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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要论
破产法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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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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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仲桓著
  • 出 版 社:上海:中华书局
  • 出版年份:1937
  • ISBN:
  • 页数:374 页
图书介绍:据1935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破产法》论述。除绪论外,分总则、和解、破产、罚则4编。对该法适用上的一些难题,依据当时的判例,参考外国法例分别论述。
《破产法要论》目录

绪论 1

第一章 破产及和解程序 1

第二章 破产法及和解法之编纂 7

第三章 破产法之效力 10

本论 13

第一编 总则 13

第一章 清理债务之原因即和解破产之原因 13

第二章 和解及破产之管辖 22

第一节 无营业所债务人之和解或破产审判籍 22

第二节 有营业所债务人之和解及破产审判籍 23

第三节 财产所在地之和解及破产审判籍 24

第三章 应负义务应受处罚对于非债务人及破产人之适用 26

第四章 和解破产之国际效力 29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之准用 32

第二编 和解 39

总论 39

第一章 和解之意义及其性质 39

第二章 和解程序之性质 45

本论 49

1法院之和解 49

第一章 和解程序之开始 49

第一节 和解程序开始之要件 50

第一项 债务人之和解能力 51

第二项 多数债权人之竞合 53

第三项 和解之声请 55

第一款 有和解声请权之人 55

第二款 和解声请之时期 56

第三款 和解声请之内容及应提出之文件 58

第四项 和解之原因 61

第二章 和解声请之审理 63

第三章 和解声请之裁定 67

第四章 和解声请之效力 68

第五章 许可和解裁定时之处分事项及公告送达 69

第六章 和解开始之效力 72

第一节 和解监视财团 72

第二节 债务人对于财产处分之限制 75

第三节 债权人执行权之限制 78

第七章 和解债权 84

第八章 监督人 89

第九章 监督辅助人 94

第十章 和解债权人之和解程序参加 100

第一节 和解程序参加权 100

第二节 申报债权之期间 101

第三节 债权申报之方法 102

第四节 债权申报之效力 103

第五节 债权表之制作 104

第六节 和解文书之阅览或抄录 106

第十一章 和解之缔结 107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 107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期日之辩论 109

第三节 债权人之决议 112

第四节 债权人之异议 114

第五节 和解认可与否之裁定 117

第六节 认可和解裁定之抗吿 119

第七节 认可和解之效力 121

第一项 对于债务人之效力 123

第二项 对于债权人之效力 124

2商会之和解 128

第一章 绪论 128

第二章 商会和解之管辖 130

第三章 商会和解程序之开始 131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之召集及准备 135

第五章 商会和解请求许可之效力 136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137

第七章 商会和解之成立 140

第八章 商会和解之终止 141

第九章 和解成立之效力 143

3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144

第一章 和解之撒销 144

第一节 和解撤销之意义 144

第二节 和解撤销之原因 145

第一项 特殊债权人得撤销之和解原因 145

第二项 一般债权人得声请撤销之原因 148

第三项 法定多数人得声请撤销之原因 149

第三节 和解撤销之裁判 150

第四节 和解撤销之效力 151

第二章 和解让步之撤销 157

第三编 破产 159

总论 159

第一章 破产之意义 159

第二章 破产程序之性质 163

本论 168

第一章 破产之宣告 168

第一节 破产宣吿之要件 168

第一项 破产能力 168

第二项 多数债权人之竞合 171

第三项 破产之声请 172

第一目 有破产声请权人 174

第二目 破产声请之方式及内容 177

第三目 破产声请之效力——宣告前之保全处分 179

第四项 破产之原因 180

第二节 破产声请之审理 181

第三节 宣吿破产之裁定 183

第四节 宣吿破产之公吿及送达 186

第五节 破产宣吿之效果 187

第二章 破产宣吿后之保全处分 191

第三章 关于法律行为之破产效力 195

第一节 对于法律行为之一般效力 195

第二节 对于契约之效力 198

第四章 破产宣吿后之撒销权 202

第一节 撤销行为之范围 205

第二节 撤销权之行使 208

第三节 撤销权之效果 211

第四节 撤销权之消灭 211

第五章 破产财团 213

第六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人 218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 218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管理方法 224

第三节 破产人关于破产财团管理上应负之义务 232

第七章 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 234

第一节 财团费用 235

第二节 财团债务 237

第三节 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之清偿 239

第八章 破产债权 243

第一节 破产债权之意义及行使 243

第二节 破产债权之算定 247

第三节 除斥债权 251

第四节 对于共同债务人之破产债权 253

第五节 法人社员破产时之破产债权 255

第六节 遗产破产之破产债权 257

第七节 汇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等受破产宣吿时之破产债权 258

第八节 破产债权之顺位 259

第九节 破产债权之行使 260

第九章 别除权 262

第一节 别除权之意义 262

第二节 别除权之种类 265

第三节 别除权之行使 266

第十章 取回权 268

第一节 一般取回权 268

第二节 特殊取回权 271

第十一章 抵销权 275

第一节 抵销权之意义及行使 275

第二节 民法上抵销权之扩张 277

第三节 民法上抵销权之限制 280

第十二章 破产债权之调查及确定 283

第十三章 监查人 291

第十四章 债权人会议 294

第十五章 调协计划 300

第一节 调协计划之意义 300

第二节 调协计划之成立 302

第一项 调协计划之提出 302

第二项 债权人会议之决议 306

第三项 调协之认可 307

第三节 调协之效力 309

第四节 调协之撤销及调协让步之撤销 315

第十六章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18

第一节 分配 318

第一项 分配之准备 319

第二项 分配之实施 322

第二节 破产之终结 324

第一项 因分配而发生之破产程序终结 325

第二项 裁定宣吿破产终止 328

第十七章 复权 331

第四编 罚则 335

第一章 总论 335

第二章 破产义务违反罪 337

第三章 诈欺破产罪 339

第四章 诈欺和解罪 341

第五章 过怠破产罪 342

第六章 和解及破产贿赂罪 344

附录 345

破产法 345

第一章 总则 345

第二章 和解 34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4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52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53

第三章 破产 354

第一节 破产之宣吿及效力 354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58

第三节 破产债权 362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364

第五节 调协 366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67

第七节 复权 369

第四章 罚则 369

破产法施行法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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