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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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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崔书琴著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1943
  • ISBN:
  • 页数:0 页
图书介绍:
《国际法 上册》目录

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国际法的定义 1

第二章 国际法名词的由来 3

第三章 国际法的性质 4

第一节 理论上的观察 4

第二节 事实上的观察 5

第四章 国际法的根据 6

第五章 国际法的渊源 7

第一节 概说 7

第二节 国际惯例 7

第三节 国际公约 8

第四节 法律的一般原则 8

第五节 法庭的判例 9

第六节 学者的学说 9

第六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1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谐性 11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1

第七章 国际法的历史 13

第一节 国际法历史的分期 13

第二节 早期的发展 13

第一款 早期的基本观念 13

第二款 古代的国际关系 13

第三款 希腊的贡献 14

第四款 罗马的贡献 15

第三节 中期的发展 16

第一款 中期的基本观念 16

第二款 中期的贡献 16

第一项 罗马帝国与基督教会的影响 16

第二项 封建制度与领域主权观念的养成 17

第三项 十字军与武侠制度的影响 17

第四项 国际贸易与海上法的发展 17

第五项 罗马法研究的恢复 18

第六项 近代外交领事制度的萌芽 18

第七项 美洲大陆的发现 18

第八项 民族国家的逐渐兴起 18

第四节 近期的发展 19

第一款 近期的基本观念 19

第二款 威斯特发里亚和会与近代国家制度的诞生 19

第三款 国际法学的建立与发展 19

第一项 格老秀斯以前的国际法学家 19

第二项 格老秀斯的身世与著作 20

第三项 格老秀斯以后的国际法学家 20

第四款 国际法原则的发育与试验 22

第五款 国际法的实际应用与编订 23

第一项 编订运动的缘起 23

第二项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的成绩 24

第三项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的成绩 24

第四项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编订的发展 25

第二编 国际法人 27

第一章 完整的国际法人——国家 27

第一节 完整的与不完整的国际法人 27

第二节 国家的定义与应具的条件 27

第三节 新国家的承认 28

第一款 承认新国家的意义 28

第二款 新国家成立的情势 29

第三款 事实的承认与法律的承认 29

第四款 承认的方式 30

第五款 无条件的承认与附条件的承认 31

第六款 适时的承认与过早的承认 32

第七款 承认新国家的效果 32

第四节 新政府的承认 33

第一款 承认新政府的意义 33

第二款 新政府成立的情势 33

第三款 事实的承认与法律的承认 34

第四款 过早的承认与承认的拒绝 34

第五款 承认新政府的效果 35

第五节 国家的变更与消灭 36

第一款 国家的延续性 36

第二款 不影响国际法人地位的变更 36

第三款 影响国际法人地位的变更 37

第四款 国家的消灭 37

第六节 国家的继承 37

第一款 关于继承的两种学说 37

第二款 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 38

第三款 全部继承的客体 38

第四款 部分继承的客体 39

第二章 不完整的国际法人 42

第一节 概说 42

第二节 国家联合的分子 42

第一款 联邦与邦联的分子 43

第二款 政合国与君合国的分子 44

第三款 不列颠国协的分子——英国与各自治领 45

第三节 非完全主权国 46

第一款 被保护国 46

第二款 属国 47

第三款 A级委讬统治地 48

第四款 永久中立国 49

第四节 暂时的不完整国际法人 50

第一款 交战团体 50

第一项 交战团体应具的条件 51

第二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理由 51

第三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方式 52

第四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效果 52

第二款 叛乱团体 53

第一项 承认叛乱团体的性质 53

第二项 承认叛乱团体的效果 54

第五节 国际政治组织 54

第一款 国际联合会 54

第二款 国际行政协会 55

第六节 特殊的不完整国际法人——梵帝冈城国 55

第七节 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56

第八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57

第三编 平时法 59

第一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9

第一节 国家基本权利义务的性质 59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 60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义务 62

