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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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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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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义务教育法释义》编写组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26314X
  • 页数:358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逐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 1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5

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 8

第四条 【义务教育平等权】 13

第五条 【社会各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5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21

第七条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23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29

第九条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2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6

第二章 学生 41

第十一条 【儿童入学年龄及延缓入学、体学】 41

第十二条 【就近免试入学、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以及对现役 44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44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在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面的义务】 49

第十四条 【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及保证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52

第三章 学校 56

第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56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要求】 60

第十七条 【设置寄宿制学校】 66

第十八条 【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69

第十九条 【设置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 70

第二十条 【设置接收具有不良行为少年的专门学校】 76

第二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 78

第二十二条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和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82

第二十三条 【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84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87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和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2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96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不得开除】 102

第四章 教师 104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 104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108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116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津贴】 120

第三十二条 【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125

第三十三条 【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130

第五章 教育教学 133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 133

第三十五条 【义务主体的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135

第三十六条 【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建设】 140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课外活动予以保障】 146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的编写】 148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的审定】 150

第四十条 【确定教科书价格】 154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155

第六章 经费保障 158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158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167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169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169

第四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175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78

第四十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179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及鼓励依法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180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187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189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94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94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7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法律责任】 203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法律责任】 210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 213

反教育法、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3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16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20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225

第五十九条 【胁迫或者诱骗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228

第六十条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233

第八章 附则 239

第六十一条 【对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39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240

第六十三条 【生效日期】 242

附录: 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 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56

(1995年3月18日) 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27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 2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 298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20日) 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 323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5年12月24日) 335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29日) 341

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2006年1月19日) 344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月19日) 34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350

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9日) 350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26日) 353

后记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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