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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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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 1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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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志奇辑编
  • 出 版 社:渤海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1996
  • ISBN:957897020X
  • 页数:491 页
图书介绍:
《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 1》目录

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第一册 目录 1

第一编 中华民国元年 1

(○○○一)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先生发表对外宣言,阐述推翻满清专制政府之目的,为「建设共和政府」、「俾我中华民国得与世界各邦敦平等之睦谊」;同时声明中华民国政府对外之基本立场八条,「披沥陈于各友邦之前,我各友邦尚垂鉴之」。元月五日 1

(○○○二)清内阁总理袁世凯对各国驻华使节谈话,托词不就临时大总统职位,「顾不欲背先朝之恩义,欺可怜之孤儿寡妇」。元月五日 5

(○○○三)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本日致电美国国务卿,恳祈及早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一月十七日 6

(○○○四)袁世凯擅以「全权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首领」名义,照会各国政府,并令由北京外务部致各国驻华公使、使臣照会。袁照会谓系「奉大清皇帝谕旨」:「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 7

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外务部照会除重申袁照会主旨,并谓「奉袁全权命令,将原有各部大臣均暂留办事,改名各部首领」,本国「所有驻贵国大臣,暂改称临时外交代表,接续办事」。二月十三日 7

(○○○五)日本政府本日致电美国政府,主张列强对承认中华民国政府问题应采一致行动,除得到一切权利利益及特权之保证,同时应向新政府取得借用外债之预约。二月十三日 9

(○○○六)北京外务部致中国驻外代表电,嘱继续代表中华民国办理外交事务,「所有满清前与各国缔结各项国际条约,均由中华民国政府担任实行上之效力」。三月十一日 10

(○○○七)美国参议院本日通过祝贺中华民国成立案。 三月十六日 11

(○○○八)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向孙大总统呈请辞职,并备文痛陈行政困难情形,「英财政家巴斯他蒲有曰:无良好政治无良好财政。旨哉言乎?其(临时政府政局)撑持以至今日,而无崩解之患,盖民国之大幸,而亦锦涛私愿所不及也」。 三月三十日 12

(○○○九)袁世凯大总统本日下令撤销清初设立之理藩院。 四月二十二日 28

(○○一○)南北统一之后,北京当局需款浩繁,袁世凯汲汲向外举债,财政总长熊希龄本日与四国银行订立「暂时垫款合同及监视开支暂时垫款章程」。五月十七日 29

(○○一一)南京留守黄兴,本日致电各省都督,反对政府擅借外债,指为「亡国灭种之款」。五月二十四日 33

(○○一二)北京财政总长熊希龄,本日致全国通电,痛陈财政困难。五月二十四日 35

(○○一三)北京财政总长熊希龄,本日接受德文报记者访问,坦承能救目前中国财政上之困难者,惟有借可靠之外债。六月十八日 37

(○○一四)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令,国人须信守条约,「凡我国人……讲究约章,切实遵守,勿得稍有违犯,致失大信于天下,而陷国家于危险之途」。七月十二日 38

(○○一五)北京政府外交总长,本日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声明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八月十四日 39

(○○一六)北京外交部为满、蒙、藏领土主权事,致电驻外代表,并照会各国驻华使节,声明五项。八月十四日 40

(○○一七)英国据一九○四年英藏条约及一九○六年中英条约,以承认共和政府为条件,致中国政府节略,要求「中国政府不得干涉西藏之内政」等五项。八月十七日 41

(○○一八)英驻京公使朱尔典为干涉中国西藏事务,本日致北京外交部节略(节录)。八月十七日 42

(○○一九)孙中山先生于北京迎宾馆招待各界,发表外交问题之意见,说明「我中华民国自成立以来,及今已有九月之久,尚未得各国正式之承认」的原因,并主张「一变向来闭关自守主义,而为门户开放主义」。九月五日 43

