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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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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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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陆思红著
  • 出 版 社:新声通信社出版部
  • 出版年份:1931
  • ISBN:
  • 页数:168 页
图书介绍:
《新中国的婚姻问题》目录

怎样订婚约 1

男女间订婚约应该由谁作主 1

订婚时应否请见证应具何种手续 1

男女自行订定婚约有无年龄限制 1

未成年之男女是否绝对不得订定婚约 1

何谓法定代理人 2

何谓监护人 2

何谓家长 3

何谓亲属会议 3

何谓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4

亲等如何计算 4

现虽遵行国历而一般人之年龄往往仍依废历计算因而参差不一究应如何准定(附年龄换算表) 7

在民法亲属编未施行前所订之婚约於施行後是否得适用民法亲属编关於婚约之规定 11

男女於订婚时为预期白头偕老起见可否以一方之要求订立永远不得离异之契约 11

怎样解除婚约 12

婚约订定後倘当事人之一方中途悔约时将如之何 12

婚约既经订定对方忽无故不肯履行此时以损害言实属有限但名誉攸关将如之何 12

如何方为解除婚约之正当理由 12

何谓意思表示 14

何谓法律行为 14

自然人与法人如何区别 14

男女未成年时由交母代订之婚约如於成年後本人表示不愿结婚将如之何 14

以正当理由而解除婚约後其因此所受之损害如何取偿 15

订婚时女方曾依习惯收受男方之聘礼迨後解除婚约聘礼应否返还 15

返还聘礼是否以对方无过失为限 17

因解除婚约而受损害者其请求赔偿之权属於谁 17

因解除婚约而请求损害赔偿应向何处告诉 17

普通审判籍如何规定 18

法院推事与当事人之一方有密切关系时他方虽为告诉恐不得直将如之何 18

声请推事回避如何办法 19

如何抗告 20

住所与居所如何区别 20

怎样结婚 21

未成年之男女是否可以结婚 21

男女结婚之年龄如何规定 21

关於年龄之限制或称以上或称未满如何区别 21

男女不依法定年龄而早婚者将如之何 22

未成年男女於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结婚者将如之何 22

撤销请求权之时效於民法亲属篇施行前已满限者将如之何 23

何谓消灭时效 24

何谓行为与不行为 25

何谓督促程序 26

如何为正式结婚 26

结婚之无效与撤销有何区别 26

结婚时应否有主婚人 26

结婚时应否有介绍人 27

习惯於结婚後例须谢媒倘无介绍人应否以原有报酬移赠证人 27

有血统关系之人可否互相结婚 27

何谓姻亲 28

姻亲之亲系及亲等如何计算 29

姻亲关系既因离婚而消灭则亲属结婚之限制於姻亲关系消灭後是否不受拘束 31

违反亲属结婚之限制而结婚者除结婚无效外尚有其他处分否 31

何谓告诉及论 32

如有宗亲和奸之事应向何处告诉 32

结婚之限制是否限於亲属 33

有配偶者是否可以重婚 33

重婚经撤销後尚有其他处分否 33

前婚姻为无效或可撤销者倘为第二婚姻是否以重婚论罪 34

男子因兼祧而另娶是否成立重婚罪 34

娶妾是否以重婚论 34

娶妾是否有罪 34

女子亦可娶妾否 35

男女不结婚而实行同居是否有罪 35

因无力迎娶而抢亲是否有罪 36

因奸与前配偶离婚後可否与相奸者结婚 37

男女於前婚姻关系消灭後是否即可与他人结婚 37

怀胎是否受孕於再婚後如何断定 38

结婚後始知对方不能人道时将如之何 38

在神经错乱之中被人强迫结婚者醒後将如之何 38

父母以强迫手段勒令未成年子女结婚者将如之何 40

奸淫与猥亵有何区别 40

冒充结婚当事人发觉後将如之何 40

明知其婚姻为无效或得撤销而以诈术缔结之是否有罪 41

撤销结婚之效力如何 41

因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而受有损害者如何取偿 41

女子於结婚後因对方之过失而致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者即令无其他损害亦已丧失其处女资格将如之何 42

