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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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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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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9314197
  • 页数:186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法条条文为主线,用案例注释法条,同时附相关规定,给读者提供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便于查找和解决问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录

适用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第一条【立法依据】 2

第二条【立法目的】 3

第三条【适用范围】 3

案例1人民法院不受理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

第四条【空间效力】 4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4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4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5

案例2当事人没有亲自参加调解的,调解协议不符合自愿与合法原则 5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5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5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5

第十三条【处分原则】 6

案例3当事人可以自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6

案例4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受诉讼阶段的影响 6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6

案例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7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8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 8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9

第二章 管辖 9

第一节 级别管辖 9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9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9

案例6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0

案例7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 10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11

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 11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1

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1

案例8法人住所地的确认 11

案例9以被告住所地为法院管辖依据 12

第二十三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3

案例10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的管辖 13

案例11双方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诉讼管辖 13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4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14

案例12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法院管辖 14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5

第二十七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16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6

案例13特殊合同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16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6

案例14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法院 16

案例15 互联网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 17

案例16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认定 18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19

第三十一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19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19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19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20

案例17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管辖 20

案例18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 21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21

案例19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21

案例20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22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2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22

案例21法院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3

案例22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23

案例23管辖恒定原则 23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24

案例24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24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25

案例25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25

案例26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 26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 27

案例2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7

第三章 审判组织 28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28

案例28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28

第四十一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29

案例29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9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29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29

案例30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0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30

第四章 回避 30

第四十五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30

案例31申请回避应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31

第四十六条【回避申请】 31

案例32 回避提出的时间限制 31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32

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32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32

第一节 当事人 32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范围】 32

案例33民事诉讼的主体应适格 32

第五十条【诉讼权利义务】 33

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 33

案例34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自行和解 33

第五十二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34

案例35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请求 34

案例36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4

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 35

案例37合并审理需符合法定条件 35

案例38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36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6

案例39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6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7

案例40人数不确定诉讼 37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38

案例4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8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39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39

案例4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39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39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40

案例43授权他人代为诉讼的需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 40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40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41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41

案例4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形 41

第六章 证据 42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42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42

案例4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42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3

第六十六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43

第六十七条【公证证据】 43

案例46公证文书的效力 44

第六十八条【书证和物证】 44

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 45

第七十条【证人作证】 45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陈述】 45

第七十二条【鉴定结论】 45

案例47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 46

第七十三条【勘验笔录】 46

第七十四条【证据保全】 46

案例48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47

第七章 期间、送达 47

第一节 期间 47

第七十五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47

案例49期间的最后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 48

第七十六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48

第二节 送达 48

第七十七条【送达回证】 48

第七十八条【直接送达】 49

第七十九条【留置送达】 49

案例50判决书的留置送达 49

案例51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49

第八十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50

第八十一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50

第八十二条【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 50

第八十三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50

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 50

案例52公告送达的要求 51

第八章 调解 51

第八十五条【法院调解原则】 51

案例53调解协议有效的要求 51

第八十六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52

第八十七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52

第八十八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53

第八十九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53

案例54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53

第九十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54

案例55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54

第九十一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54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5

第九十二条【诉讼财产保全】 55

案例56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 55

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 56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56

案例57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 56

案例58因调解而放弃部分诉权的不能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 57

第九十五条【财产保全的解除】 58

案例59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58

第九十六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58

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58

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59

案例60先予执行的条件 59

第九十九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6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60

第一百条【拘传的适用】 60

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60

第一百零二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61

第一百零三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62

第一百零四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62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63

第一百零六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63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63

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 63

第二编 审判程序 64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64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64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64

案例61工龄确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64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65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的内容】 65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66

案例62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例外 66

案例6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禁诉期 67

案例64社会保险缴纳暂不具有可诉性 67

第一百一十二条【受理程序】 68

案例65民政部门替代无名氏索赔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68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69

第一百一十三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69

案例66被告不提出答辩意见,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 70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70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70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核取证】 70

第一百一十七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70

第一百一十八条【委托调查】 71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的追加】 71

案例67继承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 71

案例68合伙纠纷中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 72

第三节 开庭审理 73

第一百二十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73

案例69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73

第一百二十一条【巡回审理】 73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73

第一百二十三条【宣布开庭】 74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顺序】 74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74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 74

案例70诉的合并条件 75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 75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调解】 75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75

案例71上诉人不按时出庭的,按撤诉处理 76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76

案例7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76

第一百三十一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77

案例73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申请撤诉 77

第一百三十二条【延期审理】 77

案例74延期审理的条件 78

案例75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审理 78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庭笔录】 79

第一百三十四条【宣告判决】 79

第一百三十五条【一审审限】 79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80

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中止】 80

案例7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中止审理 80

案例77刑事案件导致诉讼中止审理 81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终结】 81

案例78公司被解散导致诉讼终结 81

案例79自然人死亡导致诉讼终结 82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82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的内容】 82

