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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哲学论稿
民法哲学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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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7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李锡鹤编著
  • 出 版 社: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309070156
  • 页数:599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研究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部专著。第二版深入阐述了第一版提出的民法整体观,构建了民法学第一个系统的一元化逻辑体系,并根据所构建的逻辑体系,全面审视了现有民法理论。
《民法哲学论稿》目录

导言 民法哲学概念 1

第一编 主客体关系 9

第一章 主客体关系的一般理论 9

第一节 关系、规则、法律比较 9

第二节 可支配之稀缺资源 12

一、作用 13

二、支配 13

三、归属 14

第三节 如何理解所有权 16

一、两种定义形式 16

二、概括主义对列举主义之批判质疑 16

三、“所有”的真义 19

第四节 主客体的一般关系 22

一、主体和客体的概念 22

二、主客体支配关系论与通说的冲突 24

(一)关于人身权客体 24

(二)关于债权客体 24

(三)关于相对身份权客体 24

(四)关于所谓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 25

(五)关于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 26

(六)关于权利客体的共性 26

第五节 关于“民事关系的客体” 27

一、“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伪概念 27

二、民事关系的根据 29

第二章 主体的根据——意志 32

第一节 主体是意志的存在形式 32

第二节 主体范围的误解 33

第三节 关于胎儿的法律地位 34

一、两种立法模式 34

二、法定停止条件说和法定解除条件说质疑 37

三、胎儿非主体之法理根据 38

第四节 死者可否成为主体 40

一、死者非现实存在 40

二、宣告死亡 40

(一)死亡宣告概念 40

(二)死亡宣告的条件 41

(三)死亡宣告的程序 42

(四)死亡时间之确定 42

(五)死亡宣告效力之性质 44

(六)死亡宣告效力之范围 44

(七)死亡宣告之撤销 45

第五节 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 45

第三章 主体的形式——人身 47

第一节 行为概念 47

第二节 主体的结构 48

第三节 人身的结构 49

第四节 人身的误解 51

一、视人身为人格加身份 51

二、视人身为利益 51

第五节 准人身概念 53

第六节 人身遗存概念 53

第四章 拟制私主体——法人 55

第一节 法人的起源 55

第二节 法人形式的分歧 56

第三节 法人的法理根据 63

第四节 法人的存在形式 64

第五节 法人机关和法人之机关 66

第六节 法人的本质 67

第七节 主体之一元化 70

第八节 关于“非法人组织” 71

第九节 法人的成立和终止 74

一、法人的成立 74

二、法人的终止 75

(一)法人的绝对终止 75

(二)法人的相对终止 76

第五章 主体的资格——人格 78

第一节 人格的词义 78

第二节 人格的误解 80

第三节 人格的本质 85

一、生命人资格和自然人资格 85

二、人的资格问题 87

第四节 人格的等级 87

一、哲学主体和法学主体 87

二、完全主体和不完全主体 88

三、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和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 89

