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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违纪违法案件定性处理大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违纪违法案件定性处理大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违纪违法案件定性处理大全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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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徐连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3
  • ISBN:7562010587
  • 页数:939 页
图书介绍:本书内容包括:违纪定性、犯罪定性、党纪案件处理概念与原理、案件处理原则、对犯罪的处理等27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违纪违法案件定性处理大全》目录

第一部分 违纪定性 1

一、违反党纪 1

目 录 1

八、大头小尾 2

十三、套汇 2

十二、逃汇 2

十一、索贿 2

十、缺号漏帐 2

九、隐匿凭证 2

七、以多报少 2

六、以少报多 2

五、窃取现金 2

四、虚报坏帐 2

三、侵吞不报 2

二、盗用支票 2

十九、以“内联”为名变相买卖外汇 3

十八、外汇方面扰乱金融 3

十七、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 3

十五、叛党行为 3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汇和外汇帐户 3

十六、在党内进行分裂活动 3

二十三、投机倒把分子 4

二十五、投机违法行为人 4

二十四、投机倒把嫌疑人 4

二十六、投机倒把情节严重 4

二十二、上宽下严 4

二十一、漏税 4

二十、欠税 4

二十七、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 5

二十八、单位投机违法 5

二十九、城乡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违章 5

行为 5

三十、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 5

三十一、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5

三十二、坐地分赃 5

三十三、买空卖空 5

资、物品 6

四十二、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 6

四十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 6

批件、执照 6

四十三、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其 6

他手段骗买骗卖 6

三十七、牟取暴利 6

三十九、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 6

三十八、禁止上市的物品 6

三十六、无照经营 6

三十五、非法经营 6

三十四、以次顶好、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短尺少秤 6

四十、就地转手倒卖 6

四十四、倒卖国库券 7

四十五、黑市交易 7

四十六、经销伪劣商品 7

四十七、不正当竞争 7

四十八、虚假广告 7

四十九、违反政策农转非 7

五十三、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务拨款或者 8

补贴的行为 8

五十四、收授“回扣”、“佣金”、“馈赠” 8

五十一、宽大无边 8

五十、滥发奖金、实物、补贴 8

五十二、以权代法 8

五十五、舞弊标准 9

五十六、违纪性舞弊 9

五十七、违法性舞弊 9

五十八、窃取现金的舞弊 9

五十九、窃取财产的舞弊 9

六十六、白条 10

七十一、小仓库 10

七十、粉饰 10

六十九、现金超限 10

六十八、书写错误 10

六十七、无证记帐 10

六十二、小金库 10

六十五、计算错误 10

六十四、重帐错误 10

六十三、白发票 10

六十一、帐外资财 10

六十、空头支票 10

八十、虚设帐户 11

八十一、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的违纪行为 11

七十九、伪造凭证 11

七十八、坐支现金 11

八十二、涨价、加价收入处理中的违纪行为 11

八十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 11

七十二、白条抵库 11

七十六、篡改凭证 11

七十五、违章报销 11

七十四、套购 11

七十三、漏帐错误 11

七十七、错弊 11

九十、出卖公房的使用权 12

九十六、强迫命令 12

九十四、关门主义 12

九十三、个人主义 12

九十二、自由主义 12

九十一、转让公房的承租权 12

九十五、极端民主化 12

八十九、泄密 12

八十八、变相涨价 12

八十七、哄抬物价 12

八十六、变相报销 12

八十五、变相降价 12

八十四、随意提价 12

一百零四、违禁物品 13

一百零三、公安队伍的行业不正之风 13

一百零二、损公肥私 13

一百零一、假公济私 13

一百、关系网 13

九十九、庸俗关系学 13

九十八、特权 13

九十七、特殊化 13

一百零五、特别重大事故 14

一百零六、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不正当收入 14

一百零七、派别和阴谋活动 14

一百零八、违犯党的组织原则 14

一百一十八、用人上的本位主义 15

一百一十七、家长作风 15

一百一十六、一言堂 15

一百一十四、小团体主义 15

一百一十五、个人专断 15

一百一十二、分裂主义 15

一百一十一、宗派主义 15

一百一十、地方主义 15

一百零九、小集团活动 15

一百一十三、山头主义 15

一百一十九、命令主义 16

一百二十、本位主义 16

一百二十一、伪证行为 16

一百二十二、包庇袒护犯罪 16

一百二十三、渎职 16

一百二十四、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 17

一百三十、诱奸 18

一百三十四、腐化 18

一百三十三、虐待 18

一百三十一、奸淫 18

一百三十二、卖淫 18

一百二十八、嫖娼 18

一百二十七、骗取荣誉 18

一百二十六、骗取名利 18

一百二十五、购销人员玩忽职守 18

一百二十九、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8

一百三十五、堕落 19

一百三十六、诬告陷害 19

一百三十七、违反外事纪律 19

一百三十八、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党纪 19

一百四十三、盗伐林木错误 20

一百四十五、经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 20

一百四十四、滥砍乱伐林木错误 20

一百四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0

一百四十二、以医谋私 20

一百四十一、毁灭证据 20

一百三十九、失密 20

一百四十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 21

一百四十七、违反财政和经济活动纪律 21

一百四十八、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21

一百四十九、赃款赃物 21

一百五十、企业违法行为 21

一百五十六、命令主义 22

一百五十五、打击报复 22

一百五十七、不正之风 22

一百五十一、违反财经纪律 22

一百五十三、蓄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22

一百五十二、株连 22

一百五十四、拉帮结派 22

一百六十一、无政府主义 23

一百六十三、官僚主义 23

一百六十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23

一百六十四、以权谋私 23

一百六十、无政府状态 23

一百五十九、教条主义 23

一百五十八、脱离群众 23

一百六十五、分散主义 24

一百六十六、文牍主义 24

一百六十七、经验主义 24

一百六十八、地方民族主义 24

一百六十九、大民族主义 24

一百七十、失职错误 24

一百七十一、失职类错误的构成 25

一百七十二、政治方面的失职错误 28

一百七十三、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失职错误 29

一百七十八、过失泄露秘密错误 30

一百七十七、宣传工作中的失职错误 30

一百七十四、不制止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 30

一百七十五、不解决思想问题、实际问题的错误 30

一百七十六、不制止严重违法乱纪的错误 30

一百七十九、经济方面的失职错误 31

一百八十、物资储运工作中的失职错误 32

一百八十一、基本建设失职错误 32

一百八十二、企业管理失职错误 33

一百八十四、长期积压,保管不善 34

一百八十五、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制止不力错误 34

一百八十三、长期失察 34

一百八十六、公共社会管理方面的失职错误 35

一百八十七、失职致使危害公共安全恶性事故发生的错误 35

一百八十八、救灾抢险失职错误 36

一百八十九、公用事业管理失职错误 36

一百九十、资源环境方面的失职错误 36

一百九十一、教育及文化管理的失职错误 36

一百九十二、社会管理工作的失职错误 36

一百九十四、经济行政执法失职错误 37

一百九十三、执纪执法失职错误 37

一百九十五、违反和破坏党的民族政策错误的特征 38

一百九十六、组织、人事类错误的特征 38

一百九十七、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错误 38

一百九十八、严重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错误 39

一百九十九、利用职权或弄虚作假,为家属、子女、亲友谋取利益错误 39

二百、非组织活动错误 39

二百零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39

