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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指南PDF电子书下载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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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郭洪荣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4
  • ISBN:7801176693
  • 页数:564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到2003年10月底以前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法规、文件编写而成的,适用于各类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专业用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指南》目录

第一章 收入总额 1

第一节 收入总额的确认 1

1.1 收入总额概说 1

1.1.1 收入总额的概念 1

1.1.2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收入差异 1

1.2 生产经营收入 4

1.2.1 生产经营收入的范围 4

1.2.2 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和委托加工收入额的确认 5

1.2.3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收入额的确认 5

1.2.4 特殊劳务交易收入额的确认 6

1.2.5 销售退回、折扣、折让业务收入额的确认 8

1.2.6 关联企业间销售收入的确认 9

1.3 财产转让收入 11

1.3.1 财产转让收入的范围 11

1.3.2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11

1.3.3 有价证券股权的转让收入 12

1.4 利息收入 13

1.5 租赁收入 13

1.5.1 租赁收入的范围 13

1.5.2 租赁收入的确认 14

1.6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4

1.6.1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范围 14

1.6.2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14

1.7 股息收入 14

1.8 其他收入 15

第二节 收入总额的具体项目 15

2.1 因债权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收入 15

2.2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的确认 15

2.3 罚款收入的确认 16

2.4 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 16

2.4.1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的概念 16

2.4.2 物资溢余收入 16

2.4.3 现金溢余收入 16

2.5 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 17

2.6 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 17

2.7 自产自用产品 17

2.8 保险无赔款优待 18

2.9 包装物押金收入 18

2.10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18

2.11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19

2.12 收回的坏账损失 19

2.14 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0

2.15 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 20

2.16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20

2.17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价差收入 21

2.18 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收益 21

2.19 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21

2.20 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 22

2.21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22

2.22 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22

2.23 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不中签) 22

2.24 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的收入 23

2.25 福利性和公益事业等基金会购买股票、债券等取得的收入 23

2.26 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 23

2.27 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 24

第三节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项目 24

3.1 国债的利息收入 24

3.2 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 24

3.3 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25

3.4 申购新股(中签)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 25

3.5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 25

3.6 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及发行收入 25

3.7 上交财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 26

3.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27

3.9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 27

3.10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 27

3.11 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27

第四节 收入实现的确认 28

4.1 商品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28

4.2 劳务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30

第五节 非货币性交易所得 31

1.1 非货币性交易概说 31

1.1.1 非货币性交易概念 31

1.1.2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32

1.2 非货币资产价格的确认 32

1.3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32

第六节 外币所得的计税 33

第七节 部分企业、行业的收入 33

7.1 金融、保险企业 33

7.1.1 金融、保险企业收入额项目 33

7.1.2 金融企业境外收入额的确定 38

7.1.3 城乡信用社收入的规定 41

7.1.4 银行收入的规定 42

7.2 电信企业 42

7.3 邮政企业 43

7.4 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7.4.1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44

