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条文案一览 总则编 7
第一编 总则 7
第一章 通则 7
第二章 权利的主体 8
第一节 人 8
第一款 权利能力 8
第二款 意思能力 9
第三款 行为能力 10
第一目 未成年 10
第二目 监护 12
第三目 保佐 13
第四目 辅助 15
第五目 判决保护制度的相互关系 17
第六目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的保护 17
第四款 意思表示的受领能力 18
第二节 法人 19
第三章 权利的客体 23
第一节 总则 23
第二节 物的分类 23
第四章 权利的变动 24
第一节 总则 24
第二节 法律行为 24
第一款 总则 24
第二款 意思表示 25
第三款 代理 29
第一目 有权代理 29
第二目 无权代理 33
第三目 表见代理等 35
第四款 无效及撤销 36
第一目 无效 36
第二目 撤销 37
第五款 条件及期限 39
第一目 条件 39
第二目 期限 41
第三节 时效 42
第五章 权利的实现 47
附表 定义用语一览 49
附论(总则编以外)“第三编 债权:第三章 无因管理等:第二节 法定财产管理”的新增以及“法令通则法”的制定提案 51
第三编 债权 52
第三章 无因管理等 52
第一节 无因管理 52
第二节 法定财产管理 52
法令通则法 55
第一章 总则 55
第二章 法令的公布及施行 55
第三章 习惯法 56
第四章 住所 56
第五章 期间的计算 56
第六章 通过公示传达 58
第一节 行政程序中的公示送达 58
第二节 基于公示的意思表示 59
第二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条文案对照表 总则编 63
第一编 总则 63
第一章 通则 63
第二章 权利的主体 64
第一节 人 64
第一款 权利能力 64
第二款 意思能力 66
第三款 行为能力 68
第一目 未成年 68
第二目 监护 71
第三目 保佐 73
第四目 辅助 77
第五目 判决保护制度的相互关系 81
第六目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的保护 82
第四款 意思表示的受领能力 84
第二节 法人 84
第三章 权利的客体 96
第一节 总则 96
第二节 物的分类 97
第四章 权利的变动 98
第一节 总则 98
第二节 法律行为 98
第一款 总则 98
第二款 意思表示 99
第三款 代理 106
第一目 有权代理 106
第二目 无权代理 112
第三目 表见代理等 115
第四款 无效及撤销 117
第一目 无效 117
第二目 撤销 118
第五款 条件及期限 121
第一目 条件 121
第二目 期限 124
第三节 时效 125
第五章 权利的实现 134
附论(总则编以外)“第三编 债权:第三章 无因管理等:第二节 法定财产管理”的新增 135
第三编 债权 135
第三章 无因管理等 135
第一节 无因管理 135
第二节 法定财产管理 135
“法令通则法”的制定提案 140
法令通则法 140
第一章 总则 140
第二章 法令的公布及施行 140
第三章 习惯法 141
第四章 住所 141
第五章 期间的计算 142
第六章 通过公示传达 144
第一节 行政程序中的公示送达 144
第二节 基于公示的意思表示 145
第三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制定的基本方针 149
第一章 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 149
一、导论 149
二、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为国民而进行民法修改” 149
三、民法典的现代化——判例法之可视化 151
四、回归民法典作为私法综合法典的属性——导入准据规定 152
五、民法典之构成 153
六、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的修改 157
七、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民法修正 159
第二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基本框架 167
一、力争成为利于国民的民法典 167
二、法典构成应有之义 167
三、规范内容之构成与条文规定之方法 172
四、民法、商法、消费者法之关系 182
五、现有立法技术规则之审视 185
第三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公布之前的历程 189
一、民法修正作业之开端 189
二、日本私法学会草案的提出 190
三、法曹提交案之公布 191
四、“国民有志案”之公布 191
五、本民法修正案的公布 195
第四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条文案修正理由 总则编 199
第一编 总则 199
序章 总则编的构成 199
一、本民法修正案与现行民法典的体系比较 199
二、本民法修正案中重大修改 202
第一章 通则 204
【前注】 204
【条文案】 205
【修正理由】 206
一、法典最开头的“新”第1条和“新”第2条 206
二、人格权不可侵之规定 208
三、“新”第3条诚实信用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11
四、本民法修正案中未规定的一般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与“权利失效原则” 214
第二章 权利的主体 217
【前注】 217
一、第二章“权利的主体”的基本构造 217
二、“权利能力”规定的集约、整序 217
三、关于商人、消费者、事业者等的概念——“人的属性”不作规定 217
第一节 人 219
【前注】 219
一、第一节“人”的基本构造 219
二、关于条文内容的规则性和整序——迈向“使国民通俗易懂的民法典”的道路 220
第一款 权利能力 221
【条文案】 221
【修正理由】 222
一、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 222
