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配套规定 注解版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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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3699191
- 页数:390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3
第二条 调整范围 3
第三条 平等原则 4
第四条 自愿原则 6
第五条 公平原则 7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9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10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1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3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13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14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14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16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18
第十四条 要约 18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19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21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22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23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23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24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25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27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28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29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29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29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29
第二十八条 延迟承诺 30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 30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31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32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33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34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35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35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36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36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37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37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38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39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41
第四十三条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42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43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43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 45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 46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7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49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50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51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52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53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56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57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59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60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61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62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62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63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63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64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64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65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66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66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67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68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69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71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71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72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73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73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75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76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77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77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77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79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79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80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82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82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83
第八十四条 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83
第八十五条 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 85
第八十六条 从债务的转移 85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85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85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85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85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86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86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88
第九十三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89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90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93
第九十六条 解除合同程序 94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95
第九十八条 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 96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法定抵销 96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 98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 99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 101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 101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102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的效力 104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 104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04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104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 105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6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6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108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责任 10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109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11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11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13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113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1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115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 115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115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债权责任竞合 116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1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 118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118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11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1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的监督 1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21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 122
分则第九章 买卖合同 123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123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12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12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125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12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128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129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129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129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 129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129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129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31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32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32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32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32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13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3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33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133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134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134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35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136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 136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136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37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137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139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13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14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41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42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143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4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43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4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 14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146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46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46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147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147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147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 147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48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 14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 148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 149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149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14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150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15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 151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15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5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151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152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15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154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154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154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155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156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157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157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157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58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158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159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15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159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160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160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160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160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的确定 160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161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161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162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63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164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6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164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65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165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66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166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167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167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168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68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68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168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168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169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170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171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172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172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173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73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174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175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176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176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177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177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177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177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7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 178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180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180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 181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 182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182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183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83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84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184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185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186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187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187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88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188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8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19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192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192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192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93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193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193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194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194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194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195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195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196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196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196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197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198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 198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199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199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199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200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200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201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202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203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203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203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204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204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205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206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206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206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6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207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0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7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 207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 209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209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209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209
第二节 客运合同 210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 210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211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211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212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212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212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 212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213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213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213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14
第三节 货运合同 215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215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216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216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217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17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218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218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19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220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220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221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 222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223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223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223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223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224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24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224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2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5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 225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22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225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227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227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228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22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229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230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 230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232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232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32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232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232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233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233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233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234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235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235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236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 236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238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238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238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239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239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240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240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240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240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240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241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24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241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42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 242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243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24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245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245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246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47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247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247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248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 248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 248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249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250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 250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252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252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53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253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254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255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 255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 256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货币等的返还 256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256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257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258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 258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258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259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259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的交付 259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261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261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262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262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262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262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263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 264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264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265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266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 266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266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26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267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267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268
第四百零二条 间接代理 268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269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270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70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70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71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 271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271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271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272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274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274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274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 274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276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276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276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276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277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 278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78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279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28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280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 280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281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82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283
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283
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8.27修正) 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 3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3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3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364
法律文书买卖合同 371
承揽合同 374
保管合同 376
仓储合同 378
委托合同 381
行纪合同 383
居间合同 384
附录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389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390
- 《每个人的故乡都是宇宙中心》许石林著 2019
- 《招标采购实用法规全书》王军主编 2019
- 《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与管理》梁海伦著 2019
- 《建筑房地产实务指导丛书 解构与重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张发靖,李群责任编辑;(中国)周利明 2019
-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 评标专家指南 第4版》陈川生,黄雯 2019
- 《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中国)刘琴 2019
- 《水工程法规 第2版》张智著 2018
- 《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教程》兰天,屈晓鹏编著 2019
-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选编委会编 2020
- 《社会5.0 以人为中心的超级智能社会》日本日立东大实验室著 2020
- 《市政工程基础》杨岚编著 2009
- 《家畜百宝 猪、牛、羊、鸡的综合利用》山西省商业厅组织技术处编著 1959
- 《《道德经》200句》崇贤书院编著 2018
- 《东方杂志 第110册 第25卷 第一至四号 1928年1月-1928年2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高级英语阅读与听说教程》刘秀梅编著 2019
- 《计算机网络与通信基础》谢雨飞,田启川编著 2019
- 《看图自学吉他弹唱教程》陈飞编著 2019
- 《法语词汇认知联想记忆法》刘莲编著 2020
-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实验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 生活适应 二年级 上》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特殊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编著 2019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规范 技巧与案例 第3版 2020》文传浩,夏宇编著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
- 《法律与教育研究》汪祥欣著 2003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系列教材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新编北京导游英语》杨昆,鄢莉,谭明华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赵旭东主编 2019
- 《西单大杂院-北京老舍文学院首届中青年作家高研班学员小说作品集》北京老舍文学院编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本系列 白露》刘国华,马鹏程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