因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而受损害者其请求赔偿之权属於谁 42

结婚无效或撤销及损害赔偿之请求应向何处告诉 43

关於婚姻无效或撤销之诉讼其被告为谁 44

怎样组织家庭 44

男女结婚後是否各从本姓 44

子女从父姓抑从母姓 44

男女结婚後是否必须同居 44

如何同居 45

何为夫妻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 45

同居後一方故意虐待他方时将如之何 45

同居後翁姑虐待其媳妇时将如之何 45

同居後媳妇虐待其翁姑时将如之何 46

男女结婚同居後一方远出无音信时将如之何 46

男女结婚同居後一方故意不顾他方生活时将如之何 46

何谓遗弃 47

男女结婚後可否离去父母另组小家庭 47

父母年老已失自为生存之能力者子女分居後将如之何 47

兄弟数人均已分居对於父母之扶养由谁负责 48

兄弟姊妹虽有数人但均无谋生能力将如之何 48

亲属多不能维持生活而自己经济能力又甚薄弱将如之何 48

亲属虽多不能维持生活之人而亦有与自己具同等经济能力之人扶养义务由谁负责 49

因负担扶养义务而致不能维持自己之生活时将如之何 50

扶养之程度如何规定 51

夫死无子妻得承受遗产否 51

遗产之法定继承人如何规定 52

直系血亲卑亲属为女子而已嫁者有无遗产继承权 52

继承开始日期如何计算 53

已嫁之女先被继承人而死亡者其应继分如何处置 53

丧失继承权之规定如何 54

妾无法定继承权夫死後何以为生 55

何谓特留分 56

依扶养顺序直系血亲尊亲属居第二而夫妻之父母居第七则妻於夫死後其负担扶养义务是否应先父母而後翁姑 57

父母对於子女之权利义务如何规定 57

父母对於其子女之权利义务均不能行使或负担时将如之何 58

子女是否必须与父母同居 58

子女因继承所得之财产父母可否使用 59

无子女者可否收养他人之子女为子女 59

收养子女之法律规定如何 59

收养关系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者其效力如何 61

无子者是否必须立嗣 62

何谓婚生子女 62

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已出生之非婚生子女可否认领 64

终止收养关系之请求向何处告诉 64

养父母中之一人对於收养关系事件可否独立告诉 64

养子女因养父母之虐待欲终止收养关系但未成年无诉讼能力将如之何 65

关於子女之否认事件向何处告诉 65

夫於知悉子女非婚生後未及提起否认之诉而死亡者其他亲属得代为否认否 66

母再婚後所生子女因前後配偶均予否认而提起诉讼时谁为被告 66

因否认或认领子女之事件涉讼未及判决而子女已死亡时将如之何 66

日常家务应该由谁处理 67

何谓代理人 67

家庭生活费用是否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68

怎样规定夫妻财产制 68

夫妻间的财产制如何规定 68

何谓禁治产人 70

何为无行为能力 71

声请宣告禁治产应向何处告诉 71

声请宣告禁治产之手续如何 71

何谓鉴定人 72

法定财产制之规定如何 73

何项财产为夫妻之特有财产 76

何谓侵权行为 77

共同财产制之规定如何 77

统一财产制之规定如何 80

分别财产制之规定如何 81

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已结婚者其财产制之规定应如何 82

怎样离婚 83

夫妻感情恶劣不堪同居时如何办法 83

离婚之手续如何 83

夫妻之一方欲离婚而他方不愿时将如之何 83

如何为离婚之正当理由 83

夫妻之一方与人通奸或重婚曾经调停和解者是否仍得引其事实为离婚请求之根据 85

夫妻口角一方以杀害相威吓但无实施决心是否亦得为离婚请求之根据 85

夫妻之一方被处徒刑事隔已久可否持为离婚之理由 86

妻如背夫而逃可否请求离婚 86

夫不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妻是否得持为遗弃之论据请求离婚 86

夫妻之一方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已发生可为离婚之事实者将如之何 87

请求离婚向何处告诉 87

请求离婚时当事人本人不能到场或在远方者将如之何 88

诉请离婚而被告避不到案将如之何 88

何谓通常判决 88

已因离婚而涉讼仍得和解否 89

夫妻於判决离婚後忽两愿同居是否得仍为夫妻 89

夫妻涉讼时倘一方肆意谩骂他方可否援引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诉其公然侮辱之罪 89

妾请离异是否适用离婚之规定 90

夫妾离异之诉讼法院亦受理否 90

因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如何取偿 90

因离婚而请求损害赔偿是否专指财产上之损害 91

因离婚而请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权属於谁 91

离婚後夫妻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难而他方又无过失时将如之何 91

夫妻离婚时之财产如何分割 91

夫妻离婚後之子女如何处置 92

离婚後夫未再娶而死别无亲属已离之妻亦得承受其遗产否 92

子死时如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而生母改嫁後生死不明将如之何 93

公示催告之程序何如 94

附录 95

民法亲属编婚姻章 95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通过亲属继承先决各点(附政治会议法律组审查意见书) 119

男女平等问题(节录胡汉民氏演讲『大家对於民法应有的常识』) 153

亲属继承立法之重要问题(录傅秉常氏演词)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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