言论错误 40

二百零五、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40

二百零四、涉外活动中的政治错误 40

二百零三、出卖党和国家秘密错误 40

二百零二、拒不纠正冤假错案错误 40

二百零六、违反、破坏党的宗教政策错误的特征 41

二百零七、宣传工作中的严重政治错误 41

二百零八、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 42

二百零九、为家属、子女、亲友谋取户籍方面的利益错误 43

二百一十、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错误 43

二百一十三、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类错误 44

二百一十二、拒不执行和违反党的方针政策错误 44

擅自变更路线错误 44

二百一十一、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 44

二百一十四、侵犯党员、群众批评、检举、控告权错误 45

二百一十五、侵犯党员、群众申辩、辩护、申诉权错误 45

二百一十六、侵犯党员、群众选举权、被选举权错误 46

二百一十七、经济类错误 46

二百一十八、敲诈勒索错误 49

二百一十九、投机倒把错误 49

二百二十、走私错误 50

二百二十三、诈骗错误 52

二百二十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 52

二百二十二、破坏、哄抢公私财产错误 52

二百二十四、盗窃错误 53

二百二十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钱物错误 53

二百二十六、接受礼品错误 54

二百二十七、行贿错误 54

二百二十八、受贿错误 55

二百二十九、占用错误 56

二百三十二、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 57

二百三十、侵占错误 57

二百三十一、贪污错误 57

二百三十三、偷税抗税错误 58

二百三十四、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59

或补贴 59

二百三十五、挪用专项资金 59

二百三十六、挪用公款错误 60

二百三十七、借用公款错误 60

二百三十八、用公款超标准买房、建房、装修住房 61

二百三十九、挥霍浪费错误 61

二百四十、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 62

二百四十一、大额财产来源不明错误 62

二百四十三、不执行党组织决定错误 63

二百四十六、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64

二百四十五、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64

二百四十四、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 64

二百四十八、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65

二百四十七、通奸 65

二百五十二、建筑行业贿赂案件 66

二百五十一、投机违法案件 66

二百五十、权钱交易案件 66

二百四十九、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 66

二百五十四、企业人员经济违法违纪案件 67

二百五十三、农村党员干部经济违法违纪案件 67

二百五十六、诈骗案件 68

二百五十五、供销系统受贿案件 68

二、司法行为 70

二百四十二、擅自减免税收或动用国库款项 70

第二部分 70

一、非法 70

三、法律行为 70

四、非法出版活动 70

五、以“内联”为名变相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70

六、设“外汇小金库” 71

七、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71

八、违反防汛条例行为 71

九、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 72

十一、价格违法行为 72

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 72

十四、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行为的认定 73

十三、商际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 73

十二、违法经济合同的认定 73

十七、违法的行政行为 74

十六、法律的行政行为 74

十五、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74

十八、一般吸毒行为 75

二十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75

二十、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75

十九、成瘾吸毒行为 75

二十二、进行流氓活动的行为 76

二十三、煽动群众闹事、制造混乱的行为 77

违法定性 77

二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77

二十五、违反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78

二十六、违反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79

二十七、违反水陆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 80

二十八、违反某些民用设置、施工设施等安全规定的行为 81

二十九、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82

三十、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84

三十一、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84

三十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85

三十三、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86

三十四、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行为 88

三十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89

三十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89

三十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90

三十八、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91

三十九、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95

四十、卖淫、嫖宿暗娼,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 95

四十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 96

四十二、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行为 97

四十三、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行为 98

四十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行为 98

四十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98

四十六、影响救火救灾的行为 100

四十七、在消防方面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行为 100

四十八、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101

五十、违反交通规则,妨碍交通的行为 105

四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行为 105

五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或种植罂票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107

五十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8

五十三、违反有关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 110

五十四、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行为 110

五十五、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 110

五十六、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而起诉的 111

案件 111

五十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112

而起诉的案件 112

五十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起诉的案件 112

五十七、先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 112

六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 113

起诉的案件 113

六十一、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保护人身权、 113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起诉的案件 113

六十二、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证照的申 113

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而起诉的案件 113

而起诉的案件 114

六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 114