(○○二○)俄国专使郭索维慈(前驻北京公使)百计诱胁外蒙「库伦政府」签订「俄蒙协约」四条,并附专条十七条。十一月三日 46

附录:「俄蒙交涉始末」 50

(○○二一)北京外交总长梁如浩亲至俄使馆,要求俄使电告其政府,速即取消「俄蒙协约」。俄使答以「断无取消之理」。十一月十二日 73

(○○二二)外交总长陆征祥本日与日、法、美三国公使邀集俄公使克金斯基在外交部举行第一次「俄蒙协约」问题谈判。十一月二十三日 74

(○○二三)北京政府为「俄库事件」召开高层军事会议,讨论和战问题,结果仍主张 76

和平解决,达成八点结论。十一月二十五日 76

(○○二四)俄使克金斯基提出四项「俄蒙协约」交涉条款,主旨为「确定蒙古之自治基础」。十一月三十日 77

(○○二五)俄使克金斯基向我外交部提出六项续开谈判之先决条件。十二月十四日 78

(○○二六)外交部驳覆英使朱尔典对于西藏之各项要求。强调除中国之外,「其他国皆无干涉西藏内政之权」,英国「承认中华民国,是另一问题,不能与西藏问题并为一谈」,但「深望英国先各国而承认中华民国」。十二月二十三日 79

(○○二七)袁世凯大总统本日召见各国驻京公使,就中俄交涉外蒙问题发表意见。一月二日 81

第二编 中华民国二年 81

(○○二八)俄驻京公使向北京外交部提出修改有关外蒙问题五款。一月四日 82

(○○二九)北京政府本日就俄使一月四日修改五款提出反建议五款。一月十一日 83

(○○三○)袁世凯大总统覆库伦活佛哲布尊丹巴,劝阻外蒙独立电。一月二十六日 84

(○○三一)秘鲁正式承认中华民国,致电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四月九日 85

(○○三二)外交总长陆征祥电覆秘鲁外长申谢。四月十日 86

(○○三三)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陆征祥,四月八日接驻日代表电称:巴西正式承认中华民国。陆总长本日致巴西外长表示谢意电。四月九日 87

(○○三四)俄国、法国驻华公使在本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的各国驻华公使会议上,提出承认中华民国的四项条件。四月二十三日 88

(○○三五)北京政府本日终与英、法、德、日、俄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款额英金两千五百万镑。四月二十六日 89

附录: 92

一:一、袁大总统咨送参众两院善后借款合同及用途单文。五月二日 92

二、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全文 93

三、中国政府一千九百十三年善后伍厘金币借款 104

二:善后借款还本付息表 116

三:财政总长周学熙发出通电,解释善后借款经过,呼吁国人「忍痛须臾,尚可死中求活」。 四月二十六日 123

四:参议院议长张继、副议长王正廷,本日通告各省反对向六国大 125

借款案,指该案未经「正式通过,且不足法定人数,当然无效」。四月二十七日 125

五:参议院正式咨请袁大总统否决借款案咨文。四月二十九日 127

六:众议院议员数十人,以政府违法大借款,联名提案弹劾国务总理赵秉钧与财政总长周学熙。五月二日 128

七:袁世凯就参议院否决借款案,再咨参、众两院咨文。五月七日 130

八:国民党国会议员对于大借款问题宣言。五月二十日 133

九:张忠绂,与银行团借款之交涉。 136

(○○三六)美国总统威尔逊致电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美国正式承认中华民国。五月二日 149

