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操作规程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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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江必新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802179509
- 页数:471 页
第一章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 2
第一节 申请执行 2
一、申请执行的主体 2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3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 3
(二)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3
(三)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3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
三、申请执行的程序 4
(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4
(二)预交执行费 5
(三)提交债权人了解到的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7
第二节 移送执行 7
一、移送执行的条件 7
二、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8
第三节 委托执行 9
一、委托执行的意义 9
二、委托执行的条件 10
(一)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 10
(二)委托法院已受理案件并对案件有管辖权 10
(三)受托者只能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11
(四)委托法院必须依法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11
三、委托执行的程序 11
(一)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 11
(二)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11
(三)出具书面委托函 12
(四)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12
(五)委托法院不得再自行执行 12
四、受托法院的权利和义务 12
(一)可以对委托手续材料进行审查 12
(二)及时开始执行 13
(三)有权收取执行费用 13
(四)对受托法院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事项的处理要求 13
(五)按期结案 13
第四节 指定执行 14
一、指定执行的适用条件 14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14
(二)案件长期未能执结 14
二、指定执行的适用范围 15
三、指定执行的程序 15
(一)报请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指定执行程序 15
(二)决定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指定执行程序 16
四、指定执行的效力 16
第五节 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16
一、立案审查 16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16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16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17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17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18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18
(七)提交有关证件和材料 18
二、立案 20
第六节 执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 21
一、执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的意义 21
(一)申请执行人已取得了执行依据 21
(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1
(三)明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2
(四)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暂不立案,而予以登记备案 22
二、执行申请备案制度的基本原则 22
三、执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的适用 22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证据线索的 22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适于执行 23
(三)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请求执行申请登记备案 23
四、实施执行申请立案备案制应注意的问题 24
第二章 执行根据 25
第一节 执行根据的意义 25
一、执行根据是执行请求权的基础 25
二、执行根据是连接裁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纽带 25
三、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惟一依据 26
四、执行根据效力丧失或内容的满足导致执行程序的结束 26
第二节 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 27
一、执行根据构成的形式要件 27
(一)须为国家公文书 27
(二)有明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27
(三)有明确的执行事项 28
二、执行根据构成的实质要件 28
(一)必须表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8
(二)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8
(三)必须说明债务人应为特定给付并确定该给付的具体范围 29
(四)给付的内容必须是合法并且适于实施强制执行 29
第三节 我国执行根据的种类 30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30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0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31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34
(四)人民法院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 35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6
(一)仲裁裁决书 37
(二)公证债权文书 37
(三)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8
第四节 执行根据的法律效力 39
一、执行根据的时间效力 39
二、执行根据的空间效力 40
三、执行根据对人的效力 40
四、民事强制执行根据对事效力 41
五、民事强制执行根据法律效力的限制 41
第五节 执行根据的审查 44
一、对民事强制执行根据法律效力的审查 44
二、对民事强制执行根据主文的审查 45
三、对民事强制执行根据所赖以确认的事实证据的审查 45
四、对民事强制执行根据的裁判文书制作前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审查 45
五、对民事强制执行根据所列当事人情况的审查 46
六、对民事强制执行根据中存在的其他瑕疵的处理和补救方法 46
七、关于实体请求权的审查 46
第三章 执行标的 50
第一节 执行标的概述 50
第二节 执行标的的范围 50
一、财物 50
(一)执行有形财产的范围 50
(二)执行无形财产的范围 54
二、行为 63
(一)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 63
(二)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 63
三、人身 64
(一)关于人身能否作为执行标的的争议 64
(二)人身作为执行对象的限制 65
第三节 执行财产的豁免 66
一、执行有形财产的豁免范围 66
二、执行无形财产的豁免范围 70
(一)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70
(二)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 70
(三)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 70
(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70
(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71
(六)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 71
(七)封闭贷款 71
(八)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基本保障资金 71
(九)国防科研试制费 72
(十)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72
(十一)军费 72
(十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72
(十三)住房公积金 73
(十四)财政预算外资金 73
(十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73
(十六)股民保证金 73
(十七)职工建房集资款 73
(十八)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运输工具等 74
(十九)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不可缺少的财物和预算内行政经费 74
(二十)企业工会经费 74
(二十一)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铁路、交通、广播传媒等为完成公益事业正在使用的或不可缺少的设施或财产,但清偿以该物担保的债权时除外 74
第四章 执行管辖 75
第一节 执行管辖概述 75
一、执行管辖的意义 75
(一)根据不同的执行依据确定执行管辖 75
(二)不允许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 76
二、确定执行管辖的原则 76
(一)执行方便和经济原则 76
(二)坚持分工合理原则 76
第二节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77
一、级别管辖 77
(一)对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级别管辖 77
(二)对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级别管辖 78
二、地域管辖 79
(一)第一审法院管辖 79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79
第三节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82
一、共同管辖 82
二、选择管辖 82
第四节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84
一、移送管辖 84
二、指定管辖 84
第五节 执行管辖权的转移 86
一、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86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86