7.4.2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45

7.4.3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46

7.4.4 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动收入的确认 47

7.5 电力企业 47

7.6 烟草公司 48

7.7 出版企业 48

第二章 税前扣除项目 49

第一节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原则 49

1.1 成本和费用的概念 49

1.2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52

1.2.1 成本 52

1.2.2 费用 53

1.2.3 税金 55

1.2.4 损失 55

1.2.5 计入存货成本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5

1.3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64

1.3.1 权责发生制原则 64

1.3.2 配比原则 64

1.3.3 相关性原则 64

1.3.4 确定性原则 65

1.3.5 合理性原则 65

1.4 税前扣除项目的分类 66

第二节 可据实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66

2.1 烟草企业计划调整中支付或收取的调剂费用 66

2.2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 67

2.3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 67

2.4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67

2.5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递延)资产摊销费用 68

2.6 企业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 68

2.7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发生的支出 68

2.8 向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 69

2.9 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 70

2.10 工商管理费 70

2.11 经济补偿金扣除 70

2.12 行业会费 71

2.13 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71

2.14 各种价内基金及收费 71

2.15 全额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71

2.15.1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72

2.15.2 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74

2.15.3 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74

2.15.4 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75

2.15.5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 75

2.15.7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76

2.16 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各种收费及价内外基金 76

2.17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77

2.18 汇兑损益 78

2.18.1 外币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78

2.18.2 汇率并轨后汇兑损益在5年内按直线法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78

2.18.3 外贸企业汇兑损益计税的规定 79

2.18.4 企业直接借出款项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80

2.19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支出 80

第三节 税法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 81

3.1 计税工资 81

3.1.1 计税工资的范围 81

3.1.2 计税工资的标准 83

3.1.3 计税工资的人员基数 84

3.1.4 不同性质企业工资的列支方法 84

3.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87

3.3 利息及银行罚息支出 88

3.3.1 扣除限额的规定 88

3.3.2 借款费用的规定 89

3.3.3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 90

3.3.4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 90

3.3.5 历年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 91

3.4 业务招待费 91

3.4.1 2000年1月1日前标准 91

3.4.2 2000年1月1日后标准 92

3.5 限额列支的捐赠支出 93

3.5.1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解释 93

3.5.2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比例 93

3.5.3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93

3.5.4 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 94

3.5.5 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 94

3.5.6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捐款 94

3.5.7 向光华科技基金会的捐赠 95

3.5.8 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 95

3.5.9 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95

3.5.10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捐赠 96

3.5.11 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 96

3.5.12 向文化事业的捐赠 96

3.5.13 向灾区的捐赠 97

3.5.14 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97

3.5.15 向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捐赠 98

3.5.16 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捐赠 99

3.5.17 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 99

3.5.18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捐赠 99

3.5.19 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100

3.5.20 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 100

3.5.21 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100

3.5.22 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事业的捐赠 101

3.6 广告费支出 101

3.6.1 适用2%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101

3.6.2 适用8%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 102

3.6.3 可据实扣除的广告支出 102

3.7 业务宣传费 103

3.8 业务佣金 103

3.9 社会保险缴款 103

3.9.1 可以扣除的保险范围 103

3.9.2 职工基本养老基金 104

3.9.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06

3.9.4 职工基本失业保险 107

3.9.5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 107

3.9.6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108

3.10 专项基金 108

3.10.1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108

3.10.2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109

3.10.3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109

第四节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10

4.1 企业财产损失 110

4.1.1 财产损失的确认 110

4.1.2 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111

4.1.3 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 112

4.1.4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114

4.1.5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15

4.1.6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的处理 115

4.1.7 违章处理 116

4.2 三新技术开发费 116

4.2.1 三新技术开发费的范围 116

4.2.2 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办法 116

4.2.3 工业类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117

4.2.4 技术开发费审批程序 119

4.2.5 研究人员工资按计税工资予以调整 119

4.2.6 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提取折旧的规定 120

4.2.7 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 120

4.3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21

4.3.1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范围 121

4.3.2 技术改造购入机械设备计提折旧的优惠政策 122

4.3.3 特定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122

4.3.4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加速折旧 123

4.3.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 123

4.4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 123

4.4.1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概念 123

