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评解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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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巩沙,陈少云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6
- ISBN:7800833542
- 页数:494 页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案例一 制定刑事诉讼法是正确实施刑法的需要 1
案例二 准确有效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5
案例三 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案例四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10
案例五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3
案例六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
案例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9
案例八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 21
案例九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 22
案例十 应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25
第二章 管辖 28
案例一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特定程序,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8
案例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31
案例三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3
案例四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5
案例五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37
案例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38
第三章 回避 41
案例一 司法工作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41
案例二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43
案例三 当事人有权要求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工作人员回避 45
案例四 司法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应该回避案件的审理,并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7
案例五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49
案例六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53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53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亲友为自己辩护 57
案例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60
案例四 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62
案例五 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5
案例六 辩护律师有权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8
案例七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73
案例八 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75
案例九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8
第五章 证据 81
案例一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 81
案例二 严禁刑讯逼供 83
案例三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85
案例四 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向公检法机关提供证据 87
案例五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88
案例六 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90
案例七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92
案例一 公检法机关根据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95
第六章 强制措施 95
案例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96
案例三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98
案例四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100
案例五 充当保证人,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102
案例六 保证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104
案例七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05
案例八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107
案例九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10
案例十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112
案例十一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113
案例十二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16
案例十三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118
案例十四 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犯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 119
案例十五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于法有据 121
案例十六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123
案例十七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125
案例十八 对于重大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逮捕 127
案例十九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29
案例二十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131
案例二十一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133
案例二十二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于法有据 135
案例二十三 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发现系错捕,必须立即释放 137
案例二十四 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139
案例二十五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41
案例二十六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143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45
案例一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45
案例二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147
案例一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150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150
案例二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152
案例三 收件人本人拒绝签名,送达人可以留置送达 15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56
第一章 立案 156
案例一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156
案例二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 159
案例三 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161
案例四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164
案例五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67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170
案例七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174
案例八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180
案例九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83
第二章 侦查 187
案例一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 187
案例二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189
案例三 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191
案例四 立案之前不能搜查 194
案例五 搜查应依法进行 196
案例六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199
案例七 搜查、扣押应有被搜查人或家属、见证人在场 202
案例八 鉴定人应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依法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203
案例九 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缉追捕 207
案例十 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侦查终结 209
案例十一 公安机关移送证据要全面 213
案例十二 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215
案例十三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讯问应及时 218
案例十四 怀孕妇女也可逮捕 220
案例十五 公安机关有权扣押邮件、电报 222
案例十六 人民检察院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225
案例十七 医疗证明并非鉴定结论 228
案例十八 保护好现场有助于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230
案例十九 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232
案例二十 人民检察院也可自行复验、复查 235
案例二十一 教育见成效无须硬搜查 237
案例二十二 扣押清单应详细载明扣押物品 238
案例二十三 鉴定完毕应写出鉴定结论 239
案例二十四 鉴定结论也要仔细审查 241
案例二十五 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244
案例二十六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46
案例二十七 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248
案例二十八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49
案例二十九 被不起诉人有权申诉 252
案例三十 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 254
案例三十一 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 257
案例三十二 申诉权利不得剥夺 259
案例三十三 检察人员对承办案件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服从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261
案例三十四 对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起诉 263
案例三十五 负责提起公诉机关应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266
第三章 提起公诉 269
案例一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69
案例二 审查起诉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270
案例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72
案例四 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74
案例五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276
案例六 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无权调解 278
第三编 审判 281
第一章 审判组织 281
案例一 合议庭应依法组成 281
案例二 合议庭评议案件产生意见分歧时,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283
案例三 审判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85
案例一 人民法院对符合开庭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8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287
案例二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能进行审判 289
案例三 人民法院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时有义务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291
案例四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应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292
案例五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不允许被告人的亲属旁听 295
案例六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97
案例七 宣布开庭应依法进行 299
案例八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301
案例九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303
案例十 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庭宣读 305
案例十一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权调查核实证据 306
案例十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308
案例十三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辩论 310
案例十四 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辩论 312
案例十五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15
案例十六 法庭有权对违犯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予以司法处分 317
案例十七 在法庭审判中审判长起主导作用 319
案例十八 合议庭评议后应依法作出判决 322
案例十九 宣告判决应依法进行 323
案例二十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 326
案例二十一 一审公诉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328
案例二十二 法庭审理违反诉讼程序时,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330
案例二十三 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 332
案例二十四 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应依法处理 335
案例二十五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338
案例二十六 多数自诉案件依法可以调解与自行和解 339
案例二十七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依法提起反诉 342
案例二十八 人民法院不能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344
案例二十九 某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46
案例三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的权利 348
案例三十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应依法进行 350
案例三十二 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不能再改判 352
案例三十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判决 35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357
案例一 上诉权主体的广泛性 357
案例二 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360
案例三 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362
案例四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65
案例五 一审判决已过法定期限未上诉、抗诉方能生效 367
案例六 书面或口头上诉均有效 368
案例七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71
案例八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到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开庭审理二审案件 373
案例九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376
案例十 人民检察院对二审案件应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378
案例十一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撤回抗诉 380
案例十三 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发回重审 382
案例十二 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382
案例十四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其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85
案例十五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案件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388
案例十六 二审撤销缓刑改判实刑也是加刑 389
案例十七 二审人民法院将一审判决数罪改为一罪的应相应减少宣告刑 391
案例十八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未上诉被告人刑罚 393
案例十九 上诉不加刑包括不得添加或加重附加刑 395
案例二十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通过发回重审而加重被告人刑罚 397
案例二十一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399
案例二十二 上诉案件在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发回重审 401
案例二十三 二审案件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度 403
案例二十四 司法机关对没收的赃款赃物应依法处理 404
案例二十五 应正确审理二审自诉案件 40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409
案例一 死刑判决应经核准方能生效 409
案例二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10
案例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413
案例四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 41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418
案例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诉权 418
案例二 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420
案例三 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423
案例四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的生效判决 425
案例五 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抗诉 427
案例六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29
第四编 执行 432
案例一 同一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432
案例二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434
案例三 判决未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437
案例四 宣判时被告人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表示不抗诉的,也不能立即交付执行 439
案例五 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可改用取保候审 440
案例六 宣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应当立即执行 442
案例七 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 444
案例八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在7日内交付执行 446
案例九 执行死刑不应示众 448
案例十 死缓判决在缓期执行期间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予减刑 449
案例十一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 450
案例十二 死刑交付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停止执行死刑 452
案例十三 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妇女不得执行死刑 455
案例十四 死刑的恢复执行 457
案例十五 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先减刑 459
案例十六 谁执行谁负责通知犯人家属 462
案例十七 有期徒刑犯由公安机关押送监狱执行刑罚 464
案例十八 有期徒刑犯余刑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66
案例十九 有期徒刑犯不能交原工作单位执行 467
案例二十 应在监狱执行的罪犯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469
案例二十一 人民法院对正在怀孕的女犯可宣告暂予监外执行 471
案例二十二 拘役犯的执行 472
案例二十三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473
案例二十四 管制的执行 475
案例二十五 缓刑的执行 476
案例二十六 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 478
案例二十七 没收财产的执行 479
案例二十八 罚金的减免 480
案例二十九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 481
案例三十 服刑期间漏罪的处理 483
案例三十一 服刑期间对罪犯的减刑 484
案例三十二 对罪犯的假释 486
案例三十三 对服刑犯申诉的处理 488
案例三十四 对服刑犯的无理申诉应予驳回 490
案例三十五 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执行活动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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