(一)申请条件 87
(二)审查处理 88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89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89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89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 89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90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90
第五章 执行参与人 91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 91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91
二、其他利害关系人 92
(一)执行案外人 92
(二)第三人 93
第二节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94
一、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区别 94
二、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理论依据 94
三、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情形 95
(一)被执行人的变更 95
(二)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101
(三)被执行人的追加 102
四、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程序 109
(一)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程序的启动 109
(二)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决定和裁决权应由执行机构行使 109
(三)关于能否连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 110
(四)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的具体程序 110
(五)对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异议的处理 111
第三节 其他执行参与人 112
一、执行代理人 112
二、协助执行人 112
三、执行见证人 113
第六章 执行调查 114
第一节 执行前准备 114
一、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 114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114
三、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明确需要执行的事项 115
四、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和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 116
五、确定执行的具体措施,准备开始强制执行 116
六、执行实施的一般程序 117
(一)出示证件 117
(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17
(三)制作执行笔录 118
第二节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 118
一、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利息 118
二、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120
第三节 执行调查 121
一、执行调查的意义 121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 121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的内容和方法 121
(二)调查令制度 122
三、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财产 125
(一)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概念和意义 125
(二)申报财产的条件 126
(三)申报财产的程序 127
(四)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129
四、人民法院的调查 130
(一)传唤 131
(二)向有关单位调查 131
(三)询问 134
(四)搜查 134
五、审计调查 137
(一)审计调查的特征及意义 137
(二)审计执行的对象 138
(三)审计执行的程序 139
六、悬赏执行 141
(一)悬赏执行的意义 141
(二)悬赏执行适用的程序 142
七、曝光执行 144
(一)曝光执行的性质与功能 144
(二)曝光执行的适用条件 145
(三)曝光执行的实施程序 145
(四)网上曝光 146
(四)曝光执行后的处理 147
八、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被执行人 147
(一)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被执行人的概念 147
(二)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被执行人的意义 148
(三)协助查扣的适用条件 149
(四)公安机关临时留置 149
(五)程序 149
第七章 对金钱的执行 151
第一节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151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涵义 151
(一)查询 151
(二)冻结 151
(三)划拨 152
(四)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间的关系 152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程序 153
三、划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限制 155
四、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 159
第二节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160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特征 160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程序 160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限制 161
第八章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性措施 162
第一节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概述 162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特征 162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 163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 164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 165
(一)财产权属的判断标准 165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范围 167
(三)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67
第二节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及适用 169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 169
(一)一般动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方法 169
(二)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方法 170
二、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 175
(一)由执行法院自行保管 176
(二)被执行人保管 176
(三)委托第三人保管 176
(四)交申请执行人保管 177
(五)担保物权人保管 177
三、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使用 177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178
第三节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效力 179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179
(一)对人的效力范围 179
(二)对物的效力范围 179
二、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方法的效力 180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80
第四节 对善意取得第三人的保护 182
一、执行程序中的善意取得 182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82
(一)受让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财产 182
(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182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有偿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183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83
四、查封对善意取得的效力 184
(一)对执行标的查封前财物转移的处理 184
(二)善意取得与查封瑕疵的对抗 185
五、善意取得在民事执行中的限度 185
第九章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性措施 188
第一节 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188
一、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适用条件 188
二、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基本程序 189
(一)制作拍卖裁定书 189
(二)拟拍卖财产的评估 189
(三)拍卖机构的选定 189
(四)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190
(五)无益拍卖之禁止 190
(六)拍卖公告与通知 190
(七)拍卖的限度与合并拍卖 191
(八)以拍卖财产抵债 191
(九)重新拍卖 192
(十)再行拍卖 192
(十一)拍卖停止与拍卖委托的撤回 193
(十二)拍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194
(十三)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194
第二节 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194
一、适用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几种情形 194
二、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与方法 195
(一)制作变卖裁定书 195
(二)对执行标的物的定价 195
(三)变卖的方法 195
(四)变卖不成的处理 196
第三节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管理 196