六十四、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起 115

诉的案件 115

六十五、假冒商品 115

六十六、假劣药品 116

六十七、危害健康商品 116

六十八、不影响厂外环境的污染事故 116

六十九、法院受理的环境纠纷案件 116

七十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17

七十一、乡镇企业禁止从事的生产项目 117

七十、环境纠纷 117

七十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118

七十四、交通侵权行为 119

七十五、交通事故 119

七十六、交通事故损伤的认定 121

七十七、涉外交通事故 125

七十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125

七十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25

八十一、赌博行为 127

八十、回扣、手续费 127

第三部分 犯罪定性 128

一、刑事犯罪 128

二、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公共财物的案件 128

三、“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 128

四、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29

五、反革命罪 129

七、妨害婚姻家庭罪 130

六、现行反革命罪 130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131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31

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31

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131

十二、反革命罪的种类 132

十三、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种类 132

十四、毒品犯罪 132

十五、走私毒品罪 133

十六、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133

十八、非法携带、运输特殊化学品进出境罪 134

十七、非法提供毒品罪 134

十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35

二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36

二十一、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36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136

二十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137

二十四、走私淫秽物品罪 138

二十五、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 138

二十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39

二十七、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39

二十九、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40

二十八、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主体 140

三十、传播淫秽物品罪 141

三十一、淫秽物品 141

三十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 141

三十三、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定罪问题 142

三十四、对劳改、劳教人员流氓行为的定罪 142

三十五、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142

三十六、军人违反职责罪 142

三十七、贿赂罪 143

三十八、渎职罪 143

四十、徇私舞弊罪 144

三十九、渎职罪的种类 144

四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45

四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145

四十三、贪污罪 145

四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 146

分类 146

四十五、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 146

罪 146

四十八、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47

四十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147

四十七、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47

四十六、资敌罪 147

五十、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148

五十一、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 148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 148

放贷谋利的行为 149

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归己和个人以公款 149

五十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 149

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好处费”、“回扣”等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 149

现金的行为 149

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部分 149

五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 149

五十二、重婚行为的认定 149

五十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 149

五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 150

公物供个人使用 150

五十七、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的认认定 150

六十、拐卖人口罪 151

六十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151

六十二、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151

六十一、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151

严重”的认定 151

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 151

五十九、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 151

五十八、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 151

七十、盗窃爆炸物品的定罪 152

六十九、倒卖一般物资的发票是否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问题 152

六十七、产品标识要求 152

六十八、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计算 152

六十五、对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问题 152

六十四、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按票面数额计算问题 152

六十六、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有奖储蓄券应否按盗窃数额计算的问题 152

七十一、私造土枪火药枪的定罪 153

七十二、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 153

七十三、重伤事故 153

七十四、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153

七十六、对恶毒攻击、诽谤中央领导同志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155

七十七、历史反革命分子 155

七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 155

七十八、特务间谍分子 156

七十九、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157

八十、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 157

八十一、国民党地下建军部队与地主土匪还乡武装 158

八十二、汉奸 158

八十三、反动会道门头子 158

八十四、起义人员 158

八十五、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 159

八十六、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案件 159

八十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活动以贪污论处的案件的认定 159

八十八、经领导同意或经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否以贪污罪论处问题 160

八十九、由个人集资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其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能否认定为贪污罪的问题 161

