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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
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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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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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余先予主编;宋锡祥等撰稿
  • 出 版 社: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1
  • ISBN:7810507206
  • 页数:638 页
图书介绍:
《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目录

第一节 台湾民法、商法、冲突法概述 1

一、民商合一与台湾现行民法体系 1

二、台湾民法典的体例及其结构 3

三、台湾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5

四、台湾冲突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7

第二节 台湾民法、商法、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7

一、私法自治原则 8

二、诚实信用原则 9

三、所有权限制原则 9

四、契约自由限制原则 11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 12

六、遗产继承限制原则 13

七、交易安全保护原则 13

八、扩大台湾法律适用原则 14

第三节 台湾民法、商法、冲突法的历史地位 15

第一编 民法 21

第一章 台湾民法的历史沿革 21

第一节 台湾民法的形成与发展 21

一、清末时期的民商事立法 21

二、南京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 24

三、作为台湾民法渊源的南京国民党政府民法 27

第二节 当前的台湾民法 32

一、国民党败退到台后的台湾民事法律法规 32

二、20世纪80年代台湾民法典的修订 35

三、近年来台湾民事法律的最新发展 38

第三节 台湾民法的渊源 42

一、台湾民法渊源的确定 42

二、台湾民法渊源的种类 43

三、关于台湾各民法渊源的适用顺序 47

第二章 台湾民法的主要制度 50

第一节 民法总则 50

一、民法总则在民法各编中的地位 50

二、民法总则与身份财产法的关系 52

三、民法总则与纯粹身份法的关系 53

四、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 55

五、民法总则的主要特点 57

第二节 民事权利主体 58

一、自然人 59

二、法人 65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 75

一、物的概念 75

二、物的分类 76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79

一、法律行为及其分类 79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85

三、意思表示及要素 88

四、法律行为效力上的条件及期限 92

五、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96

六、法律行为的无效及撤销 99

第五节 期日、期间与时效 104

一、期日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104

二、期间的确定和计算 104

三、消灭时效的期间 105

四、消灭时效的中断与消灭时效的不完成 107

五、消灭时效的效力 110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111

一、防止权利滥用 111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 112

三、自助行为 113

第七节 债 114

一、债的发生 114

二、债的标的 127

三、债的效力 128

四、债的变更和消灭 131

五、诸种主要之债 133

第八节 物权与所有权 141

一、物权制度概述 141

二、所有权 147

三、其他物权 156

第九节 婚姻家庭 170

一、总则 170

二、婚约 173

三、结婚 175

四、夫妻财产制 179

五、离婚 184

六、父母子女关系 185

七、收养 187

八、抚养 192

九、家和亲属会议 195

第十节 继承 198

一、遗产继承人 198

二、代位继承 200

三、遗产继承人的应继份 201

四、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 202

五、遗产继承 207

六、共同继承 210

七、限定继承 213

八、遗产的分割 215

九、抛弃继承和无人承认的继承 217

十、遗嘱 221

第十一节 知识产权法 227

一、台湾专利法 228

二、台湾商标法 248

三、台湾著作权法 260

第三章 台湾民法的主要特点 276

第一节 立法模式仿采瑞士民商合一制 276

第二节 顺应世界民法发展潮流,以“社会本位”作为其立法宗旨 277

第三节 注重吸收和借鉴欧、美、日等国民事法律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到有所突破和创新 282

第四节 适时对民法进行局部修正,在某些方面既与中国传统相适应,又反映台湾民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 289

第五节 祖国大陆与台湾民事交往中应注意的民法问题 291

一、海峡两岸交往中的亲属法律关系问题 292

二、海峡两岸交往中的继承法律关系问题 302

三、海峡两岸交往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12

第二编 商法 323

第四章 台湾商法的历史沿革 323

第一节 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清末民初的商法状况 323

第二节 商事法规范的逐步修正和完善 324

一、经济改革时期 324

二、经济步入相对稳定时期 324

三、劳动密集型工业转向技术密集型工业发展时期 326

第三节 与国际经济接轨时期的商事立法 327

第五章 台湾商法的主要制度 333

第一节 台湾公司法 333

一、总则 333

二、股份有限公司 341

三、有限公司 355

四、其他公司形式 357

第二节 台湾票据法 362

一、总则 362

二、汇票 371

三、本票 377

四、支票 379

第三节 台湾海商法 382

一、台湾《海商法》的立法演变 383

二、台湾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 384

三、台湾《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386

第四节 台湾保险法 409

一、总则 409

二、保险契约 418

第五节 台湾证券交易法 428

一、概述 428

二、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整 432

第六节 台湾投资法 446

一、概述 446

二、华侨及外国人对台投资法 453

三、出口加工区法律制度 457

四、科学工业园区法律制度 471

第七节 台湾金融贸易法 483

一、台湾银行法 483

二、台湾信托法 490

三、台湾贸易法 499

第八节 台湾经济法 510

一、台湾破产法 510

二、台湾公平交易法 517

三、台湾“国外”期货交易法 530

四、台湾消费者保护法 539

五、台湾营业秘密法 552

第六章 台湾商法的主要特点 560

第一节 糅合两大法系的特长,形成具有台湾特色的商法体系 560

第二节 根据“赘者去,缺者添,不适者变”的立法原则,及时对商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564

一、开辟公司经营自由的适度空间 565

二、强制股票公开发行,推行股本扩散 569

三、公司经营范围由单一化转向多角化 569

四、强化个别股东权,以防止公司滥用控制力 570

五、强化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571

第三节 从台湾实际出发,制定一套能够调整各方面商事关系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 574

第四节 适时出台新的商事法规,为争取加入GATT/WTO奠定法律基础 578

第五节 祖国大陆与台湾商事交往中应注意的商法问题 580

第三编 冲突法 591

第七章 台湾冲突法的历史沿革 591

第一节 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 591

第二节 1953年台湾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593

第三节 区际法律冲突规范 595

第八章 台湾冲突法的主要制度 596

第一节 台湾冲突法适用的层次 596

一、台湾冲突法对涉及中国领域外因素的法律关系的适用 596

二、台湾冲突法对涉及中国领域内其他法域因素的法律关系的适用 596

第二节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597

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的确定 597

二、法律行为之方式的准据法 600

三、债权的法律适用 600

四、物权的法律适用 602

五、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602

六、继承的法律适用 604

七、公共秩序保留 604

八、反致与转致 604

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605

第三节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确立的区际法律冲突规则 605

一、区际法律适用总则 605

二、行为能力 606

三、法律行为之方式 606

四、债之准据法 606

五、物权的准据法 607

六、婚姻与家庭的准据法 607

七、继承的准据法 608

八、捐助的准据法 608

九、原有法律关系的效力 609

第四节 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探讨 620

一、观念的转变十分重要 620

二、两岸司法协助制度探微 625

第五节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所确立的区际法律冲突规则 632

一、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的产生 632

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的内容 634

第九章 台湾冲突法的主要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636

第一节 台湾冲突法的特点 636

一、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并存 636

二、吸收世界上冲突法发展的成果与保留一些落后的封建旧习并存 636

三、冲突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实体法 637

四、区际冲突法缺乏合理性,需要重新考虑 637

第二节 祖国大陆与台湾民商事交往中应注意的冲突法问题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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