一、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 196
二、实施强制管理的程序 197
(一)强制管理的开始 197
(二)选定管理人 197
(三)裁定强制管理 198
(四)管理人的职责 198
(五)强制管理的终结 199
第四节 劳务抵债 200
一、劳务抵债的适用条件 200
(一)被执行人确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200
(二)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 200
(三)被执行人能够提供符合申请执行人需要的劳务 200
(四)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劳务抵债,尤其是被执行人必须基于自愿 200
(五)劳务抵债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200
三、劳务抵债的适用程序 200
(一)劳务抵债程序的提起 200
(二)达成劳务抵债协议 200
(三)劳务抵债的价值折算 201
(四)劳务抵债协议的履行 201
(五)劳务抵债程序的终结 201
第五节 资产抵债返租 202
一、资产抵债返租执行适用的原则 202
二、资产抵债返租执行适用的一般程序 202
第六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 203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203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4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的区分 205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 205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 206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执行 207
(二)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 207
四、共同财产的认定 208
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 209
(一)清偿对外债务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冲突 209
(二)夫妻共同财产为股权的执行 210
(三)夫妻共同财产为合伙财产的执行 210
(四)夫妻财产不分割时,如何执行其中一方的财产 211
第十章 对土地物权和房屋的执行 212
第一节 土地权属概述 212
一、土地权属概述 212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213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213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214
第二节 土地和房屋执行的一般程序 215
一、土地和房屋执行的一般程序 215
二、土地或房屋权属的确认原则 216
三、有关房屋和土地的执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216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219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 219
(一)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他人 220
(二)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20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但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所有权证照或所有权属于他人 221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221
第四节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223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223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执行 224
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执行 226
第五节 抵押房地产的执行 227
一、抵押房地产的特征 227
二、抵押房地产的执行特点 227
三、抵押房地产执行的实行 228
(一)抵押房地产的执行依据 228
(二)不得执行抵押房地产情形 229
四、抵押房地产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229
(一)抵押房地产的委托评估拍卖 229
(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但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执行 230
(三)房地产投资权益的执行 230
(四)对预售商品房的执行 230
(五)抵押房地产执行中承租权的处理 231
第六节 在建工程项目的执行 232
一、在建工程的可执行性 232
二、在建工程项目的执行 233
(一)项目转让 233
(二)股权转让 234
(三)资产转让 235
(四)合作开发 235
(五)托管续建 235
(六)划分所有者权益 235
(七)融资盘活 236
三、在建工程项目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36
(一)在建工程系违法建筑或部分违法建筑的执行 236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主体 236
(三)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的优先受偿范围的区分 236
第七节 国有企业不动产的执行 237
一、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237
(一)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 237
(二)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38
二、对已经抵押的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239
(一)抵押无效的情形 240
(二)对于抵押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 240
三、国有企业建筑物的执行 240
(一)国有企业建筑物的分类及性质 240
(二)对国有企业建筑物上设定的抵押应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审查其效力 241
四、国有企业其他财产的执行 242
第八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243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243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244
第九节 自然人居住的生活用房的执行 245
一、执行自然人居住的生活用房的条件 245
二、被执行人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的标准的认定 246
三、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住房 247
第十一章 对投资权益及其他权益的执行 250
第一节 对股权的执行概述 250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 250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251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除在其他公司享有股权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51
(二)必须经有关评估部门进行作价 251
(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251
三、股权执行的程序 252
(一)债权人依法申请 252
(二)审查程序 252
(三)查明被执行人的股权状况 253
(四)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253
(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253
(六)对被执行股权进行估价 254
(七)对被执行股权进行变价和转让 255
四、股权执行时应注意的事项 256
(一)对股权执行必须经过估价程序 256
(二)不得执行公司的财产 257
(三)股权强制执行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257
(四)股东违法出资和恶意投资行为的处理 257
(五)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58
第二节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258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冻结 259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强制转让 260
(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260
(二)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60
(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 260
(四)拍卖、变卖或以股抵债 261
第三节 对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261
一、对独资企业股权的执行 261
二、外资企业概述 261
(一)中外合资企业 262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63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264
(一)协议转让 264
(二)强制转让 267
第四节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股票的执行 269
一、股票概述 269
(一)股份有限公司 269
(二)股票 269
二、对股票的执行措施 271
(一)裁定扣押 271
(二)股票的变价方式 271
第五节 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执行 274
一、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执行 274
二、上市公司社会流通股的执行 276
第六节 对股息、红利的执行 277
一、股息、红利概述 277
二、对股息、红利的执行 277
(一)对已到期股息、红利的执行措施 277
(二)对预期股息、红利的执行措施 278
第七节 隐名股权的执行 278
一、隐名股权概述 278
(一)隐名投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79
(二)隐名投资者没有规避法律,或虽规避法律但规避的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79
二、对隐名股权的执行 280
(一)显名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80
(二)隐名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80
(三)公司为被执行人 280
第八节 执行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281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281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281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依据 282