九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数额应如何计算问题 162

九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由其家属出面索取、收受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受贿罪与其家属能否按受贿罪共犯论处问题 162

九十二、专政对象 163

九十三、现行犯 163

九十四、认罪服法 163

九十五、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概念 163

九十七、禁止进境物品 164

九十八、禁止出境物品 164

九十六、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 164

九十九、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65

一百、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68

一百零一、自首的认定 169

一百零二、如何看待“送子女或亲友归案” 170

一百零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170

一百零四、反革命分子 170

一百零五、坏分子 170

一百零六、里通外国 170

一百零七、串供 170

一百一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171

一百一十一、坦白 171

一百一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各种各义收受财物的,可否认定受贿罪的问题 171

一百零九、卖国贼 171

一百零八、间谍 171

一百一十、非法逮捕 171

一百一十四、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者基本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经济组织,其主管人员或者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之便,侵吞、盗窃、骗取集体财物的,可否以贪污罪论处的问题 172

一百一十五、贪污财物达到多少金额才定罪 172

判刑的问题 172

一百一十六、惯窃罪的认定 172

一百一十九、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中文物的鉴定 173

一百二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73

一百二十、正确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 173

一百一十八、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 173

一百一十七、被盗物的数额的计算 173

一百二十二、如何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问题 174

一百二十三、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 174

一百二十四、轻伤害情节严重的定罪问题 174

一百二十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能构成哪些犯罪问题 174

一百二十六、偷税、抗税刑事案件 175

第四部分 党纪案件处理概念与原理 177

一、案件审理工作 177

六、党纪处分 178

五、纪律制裁 178

三、追究纪律责任 178

四、处分党员依据 178

二、定性处理 178

七、免予纪律处分 179

八、党内警告 179

九、党内严重警告 179

十、撤销党内职务 179

十一、留党察看 179

十三、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是否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问题 180