(○○三七)袁大总统电谢美国总统承认中华民国。五月二日 150

(○○三八)美国卫署公使谒见袁大总统,呈递美国承认中华民国电文颂词。五月二日 151

(○○三九)袁大总统向美国卫署公使致敬申谢悃答词。五月二日 152

(○○四○)墨西哥署理钦差胡尔达照会外交总长,墨国承认中华民国。五月二日 153

附录:「中华民国诞生初期之外交」 153

(○○四一)古巴政府本日致电北京外交总长陆征祥,承认中华民国。陆总长次日覆电申谢。五月四日 176

(○○四二)中俄两国为免除所能发生之误会,本日达成有关外蒙事协议六款。五月二十日 177

(○○四三)中英代表(北京代表外交部参事顾维钧,英国代表英署理驻京公使艾斯敦)在北京第七次会商西藏问题纪要。七月十五日 178

(○○四四)中英代表(北京外交部秘书严鹤龄,英方代表英驻京公使巴参赞)在北京第九次会商西藏问题纪要。七月二十九日 181

(○○四五)北京外交总长孙宝琦具报中俄协议经过情形之呈文。十月三日 183

(○○四六)袁世凯于就任大总统之前,本日根据列强要求,拟定对外政策演说稿,密致各国政府,「特先行知照,暂时幸勿宣布」。十月六日 185

(○○四七)英、法、俄、日、德、西班牙、瑞典、比利时、丹麦、葡萄牙、荷兰、奥国与义大利十三国,本日以相同照会致北京外交部,承认中华民国。十月六日 186

使即分别转达各该国政府,告以袁世凯已当选中华民国大总统,并订于十月初十日举行就职礼。十三国公使乃于同一天以同一照会格式致外交部,声明「兹本大臣遵照已奉训令,向贵总长欣悦声明本国政府即在本日承认中华民国,并与贵国政府应持完全公式之关系也」。十月六日 187

(○○四八)西班牙、瑞典、法国、比利时、丹麦、葡萄牙、日本、俄国、荷兰、德国、英国、奥国、义大利等十三国驻华公使接北京外交部总长照会,恳请各 187

(○○四九)瑞士致电袁大总统,声明该国承认中华民国。十月八日 188

(○○五○)挪威照覆外交部,「脑(挪)威国政府即在本日承认中华民国」。十月八日 189

(○○五一)北京政府外交总长,本日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催促早日答覆去年八月十四日声明修改税则之照会。十月十四日 190

(○○五二)中俄本日商订有关蒙事之共同声明文件,及双方互换照会。十一月五日 191

附录:张忠绂,「与俄国关于外蒙之交涉」 194

(○○五三)瑞典驻华公使倭伦白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瑞公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三日 210

(○○五四)德国驻华公使哈豪森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德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三日 211

(○○五五)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齐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新任)国书,俄使致颂词 213

,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四日 213

(○○五六)丹麦驻华公使阿列斐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新任)国书,丹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四日 215

(○○五七)美国新任驻华公使芮恩施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国书及原任驻华公使嘉乐恒调任国书,美新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五日 216

(○○五八)法国驻华公使康德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法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五日 218

(○○五九)比利时驻华公使贾尔牒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新任)国书,比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七日 220

(○○六○ )日本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日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一月十七日 222

(○○六一)英国公使朱尔典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英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二月四日 224

(○○六二)荷兰驻华公使贝拉斯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荷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二月四日 226

(○○六三)义大利驻华公使斯茀尔扎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义使致颂 228

词,袁总统致答词。十二月二十日 228

(○○六四)美国驻京公使本日照会北京政府外交总长,对我国拟修改税则之事,「深愿表示同情」。十二月二十日 230

(○○六五)英国驻京公使本日照会北京外交总长,同意修改拟修改之税则,「本国政府允将该税则修改矣」。十二月二十三日 231

(○○六六)北京外交部以修订关税之理由照会各国政府。一月十七日 233

第三编 中华民国三年 233

(○○六七)北京外交总长本日照会俄、日、法、瑞典、丹麦、意(义)、葡、德各国驻京公使,催促早日答覆外交部元年八月十四日与二年十月十四日之照会,以便早日协办修改税则事。一月十七日 235

(○○六八)法国驻京公使本日覆北京外交总长,表示法国政府有关修改税则的立场,「俟革命损失赔偿公平完美了结之后,始可继议此事」。一月十八日 236

(○○六九)北京外交总长本日据理驳覆法国驻京公使一月十八日之照会。一月二十三日 237

(○○七○)本日发行之东方杂志译载日本「新公论」杂志「列强对于中国之经营」一文,对列强历年来政治、经济侵华之事实,论列颇详。二月一日 238

(○○七一)北京政府照会瑞士政府,声明我国加入万国邮政会。声言揆其入会利益,「邮件可以直接互寄,无彼此限制之虞,邮费可以划一所收,无计算参淆之弊,此犹就目前言之;他若邮船行驶,则运输之权,直达外洋,寄递自由,则普及之效,无烦假手」。二月十二日 253