二、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283
三、执行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284
(一)同等条件的理解 284
(二)强制拍卖股权程序中股东能否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 285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限制行使 286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实现的方法 286
四、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损害救济 288
第九节 擅自支付股息、红利和转移股权的责任 289
第十节 对无形财产的执行 289
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289
(一)对知识产权执行的适用范围 289
(二)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 290
二、网络域名权的执行 292
三、证券交易席位的执行 292
四、指标的执行 292
第十一节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293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293
(一)须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93
(二)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294
(三)被执行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294
(四)须是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 295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 296
(一)提出申请 296
(二)执行法院发出履行通知 296
(三)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履行债务 297
(四)法院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297
(五)由法院出具有关证明 298
第十二节 债权转股权 300
一、债权转股权的法律依据 300
二、债权转股权的意义 300
三、债权转股权的适用条件 301
(一)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 301
(二)须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投资者或股东达成协议 301
(三)履行相关的决议手续 302
(四)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02
五、债权转股权的方式 303
第十二章 交付财产请求权的执行 304
第一节 交付动产的执行 304
一、交付动产的执行概述 304
二、交付特定物的执行 305
(一)被执行人占有特定物时的执行 305
(三)第三人占有特定物时的执行 305
三、交付种类物的执行 305
第二节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306
一、不动产的交付程序 306
(一)签发公告 306
(二)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代理人到场 307
(三)通知有关见证人到场 307
(四)除去原占有人的动产 307
(五)将不动产交付申请执行人 307
(六)制作笔录 307
二、适用强制交付应注意的问题 307
第三节 腾房案件的执行 308
一、腾房义务的执行措施 308
二、腾房案件的和解执行 309
三、强制腾退的方法 309
第十三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11
第一节 概述 311
一、行为请求权的意义 311
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与对财物执行的区别 311
(一)以行为为执行标的 311
(二)在执行手段上,以间接强制执行为主要方法 311
(三)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 312
第二节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方式 312
一、对作为的执行 312
(一)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12
(二)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14
二、对不作为的执行 314
(一)间接强制 315
(二)支付迟延履行金 315
(三)除去被执行人行为的后果 315
第三节 对几类具体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15
一、赔礼道歉的执行 315
二、赡养义务的执行 316
(一)赡养义务的执行措施 316
(二)赡养义务的终结 317
三、抚养义务的执行 317
(一)抚养义务的执行措施 317
(二)变通执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317
(三)抚养义务的终结 318
四、扶养义务的执行 318
(一)扶养义务的执行措施 318
(二)扶养义务的终结 319
五、探望权的执行 319
(一)探望权的执行措施 319
(二)探望权的终结 320
六、清算义务的执行 320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执行 320
八、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的执行 321
(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的执行措施 321
(二)恢复股东身份义务的执行 321
(三)恢复劳动关系义务的执行 322
(四)另行诉讼 322
(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义务的终结 322
第十四章 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 323
第一节 不予执行制度 323
一、不予执行的特征 323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324
(一)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324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325
(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326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326
四、不予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 327
五、不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329
(一)不得申请复议或申请再审 329
(二)执行监督 329
(三)提出执行异议 329
第二节 执行和解 330
一、执行和解的性质 330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332
三、执行和解的内容和形式 332
四、执行和解的效力 333
(一)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333
(二)对法院的效力 334
第三节 执行担保 335
一、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 335
(一)执行担保的案件必须是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335
(二)申请执行担保的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履行义务 335
(三)执行担保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执行法院认可 335
(四)被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担保必须充分可靠 336
二、执行担保的方式 336
(一)保证担保 337
(二)抵押担保 338
(三)质押担保 340
四、执行担保的程序 341
(一)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 341
(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41
(三)执行法院审查 341
(四)执行法院认可 342
五、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342
(一)裁定暂缓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342
(二)在暂缓执行期限内,申请人不得无故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342
(三)被执行人应当在暂缓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342
第四节 执行救济 343
一、执行救济概述 343
(一)执行救济的构成 343
(二)执行救济的功能 343
(三)执行救济的类型 344
二、执行异议 344
(一)执行异议的主体 345
(二)执行异议的事由 345
(三)执行异议的程序 348
三、案外人异议 350
(一)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351
(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351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 352
(四)当事人异议之诉 355
第五节 暂缓执行 357
一、暂缓执行的情形 357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形 357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358
二、暂缓执行的程序 358
第六节 执行中止 359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中止情形 359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359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59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360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360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60
二、《执行规定》规定的执行中止情形 360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60
(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360
(三)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361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61
(五)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 361
二、执行中止的效力 362
第七节 保全执行与先予执行 362
一、财产保全 362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363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365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 366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 367