4.4.2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范围 124

4.4.3 享受抵免优惠企业的条件 124

4.4.4 抵免限额和期限的确定 125

4.4.5 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 126

4.4.6 抵免方法及有关事项 126

4.4.7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申请及审批 128

4.4.8 违规处理 134

4.5 企业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 135

4.5.1 机构管理费的概念 135

4.5.2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135

4.5.3 总机构管理费的申报与审批 136

4.5.4 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138

4.5.5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139

4.5.6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 139

4.5.7 管理费结余的税务处理 140

4.5.8 违规处罚 140

4.6 企业亏损确认和税前亏损弥补 140

4.6.1 可弥补亏损的企业和适用税率 140

4.6.2 年度亏损的申报与审核 141

4.6.3 弥补亏损的年限 142

4.6.4 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144

4.6.5 投资分利弥补亏损问题 144

4.6.6 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45

4.6.7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146

4.6.8 承包企业的亏损弥补 146

4.6.9 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 146

4.6.10 企业虚报亏损纳税检查处理 147

4.6.11 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规定 148

4.7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 149

4.8 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 150

4.9 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 151

第五节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153

5.1 资本性支出 153

5.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153

5.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53

5.4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54

5.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154

5.6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154

5.7 各种赞助支出 155

5.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55

5.9 为其他企业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 156

5.10 职工宿舍修理费 156

5.11 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156

5.12 税法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 157

5.13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158

5.14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158

5.15 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 159

5.16 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160

5.17 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161

5.18 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161

5.19 对外捐赠和接受的捐赠 161

5.20 给购货方的回扣 162

5.21 贿赂等非法支出 162

5.22 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162

5.23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162

5.24 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 162

5.25 企业为抵御风险向保险机构购买相关保险的保险费支出 163

5.26 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 163

第六节 部分企业、行业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64

6.1 金融保险企业 164

6.1.1 扣除项目管理 164

6.1.2 城乡信用社 184

6.1.3 农村信用社 188

6.1.4 城市合作银行 202

6.1.5 城市商业银行 203

6.1.6 银行的税前扣除项目 205

6.1.7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 206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 208

6.2.1 成本与费用的区分 208

6.2.2 开发产品建造成本 209

6.2.3 销售成本 209

6.2.4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 209

6.2.5 借款费用 210

6.2.6 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210

6.2.7 土地闲置费 210

6.2.8 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 211

6.2.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1

6.2.10 折旧 211

6.3 电信企业 212

6.3.1 通信线路修理支出和设备修理支出 212

6.3.2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的摊销 212

6.3.3 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的折旧 212

6.3.4 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 212

6.3.5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四家公司上交的邮政补贴资金 213

6.4 邮政企业 213

6.4.1 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 213

6.4.2 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213

6.4.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3

6.5 电力企业 214

6.5.1 成本费用支出 214

6.5.2 工资支出 214

6.5.3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215

6.5.4 业务招待费 215

6.5.5 技术开发费 216

6.5.6 坏账准备金 217

6.5.7 固定资产修理费 217

6.6 烟草公司 217

6.7 供销合作社 217

6.7.1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 218

6.7.2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政管理费 218

6.8 交通运输业 218

6.8.1 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成本费用 218

6.8.2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管理费 219

6.8.3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管理费 220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221

第一节 资产处理概说 221

第二节 流动资产 224

2.1 流动资产的概念和计价方法 224

2.2 存货成本的确定 224

2.3 存货的盘存方法 225

2.4 财会与税法对存货处理的异同 225

第三节 固定资产 227

3.1 固定资产的概念及计价 227

3.1.1 固定资产的概念 227

3.1.2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227

3.1.3 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条件 228

3.2 固定资产折旧 229

3.2.1 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229

3.2.2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229

3.2.3 提取折旧的时间和方法 230

3.2.4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230

3.2.5 加速折旧的规定 231

3.2.6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233

3.2.7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确定 234

第四节 无形资产 234

4.1 无形资产的概念及计价 234

4.2 无形资产的摊销 235

4.2.1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235

4.2.2 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235

4.2.3 土地出让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摊销 235

4.2.4 计算机硬件所附软件的管理及摊销 236

4.2.5 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 236

第五节 递延资产 236

5.1 递延资产的概念 236

5.2 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236

5.3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摊销 237

第六节 资产评估增值 238

6.1 按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238

6.2 股份制改造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238

6.3 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的处理 239

6.4 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的规定 240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241

