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纠纷仲裁100例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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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桑荣林主编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3
- ISBN:7208016100
- 页数:270 页
所有权纠纷 3
1. 城市私房买卖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方为有效 3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只是未办过户手续的私房买卖有效 5
3.互助自建私房可以按协议确权 7
4.代管的原股房产应归房主所有 9
5.借用的他人房屋不得归己所有 10
6.单位以自然人名义所购房屋不能主张产权 12
7.房屋中的违章搭建部分不能确权 14
8.原顶进的私人增搭建房屋不得主张产权 16
9.在私有房屋上加层上加层建屋不得主张产权 17
10. 在合作化时已作价入股的私房不能退还 19
11.有约定的拆建后私房,可依约定确权 20
12.典期届满,规定期限未赎的出典房屋不可回赎 23
13.私购的公助房屋不得擅自买卖 25
14.所附条件未实现时的房屋买卖无效 27
15.房屋买卖中的瞒价行为不予支持 29
16.逾期交付商品房,销售者应负违约责任 31
租赁纠纷 35
17. 住家、店铺各自使用的同一承租户应分立租赁户名 35
18. 公有房屋一般按居住现状分立租赁户名 37
19. 一个承租户名可依法分立两个以上租赁户名 39
20. 承租人与同住人可以协议分户 41
21. 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可依法分户 43
22. 因承租人阻挠而无法居住的同住人可依法分户 45
23. 与承租人同住的丧偶方可依法分户 47
24. 非承租人亲属的同住人可依法分户 49
25. 分户时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租赁权 51
26. 分户时应依法维护回沪知青子女的居住使用权 53
27. 分户时应明确公用位使用 55
28. 如分户后造成居住困难,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解困证明,可予准许 57
29. 分户不得造成一方居住困难 59
30. 分户不得造成一方使用困难 60
31. 他处有房非困难,不可对原住房屋分户 62
32. 承租人死亡,同住人之间可以协议更改承租户名 64
33. 原承租人死亡,出租人可依法确定承租户名 66
34. 出租人可以收回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公房 68
35. 出租人可以终止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69
36. 未经承租人授权的退租无效 71
37. 承租人之间擅自互换租赁部位无效 74
38. 承租人之间擅自互换租赁部位无效 75
39. 租赁合同期满,房主可收回租屋 77
40. 承租人他处有房,房主可收回租屋 79
41. 承租人配得新房后,房主要求收回租屋,应予准许 81
42. 长期闲置不用的租屋,出租人可以收回 83
43. 房主收回部分租屋后并不造成承租人居住困难,应予支持 85
44. 房主调整租屋后并不造成承租人居住困难,可以予准许 87
45. 擅自转让租赁的私房,房主可解除租赁合同 89
46. 未经房主同意的室内搭建物,应予拆除 91
47. 私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屋用途 93
48. 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可按原租约履行 95
49. 租赁期间房屋产权转移,原租赁合继续有效 97
50. 私房出租人要求调整租金,可依法支持 99
51. 非居住私房租金,租赁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裁决 101
52. 租屋拆迁而安置的新房仍由原承租人租赁 104
53. 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房屋无效 107
使用权纠纷 111
54. 长期形成的公房公用灶间使用状况一般应予维持 111
55. 承租人协商变更公用灶间使用部位,经出租人认可的一般应予维持 113
56. 公房公用部位不得任意占用 115
57. 承租人被调整使用独用灶间后,不应再占用公用灶间2 117
58. 因安装煤气需要,出租人可调整公用灶间使用部位 119
59. 承租人擅自占用公用灶间部位,应恢复原状 121
60. 不能趁房屋大修占用他人烧饭场所 123
61. 私房所有人在公私共用灶间的使用权应予维护 124
62. 公房借住人的居住使用权不予保护 126
63. 承租的走破房间应准予邻户通行 128
64. 公房公用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 130
65. 历史形成的异产同幢房屋走道通行权,应予保护 131
66. 承租人的独用天井,他户不得占用 134
67. 接管时已明确为公用的天井,不得主张独用 136
68. 公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独用 138
69. 承租人自行添装的设施不得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修理 140
70. 公房承租人全家另配住房后,应迁出原承租的公房 142
71. 公房承租人退租迁居,不能侵犯同住人的合法居住权 144
72. 未成年子女一般应随父母迁入受配房屋 146
73. 配房后以户籍未迁为由占用原房,不予支持 148
74. 配房后不应以家具物品仍留原处占用房屋 150
75. 不能以居住困难为由占用他人住房 152
76. 不能以照看房屋为名侵犯他人的公房租赁使用权 154
77. 照顾亲朋好友不能成为占用他人承租的公房的理由 156
78. 私房承租人要求已配房的同住亲属迁出,应予支持 158
79. 私房借住人的居住权不予保护 160
80. 公房危房修复后,承租人不应再占用安置的过渡房 162
81. 承租“鸳鸯楼”到期未迁,担保人应负法律责任 164
修缮纠纷 169
82. 出租人因不及时修缮造成承租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69
83. 因修缮质量事故造成承租人财物损害的,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171
84. 出租人修房疏于防范致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172
85. 异产毗连房屋屋面修缮费用就依法分担 174
86. 房主对出租房屋应尽修缮义务 176
87.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邻户财物受损的,应负赔偿责任 178
88. 公房承租人人为损坏房屋,应负赔偿责任 179
89. 公房交换合同生效后应依约履行 185
交换纠纷 185
90.《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交换公房,搬迁前一方翻悔可予允许 186
91. 老年承租人要求换房与晚辈分居,可依法支持 188
92. 公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换房无效 190
93. 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换房应予撤销 192
94. 未经同住成年人同意的换房一般认定无效 195
95. 欺诈对方的换房合同应予撤销 197
96. 恶意串通损害同住人利益的换房无效 199
97. 户籍冻结地区的房屋不得交换 201
98. 承租人举家出国,保留承租权期间的房屋不得交换使用 203
99. 有租赁纠纷的房屋不得交换 205
100. 买卖尚未成立的私房与公房交换无效 207
不属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房屋纠纷 213
101. 主体不合格,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13
102. 要求发还已改选的私房,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15
103. 私房改选的房屋纠纷,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16
104. 因离婚产生的房屋纠纷,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18
105. 遗产继承中的房屋纠纷,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19
106. 单位内部的人房纠纷,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20
107. 因赡养纠纷引起的房屋纠纷,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22
108. 行政处理决定引起的房屋纠纷,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24
109. 驻军系统的自管房屋纠纷,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25
110. 不服房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属房屋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 226
111. 私房产权证分发出了差错,应由谁来处理 228
附录 233
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 233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240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250
上海市私房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56
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 262
上海调市市、区、县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地址 269
后记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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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上 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 2018
- 《涉“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案例选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2019
-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下 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 2018
- 《房地产及工程纠纷实务焦点问题案例精析》陈鑫 2017
- 《纠纷调解案例评析》郭文英主编 2019
-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2011年《法国仲裁法》为中心》傅攀峰著 2019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讼实务与案例精解》初鲁宁,张春娟,张信林主编 2019
- 《多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工程设计实践》钱志浩,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著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