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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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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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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曹子丹等主编
  • 出 版 社: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3
  • ISBN:7206016618
  • 页数:692 页
图书介绍:
《中国刑事诉讼实务》目录

目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1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5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行使的原则 10

第四条 依靠群众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18

第五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2

第六条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5

第七条 两审终审的原则 27

第八条 审判公开的原则 29

第九条 陪审制 34

第十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7

第十一条 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追诉的原则 38

第十二条 追究外国人犯罪的适用原则 42

第二章 管辖 52

第十三条 立案 52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66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68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74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75

第十八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77

第十九条 地区管辖 78

第二十条 最初受理与主要犯罪地管辖 79

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 80

第二十二条 专门管辖 82

第三章 回避 95

第二十三条 回避的理由 95

第二十四条 回避的人员与程序 96

第二十五条 回避人员的补充规定 97

第四章 辩护 100

第二十六条 辩护人的范围 100

第二十七条 指定辩护 104

第二十八条 辩护人的责任 107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的权利 109

第三十条 拒绝辩护与委托辩护 115

第五章 证据 116

第三十一条 证据及其种类 116

第三十二条 证据的法律性 121

第三十三条 忠于案件事实真相 128

第三十四条 收集证据的任务 130

第三十五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134

第三十六条 证人证言 135

第三十七条 作证的义务 136

第三十八 拘传、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138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38

第三十九 逮捕决定与执行 142

第四十条 逮捕的条件 151

第四十一条 拘留的案件 163

第四十二条 扭送 167

第四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 169

第四十四条 拘留人犯的讯问与释放 171

第四十五条 逮捕的提请 172

第四十六条 逮捕的批准 173

第四十七条 逮捕的决定 173

第四十八条 批准逮捕的期限 178

第四十九条 不批准逮捕的复议与复核 180

第五十条 逮捕的执行 183

第五十一条 逮捕人犯的讯问与释放 184

第五十二条 侦查监督 186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88

第五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88

第五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89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96

第五十五条 期间的计算 196

第五十六条 期间耽误和补救 198

第五十七条 送达的方式与法定手续 198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中用语含意 199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99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07

第一章 立案 207

第五十九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207

第六十条 立案程序 207

第六十一条 立案的条件 213

第二章 侦查 252

第六十二条 讯问被告人的人员 252

第六十三条 讯问被告人的地点 253

第六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的方法 253

第六十六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 256

第六十五条 聋哑被告人的讯问 256

第六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 258

第六十八条 证人的法律责任 260

第六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260

第七十条 被害人的询问 261

第七十一条 勘验、检查 269

第七十二条 保护犯罪现场 273

第七十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 273

第七十四条 尸体检验 274

第七十五条 人身检查 275

第七十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276

第七十七条 复验、复查 288

第七十八条 侦查实验 289

第七十九条 搜查的概念 290

第八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搜查 292

第八十一条 搜查证的使用 292

第八十二条 搜查的在场人员 293

第八十三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 294

第八十四条 扣押物品的范围 296

第八十五条 扣押物品文件的方法 297

第八十六条 邮件、电报的扣押 298

第八十七条 有关物品,文件的发还 298

第八十八条 鉴定人 307

第九十条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309

第八十九条 鉴定结论 309

第九十一条 通辑 322

第九十二条 被告人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324

第九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方式 334

第九十四条 撤销案件 342

第三章 提起诉讼 343

第九十五条 提起诉讼与免予起诉 343

第九十六条 案件的审查 347

第九十七条 提起公诉与免诉的期限 354

第九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 356

第九十九条 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 357

第一百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 359

第一百零一条 免予起诉 366

第一百零二条 免予起诉决定的宣布 374

第一百零三条 免予起诉申诉的复查 375

第一百零四条 不起诉决定 377

第三编 审判 382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82

第一百零五条 独议制与合议制 382

第一百零六条 合议庭评议 388

第一百零七条 审判委员会 390

第一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查 396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的勘验、检查、扣押 407

第一百一十条 开庭前的准备 408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41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庭支持公诉 420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庭 42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庭调查中被告人的讯问与发问 430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人的询问与发问 434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庭出示和核对证据 436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39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 44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法庭程序的处理 444

第一百二十条 评议与判决 44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宣告判决 449

第一百二十二条 判决书的有关事项 45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延期审理 458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判笔录的制作 461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理公诉案件期限 462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诉案件的审查 4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判自诉案件的程序 468

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诉及其条件 47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47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和机关 474

第一百三十条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 477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 479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起上诉的方式 482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起抗诉的方式 487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48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庭二审法庭 49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496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 50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撤销原判与发回重审 506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新审判案件和程序 508

第一百四十条 对上诉与抗诉的裁定 509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二审案件程序 510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审案件的审结期限 51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终审的判决、裁定 513

第一百四十四条 死刑的核准权 51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515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报请复核 519

第一百四十六条 死缓案件的报请复核 530

第一百四十七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 53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544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起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 54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与主体 558

第一百五十条 再审案件的程序与处理 566

第四编 执行 572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572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57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 57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579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执行死刑与临场监督 58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的执行 589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 597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判处缓刑的判决执行 60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 609

第一百六十条 判处罚金的判决的执行 613

第一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 61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减刑和假释 618

第一百六十三条 认为判决有错误和对罪犯申诉的处理 630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判决和裁定执行的监督 633

附:案件实例及评析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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