第一节 对外投资概说 241

1.1 投资的概念 241

1.2 投资的分类 242

1.3 短期投资的概念及分类 243

1.4 长期投资的概念及分类 243

1.5 对外投资的成本和计价 245

1.6 对外投资收益的内容 246

1.7 对外投资财会和税务的差异概说 247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247

2.1 短期投资项目 247

2.1.1 短期投资的取得成本 247

2.1.2 短期投资所得 248

2.1.3 短期投资的转让成本 248

2.1.4 短期投资转让所得 249

2.2 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249

2.2.1 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 249

2.2.2 长期债权投资所得 250

2.2.3 长期债权投资转让价格 250

2.2.4 长期债权投资转让成本 251

2.2.5 长期债权投资转让利得或损失 251

2.3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251

2.3.1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含义 251

2.3.2 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比例 251

2.3.3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成本 252

2.3.4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与计量 253

2.4 股权持有收益的税务处理 253

2.4.1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原则 253

2.4.2 存在地区率差投资方补税的计算 254

2.4.3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补税时间 255

2.4.4 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冲减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 255

2.4.5 投资方分回利润可先用于弥亏 255

2.4.6 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 256

2.4.7 应补税的投资分回收益 256

2.5 股权处置收益的税务处理 257

2.5.1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格 257

2.5.2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成本 257

2.5.3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利得或损失 258

2.5.4 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的税务处理 258

2.5.5 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 258

2.6 投资分回股息的税率差补税 258

第三节 境外分回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259

3.1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259

3.2 境外所得的确认 259

3.3 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确认 260

3.4 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260

3.5 实际抵扣额的计算举例 261

3.5.1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抵扣限额 261

3.5.2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扣限额 262

3.5.3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大于抵扣限额 262

3.5.4 分国不分项的计算举例 263

3.6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期限 264

3.7 应纳税额的计算 265

3.8 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267

3.9 境外减免税处理 267

3.10 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的处理 268

3.11 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268

第四节 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269

4.1 股权重组的概念 269

4.2 股权重组中的资产计价问题 269

4.2.1 企业股权重组后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 269

4.2.2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270

4.2.3 企业受让资产的计价 271

4.2.4 股票发行溢价的计价及税务处理 271

4.3 企业股权重组后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272

4.4 企业股权重组后亏损弥补的处理 272

4.5 企业合并 272

4.5.1 企业合并的概念 272

4.5.2 企业合并的方式 273

4.5.3 企业合并后的纳税人 273

4.5.4 企业合并后资产的计价 274

4.5.5 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274

4.5.6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几乎为零的处理 275

4.5.7 关联企业合并的处理 276

4.5.8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277

4.5.9 亏损弥补的处理 277

4.5.10 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 278

4.6 企业分立 283

4.6.1 企业分立的概念 283

4.6.2 企业分立的方式 283

4.6.3 分立后纳税人的处理 284

4.6.4 资产的计价 284

4.6.5 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 284

4.6.6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286

4.6.7 亏损弥补的处理 286

4.7 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286

4.7.1 整体资产转让的概念 286

4.7.2 整体资产转让的处理 287

4.8 企业整体置换的税务处理 287

4.8.1 企业整体置换概念 287

4.8.2 企业整体置换的处理 287

4.9 企业改组 288

第五节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289

5.1 债务重组的概念 289

5.2 债务重组的方式 289

5.3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 289

5.3.1 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的纳税调整 289

5.3.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 291

5.3.3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的纳税调整 297

5.3.4 修改条件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298

5.3.5 混合重组的纳税调整 298

5.4 金融机构以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改制 298

5.5 国有中小型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金融债权管理 299

第五章 减免税规定 303

第一节 区域性减免 303

1.1 民族自治地区 303

1.2 “老少边穷”地区 304

1.3 西部大开发地区 305

1.3.1 西部地区的范围 305

1.3.2 国家鼓励类产业减按15%税率征税 305

1.3.3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企业的优惠政策 306

1.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07

1.4.1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07

1.4.2 调出(入)新技术产业开发的规定 308

1.4.3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调整 309

1.5 苏州工业区 311

1.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311