四、直接人身依附关系和间接人身依附关系 90

五、关于真实主体和拟制主体 92

第五节 人格和人性 92

第六节 人格和人权 95

第七节 人格的历史 101

一、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 101

二、以自然人格为法律人格 103

第八节 法律逻辑的元点和归宿 106

第六章 民事主体的主观条件——民事能力 108

第一节 法律的规范对象 108

一、法律的直接规范对象 108

二、法律的间接规范对象 108

三、法律上的意志和行为 109

第二节 民事能力概念 111

一、民事能力之本义 111

二、意思资格和意思能力 111

三、权利能力之本义 112

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本义 115

第三节 权利能力范围 116

一、权利能力之范围 116

二、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关系 117

第四节 行为能力概念 117

一、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关系 117

二、行为能力之误解 118

三、如何理解行为能力 119

四、行为能力的规定 121

五、行为能力规定之误解 123

六、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 124

第五节 责任能力概念 125

第二编 民法的概念 129

第七章 民法的平等 129

第一节 民法平等之含义 129

第二节 人格平等的误解 131

一、混淆人格平等与权利平等 131

二、法人人格关系之误解 132

第三节 民法“调整”的含义 134

第八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 137

第一节 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 137

第二节 民法法理上的调整对象 141

第三节 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次序 145

第九章 民法的原则 147

第一节 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 147

第二节 民法总原则的表述形式 149

第三节 关于意思自治原则 150

第四节 关于诚信原则 151

第五节 关于公平原则 153

第六节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 154

第七节 关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54

第十章 民法的本位 155

第一节 法律本位概念 155

第二节 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 156

第三节 古代民法的本位 157

第四节“从契约到制度”质疑 158

第五节“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质疑 159

第十一章 民法的精神 161

第一节“法的精神”概念 161

第二节“民法精神”概念 161

第三节 部门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主体性之区别 163

第十二章 民法的效力 166

第一节 民法效力的范围 166

一、民法效力范围概念 166

二、时间上之一般适用限制 166

三、空间上之一般适用限制 168

四、时空适用之特殊限制 168

第二节 民法之适用 169

第十三章 民法的本质 171

第一节 法律的现象 171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 171

第三节 关于法律的阶级性 174

第三编 民事关系 179

第十四章 民事关系概念 179

第一节 民事关系的含义 179

第二节 民事关系的本质 182

一、民事人身权关系的本质 182

二、民事财产权关系的本质 182

(一)绝对性财产权关系的本质 183

(二)相对性财产权关系的本质 183

1.债的本质的误解 183

2.如何理解债的本质 184

(1)债的起源 184

(2)债的本质 185

第三节 民事关系的变动 186

一、民事关系变动概念 186

二、民事关系变动的原因 188

三、民事关系变动分类 190

(一)当事人变更 190

1.当事人概念 190

2.当事人变更分类 191

(二)根据变更 191

(三)内容变更 191

第十五章 民事关系之平等性 193

第一节 民事关系平等性概念 193

第二节 民事优先权关系双方之法律地位 193

一、民事优先权概念 193

二、民事优先权分类 194

(一)关于物权优先权 194

(二)债权优先权 194

1.补偿性优先债权 194

(1)特种债权(先取特权) 194

(2)物保债权 195

(3)预告登记人债权 202

2.利用性优先债权 202

(1)优先购买权 202

(2)优先承租权 205

(3)优先承典权 205

(4)优先承包权 206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之优先受让权 206

3.利用性优先债权之根据 206

第三节 形成权关系双方之法律地位 207

一、广义形成权的概念和分类 207

二、狭义形成权的概念和分类 210

(一)免除自己债务的权利 211

1.合同撤销权 211

2.合同法定解除权 211

(1)合同解除之类型 211

(2)合同约定解除权 211

(3)合同违约解除效力之逻辑困惑 211

(4)如何理解合同解除 213

(5)债务人打开“法锁”的权利 215

(二)否定获利人获利根据的权利 215

1.表意不真之处分行为撤销权 215

2.赠与人法定事由撤销权 216

(三)为相对人设定债务的权利 216

1.先买权人的强制缔约权 216

2.回赎权人的强制缔约权 217

三、形成权的性质 217

第十六章 民事关系之强制性 220

第一节 民事关系是强制关系 220

第二节 强制效力之确定和不确定 220

第三节 如何理解自然债 222

第四节“永久性抗辩权”质疑 224

第五节 如何理解法官不能主动适用时效 226

第十七章 民事关系之现实性 229

第一节 民事关系之现实性 229

第二节 合同之现实性 230

一、合同的概念 230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32

三、广义合同概念 233

第三节 物权担保协议之效力 234

一、如何理解《担保法》之“抵押合同” 234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修改 235

