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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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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家琛编
  • 出 版 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800565033
  • 页数:2059 页
图书介绍:本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务丛书》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期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二级大法官刘家琛主编。
《新刑法条文释义 下》目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005

【本章概要】 1005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010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01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0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重伤罪 1031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103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1048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05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偷盗婴幼儿罪 1057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06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070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076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080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108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108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0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逼取证人证言罪 1098

第二百四十八条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1103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107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11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11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113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妨害邮电通讯罪 1118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隐害罪 112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126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129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13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1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人婚姻罪 1141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146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151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15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159

【本章概要】 115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1162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171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 117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1181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1188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1191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119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 1195

第二百七十一条 侵占罪 1199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120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120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121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21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22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224

【本章概要】 122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226

【本节概要】 122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1231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 1236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1237

第二百八十条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非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242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专用品罪 1249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物品罪 125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1256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258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260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妨害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126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定罪处罚 1267

第二百八十八条 妨害无线电通讯罪 1273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 1277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78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1283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128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289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1291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1298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303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特定危险品集会、游行、示威罪 1307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131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1312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死罪 1319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1322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1326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1327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32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331

【本节概要】 1331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1335

第三百零六条 妨害刑事证据罪 1340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1343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1349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135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罪;包庇罪 1357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 1360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销赃罪 136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369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1373

第三百一十五条 妨害监管秩序罪 137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在押人罪 1382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暴动越狱罪 138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390

【本节概要】 139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393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 1396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倒卖出入境证件罪 139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404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140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边境界桩、界碑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140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413

【本节概要】 1413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1415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419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142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142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427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档案罪;非法出卖、转让档案罪 143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435

【本节概要】 1435

第三百三十条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 1437

第三百三十一条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442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1445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和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448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反血液制品操作规定罪 145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1458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 1461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 146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469

【本节概要】 146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1472

第三百三十九条 入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1474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480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狞猎罪 1484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1492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 149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49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1499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所定之罪的处罚 1507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11

【本节概要】 1511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14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1520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 1524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532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539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1544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1546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155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555

第三百五十六条 犯五种特定毒品罪,又犯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1559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 156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562

【本节概要】 1562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56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1573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1578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 1583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犯包庇罪的定罪处罚 585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587

【本节概要】 1587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589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594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1600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各罪的处罚 1602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范围 160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607

【本章概要】 1607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610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614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620

第三百七十一条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1624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629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1634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636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服装专用标志罪 1639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 16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敌情罪 1647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1649

第三百七十九条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1651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165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165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658

【本章概要】 165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1659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1676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1681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1698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1705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1706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处罚 1711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1715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1718

第三百九十一条 向单位行贿罪 1719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1721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1726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 1731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 1733

第三百九十六条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1740

第九章 渎职罪 1744

【本章概要】 1744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174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 175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徇情枉法罪;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 1762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罪和过失导致在押人脱逃罪 1769

第四百零一条 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774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不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罪 1777

第四百零三条 非法登记或者批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 1780

第四百零四条 非法不征、少征税款罪 1783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规定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786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791

第四百零七条 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795

第四百零八条 失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798

第四百零九条 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罪 180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804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1807

第四百一十二条 伪造商检结果罪;进出口商检失职罪 1809

第四百一十三条 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813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追究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罪 1816

第四百一十五条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私放越境人员罪 1818

第四百一十六条 拒不履行解救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 1822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 1828

第四百一十八条 徇私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1831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83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836

【本章概要】 1836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 1840

第四百二十一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 1848

第四百二十二条 军人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1851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敌人罪;为敌效劳罪 1857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临阵脱逃罪 1861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职守罪;军人玩忽职守罪 186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职务罪 1870

第四百二十七条 军人滥用职权罪 1874

第四百二十八条 作战消极罪 1877

第四百二十九条 见危不救罪 1879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1881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军事秘密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884

第四百三十二条 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 1889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罪 1892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罪 1896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189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1900

第四百三十七条 挪用武器装备罪 1904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 1906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191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1914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1916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1918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1920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1923

第四百四十五条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92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财物罪;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 1928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1933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1934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适用缓刑 1936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 1938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认定 1941

附则 1943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 1943

附录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58

后记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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