(○○七二)俄国驻京公使本日照覆北京外交总长,提出修改税则之各项条件。四月一日 255

(○○七三)奥国驻华公使讷色恩觐见袁总统,呈递到任(连任)国书,奥使致颂词,袁总统致答词。四月六日 257

(○○七四)北京外交总长本日驳覆俄国驻京公使四月一日之照会。四月十四日 258

(○○七五)大隈重信本日出任日本总理大臣,组织大隈内阁。四月十五日 260

(○○七六)驻藏长官陆兴祺就「西姆拉(Simla,印度)条约」致北京政府急电。四月二十八日 271

(○○七七)北京外交部就拒签「西姆拉条约」事致中国代表陈贻范电。四月二十八日 273

(○○七八)北京外交部就拒签「西姆拉条约」事致陆兴祺电。四月二十九日 274

(○○七九)北京外交总长本日驳覆义国驻京公使五月二十八日照会(要求以扩充租界 275

为修改税则条件)。五月二十八日 275

(○○八○)日本驻京代理公使本日照覆北京外交总长,声明有条件同意修改税则。六月八日 276

(○○八一)北京外交总长本日驳覆日本驻京代理公使六月八日之照会。六月十六日 278

(○○八二)北京政府就拒签「西姆拉条约」事致驻英公使电。七月二日 280

(○○八三)北京外交部关于西姆拉会议(民国二年十月至次年七月在印度西姆拉举行)经过的报告。七月?日 281

附录:一、未经中国签字的所谓「西姆拉条约」全文、附表、声明 287

附录:二、张忠绂,「与英国关于西藏之交涉」 292

(○○八四)北京外交部本日发表中法租界管辖条款十一条,中国同意法国拓展上海租界。七月十四日 309

附录:中法租界管辖条款 310

(○○八五)日本本日派日置益为驻华全权公使。七月二十三日 312

(○○八六)奥国驻华公使为该国与塞尔维亚国断绝邦交事,照会北京外交部。 313

七月二十七日 313

(○○八七)日本原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五月病逝,日调其驻智利公使为驻华公使。外交部据以呈报大总统,奉批令:「据呈已悉。」八月一日 314

(○○八八)袁大总统宣布我国于欧洲各国战事严守中立命令,并制定中立条规,颁行全国。八月六日 315

(○○八九)袁大总统令公布局外中立条规二十四条。八月六日 316

(○○九○)袁大总统发布命令,对于欧洲战事我国严守局外中立,「凡通商口岸等处,各国人民财产教堂,一体加意保护。倘有匪徒造谣滋事,即迅速查拿,从严治罪」。八月六日 320

(○○九一)北京外交部就我国对欧洲战事严守中立事,照会各国驻华公使。八月七日 321

(○○九二)北京外交部照会各国驻华公使,声明推广各交战国在山东行军区域(战区),「不得不声明在龙口、莱州及接连胶州湾附近各地方,确实为各交战国军队必须行动最少之地点,本政府不负完全中立之责任」。九月三日 322

(○○九三)德、奥驻华公使向我外交部提出我推广山东战区之抗议。九月四日 323

(○○九四)我外交部答覆德国驻华公使之抗议。九月十日 324

(○○九五)中、美、法三国签订解纷免战条约。九月十七日 325

(○○九六)北京政府参政院参政员梁启超等,以英日联军在山东破坏我国中立情事,向政府提出外交质询。「谨据约法第三十一条第八项及参政院议事规则等三十九条,要求大总统答覆」。十月二日 326

(○○九七)各国驻京使节往北京政府签名祝贺中华民国国庆。十月十日 329

第四编 中华民国四年 331

(○○九八)外交部曾于民国三年九月三日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声明推广各交战国在山东行军区域(战区)。此项宣布推广行军区域之背景,乃因事先英日联军不尊重我中立国立场,登陆龙口,我政府自忖无力抗拒,不得已仿照日俄战争先例,声明:「在龙口、莱州及接连胶州湾附近各地 331