三、大陆法系担保协议之效力 237

四、物权担保行为不应发生债权 238

第十八章 民事关系之同一性 24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241

第二节 相对关系与债 241

一、债是平等法律关系 242

二、维持请求权和给付请求权 243

三、绝对关系与相对关系比较 244

四、如何理解债的相对性 244

第三节 债权相对性“突破”之具体分析 245

一、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 245

二、关于租赁权“物权化” 247

三、债的保全 249

(一)债权人代位权 249

(二)债权人“撤销权” 251

四、利他合同 251

五、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 253

六、不动产预告登记 253

七、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 255

第四编 民事权利 259

第十九章 权利概念 259

第一节 权利的定义 259

第二节 权利与利益无必然联系 261

第三节 权利的本质 262

第二十章 权利的客体 265

第一节 权利客体的分类 265

一、权利的当然客体 265

(一)当然直接客体——人身 265

(二)当然间接客体——人格 265

二、以非权利性财产为客体 266

(一)物的概念 266

(二)物的分类 267

1.有体物和无体物 267

2.动产和不动产 268

3.主物和从物 269

4.原物和孳息 269

(1)原物和孳息的定义 269

(2)孳息的分类 269

(3)孳息归属之法理根据 271

5.任意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273

6.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273

7.特定物和种类物 274

附:关于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274

8.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274

9.所有物、共有物、总有物 275

10.有主物和无主物 275

11.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区分所有物 276

12.关于现在物和未来物 276

13.公有物和私有物 277

(三)以物为客体即物权 278

1.物权以物为客体 278

2.关于准物权 279

三、仅以人身和准人身为客体 280

(一)人身权客体 280

1.人格权客体 280

2.身份权客体 281

3.人身权客体之误解 281

(二)债权客体 282

第二节 权利客体与归属对象比较 284

第二十一章 权利的基本逻辑体系 286

第一节 权利体系的基本根据 286

一、权利体系的基本根据 286

二、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无例外 287

(一)关于生命权、健康权之“分离” 288

(二)关于身体权之“分离” 289

(三)关于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之“分离” 289

(四)关于亲权之“分离” 291

1.所谓转让“亲权” 291

2.所谓剥夺“亲权” 291

(五)关于荣誉权之“分离” 291

1.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 291

2.荣誉权是身份权 292

(六)关于署名权之“分离” 293

第二节 狭义人身自由权 293

一、狭义人身自由权概念 293

二、狭义人身权之有名形式 294

(一)贞操权 294

(二)婚姻自主权 295

(三)知情权 295

三、狭义人身自由权与债权之区别 295

第三节 人身权体系 298

一、本书的人身权体系 298

二、人身权的三分法 298

三、《民法学原理》的人身权体系 299

四、《人身权法论》的人身权体系 301

第四节 权利体系的几个问题 303

一、权利之相容关系 303

二、区分两类补充条款 304

三、区分现实权利和抽象权利 305

四、区分权利和权利组合 305

(一)优先购买权 306

(二)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 306

(三)著作权 306

(四)股权 306

五、区分“同类”权利中的不同权利 308

(一)通说对牵连关系的理解 309

(二)区分两类留置对象 311

(三)留置权的性质 312

(四)必须澄清的概念 313

第二十二章 权利的形式——权能 316

第一节 权能概念 316

第二节 物权的权能 316

一、关于优先效力 317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17

(二)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317

1.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 317

2.债权标的物为不特定物 319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效力 321

二、关于排他效力 321

三、关于“追及效力” 322

四、关于物上请求效力 323

第三节 债权的权能 324

一、债权的权能 324

二、如何理解保全效力 326

第二十三章 权利之支配性 328

第一节 绝对支配权和相对支配权 328

第二节 双方实现权和单方实现权 329

一、双方实现权 329

(一)请求权 329

(二)受领权 331

二、单方实现权 331

(一)绝对性效果意思单方实现权 331

(二)相对性效果意思单方实现权 331

第三节 关于抗辩权、变动权、可能权 331

一、抗辩权 331

二、变动权 332

三、可能权 332

第二十四章 权利之表征性 334

第一节 公示性权利和非公示性权利 334

第二节 关于债权转让 335

一、债权移转之判断根据 335

二、权利“交付”行为 336

第三节 关于占有 337

一、占有概念 337

二、关于“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39

三、关于“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341

四、法律是否保护非法占有 342

五、占有与准占有的关系 344

