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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详解
继承法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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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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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崔清兰,康靖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群众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0
  • ISBN:750140514X
  • 页数:343 页
图书介绍:
《继承法案例详解》目录

一、总则部分 1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

财产所有人健在,其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继承 2

遗产所有权的取得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4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以死亡的先后顺序继承 5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平均继承他们的遗产 7

失踪人的财产在依法宣告其死亡后才能开始继承 9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继承 11

个人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续承包 12

继承开始后,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13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也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14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16

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将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 18

继承人遗弃生母的将被剥夺对遗产的继承权 21

伪造遗嘱企图独霸遗产的将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 23

继承人篡改遗嘱的将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 25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为二年和二十年 27

二、法定继承部分 29

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 29

出嫁的女儿与在家的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 31

排斥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继承权的继承必须依法纠正 32

任何人不得以权势剥夺妇女的合法继承权 35

继父母与继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7

配偶与养女、继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9

生父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同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1

法律保护再婚夫妇和再婚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43

再婚夫妇与不同父母的子女之间有多层次的继承关系 44

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47

同父异母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49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51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54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本着互 57

谅互让的精神可以不均等地继承遗产 57

法律保护养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60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合法继承权 62

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64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66

不能因为继子继承了生父的遗产就剥夺其在继 68

父家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68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71

被继承人病危时所立的嗣子没有遗产继承权 72

确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孙子女视为养子女的可列 74

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74

法律保护兄妹间的合法继承权 76

养妹与胞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78

娘家弟弟可以继承姐姐的遗产 79

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80

法律保护随母改嫁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82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女有代位继承权,养女 83

之女又被他人收为养女的无代位继承权 83

法律保护代位继承中的转继承的权利 86

法律保护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合法权利 89

已被他人收为养子的不能代位继承生祖父母的 91

遗产,但对生祖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91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94

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的法律保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丧偶儿媳的合法继承权 99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00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03

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105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108

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不同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11

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出嫁女儿不仅有继承权,还可以多分得遗产 113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祖母可以分得孙儿的适当遗产 115

长期受哥哥供养的胞妹,可以分得哥哥的适当的遗产 116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117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助较多的人所得适当遗产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 119

处理遗产继承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 123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部分 123

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123

法律保护公民所立有效遗嘱的执行 124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127

公民可以立遗嘱确定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129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30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不是法定继承人的亲友 131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33

欠集体债务的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了个人全部财产,其债务由遗嘱继承人承担 136

遗嘱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138

父亲立遗嘱不能处分属于父子共有的财产 14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142

无见证人见证的代书遗嘱应视为无效 144

不是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45

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147

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48

遗嘱不能取消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150

遗嘱在给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之后,可以将其余遗产赠与他人 154

遗嘱人可以变更遗嘱中确定的遗赠,但不能要回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物 156

同一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57

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159

通过公证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原立公证遗嘱 161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其他人无权变更或转订 163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 165

务的,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165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68

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70

伪造遗嘱是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174

遗嘱继承人篡改遗嘱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175

四、遗产的处理部分 178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组织不通知继承人就将遗产收归国有是违法行为 178

遗产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181

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183

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 185

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的,其子女可以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188

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其继承权可以转移给他的配偶与儿子 190

转继承是对合法继承人的继承 191

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不容侵犯 193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194

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196

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由一方作主处分 197

分割遗产时应划清夫妻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界限 199

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应先确定遗产范围 200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析出他人财产后处理继承 204

处理遗产应先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不属于遗产的部分 206

家长一人擅自出卖家庭共有财产是侵犯他人继承权的行为 208

遗产在合伙经营企业之中的应先将他人财产分出再继承 210

遗嘱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212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213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15

分割遗产要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 219

未给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继承协议不能成立 220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23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法处理 225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全部遗产 227

寡妇改嫁有权处分她所继承的遗产 229

寡妇带产改嫁受法律保护 231

寡妇带产改嫁只能带属于她个人的财产 233

公民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 236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37

遗赠人无故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39

扶养人无故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不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不能要求补偿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40

无人继承的遗产应收归国家所有 241

有人继承的遗产不能收归集体所有 244

遗产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46

应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领受人按所得遗产的比例清偿 247

有遗嘱?继承又有遗赠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债务 247

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不能再作为遗产处理 249

生前赠与他人的财物不能再做为遗产重新追回分割 250

五、附则部分 251

去台人员或者台胞对大陆的遗产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251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255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遗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258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批复及判例 262

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262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 263

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263

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264

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265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 266

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266

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 267

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267

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269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270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271

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 272

华枝熙等与华宁熙等遗产继承案 274

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 279

附录二 法律文件 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8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 2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8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3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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