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 193

第三款 不单纯承兑 194

第四款 承兑之延期 199

第五款 要件外之记载 200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 201

第七款 承兑之责任 202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07

第一款 参加承兑人 212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 216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 218

第五节 保证 220

第一款 保证之当事人 223

第二款 隐票据保证 224

第三款 保证之方式 224

第四款 保证人之责任 226

第五款 保证人之权利 228

第六节 到期日 230

第七节 付款 234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234

第二款 付款之时期 235

第三款一部之付款 238

第四款 付款之条件 238

第五款 付款之标的 239

第六款 金额之提存 241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42

第一款 参加付款与第三人清偿之区别 244

第二款 一部之参加付款 246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拒绝 246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提示 247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顺序 248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条件 249

第七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 251

第九节 追索权 253

第一款 追索权之当事人 256

第二款 追索之条件 257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免除 263

第四款 偿还义务人之责任 265

第五款 偿还之金额 266

第六款 偿还之条件 269

第七款 还原汇票之发行 271

第八款 追索权利之丧失 273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75

第一款 拒绝证书之作成人 277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方式 277

第十一节 复本 282

第一款 复本发行之请求 283

第二款 复本之方式 286

第三款 复本之效力 287

第四款 复本之承兑 288

第五款 复本之效用 290

第十二节 誊本 291

第一款 誊本之性质 291

第二款 誊本之方式 292

第三章 本票 294

第一节 发票 296

第一款 本票之要件 296

第二款 发票人之责任 298

第二节 本票与汇票之异同 300

第一款 本票与汇票之异点 300

第二款 本票与汇票之同点 301

第四章 支票 304

第一节 发票 305

第一款 支票之要伴 306

第二款 发票人之责任 310

第三款 执票人之权利 311

第二节 付款人之责任 314

第一款 保付之支票 314

第二款 平行线支票 316

第三节 发票之制裁 320

第四节 支票与汇票之异点 323

第五章 结论(对于本法之疑点) 332

一 住所与住址 332

二 支票对于第九十四条之准用 334

三 一部之付款 336

四 第九十六条之背书人 338

附录 票据法施行法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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