十二、开除党籍 180

十四、对免予起诉的党员是否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问题 181

十五、共产党员犯罪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后,才能逮捕、起诉和审判问题 181

十六、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或刑事处分应履行的手续 181

十七、经纪检机关立案检查的案件,不涉及党的纪律处分的,也要作出书面结论 181

十八、改组或解散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 181

十九、通报批评 181

二十、清除出党 181

二十一、清除党内腐败分子 181

二十八、取消党员资格 182

二十九、恢复预备党员资格 182

二十七、劝退 182

三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82

二十二、免职 182

二十五、自行脱党 182

二十四、限期改正 182

二十三、停职 182

二十六、除名 182

三十一、处分决定 183

三十二、结案报告 183

三十三、结案抄送 183

三十四、处理意见 183

三十五、留有余地 183

三十六、建议行政处分 183

三十七、建议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183

三十八、刑事责任 183

四十三、党的纪律 184

四十六、检查组 184

四十五、党规的解释 184

四十四、党纪的重要作用 184

四十二、党纪量纪标准 184

四十一、量纪 184

四十、兼听 184

三十九、保留意见 184

四十七、案件检查工作 185

四十八、案件检查的任务 185

四十九、党纪备案案件的处理 185

五十、中止审理 185

五十一、移送审理 185

五十二、提前介入 186

五十三、审理室 187

五十四、案情的推论 187

五十五、案件审理分析 187

五十六、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党员 188

五十七、正确看待党员联名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188

五十八、正确对待控告人、申诉人 188

五十九、对控告案件的处理 188

六十、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处理 188

六十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189

六十三、案件检查要走群众路线 189

六十五、事实清楚 189

六十二、对犯错误的党员受到组织处理后的 189

六十一、正确看待和处理匿名信件 189

教育 189

六十六、证据确凿 190

六十七、定性准确 190

六十八、手续完备 190

六十九、处理恰当 190

七十、案件处理工作的思想方法 190

七十一、不准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处理党纪案件 191

七十六、情节 192

七十八、纪检人员案件处理工作能力 192

七十七、案情 192

七十二、案件的处理决定 192

七十五、错案 192

七十四、假案 192

七十三、集团案件 192

七十九、与受处分党员谈话制度 194

八十三、谈话种类 195

八十二、谈话及其任务 195

八十一、谈话途径 195

八十、谈话语言的处理 195

八十四、谈话方法 196

八十五、案件中的因果规律及其在谈话活动中的作用 196

八十六、对犯错误者的思想工作 197

八十七、和犯错误的青年党员谈话的工作 198

八十八、谈话活动的状况与发展趋势 199

八十九、违纪名称 200

九十、违反党纪客观方面 200

九十一、违反党纪客体 202

九十二、违反党纪主观方面 203

九十三、违反党纪主体 203

九十四、主动交代 204

九十五、共同违纪 205

九十六、违纪集团 205

九十七、单位或党组织领导成员集体违纪 205

九十八、合并处理 206

九十九、比照 207

一百、党内量纪的情节 208

一百零一、犯错误干部 210

一、行政处分 211

二、行政警告 211

三、行政记过 211

四、行政记大过 211

五、行政降级 211

六、行政降职 211

七、行政撤职 211

第五部分 政纪处理概念 211

十、政纪案件的处理 212

八、开除留用察看 212

九、开除公职 212

十一、行政监察 213

第六部分违法犯罪的处理概念与原理 214

一、犯罪 214

二、刑罚 215

三、刑罚的目的 216

四、刑罚体系 217

五、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17

六、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218

七、刑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219

八、时效的中断与停止 220

九、追诉时效 220

十、追诉时效的起算 221

十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221

十二、类推 221

十三、法定刑 222

十四、罪状 222

十五、犯罪构成 223

十六、犯罪构成要件 224

十七、犯罪主体 225

十八、犯罪主体的种类 227

十九、犯罪主观要件 227

二十、犯罪客体 228

二十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230

二十二、犯罪的直接客体 230

二十三、犯罪的同类客体 230

二十四、犯罪客观要件 231

二十五、犯罪行为 232

二十六、犯罪结果 233

二十七、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34

二十八、故意犯罪 235

二十九、过失犯罪 236

三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37

三十一、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38

三十二、犯罪的方法 238

三十三、犯罪的地点 239

三十四、违法种类 239

三十五、劳改罪犯 239

三十八、从重处理 240

三十九、从轻处理 240

三十六、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40

三十七、追究刑事责任 240

四十、自请处分 241

四十一、犯罪预备 241

四十二、犯罪未遂 241

四十三、紧急避险 242

四十四、正当防卫 243

四十五、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 245

四十七、主犯 246

四十六、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246

四十八、累犯 247

四十九、从犯 248

五十、胁从犯 248

五十一、教唆犯 249

五十二、自首 250

五十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250

五十四、犯罪中止 251

五十五、故意犯罪阶段 252

五十六、共同犯罪 252

五十七、共同犯罪的形式 253

五十八、罪责自负 255

五十九、罪刑相应 255

六十、加重 255

六十一、加处 255

六十二、无罪辩护 255

六十三、法定刑 255

六十四、执行刑 255

七十、判决 256

七十一、判决书 256

六十九、裁定 256

七十二、裁判 256

六十六、刑期 256

六十七、刑满释放 256

六十五、供词 256

六十八、释放证 256

七十三、有罪判决 257

七十四、有罪判决书 257

七十五、无罪判决 257

七十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57

七十七、不能犯 257

七十八、不作为 257

八十四、命令行为 258

八十九、量刑 258

八十七、抽象行政行为 258

八十六、具体行政行为 258

八十五、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258

八十八、受理行为 258

八十二、批准行为 258

八十一、无行为能力 258

八十、无责任能力 258

七十九、不可抗力 258

八十三、拒绝行为 258

九十、量刑的情节 261

九十一、数罪并罚 262

九十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263

九十三、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263

九十四、一审行政案件判决的种类 265

九十七、行政违法的主体 266

九十五、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 266

九十六、行政违法者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 266

九十八、劳动教养的对象 267

九十九、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期限 267

一百、对罪犯的奖惩种类 267

一百零一、财产继承权 267

一百零二、知识产权 268

一百零三、经济合同 269

一百零四、婚姻 270

一百零九、单纯行政措施 271

一百零八、行政过程 271

一百零六、行政诉讼 271

一百零七、行政解释 271

一百零五、经济检察案件的立案前审查 271

一百一十、不要式行政措施 272

