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005
【本章概要】 1005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010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01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0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重伤罪 1031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103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1048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05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偷盗婴幼儿罪 1057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06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070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076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080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108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108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0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逼取证人证言罪 1098
第二百四十八条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1103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107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11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11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113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妨害邮电通讯罪 1118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隐害罪 112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126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129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13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1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人婚姻罪 1141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146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151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15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159
【本章概要】 115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1162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171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 117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1181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1188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1191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119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 1195
第二百七十一条 侵占罪 1199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120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120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121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21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22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224
【本章概要】 122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226
【本节概要】 122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1231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 1236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1237
第二百八十条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非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242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专用品罪 1249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物品罪 125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1256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258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260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妨害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126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定罪处罚 1267
第二百八十八条 妨害无线电通讯罪 1273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 1277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78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1283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128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289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1291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1298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303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特定危险品集会、游行、示威罪 1307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131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1312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死罪 1319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1322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1326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1327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32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331
【本节概要】 1331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1335
第三百零六条 妨害刑事证据罪 1340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1343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1349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135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罪;包庇罪 1357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 1360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销赃罪 136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369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1373
第三百一十五条 妨害监管秩序罪 137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在押人罪 1382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暴动越狱罪 138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390
【本节概要】 139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393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 1396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倒卖出入境证件罪 139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404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140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边境界桩、界碑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140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413
【本节概要】 1413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1415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419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142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142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427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档案罪;非法出卖、转让档案罪 143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435
【本节概要】 1435
第三百三十条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 1437
第三百三十一条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442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1445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和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448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反血液制品操作规定罪 145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1458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 1461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 146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469
【本节概要】 146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1472
第三百三十九条 入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1474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480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狞猎罪 1484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1492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 149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49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1499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所定之罪的处罚 1507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11
【本节概要】 1511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14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1520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 1524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532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539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1544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1546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155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555
第三百五十六条 犯五种特定毒品罪,又犯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1559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 156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562
【本节概要】 1562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56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1573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1578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 1583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犯包庇罪的定罪处罚 585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587
【本节概要】 1587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589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594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1600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各罪的处罚 1602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范围 160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607
【本章概要】 1607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610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614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620
第三百七十一条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1624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629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1634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636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服装专用标志罪 1639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 16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敌情罪 1647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1649
第三百七十九条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1651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165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165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658
【本章概要】 165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1659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1676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1681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1698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1705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1706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处罚 1711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1715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1718
第三百九十一条 向单位行贿罪 1719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1721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1726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 1731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 1733
第三百九十六条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1740
第九章 渎职罪 1744
【本章概要】 1744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174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 175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徇情枉法罪;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 1762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罪和过失导致在押人脱逃罪 1769
第四百零一条 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774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不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罪 1777
第四百零三条 非法登记或者批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 1780
第四百零四条 非法不征、少征税款罪 1783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规定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786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791
第四百零七条 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795
第四百零八条 失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798
第四百零九条 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罪 180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804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1807
第四百一十二条 伪造商检结果罪;进出口商检失职罪 1809
第四百一十三条 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813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追究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罪 1816
第四百一十五条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私放越境人员罪 1818
第四百一十六条 拒不履行解救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 1822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 1828
第四百一十八条 徇私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1831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83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836
【本章概要】 1836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 1840
第四百二十一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 1848
第四百二十二条 军人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1851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敌人罪;为敌效劳罪 1857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临阵脱逃罪 1861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职守罪;军人玩忽职守罪 186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职务罪 1870
第四百二十七条 军人滥用职权罪 1874
第四百二十八条 作战消极罪 1877
第四百二十九条 见危不救罪 1879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1881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军事秘密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884
第四百三十二条 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 1889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罪 1892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罪 1896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189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1900
第四百三十七条 挪用武器装备罪 1904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 1906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191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1914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1916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1918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1920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1923
第四百四十五条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92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财物罪;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 1928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1933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1934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适用缓刑 1936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 1938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认定 1941
附则 1943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 1943
附录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58
后记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