第四节 关于善意取得 345

一、善意取得概念 345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 346

三、善意取得适用范围 347

第二十五章 权利之选择性 349

第一节 可否选择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49

第二节 可否选择享有或放弃权利 350

一、人身权 351

二、财产权 351

第三节 可否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权利 353

第二十六章 权利之自谐性 355

第二十七章 权利之互谐性 360

第一节 不同主体的权利可否冲突 360

第二节 同一主体的权利可否冲突 361

一、民事规范相遇的类型 361

(一)规范同一 361

(二)规范不同一 361

1.一个规定适用优先 361

2.各规定适用平等 362

(1)不同规定可以并立 362

(2)不同规定不能并立 362

二、如何界定权利竞合 363

第二十八章 权利之一元性 366

第一节 传统共有理论的疑问 366

一、传统共有理论 366

二、共有人非共有物所有人 367

三、共有人不享有共有物之“部分所有权” 367

四、共有物无所有权 368

第二节 共有的法律含义 369

第三节 共有人享有共有人权 371

第四节 准共有概念 372

第五节 总有的概念 373

第六节 权利之一元性 374

第二十九章 权利之时间性 376

第一节 权利时间性概念 376

一、权利之界域 376

二、权利之时间 376

(一)民法的期日和期间 376

1.期日和期间的概念 376

2.民法时间的性质 377

(二)意定时间和法定时间 379

1.意定时间 379

2.法定时间 380

第二节 消灭时效 380

一、消灭时效概念 380

二、消灭时效之分类 381

(一)普通时效 381

(二)特殊时效 381

(三)最长消灭时效 381

三、消灭时效之适用对象(通称客体) 382

四、消灭时效适用之例外 382

(一)国家财产受侵害发生之请求权 382

(二)非财产给付之民事责任承担请求权 382

(三)相邻关系妨碍排除请求权 383

(四)已占有标的物之商品房买受人变更登记请求权 383

(五)关于身份关系请求权 383

1.关于“夫妻同居请求权” 383

2.关于“离婚请求权” 383

3.关于“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383

(六)关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384

五、消灭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384

(一)消灭时效中止 384

(二)消灭时效中断 385

(三)消灭时效延长 385

六、消灭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比较 386

(一)消灭时效中止、中断与延长比较 386

(二)消灭时效中止与中断比较 386

七、消灭时效的效力 386

第三节 取得时效 387

第四节 除斥期间 389

一、除斥期间概念 389

二、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比较 390

第五节 期间起算根据 390

一、消灭时效起算 390

(一)客观障碍阻却时效起算 390

(二)区分两类请求权 391

(三)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时效起算 392

(四)竞合请求权时效起算 392

1.标的完全重叠 392

2.标的部分重叠 392

(五)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起算 392

(六)不作为请求权时效起算 393

(七)无效协议时效起算 393

(八)当事人下落不明时效起算 393

(九)债权转让时效起算 393

1.债权转让时效起算 393

2.继承债权之时效计算 394

(十)保证合同时效起算 394

二、除斥期间起算 395

第六节 现有时间规定之不足 395

一、两种时效的冲突 395

二、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界限不清 396

第七节 构建统一的时效理论 397

一、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应统一于消灭时效 397

(一)两种时效应统一于消灭时效 397

(二)除斥期间制度应统一于时效制度 398

(三)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应统一于消灭时效 398

二、构建统一的时效理论 400

第八节 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401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401

二、最高额保证的两个不同期间 402

第三十章 民事权利之逆向表述——民事义务 404

第一节 义务的概念 404

第二节 义务的分类 404

第三节 义务的体系 405

一、先合同义务 406

二、预合同(预约)义务 406

三、本合同义务 406

四、后合同义务 407

五、关于所谓“不真正义务” 407

第五编 法律行为 411

第三十一章 法律行为概念 411

第一节 发生民事效力的行为 411

第二节 行为效力和行为效力问题 411

第三节 民事领域效力问题的相关行为 412

一、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412

二、表意行为和通知行为 412

(一)表意行为和通知行为的概念 412

(二)效果意思和通知意思 413

(三)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413

(四)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414

第四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分歧 414

一、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 414

二、《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415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逻辑 416

