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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香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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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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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许世芬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503627875
  • 页数:389 页
图书介绍:
《香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目录

第一编 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 1

引言 2

执业行为守则的适用:基本原则 3

纪律审裁程序 3

执业大律师总则 4

接案 7

困窘难办与利益冲突 9

退案 10

管理 11

转委托 15

大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17

广告、招揽顾客和业务推广 17

大律师对非专业当事人的责任 19

收费 20

法庭上的行为 22

法庭上的着装 23

案件讨论和咨询 24

事务律师或其代表出庭 24

为刑事被告辩护的责任 25

指控被告犯罪的责任 29

海外执业和外国律师 30

受雇大律师与非执业大律师的一般原则 31

强制执业赔偿保险(第66/95号公告) 32

附录 34

附件4.关于大律师的辅助性职业(第23-24条) 34

附件5.实习大律师及其导师的准则与责任(第30条) 37

附件6.第85/95号公告:资深大律师接案规则(第51条) 52

附件7.与当事人有关的利益冲突(第58、60条) 55

附件8.与法庭或审裁处有关的利益冲突(第59条) 57

附件9.大律师事务处更换地址等通知(第101条) 58

附件10.《法律援助规例》(香港法例第91章附属法例A)节选:第12(7)、(8)条)(第115条) 59

附件11.法庭着装指南(第140条) 60

附件12.控方大律师会见证人指引(第142条) 61

附件13.认罪(149条) 62

附件14.大律师海外执业规则(第172条) 64

附件16.双重专业资格规则(第174条) 66

附件18.(i)重印香港律师会第6/81号公告:关于“支付大律师费办法”和“预留大律师工作日”(第127条) 67

(ii)重印香港律师会第27/97号公告:关于事务律师支付大律师费的责任(第127条) 69

(iii)联合审裁组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条款(第127 条) 70

附件19.直接专业收案规则和推荐接案的标准条款(第50(b)条) 72

附件19A.适用于仲裁员的直接专业收案规则和推荐接案的标准条款(第50(b)条) 79

附件20.按惯例或经大律师公会认可的直接接案(第50(a)(b)条) 84

第二编 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 86

序言 87

第一章 执业行为操守的原则 89

第二章 事务律师的执业 100

第三章 获得指令 117

第四章 收费 123

第五章 聘用 138

第六章 提供服务的能力与质量 158

第七章 诚实守信的义务 163

第八章 保密 167

第九章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182

第十章 事务律师参与诉讼 197

第十一章 与其他事务律师的关系 219

第十二章 与大律师的关系 224

第十三章 与第三方的关系 235

第十四章 专业承诺 245

第十五章 香港律师会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之间谅解备忘录 284

第十六章 申诉及惩戒 289

第三编 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1990) 294

前言 295

A.物业转让 296

1.文件的见证 296

2.以转让或转租方式预售“尚未竣工的楼宇” 298

3.《事务律师帐目规则》 299

4.《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C条:“尚未竣工的楼宇”的预售 300

5.高层建筑的管理:互相赔偿损失的协约契据 301

6.在同意和不同意计划中买方支付购房款的标准条款 301

7.经分割的住宅的买卖 302

8.产权契据的复印件 303

9.《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C(1)条款 303

9A.《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C(1)条款:居者有其屋计划(“HOS”)和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PSP”) 303

9B.《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C(1)条款:财政司法团租期延长判例(“FSI”) 304

10.《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C(1)条款 304

11.《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C(1)条款 305

12.《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C条 305

附录1:核定格式文本A1和A2(适用于同意计划) 306

附录2:核定格式文本B1和B2(适用于不同意计划) 309

2.《事务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衡平法按揭和法定抵押 312

B.费用 312

1.事务律师收费单 312

3.《事务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 313

C.刑事案件 314

1.禁止招揽刑事案件的措施 314

2.保释担保人 315

3.在刑事案件中采取的步骤 315

4.儿童录像证据 316

D.执业监督 317

1.事务律师对符合资格获认许为香港执业律师的人员的雇用 317

2.信函上的签名 317

3.兼职文员的雇用(已删除) 319

4.无律师资格职员的最多雇用数目 319

5.共用办公场地和职员 319

6.授权雇员探访在押人员 320

8.电子信息的格式 321

7.停止执业 321

E.实习事务律师及其资格认许 323

1.已删除 323

2.实习事务律师合约:核定格式文本 323

3.实习事务律师:缺勤 324

F.大律师 325

1.委托大律师出庭 325

1A.业务信函:供外国律师参考 327

1.业务信函 327

G.专用信笺及名片 327

2.名片 328

H.其他事项 329

1.竞选演说 329

I.执业行为操守 330

1.保释担保人 330

2.《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 330

2.最低金额与最短时间 331

J.当事人帐户的利息 331

1.支付利息 331

3.当事人可获得的救济 332

4.例外情形 332

5.不支付利息的调解均属无效 332

6.核准的管理费 332

附录1:参考文件一览表 333

附录2:实习事务律师合约核定格式文本 337

第四编 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推广宣传守则 346

第五编 香港执业律师纪律审裁法规 351

一、《执业律师条例》中的部分规定 352

(一)有关事务律师纪律审裁的规定 352

(二)有关大律师纪律审裁的规定 360

(三)有关公证人纪律审裁的规定 367

二、大律师纪律审裁组法律程序规则 374

三、事务律师纪律审裁组法律程序规则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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