一百一十一、依法行政 272

一百一十二、依法行政原则 272

一百一十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72

一百一十四、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272

一百一十六、提起公诉 273

一百一十五、自诉人 273

一百一十七、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 275

一百一十八、刑法 276

一百一十九、诉讼法 276

一百二十、刑事法 276

一百二十一、刑事诉讼法 276

一百二十九、单行法规 277

一百二十八、执行的行政管理法规 277

一百二十六、司法行政法 277

一百二十七、组织法 277

一百二十四、经济行政法 277

一百二十三、行政法 277

一百二十二、司法法 277

一百二十五、公安行政法 277

一百三十、立法 278

一百三十一、立法机关 278

一百三十二、立法技术 278

一百三十三、立法程序 278

一百三十四、经济立法 278

一百三十八、批评权 279

一百四十、法律适用 279

一百三十九、法律秩序 279

一百三十六、有法可依 279

一百三十七、执法必严 279

一百三十五、有法必依 279

一百四十一、法律意识 280

一百四十二、法律制度 280

一百四十三、法律文件 280

一百四十四、法律关系 280

一百四十五、法律规范 280

一百五十一、社会秩序 281

一百五十、法定解释 281

一百五十二、社会治安 281

一百四十六、法制教育 281

一百四十八、文法解释 281

一百四十七、立法解释 281

一百四十九、正式解释 281

一百五十七、司法行政控制 282

一百六十、人民调解 282

一百五十九、人民义务 282

一百五十八、人民权利 282

一百五十六、人民司法体制 282

一百五十五、司法权 282

一百五十四、司法 282

一百五十三、公民 282

一百六十一、人民团体权利 283

一百六十二、人民团体义务 283

一百六十三、人民内部关系 283

一百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巩固 283

一百六十五、无产阶级专政 283

一百六十九、工商行政管理 284

一百六十八、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284

一百六十七、人民民主专政 284

一百六十六、无产阶级专政体系 284

一百七十、审计制度 285

一百七十一、审计权 285

一百七十二、依法办事和依政策办事 285

一百七十三、国家赔偿 285

一百七十四、检察权 285

一百七十五、职权 285

配合、互相制约 286

一百八十一、公审大会 286

一百八十、专案侦查 286

一百七十七、公共秩序 286

一百七十九、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 286

一百七十八、公布法律 286

一百七十六、审判权 286

一百八十七、公证 287

一百八十六、执行命令 287

一百八十五、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287

一百八十四、综合治理 287

一百八十二、民主权利 287

一百八十三、集会游行示威 287

一百八十八、公证程序 288

一百八十九、治安管理 288

一百九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88

一百九十一、乡规民约 288

一百九十二、命令性规范 288

一百九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9

一百九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89

一百九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89

一百九十三、强制性规范 289

一百九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90

一百九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90

一百九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290

条例 290

二百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291

二百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291

二百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291

二百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291

二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291

二百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92

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292

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92

二百零八、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 292

二百零九、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292

二百一十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293

二百一十三、监察部 293

二百一十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293

二百一十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293

二百一十、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 293

二百一十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94

二百一十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 294

委员会 294

二百一十七、人民法院 294

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 294

二百一十九、审判委员会 294

二百二十二、专门人民法院 295

二百二十三、中级人民法院 295

二百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95

二百二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95

二百二十七、经济审判庭 296

二百二十九、人民法庭 296

二百二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296

二百三十、人民调解委员会 296

二百二十六、民事审判庭 296

二百二十五、刑事审判庭 296

二百二十四、基层人民法院 296

二百三十一、检察机关 297

二百三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297

二百三十三、检察委员会 297

二百三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97

二百三十五、专门人民检察院 297

二百三十六、公安机关 297

二百三十七、公安部 297

二百四十三、司法部 298

二百四十一、治安联防队 298

二百四十二、司法机关 298

二百三十九、公安派出所 298

二百三十八、公安局 298

二百四十、治安保卫委员会 298

二百四十四、国务院法制局 299

二百四十五、仲裁机关 299

二百四十六、综合治理联席会议 299

二百四十七、审计机关 299

二百四十八、审计署 299

二百四十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99

二百五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00

二百六十、司法警察 300

二百五十九、人民警察 300

二百五十八、司法助理员 300

二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300

二百五十一、法院副院长 300

二百五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300

二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00

二百五十三、审判员 300

二百五十二、审判委员会委员 300

二百五十、法院院长 300

二百六十一、刑事警察 301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302

第七部分 案件处理原则 302

一、党内量纪原则 302

三、党纪的基本原则 303

四、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 303

平等的原则 303

五、案件检查必须贯彻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304

六、案件检查必须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 304