第二节 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单位的减免 312

2.1 高新技术企业 312

2.1.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12

2.1.2 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域范围 314

2.1.3 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规定 314

2.1.4 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产品 316

2.1.5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的条件 316

2.1.6 企业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317

2.1.7 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317

2.1.8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申报时间 318

2.1.9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319

2.1.10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起止日期的计算 320

2.2 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320

2.2.1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概念 320

2.2.2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与管理 321

2.2.3 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331

2.3 金融保险业的减免项目 335

2.3.1 农村信用社减免问题 335

2.3.2 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 336

2.3.3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免征规定 337

2.3.4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337

2.4 电力供应业减免税项目 338

2.4.1 电力建设基金免缴各种税费 338

2.4.2 供配电贴费免税 338

2.4.3 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按50%实行财政返还 339

2.4.4 免缴税后利润 339

2.4.5 缴纳15%所得税的企业 339

2.4.6 税转利部分多缴所得税退库 340

2.5 农林渔及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 340

2.5.1 种植业养殖业免税范围 340

2.5.2 农林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 342

2.5.3 国有林场苗圃免税项目 348

2.5.4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免税 348

2.5.5 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暂免征税 349

2.5.6 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规定 350

2.5.7 内资渔业企业持“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免税 350

2.5.8 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税 351

2.5.9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规定 351

2.6 服务业减免项目 353

2.6.1 农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53

2.6.2 科研单位技术服务 353

2.6.3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服务 354

2.7 勘察设计单位 355

2.7.1 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税 355

2.7.2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优惠 355

2.7.3 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的优惠 357

2.7.4 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357

2.8 新办企业 358

2.8.1 新办企业的条件 358

2.8.2 非新办企业的确认 358

2.8.3 新办三产企业的行业划分问题 359

2.8.4 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业 359

2.8.5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360

2.8.6 新办的商贸企业 361

2.8.7 新办其他三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减免项目 362

2.8.8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 363

2.8.9 “开业之日”“生产经营之日”“投产年度”的计算 364

2.8.10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364

2.8.11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366

2.9 福利企业及老年服务机构 368

2.9.1 安置四残人员标准的福利企业的减免 368

2.9.2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 369

2.9.3 老年服务机构 369

2.10 校办企业 370

2.10.1 免税校办企业的范围 370

2.10.2 校办企业免税部分的使用 371

2.10.3 校办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免税规定 371

2.10.4 党校校办企业优惠政策 371

2.10.5 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72

2.10.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所属校办企业 372

2.10.7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 373

2.11 劳改劳教企业 374

2.12 劳动就业企业 375

2.12.1 劳服企业的概念 375

2.12.2 劳动就业企业的免税规定 375

2.12.3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概念 377

2.12.4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资产按约定界定产权 377

2.12.5 劳服企业与主办或扶持单位没有约定的处理 378

2.12.6 劳服企业因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 378

2.12.7 劳服企业使用贷款、借款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 379

2.12.8 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 379

2.12.9 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资产的归属 379

2.12.10 使用公益金所形成资产的归属 379

2.12.11 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资产的归属 380

2.12.12 接受无偿资助资产的归属 380

2.12.13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380

2.12.14 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资产的处理 380

2.12.15 进行产权界定的机关 380

2.12.16 产权界定纠纷的处理 381

2.13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 381

2.14 卫星发射单位 382

2.15 转制的科研机构 382

2.1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84

2.17 医疗、卫生机构 384

2.17.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384

2.17.2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385

2.17.3 医疗机构的认定 385

2.17.4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范围 386