二、权利能力的“始期”和“终期” 223
三、胎儿的处理 223
四、删除“外国人权利能力”的规定——明治时期排外主义的《民法》第3条第2款 225
五、“推定同时死亡”的规定 226
六、宣告失踪的判决 227
七、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229
八、“善意”等定义的规定 235
第二款 意思能力 235
【前注】 235
一、新设“意思能力”的规定——摆脱恶劣的省略主义 235
二、“意思能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236
三、欠缺意思能力的效果——从“无效”到“可撤销” 238
【条文案】 239
【修正理由】 240
一、撤销权人 240
二、撤销权者的限定和能够对抗“撤销”的范围——导入类似“原因自由行为”的观点 240
三、“意思表示”的撤销与“法律行为”的撤销 240
四、意思能力欠缺者的相对人的催告权等 241
第三款 行为能力 242
【前注】 242
一、行为能力的体系性位置 242
二、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化 243
三、要件、效果的一体化规定 244
四、“同意权”和“代理权”的并置 245
五、撤销权人的明示 246
六、判决的非裁量性的明示——从“可以判决”到“应当判决”“须判决” 246
七、正常化社会的扩张与差异化 248
八、用词调整 248
九、未来的课题——民法如何反映障碍者权利公约 249
第一目 未成年 250
【条文案】 250
【修正理由】 252
一、导论——基本方针 252
二、成年年龄 252
三、撤销权与代理权 256
四、未成年人单独可行的法律行为的规定的整理 256
五、成年拟制 258
六、关于“未成年”的各种提案 260
第二目 监护 263
【条文案】 263
【修正理由】 265
一、导论 265
二、监护规定的修正之处 265
三、零散规定的合理化和简明化 268
第三目 保佐 268
【条文案】 268
【修正理由】 270
一、导论 270
二、保佐规定的修正之处 270
第四目 辅助 274
【条文案】 274
【修正理由】 276
一、导论 276
二、辅助规定的修正之处 277
第五目 判决保护制度的相互关系 278
【条文案】 278
【修正理由】 278
第六目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的保护 278
【条文案】 278
【修正理由】 279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的催告权 279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欺诈手段 280
第四款 意思表示的受领能力 280
【条文案】 280
【修正理由】 281
一、意思表示的受领能力的法体系定位——能力规定的一览性 281
二、“意思表示”相关规定的纯化 281
第二节 法人 282
【前注】 282
一、关于法人制度,恢复民法典作为“私法一般法”的属性 282
二、法人制度的基本框架 283
三、民法的法人规定与一般法人法、公司法的关系 284
四、从章到节——“法人制度”的定位 284
五、法人的目的的范围与交易安全 284
【条文案】 286
【修正理由】 290
一、何谓法人 290
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二分论残渣的剔除 290
三、法人的设立 291
四、法人的组织与“法人的能力” 291
五、法人的消灭 292
六、法人登记 292
七、外国法人 293
第三章 权利的客体 297
【前注】 297
一、民法总则中设置“物”的规定的经过 297
二、从第四章“物”到“新”第三章“权利的客体” 298
三、无体物与权利的客体 298
四、概括性财产、金钱性价值的规定 299
五、法国民法的动向 299
第一节 总则 299
【条文案】 299
【修正理由】 300
一、作为总则性规定的“权利的客体”的条文引进 300
二、“物”的概念 301
第二节 物的分类 301
【条文案】 301
【修正理由】 303
一、动产、不动产 303
二、主物、从物 303
三、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304
四、非有体物之准用 304
第四章 权利的变动 305
【前注】 305
第一节 总则 305
【条文案】 305
【修正理由】 305
第二节 法律行为 306
第一款 总则 306
【条文案】 306
【修正理由】 307
一、法律行为的开头规定 307
二、公序良俗、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 307
三、与任意性规定不同的习惯 309
四、本民法修正案未采纳的有关法律行为的修正提议 311
第二款 意思表示 316
【前注】 316
一、第二款“意思表示”的构成 316
二、意思表示的体系论——“无效、撤销‘原因’的认定基准”的提出 317
三、撤销权人之明示 317
【条文案】 317
【修正理由】 321
一、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第二款“意思表示”的开头规定 321
二、真意保留 324
三、虚假表示 325
四、错误 326
五、不实表示与不提供信息 332
六、欺诈 333
七、胁迫 334
八、意思表示的基础理论——“无效、撤销”的理论 335
九、善意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保护规定的统合 337
十、关于双重效等 341
十一、外观法理 342
十二、本民法修正案中未规定的“复合性撤销权”——因复合性瑕疵而撤销意思表示 345
第三款 代理 347
【前注】 347
一、代理制度的基本构造 347
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顺序 349
三、用语的统一 349
第一目 有权代理 349
【条文案】 349
【修正理由】 354
一、有权代理的整体构造 354
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354