七、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方法的原则 304

八、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的原则 304

九、数罪并罚的原则 304

十、缓刑适用的原则 305

十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 306

原则 306

十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06

十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11

十四、污染者负担原则 312

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313

十六、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管理处罚的运用原则 313

十七、处理涉外交通事故的原则 315

错误的党纪处分 316

第八部分 若干违纪案件的处理 316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 316

二、对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的党 317

纪处分 317

三、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的党纪处分 318

四、对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和其他非法 318

经营活动的处理 318

五、对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处理 318

九、对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 319

十二、对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的处理 319

十一、对陪同人员收取小费的处理 319

十、对在受理华侨捐献中营私舞弊的处理 319

七、对在同违犯党纪的行为和犯罪分子作 319

处理 319

八、对高级干部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案件的 319

斗争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的党员的处理 319

六、严禁党政干部获取不正当收入 319

十七、对借节日之机滥发钱物的处理 320

十六、对受拘留处罚的党员的处理 320

十八、对党内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案件的 320

处理 320

十四、对滥发奖金、实物和补贴案件的处理 320

处理 320

十三、对在提拔干部方面以权谋私问题的 320

十五、对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理 320

十九、对党政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处理 321

二十、对高校招生中的不正之风的处理 321

二十一、对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处理 321

二十二、对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的处理 321

二十三、“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的处理 321

二、行政仲裁 323

三、劳动争议仲裁 323

第九部分对违法的处理 323

一、行政责任 323

四、行政复议 324

五、劳动行政复议 325

六、一轮复议与二轮复议 326

七、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 326

十一、取消特许权利的行政处罚 327

十、行政违法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327

八、行政处罚裁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327

九、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裁决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327

十二、征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328

十三、行政处罚中的赔偿损失 328

十四、行政处罚中限令出境和驱逐出境 328

十五、税务机关的复议 328

十六、行政侵权赔偿 328

十七、行政赔偿责任承担方法 329

十八、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329

暂行规定的处理 330

十九、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处理 330

二十、对违反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330

二十一、对违反标准化法的处理 331

二十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处理 331

二十三、对违反种子管理条例的处理 332

二十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332

二十五、对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理 333

二十六、对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的处理 334

处理 343

二十八、对违反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的 343

二十七、对违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 343

处理 343

二十九、对违反规定、赠送和接受礼品的 344

处理 344

三十、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 344

处理 344

三十一、对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的处理 345

三十二、对违反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行为的 345

处理 345

三十三、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处理 346

三十四、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346

三十五、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处罚 347

三十六、对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处理 347

三十七、对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 347

标识的处理 347

四十、对在外事活动中私自处理礼品行为的 348

处理 348

四十一、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理 348

三十九、对公费旅游方面案件的处理 348

三十八、对诈骗活动的惩处 348

四十二、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处理 349

四十三、对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 349

处理 349

四十四、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349

四十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350

四十六、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理 350

四十七、对国内外汇小金库的处理 350

五十、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理 351

四十九、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处理 351

四十八、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理 351

五十一、对违反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处理 352

五十二、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处理 352

五十三、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理 353

五十四、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理 353

五十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外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的处理 353