2.18 中国金币总公司 386

2.19 人民防空办公室 386

2.20 遇自然灾害的企业 387

2.21 香港发行股票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 387

2.22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387

2.23 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388

2.23.1 技术中心的减免税 388

2.23.2 技术中心的性质 388

2.23.3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388

2.23.4 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389

2.23.5 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389

2.23.6 《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编写提纲 390

2.23.7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手续 390

2.23.8 享受优惠政策技术中心名单及组成范围 391

2.24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 394

2.25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税 395

2.26 “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免税规定 395

2.27 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 396

2.27.1 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96

2.27.2 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96

2.27.3 年净收入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免税 396

2.27.4 重点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397

2.28 司法公证机构 397

2.29 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 398

2.30 机关服务中心的免税规定 398

2.30.1 机关服务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398

2.30.2 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宾馆招待所对内服务所得的免税规定 398

2.30.3 机关服务中心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得的免税规定 399

2.30.4 为安置机关分流人员新办机关服务中心的免税规定 399

2.31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企业和商贸企业 400

2.31.1 优惠政策 400

2.31.2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401

2.31.3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403

2.32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404

2.32.1 优惠政策 404

2.32.2 认定、审核程序 405

第三节 部分业务行为的减免 407

3.1 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407

3.2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 408

3.3 西气东输项目的优惠政策 408

3.4 青藏铁路建设期间的减免税政策 408

第四节 废止的优惠政策 409

4.1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 409

4.2 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所得税返还 409

4.3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 409

4.3.1 1999年底前免征 409

4.3.2 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 410

4.4 地质勘探单位按15%税率征税 410

4.5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八五”期间免税 411

4.6 新办外经企业5年免税 411

4.7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税 411

4.8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免缴所得税 414

4.9 对军队、军工、武警部队企业的优惠政策 414

4.9.1 军需工厂、军人服务社、军办农场、军马场 414

4.9.2 军办厂矿、建筑施工、招待所、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415

4.9.3 武警部队企业的范围界定条件 415

4.9.4 武警部队的优惠政策 416

4.9.5 军队、军工企业的界定 416

4.10 信用合作社适用劳服企业减免税政策 417

4.11 国有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417

4.12 副食饲料制造业减免项目 418

4.12.1 生产副食品企业(1998年到期) 418

4.12.2 饲料工业的免税(1996年到期) 419

4.13 提供学生快餐的服务 420

4.14 农口企业“八五”后2年暂不征收所得税 420

4.15 税前还贷等政策的取消 420

4.16 中央外贸企业税收优惠 421

4.17 棉花检验费准予扣除 421

4.18 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422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 422

5.1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422

5.2 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422

5.2.1 基本规定 422

5.2.2 新办企业 423

5.2.3 新技术企业 423

5.2.4 校办企业 424

5.2.5 转制的科研机构 425

5.2.6 综合治理企业 425

5.2.7 军队企业 425

5.2.8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26

5.2.9 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 426

5.2.10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426

5.2.11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的企业 427

5.2.12 老年服务机构 427

5.2.13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427

5.2.14 企业“四技收入”减免 428

5.3 减免税的申请时间 428

5.4 减免税审批要求 428

5.5 减免税审批权限 429

5.6 减免税申请审批程序 429

5.7 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430

5.8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430

5.9 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431

5.10 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431

5.10.1 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内容 431

5.10.2 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总体要求 433

第六节 不享受减免税的范围 434

6.1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434

6.2 检查出的利润不能享受各项优惠 434

6.3 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 434

6.4 种子公司不享受农口优惠 434

6.5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收入 435

第六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调整 436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概念 436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437