(五)财产保全程序的终结 367
(六)被申请人的救济 368
二、诉前禁令 368
(一)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 368
(二)诉前禁令的作出 369
三、证据保全 370
(一)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 370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 371
(三)证据保全的方法 371
(四)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的特殊规定 371
四、先予执行 372
(一)先予执行的条件 372
(二)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 372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373
(四)被申请人的救济 373
第八节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374
一、执行竞合 374
(一)民事强制执行之间的竞合 374
(二)民事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的竞合 378
(三)民事强制执行与刑罚执行的竞合 379
(四)参与执行竞合的程序 379
二、参与分配 380
(一)参与分配概述 380
(二)参与分配的条件 381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384
第九节 执行听证 387
一、引入执行听证的意义 387
二、执行听证的主体 388
三、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388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389
(二)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89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389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389
(五)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389
(六)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案件 390
(七)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390
四、执行听证的原则 390
(一)公开原则 390
(二)适度原则 391
(三)效率原则 391
(四)职能分离原则 391
五、执行听证的具体程序 392
(一)听证准备 392
(二)听证前的准备 392
(三)听证审查 392
(四)自动撤回听证申请与缺席听证 393
(五)听证裁决 393
第十节 协助执行 393
一、协助执行的主体范围 393
二、协助执行的内容 394
(一)当地法院的协助执行 394
(二)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395
(三)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 396
三、协助执行的程序 396
四、协助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396
(一)程序法上的责任 397
(二)实体法上的责任 397
第十一节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398
一、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特征与意义 398
(一)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398
(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399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 400
(一)必须有妨害执行的行为 400
(二)行为人实施的妨害执行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执行正常进行的后果 400
(三)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 401
三、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401
(一)必须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401
(二)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401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以及其他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的 401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402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402
(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402
(七)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02
(八)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402
(九)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者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402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402
(十一)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 403
五、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403
(一)拘传 403
(二)罚款、拘留 404
(三)限制出境 406
(四)限制高消费 409
五、刑事制裁 412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条件 413
(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制裁程序 414
(三)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注意的问题 414
第十二节 执行协调与执行监督 415
一、执行协调 415
(一)法院内部的协调 415
(二)法院与外部门的协调 417
二、执行监督 418
(一)执行监督的特征 418
(二)执行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419
第十三节 执行终结 421
一、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 421
二、执行终结的情形 422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 422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422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22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422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了劳动能力 422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23
第十四节 执行结案 423
一、执行结案的方式 423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423
(二)裁定终结执行 423
(三)裁定不予执行 423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424
二、执行期限 424
(一)执行期限 424
(二)扣除期间 425
(三)结案日期 426
(四)执行案件流程各节点的期限 427
三、归档 428
第十五节 再执凭证 429
一、再执凭证的涵义 429
二、债权凭证制度的意义 431
三、适用债权凭证的程序 432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条件 432
(二)债权凭证的发放途径 432
(三)债权凭证的登记 432
(四)再申请和举证 433
(五)债权凭证的缴销 433
(六)债权凭证的管理 434
第十六节 执行回转 434
一、执行回转的条件 434
(一)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全部或部分执行结束后 434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435
(三)原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已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拒不返还该财产 436
二、执行回转的程序 436
(一)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为主,申请人申请提起为辅 437
(二)由执行机构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437
(三)执行回转措施 438
第十七节 执行程序中的期间与送达 439
一、期间 439
(一)期间的特征和种类 439
(二)期间的计算 440
二、送达 441
(一)送达的特征 441
(二)送达的方式 441
(三)送达回证和送达效力 444
第十八节 涉外案件执行 444
一、涉外案件的特征 444
二、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在国内的执行 445
三、外国法院的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46
(一)外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446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450
四、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及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452
五、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执行 453
(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间仲裁裁决的执行 453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间民商事判决的执行 454
(三)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间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457
(四)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459
(五)我国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460
六、一般司法协助 463
(一)一般司法协助的范围 463
(二)司法协助的途径 464
(三)司法协助请求书使用的文字 465
(四)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466
(五)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467
(六)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 467
(七)内地与台湾地区有关送达司法文书 469
后记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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