第一百三十九条【先行判决】 82

案例80部分事实清楚的,法院可以就此部分进行判决 83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 83

案例81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84

案例82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84

第一百四十一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8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85

第一百四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85

案例83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85

案例8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 85

第一百四十三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86

第一百四十四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86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86

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86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87

第一百四十七条【上诉权】 87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状的内容】 87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的提起】 87

第一百五十条【上诉的受理】 88

第一百五十一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88

案例8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88

第一百五十二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89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裁判】 90

案例86适用法律错误,指定重审的案件 90

案例87因遗漏诉讼请求未判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 91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92

第一百五十五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92

案例88二审法院调解的适用 92

第一百五十六条【上诉的撤回】 92

第一百五十七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93

第一百五十八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93

案例89二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3

第一百五十九条【二审审限】 93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4

第一百六十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94

第一百六十一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94

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94

第一百六十三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94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95

第一百六十四条【起诉与管辖】 95

案例90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经过申诉 95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95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96

第一百六十六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96

案例91宣告失踪的条件 96

第一百六十七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96

案例92宣告死亡的条件 97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告与判决】 97

第一百六十九条【判决的撤销】 97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98

第一百七十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98

案例9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98

第一百七十一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99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理及判决】 99

第一百七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99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99

第一百七十四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99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告及判决】 100

案例94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 100

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100

案例95无主财产的主人出现后的处理 100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01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01

案例96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 101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102

案例97申请人申请再审 102

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事由】 103

案例98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情形 103

案例99法院认可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主张 104

案例100法院决定提审案件再审的情形 105

第一百八十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106

第一百八十一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106

第一百八十二条【调解书的再审】 107

案例101调解书申请再审情形 107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07

案例102离婚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107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08

第一百八十五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08

案例103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执行 108

第一百八十六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09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09

案例104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获改判 110

第一百八十八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110

第一百八十九条【抗诉书】 111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11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11

第一百九十一条【支付令的申请】 111

案例105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11

第一百九十二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112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理】 112

第一百九十四条【支付令的异议】 112

案例106债务人异议对支付令的效力 112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113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113

第一百九十六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113

第一百九十七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113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14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权判决】 114

案例107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 114

第二百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114

案例108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115

第三编 执行程序 116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116

第二百零一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116

第二百零二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116

案例109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116

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 117

第二百零四条【案外人异议】 117

案例110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 117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118

第二百零六条【委托执行】 118

第二百零七条【执行和解】 119

案例111探望权执行时面临的问题 119

案例112执行和解没有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文书 120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担保】 121

案例113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 121

第二百零九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21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回转】 122

案例114执行回转的认定 122

案例115 执行回转的发生 123

第二百一十一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123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23

第二百一十二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123

第二百一十三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124

案例116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124

案例117对涉外仲裁的执行 125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125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间】 126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通知】 126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127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127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127

案例118查询、划拨、冻结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128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128

案例119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 128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129

第二百二十一条【查封、扣押】 130

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130

第二百二十三条【拍卖、变卖】 130

第二百二十四条【搜查】 131

第二百二十五条【指定交付】 131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 132

第二百二十七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132

第二百二十八条【行为的执行】 132

案例120如何对具体行为强制执行 132

第二百二十九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133

第二百三十条【继续执行】 134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134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134

第二百三十二条【中止执行】 134

案例121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导致案件中止执行 135

案例12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中止执行 135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结执行】 136

案例123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终结情形 136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137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38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138

第二百三十五条【适用本法原则】 138

第二百三十六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138

第二百三十七条【司法豁免原则】 138

第二百三十八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138

第二百三十九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138

第二百四十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139

第二十四章 管辖 139

第二百四十一条【特殊地域管辖】 139

案例124涉外案件管辖 139

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示协议管辖】 140

第二百四十三条【默示协议管辖】 140

第二百四十四条【专属管辖】 140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141

第二百四十五条【送达方式】 141

第二百四十六条【答辩期间】 141

第二百四十七条【上诉期间】 141

第二百四十八条【审理期间】 142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142

第二百四十九条【涉外财产保全申请】 142

第二百五十条【诉前保全及解除】 142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保全的解除】 142

第二百五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 142

第二百五十三条【保全财产的监督】 142

第二百五十四条【解除保全的执行】 142

第二十七章 仲裁 143

第二百五十五条【或裁或审原则】 143

第二百五十六条【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143

第二百五十七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143

第二百五十八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144

案例125涉外仲裁执行与否不审查实体问题 144

第二百五十九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145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145

第二百六十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145

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协助的途径】 145

第二百六十二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146

第二百六十三条【司法协助程序】 146

第二百六十四条【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146

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147

第二百六十六条【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147

案例126国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47

第二百六十七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48

第二百六十八条【施行时间】 148

附录1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9

附录2 180

民事起诉状 180

授权委托书 182

民事上诉状 183

申请执行书 184

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185

法院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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