(○○九九)日本政府覆北京外交部元月七日照会,声明日军在山东行动设施,不受中国取消战区影响,拒绝自山东撤军。元月十日 332

(○一○○)外交部再致日本政府照会,以山东战区既已取消,仍促日本自山东撤军, 333

「本国政府自行规定局外区域,实因于交战国特别之情形,今既无特别情形,该项局外区域,自无再行存在之理由。……切望贵国政府,实行保全东亚和平之宗旨,顾全国际信义,友邦交谊,即为相当好意之行为,不至再有误会,俾该区域内,得以恢复中立之地位」。元月十六日 333

(○一○一)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大总统面提二十一条要求,并说明日本提出二十一条之理由。元月十八日 335

附录:「二十一条」的由来 336

(○一○二)日驻华公使日置益将附有汉文译文之全部二十一条条款补送北京外交部,计分五号。元月二十日 338

附录:㈠日使日置益补送外交部二十一条日文原件及汉译原件 341

附录:㈡总论二十一条要求之构成 345

(○一○三)德国驻华公使辛慈觐见袁大总统,呈递到任(新任)国书,德使致颂词,袁大总统致答词。元月二十五日 351

(○一○四)中日二十一条交涉,经两度商谈后,日本急欲了解中国对全案之态度,要求中国尽速提出对全案的修正案。北京外交部次长曹汝霖乃前往日使馆,面交第一次第一号、第二号正式修正案,并附作声明。二月十二日 353

(○一○五)日本政府针对中国二月十二日所提修正案,另拟新修正案,作为驻华日使日置益对华交涉依据。二月十六日 357

(○一○六)中俄代表议定外蒙古界缐条文。三月八日 361

(○一○七)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日本坚持享有南满与东蒙之特殊地位,为中国所峻拒,日藉词交涉进度迟缓,极表愤懑,日使日置益于三月六日暗示将诉诸武力。本日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晋谒袁大总统,作长时间谈话,袁世凯深盼美国予以协助。三月二十二日 362

(○一○八)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交涉期间更予中国多所胁迫,因而激发国人爱国情操,全国各地发起抵制日货运动,日乃要求袁大总统予以抑制。袁总统为缓和中日关系,由政府于本日发布命令,禁止排斥日货,卑躬媚外之情,洋溢于字里行间。三月二十五日 363

(○一○九)日本提出关于二十一条之最后修正案。四月二十六日 364

(○一一○)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国政府答覆日本最后修正案。五月一日 370

之手段,合并声明」。五月七日 375

(○一一一)日本政府因中国对其最后修正案之答覆,极表不满,乃对中国提出最后通牒及附件「觉书解释」,限于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即四十八小时内),「为满足之答覆。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覆,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 375

(○一一二)袁大总统向国人宣布承认日本最后通牒所提要求。「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五月八日 379

(○一一三)北京外交总长陆征祥、外交次长曹汝霖奉袁世凯之命赴日使馆,面递接受日本最后通牒要求文书,亦即被迫承允日本所提二十一条。是日为五月九日,国人引为「五九国耻」。五月九日 381

(○一一四)中国政府以日本为二十一条交涉向中国提出最后通牒,乃将全部交涉经过始末,宣告各国。「不幸日本政府,仍不惜取最后手段以相胁迫,此则中国政府所深为惋惜者也」。五月十三日 382

(○一一五)中国北京政府既已被迫同意日本所提二十一条,乃与日本签订关于山东之条约、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同时完成有关两约及其他问题之换文,均由外交总长陆征祥与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代表两国在北京签署互换。五月二十五日 392

附录(一):蒋中正,「综观这个时期的不平等条约,以日寇所提『二十一条』最为凶狠、最为毒辣。」 408

附录(二):陆征祥,「我经手签订二十一条」 410

附录(三):北京政府为签二十一条,颁令告诫国人:「痛定思痛,力除积习,奋发进行」、「切不可徒逞血气,任意浮嚣,甲午庚子覆辙不远,凡我国民其共戒之」。五月二十六日 421