五十六、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处理 354

五十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理 354

五十八、对违反渔业法的行为的处理 355

五十九、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 356

处理 357

六十、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 357

六十一、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 358

六十二、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理 358

六十三、对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处理 359

六十四、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的处理 359

六十五、对商标案件的行政处理 364

六十六、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理 368

六十七、对少数公安干警滥用警棍严重违法 369

乱纪的处理 369

六十八、对违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行为的 369

处理 369

六十九、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70

七十、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70

七十一、对违反港口作业事故的几项规定的 370

行为的处理 370

七十四、对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 371

七十三、对违反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371

行为的处理 371

七十二、对违反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371

规则的行为的处理 371

七十五、对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372

七十六、对违反邮政法的行为的处理 372

七十七、对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72

七十八、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的 373

处理 373

七十九、对违反计量法行为的处理 374

八十、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74

八十三、对违反职工奖惩条例的行为的 375

处理 375

八十二、对违反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75

八十一、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的处理 375

八十四、对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处理 376

八十五、对违反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处理 376

八十六、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理 377

八十七、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 377

八十八、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如何 378

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投机倒把性质及 378

处理 378

八十九、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理 378

九十一、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理 380

九十、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理 380

九十三、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处理 381

九十二、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处理 381

九十四、对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 382

九十五、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行为的处理 382

九十六、对违反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行为的处理 383

九十七、对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83

处理 384

一百、对违反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84

九十九、对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行为的 384

九十八、对违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84

一百零一、对违反核材料管理条例的行为的 385

处理 385

一百零二、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385

一百零三、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处理 386

一百零四、对罚款收入的财务处理 387

一百零五、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理 387

一百零六、对违反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处理 387

一百零七、对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理 387

一百一十、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 388

一百零九、对摊派行为的处理 388

一百零八、对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 388

一百一十一、对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389

一百一十二、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389

处理 389

一百一十三、对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处理 390

一百一十四、对逃汇行为的处理 391

一百一十五、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理 391

一百一十六、对套汇行为的处理 391

一百一十九、对违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处理 392

一百一十八、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处理 392

一百一十七、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处理 392

一百二十、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 393

处理 393

一百二十一、对违反继承法的处理 393

一百二十二、对违反婚姻法的处理 393

一百二十三、对违反专利法的处理 394

一百二十四、对违反商标法的处理 395

一百二十七、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 396

处理 396

处罚 396

一百二十五、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 396

一百二十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396

一百二十八、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 399

处理 399

一百二十九、对违反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处理 400

处理 401

一百三十一、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的处理 401

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 401

一百三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401

一百三十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行政处分 403

一百三十三、对违反海关法的处理 404

一百三十四、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405

处罚 405

一百三十五、对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处理 406

一百三十六、对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 406

处理 406

一百三十七、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处理 407

一百三十八、对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处理 407

一百三十九、对走私行为的处罚 408

一百四十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409

一百四十、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的处理 409

一百四十二、对违反教育法律的处理 410

一百四十三、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的 410

处理 410

一百四十四、对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 411

处理 411

一百四十五、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 411

处理 411

一百四十七、对违反水法行为的处理 412

一百四十六、对违反水法规的处理 412

一百四十八、对违反民法的处理 413

一百四十九、对违反工业企业法的处理 416

一百五十、对违反经济法的处理 418

一百五十一、交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 418

原则 418

一百五十二、政府部门和企业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法律责任 419

一百五十三、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处理 420

一百五十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421

一百五十四、矿山事故处理 421

一百五十五、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处理 421

一百五十七、对违反商检法规的处理 423

一百五十八、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423

一百五十九、对违反中药保护品种条例的 424

处理 424

一百六十、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处理 424

一百六十一、对违反税务法规的处理 425

一百六十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426

一百六十三、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428

一百六十四、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 429

特点 429

一百六十五、对交通侵权行为的处理 429

一百六十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431

一百六十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431

一百六十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432

一百六十九、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的处理 433

处理 434

一百七十、交通事故案件现场勘查中的紧急 434

一百七十一、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的 435

处理 435

一百七十二、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 435

处理 435

一百七十三、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搬迁 435

问题 435

一百七十六、对有环保设施而不用的企业的 436

处理 436

一百七十五、对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治理污染的任务的处理 436

一百七十四、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搬迁的企业的处理 436

一百七十七、企业不积极治理污染的处理 437

一百七十八、对生产供应不合格的环呆设备的处理 437

一百七十九、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由法院强制企业缴纳排污费或污染环境罚款的情况 437

一百八十、对企业技术顾问不懂环保法规造成污染的处理 438

一百八十一、群众围厂砸厂影响正常生产的 438

处理 438

一百八十四、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可以“私了”问题 439

一百八十五、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由谁仲裁问题 439

一百八十三、企业缴纳了排污费还要赔偿污染损失问题 439

一百八十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私了”问题 439

一百八十六、发生污染进行了赔偿还会被处以污染环境罚款问题 440

一百八十七、由外单位造成的污染损害的赔偿 440

一百八十八、企业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进行 440

赔偿的情况 440

泄漏是否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问题 441

一百九十一、企业的污染物在运输途中发生 441

赔偿 441

一百九十、排污企业对受害人的健康损害的 441

一百八十九、群众误用企业的污水、废渣等“三废”,造成的污染损失应由谁赔偿问题 441

一百九十二、企业或个人受到污染损害申请 442

污染损失赔偿费问题 442

一百九十三、企业无力缴纳污染环境罚款的 442

处理 442

一百九十四、企业排放污染物未超标要否赔偿污染损失问题 442

实际排污情况的处理 443

一百九十七、对企业拖欠或拒绝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443

一百九十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到企业调查 443

一百九十五、对企业没有如实申报排污的处理 443

一百九十八、哪些污染项目会被限期治理的 444

问题 444

一百九十九、哪些污染企业会被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问题 444

二百、对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的企业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理 444

二百零一、对企业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 445

二百零二、对乡镇企业已经上马的污染项目的处理 445

处理 446

二百零五、对企业横向联营时转嫁污染的 446

二百零四、对外资企业在我国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理 446

二百零三、对企业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理 446

二百零六、对接受污染转嫁的企业的处理 447

二百零七、污染损害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447

二百零八、对宣传、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447

第十部分 对犯罪的处理 448

一、对反革命罪的处理 448

二、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理 448

十二、对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处理 449

十一、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的处理 449

十、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问题 449

八、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怎样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449

九、对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处理 449

七、对伪造有价证券、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的处理 449

六、对偷税、抗税罪的处理 449

五、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理 449

四、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449

三、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理 449

十八、对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的处理 450

十七、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450

处理问题 450

十六、对银行被抢、被盗、被骗等追回款的 450

十五、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 450

十四、如何看待立功 450

十三、对自首者如何处罚 450

十九、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 451

处理问题 451

二十、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办理 451

二十六、追赃 452

二十五、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办法 452

二十四、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的处理 452

二十三、对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的处理 452

二十二、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的处理 452

二十一、对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处理 452

二十七、追诉时效问题 453

二十八、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 453

二十九、对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处理 453

三十、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 454

三十一、对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454

三十四、对集团犯罪案件的处理 455

三十三、对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 455

三十二、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 455

三十五、对赃款赃物的处理 456

三十六、对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处理 457

三十七、对淫秽物品的处理 458

三十八、对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处理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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