2.1 关联方关系及其主要类型 437

2.2 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 437

2.3 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 438

2.4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求和原则 438

2.4.1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求 438

2.4.2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原则 439

2.5 不需要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情形 439

第三节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调整 439

3.1 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的税收调整 439

3.2 关联企业间支付或收取利息的税收调整 440

3.3 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收入的税收调整 440

3.4 关联企业间财产转让费用的税收调整 440

第四节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账款与坏账损失 442

第七章 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443

第一节 企业清算概述 443

1.1 企业清算的概念 443

1.2 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 443

1.3 企业解散的方式 444

1.3.1 产权转让方式 444

1.3.2 完全解散方式 444

1.4 清算机构的构成 444

1.5 清算程序 444

第二节 清算所得的纳税 445

2.1 清算财产范围的确定标准 445

2.1.1 以财产的所有权为标准确定 445

2.1.2 根据与清算是否相关确定 446

2.1.3 区分企业的全部财产与企业清算财产 446

2.1.4 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46

2.2 清算财产的计价 447

2.2.1 计价依据 447

2.2.2 按财产的账面净值计价 447

2.2.3 重估价值 447

2.2.4 采用变现收入计价 448

2.3 清算财产的处置 448

2.3.1 支付清算费用 448

2.3.2 清偿债务 448

2.3.3 清偿顺序 448

2.3.4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处理 449

2.4 清算所得的确定 450

2.4.1 清算损益采用单独计算的方法 450

2.4.2 清算收益的范围 450

2.4.3 清算损失的范围 451

2.4.4 清算费用的扣除 452

2.4.5 清算所得的两种计算方法 452

2.4.6 应缴所得税的清算所得 452

2.5 清算期间的优惠政策 453

第八章 会计处理 454

第一节 会计核算 454

1.1 科目设置 454

1.2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455

1.3 企业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462

第二节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会计处理 467

2.1 建立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规定 467

2.2 取消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规定 469

第九章 纳税人、税率和税额计算 475

第一节 纳税人的范围 475

第二节 纳税人的认定 476

2.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原则 476

2.2 应独立核算而未独立核算企业的认定 477

2.3 企业合并后纳税人的认定 477

2.4 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认定 478

2.5 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认定 478

2.6 电信企业的纳税人 478

2.7 电力企业的纳税人 479

第三节 税率 481

3.1 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 481

3.2 地区优惠税率 481

3.2.1 沿海沿边内陆沿岸地区的优惠税率 481

3.2.2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优惠税率 482

3.3 金融保险企业税率 483

3.3.1 1997年1月1日以前适用税率 483

3.3.2 1997年1月1日以后适用税率 483

3.4 查出的以前年度所得的适用税率 483

3.5 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适用税率 484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84

4.1 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484

4.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确定 484

4.3 查账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85

4.3.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律依据 485

4.3.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485

第五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486

5.1 预缴税额的计算 486

5.1.1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原则 486

5.1.2 适用法定税率企业的计算方法 487

5.1.3 适用照顾税率企业的计算方法 487

5.1.4 生产经营不满1年企业的计算方法 488

5.1.5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办法 488

5.2 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 489

5.3 适用33%比例税率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489

5.4 适用照顾税率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490

5.5 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如何计算税额 491

第十章 部分业务、行为的征收规定 492

第一节 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税务处理 492

1.1 再投资退税及先征后返所得税处理 492

1.2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会计处理 492

1.3 税务稽查部门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493

1.4 会计差错更正 494

1.5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494

1.6 或有事项 495

1.7 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处理 496

第二节 在预缴中少缴税款的税务处理 496

第三节 未按期预缴税款的处罚规定 497

第四节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 497

第五节 外汇借款以税还贷的税务处理 498

5.1 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范围 498

5.2 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条件 498

5.3 以税还贷金额的确定 499

5.4 退税申报及审批程序 500

5.4.1 申报程序 500

5.4.2 申请材料 501

5.4.3 审核内容及审批程序 502

5.5 企业收到的退税款的会计处理 503

5.6 监督检查 503

第六节 农资企业经营化肥的税收、财务规定 504

第七节 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 505

第八节 银行收回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的税务处理 505

第九节 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收支差额”的税务处理 506

9.1 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支差额” 506

9.2 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支差额” 508

9.3 用于弥补亏损的“收支差额” 509

附录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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