(○一一六)中俄蒙签订协约二十二条及交换有关照会,从此中国对蒙古不过享有宗主权之虚名而已。六月七日 423

(○一一七)中日本日签订恢复青岛海关协定。八月六日 430

(○一一八)中国驻日公使陆宗舆本日致电北京外交部,告以日本总理大隈对中国拟采帝制颇以为然。九月六日 432

(○一一九)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晋见袁大总统,密谈有关中国君主立宪问题,对袁大总统规复帝制之计划颇多鼓励。十月二日 433

(○一二○)日、英、俄三国驻华公使联袂同赴北京外交部,劝告中国暂缓变更国体(易共和为君主),「万一中国国内有动摇情形,不徒为中国之不幸,即与中国关系较深之各国,亦诚可忧」。十月二十八日 439

(○一二一)日本外务省发表二十八日三国驻华公使(小幡酉吉、朱迩典、库明斯齐督)警告中国暂缓变更国体全文。十月二十九日 443

(○一二二)北京政府口头答覆日英俄三国驻京公使十月二十八日之口头劝告。 445

十一月一日 445

(○一二三)日本政府对陆征祥的书面答覆,颇不满意,乃于十一月四日又由日驻华公使提出第二次之询问,由陆总长简答。十一月四日 448

(○一二四)自中国政府两次答覆以后,日本尤以中国政府对于四国展缓变更之劝告究秉如何态度,尝请中国继续声明,而袁氏亦惟恐因各友邦不能满意前次之答覆,致惹起意外重大之变故,乃于十一月九日下午特派外交重员以次至该四国公使馆,用非公式的知照,藉以联合感情。十一月 449

(○一二五)北京外交总长本日照会俄、日驻京公使,要求同意无条件修改税则。十一月三十日 450

第五编 中华民国五年 451

(○一二六)孙中山先生覆康德黎夫人书(译文),恳请夫人暨康德黎博士促使英国终止与袁世凯合作。「余恳求夫人商请贵国国会中之友人,尽速将此一问题向贵国政府提出,并以坚强之方式,促请政府解决」。一月十八日 451

(○一二七)日本外相与中国驻日公使会谈,外相率直表示,如中国不延缓帝制,日本决采军事干涉,且承认南方云南为「交战团体」。一月二十一日 453

(○一二八)袁世凯通令登基之事从缓办理。二月二十三日 454

(○一二九)日本内阁会议决议以实际行动干预袁世凯之帝制,包括承认「南军」为「交战团体」。三月七日 455

(○一三○)袁世凯发布取消帝制令文。三月二十二日 456

(○一三一)中美签订建造铁路合同,由交通总长曹汝霖与美国裕中公司代表卡利签署。五月十七日 458

(○一三二)帝制之议于三月二十二日下令撤消后,「群言淆乱,谣诼繁兴,好事者借端煽惑,庞杂支离」,袁世凯乃于本日发布帝制议案始末令(由国务卿段祺瑞副署),「以息谣煽,而维治安」。五月二十九日 464

(○一三三)袁世凯本日逝世,当由段祺瑞与徐世昌商拟「遗令」,嘱依约法第二十九条,由副总统黎元洪「代行中华民国大总统职权」。六月六日 468

(○一三四)俄国驻华公使库达摄夫觐见黎大总统(元洪),呈递到任(新任)国书,俄使致颂词,黎大总统致答词。六月十七日 469

(○一三五)各国驻华使节相偕各率随员觐谒黎大总统,代表各国贺黎大总统继位。六月十九日 471

(○一三六)义大利驻华公使阿略第觐见黎大总统,呈递到任(新任)国书,义使致颂词,黎大总统致答词。十月二十八日 475

(○一三七)中日改订吉长铁路十一款。十二月五日 477

(○一三八)财政部制作民国五年七月底止之长期外债、短期外债、内债(内国公债、短期内债、银行欠款、局署垫款)等报告,汇列清册,公之于世。附财政部报告及各债表。月日不详 479

(○一三九)中国今日批准第二次海牙保和会公约五项。十二月十一日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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