第五节 如何理解双方行为 418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420

一、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420

二、自束行为和共束行为 420

三、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421

四、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421

五、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421

六、身份性人身行为和非身份性人身行为 422

七、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422

八、要物行为和不要物行为 422

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422

十、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423

十一、主行为和从行为 423

十二、待补行为、既成行为、补助行为 423

十三、关于“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23

第三十二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424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积极效力 424

第二节 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比较 425

第三节 法律行为无效与不生效比较 427

第四节 法律行为效力的法理根据 429

一、有效 429

二、无效 429

三、生效 430

四、不生效 431

(一)行为人不适格(越权法律行为) 431

1.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431

2.未经所有权人同意 433

3.未经本人同意 433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 434

(三)未完成法律行为 435

1.形式违法 435

2.标的不定 435

(四)未届生效之时 436

第三十三章 法律行为的撤销 437

第一节 民法现有的撤销对象 437

一、从形式而言 437

二、从法律归属而言 438

三、从行为效力而言 438

四、从数量而言 438

五、从生效时间而言 439

第二节民法法理上的撤销对象 439

第三节 现有撤销权分析 440

一、关于表意不真法律行为撤销权 440

二、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 441

三、关于债权人撤销权 442

四、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442

五、关于赠与人法定事由撤销权 443

六、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43

七、关于遗嘱撤销权 443

八、关于要约撤销权 444

九、关于合同撤销权 445

第四节 撤销权法理分析 445

第三十四章 法律行为的一般形式——意思表示 447

第一节 意思表示概念 447

一、法律行为的一般形式和特殊形式 447

二、意思表示的逻辑构造 447

三、意思表示的成立 448

四、意思表示的“要素” 448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分类 449

一、作为表示和不作为表示 449

二、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449

三、要式表示和不要式表示 450

四、行为表示和自动化表示 450

五、一般书面表示和特殊书面表示 451

六、有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 451

七、需受领的表示和无需受领的表示 451

八、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451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效力 452

一、意思表示的生效 452

二、意思表示的效力根据 452

三、错误表示行为概念 453

四、错误表示行为分类 454

(一)善意错误表示 455

1.有加害人 455

(1)行为人有过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欺诈 455

(2)行为人无过错,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胁迫 455

2.无加害人——重大误解 456

(二)恶意错误表示 456

1.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 456

2.通谋表示(共同虚伪表示) 456

第三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关系 458

第一节 契合关系 458

一、契合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458

二、对价关系和单务关系 459

第二节 依赖关系 461

一、因果关系 461

(一)法律行为原因的概念 461

(二)物权行为的原因问题 462

(三)授权行为的原因问题 466

(四)票据行为的原因问题 468

二、主从关系 468

三、补助关系 469

四、决定关系 470

(一)决定人不同 470

(二)决定效力不同 471

第三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附款 472

第一节 附款概念 472

第二节 附款的分类 473

一、广义附款——负担 473

二、狭义附款——条件和期限 473

第三节 附款法律行为之生效 475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两类履行期限 479

第五节 如何理解期待权 482

第六节 附款法律行为之期前违约 485

第三十七章 买卖中交付的法律性质 488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488

第二节 现有物权变动模式 489

第三节 物权变动模式比较 490

第四节 债权形式主义之法理障碍 491

第五节《合同法》第51条分析 492

第六节 如何评价物权形式主义 493

第七节 如何表示物权移转之合意 494

第三十八章 行为后果直接归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代理 496

第一节 以他人名义之行为 496

一、视为名义行为人行为 496

(一)有权代理 496

(二)使者行为 497

(三)一般职务行为 497

(四)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 497

(五)表见代理 498

二、视为实际行为人行为 498

(一)狭义无权代理 498

(二)表见职务行为 498

第二节 代理概念 498

一、代理的定义 498

二、委托、委任、授权比较 499

三、代理的性质 502

1.属民事行为 502

2.有特定相对人 502

3.属法律行为 503

4.延长被代理人意志 503

四、代理之相似行为 503

(一)诉讼代理行为 503

(二)雇员行为 503

(三)法定代表人行为 504

第三节无权代理 504

一、无权代理概念 504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504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505