三、代理权的范围 356
四、代理行为的要件及效果 357
五、未表明是为本人而为的意思表示 359
六、自我合同、双方代理以及利益相反行为 360
七、代理人的行为能力等 361
八、与代理人相关的事由的效力 365
九、复代理 368
十、代理权的消灭 373
十一、商行为的代理 374
第二目 无权代理 374
【前注】 374
一、导论——无权代理的定位 374
二、是“合同”的无权代理还是一般“意思表示”的无权代理 374
三、合同的无权代理——民法的无序规定方法的整序 375
四、单独行为的无权代理——民法的无序规定方法的整序 375
【条文案】 375
【修正理由】 377
一、因无权代理而不发生法律效果 377
二、从本人的立场看合同的无权代理 380
三、从相对人的立场看合同的无权代理 381
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382
五、单独行为的无权代理 385
第三目 表见代理等 387
【前注】 387
一、新设表见代理一目 387
二、三种表见代理中保护程度的差异 390
三、从“第三人”到“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392
【条文案】 392
【修正理由】 394
一、由越权行为引发的表见代理 394
二、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395
三、通过代理权授予表示进行的表见代理等 396
四、表见代理规定的重叠适用 403
五、名义借贷人的责任 404
第四款 无效及撤销 406
【前注】 406
一、规定的分节化 406
二、无效的基本构造 406
三、撤销的基本构造 406
第一目 无效 406
【条文案】 406
【修正理由】 407
一、法律行为的无效 407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409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追认 410
第二目 撤销 411
【条文案】 411
【修正理由】 414
一、撤销的开头规定 414
二、追认致使撤销权消灭 417
三、撤销权的消灭事由 418
四、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420
第五款 条件及期限 423
【前注】 423
第一目 条件 423
【条文案】 423
【修正理由】 425
一、条件的开头规定 425
二、附条件权利的处理 426
三、条件的“视为成就、不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条款的新设 427
四、附特殊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429
第二目 期限 431
【条文案】 431
【修正理由】 432
一、期限的开头规定 432
二、期限利益及其放弃和丧失 433
第三节 时效 434
【前注】 434
一、本民法修正案的时效制度特色 434
二、时效制度的再构成——概况 436
【条文案】 438
【修正理由】 443
一、时效的一般原则 443
二、取得时效 445
三、消灭时效 449
四、有关时效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455
五、从“时效的停止”到“时效完成的推迟” 457
六、“时效中断”的再构成——“时效援用的限制”与“时效的再次进行与权利的承认” 458
七、未被采纳的时效修改建议案 467
第五章 权利的实现 471
【前注】 471
【条文案】 471
【修正理由】 472
一、规定的整体构造及与现行民法的关联 472
二、因任意履行导致的权利和请求权消灭 472
三、履行的强制 474
四、禁止自力救济规定的新增 475
五、形成权的规定 476
第六章 “附表 定义用语一览”的新增 477
【前注】 477
附表 定义用语一览 478
附论 日本民法典修正条文案及修正理由 480
第一章 序论:伴随民法总则编修正的法律修正——债权编的修正以及“法令通则法”的制定 480
一、导论 480
二、“不在者的财产管理”的修正提案 480
三、“法令通则法”的制定提案 481
第二章 债权编“第三章 无因管理等:第二节 法定财产管理”的新增 483
【前注】 483
一、现行民法“不在者的财产管理”制度的问题及其无因管理的属性 483
二、不在者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无因管理的关联性与差异性——一章中两节构成的背景 484
三、在哪里规定不在者财产管理的核心规范——民法典还是家事程序法 485
四、不在者财产管理的三阶段构造——法定管理人与受托管理人 487
五、明确“判决”性 488
【条文案】 489
第三编 债权 第三章 无因管理等 第二节 法定财产管理 489
【修正理由】 492
一、导论 492
二、管理人及家庭法院的参与 493
三、法定管理人的选任及其权限 494
四、受托管理人与法定管理人的财产管理 495
五、财产目录的制作义务 496
六、受托管理人和法定管理人的担保提供及报酬 497
第三章 “法令通则法”的制定提案 499
【前注】 499
一、“法令通则法”的制定目的 499
二、“法令”的公布与实施 499
三、《法律适用通则法》与国际私法的纯化 502
四、删除部分现行民法规定——“住所”“基于公示的意思表示”“期间的计算” 504
【条文案】 505
法令通则法 505
第一章 总则 505
第二章 法令的公布及施行 506
第三章 习惯法 506
第四章 住所 506
第五章 期间的计算 507
第六章 通过公示传达 508
第一节 行政程序中的公示送达 508
第二节 基于公示的意思表示 509
【修正理由】 509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509
二、关于第二章“法令的公布及施行” 510
三、关于第三章“习惯法” 514
四、关于第四章“住所” 515
五、关于第五章“期间的计算” 516
六、关于第六章“通过公示传达”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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