(二)相对人的催告权 505

(三)善意相对人的不完全决定权 505

(四)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06

(五)无权代理人和恶意相对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 506

(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因授权不明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506

第四节 表见代理 506

一、表见代理概念 506

二、表见代理的要件 506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507

第五节 代理行为的性质 507

一、意定有权代理的性质 507

(一)学界的观点 507

(二)意定有权代理的性质 508

二、表见代理的性质 508

第六节 代理权的性质 509

一、关于“非权利之资格” 509

二、关于“权力之权限” 509

三、非民事能力 510

四、权利而非权力 511

第七节 关于“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513

一、关于“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513

二、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514

第八节 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514

一、“区别论”和“等同论”的本来表述 514

二、大陆学者对“区别论”和“等同论”的表述 515

三、“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应有含义 516

四、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517

第六编 民事责任 523

第三十九章 民事责任的概念 523

第一节 责任概念 523

第二节 过错概念 526

第三节 区分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 529

第四节 侵权概念 531

第五节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533

第六节 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之归属 534

一、两种立法模式 534

二、交付主义之理由 535

三、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归属之一般原则 537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意外风险之归属 538

五、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意外风险之归属 539

第四十章 归责原则 541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念 541

一、归责原则定义 541

二、归责原则分类 541

第二节 因果关系 542

一、因果关系概念 542

二、侵权领域因果关系 543

第三节 侵权行为要件体系 545

一、过错责任原则之侵权行为要件体系 545

(一)加害责任原则之侵权行为要件体系 545

(二)过错责任原则之侵权行为要件体系 545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侵权行为要件体系 549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侵权行为要件体系 549

第四节 归责原则之法理根据 551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法理根据 551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法理逻辑 552

三、关于所谓“公平责任原则” 556

四、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法理根据 557

第五节《德国民法典》之侵权行为体系 557

第四十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 559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559

一、法典的规定 559

二、学界的理解 560

三、不能用人格损害代替精神损害 561

四、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562

五、法人无精神损害问题 563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之法理根据 563

一、适用侵害财产权之根据 563

二、适用侵害人身遗存权之根据 564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565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根据 568

第四十二章 民事共同行为 570

第一节 民事共同行为概念 570

1.复数行为 570

2.复数主体的行为 570

3.有民事效力 571

4.民事关系之同一方行为 571

5.同向行为 571

6.行为效力及于同一事实后果 571

7.行为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 571

8.任一行为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 572

第二节 共同行为所生权利分配 573

一、按份债权 573

二、连带债权 573

三、共同债权 573

(一)份额不明型共同债权 573

(二)协同型共同债权 573

第三节 共同行为所生义务分配 574

一、按份债务 574

二、连带债务 574

三、共同债务 574

(一)份额不明型共同债务 575

(二)协同型共同债务 575

四、关于不可分之债 575

第四十三章 多数人民事责任 577

第一节 多数人加害行为概念 577

第二节 不完全连带关系 579

一、不完全连带关系概念 579

二、不完全连带关系基本类型 579

(一)连带保证关系 579

(二)授权不明 580

(三)产品责任 580

(四)表见职务行为 580

第三节 不真正连带关系 580

一、不真正连带关系概念 580

二、不真正连带关系与相似关系比较 581

(一)与连带关系比较 581

(二)与不完全连带关系比较 582

第四节 补充责任关系 582

一、补充责任概念 582

二、补充责任基本类型 583

(一)安全保障义务 583

(二)监护人责任 583

(三)专家责任 584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 584

(五)一般保证责任 585

(六)关于“替代责任” 585

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与相似关系比较 585

(一)与连带关系比较 585

(二)与不真正连带关系比较 585

(三)与不完全连带关系比较 586

第五节 不真正按份关系 586

一、不真正按份关系概念 586

二、与相似关系比较 587

第六节 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587

第一版后记:从身份到契约 592

第二版后记:应恢复形式逻辑在民法中的尊严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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