第二章 生存权 63

第一节 生存权的重要性 63

第二节 自保权 63

第三节 自卫权 64

第一款 自卫手段的定义 64

第二款 对于直接侵略的自卫 65

第三款 对于间接侵略的自卫 66

第四款 在外国境内自卫权的行使 66

第五款 在公海上自卫权的行使 67

第六款 行使自卫权正当与否的判断 68

第四节 财产权 68

第五节 保护国民权 69

第三章 独立权 71

第一节 独立权的意义 71

第二节 独立权的限制 71

第三节 不干涉与干涉 72

第四节 干涉的种类 72

第一款 合法的干涉 73

第一项 行使自卫权的干涉 74

第二项 根据条约权利的干涉 74

第三项 防止不法行为的干涉 75

第四项 保护侨民的干涉 75

第二款 人道主义的干涉 76

第三款 政治的干涉 77

第一项 内战的干涉 77

第二项 维持均势的干涉 78

第四款 单独的干涉与集体的干涉 78

第五节 孟禄主义 79

第一款 孟禄主义的由来与含义 79

第二款 孟禄主义的发展与前途 80

第四章 平等权 82

第一节 法律上的平等与政治上的不平等 82

第一款 法律上的平等 82

第二款 政治上的不平等 82

第二节 国家在国际会议与组织上的平等 83

第三节 国家在外国法庭上的管辖豁免权 84

第一款 国家的起诉权 84

第二款 国家的拒绝被诉权 85

第四节 国家行为效力的尊重 86

第五节 国家的尊严权 87

第五章 管辖权 89

第一节 管辖权的种类 89

第二节 领域管辖权 89

第一款 领域的范围 89

第二款 取得领域的方法 90

第一项 完全的取得 90

第一目 原始的取的 90

一 先占 90

二 添附 92

第二目 转承的取得 93

一 转移 93

二 征服 94

三 时效 95

第二项 不完全的取得 95

第一目 租借 96

第二目 势力范围的划分 96

第三目 保护与主属关系的成立 96

第四目 委托统治地 97

第三款 丧失领域的方法 97

第三节 领土管辖权 98

第四节 领水管辖权 98

第一款 领水包括的部分 98

第二款 领海 99

第一项 领海的范围 99

第二项 领海内的航行权 100

第三项 沿海贸易权与领海内的渔权 100

第四项 领海内的管辖权 100

第五项 管辖权的扩张 101

第三款 港口内的外国船舶管辖权 101

第一项 外国的公有船舶 101

第二项 外国的私有船舶 102

第四款 海湾与河口 102

第五款 海峡 103

第六款 通洋运河 105

第一项 苏彝士运河 105

第二项 巴拿马运河 106

第三项 其爾运河 107

第七款 湖泊与内海 107

第八款 河川 108

第一项 河川的种类 108

第二项 河川管辖权 108

第三项 河川航行权 109

第四项 河川使用权 110

第五节 公海管辖权 111

第一款 公海自由的发展与含义 112

第一项 公海自由的发展 112

第二项 公海自由的含义 113

第二款 公海上的船舶管辖权 114

第一项 公船的管辖权 114

第一目 公船的定义与种类 114

第二目 公船管辖的根据 114

第三目 军艦在公海上的权利 114

第二项 私船的管辖权 116

第一目 私船的国籍 116

第二目 私船管辖的根据 116

第三目 私船管辖的范围 117

第四目 航海安全与私船的碰撞和捞救 118

第三款 公海上的渔权 119

第四款 国际法上的海盗 120

第一项 国际法上海盗的定义与性质 120

第二项 国际法上海盗的逮捕与处罚 122

第五款 海底电线与公海上的无线电交通 122

第六节 空中管辖权 122

第一款 关于空中主权的学说 122

第二款 国际航空公约 123

第三款 国际无线电交通 124

第七节 国际法上的地役 125

第一款 国际法上地役的性质 125

第二款 国际法上地役的种类 126

第一项 积极的地役 126

第二项 消极的地役 126

第八节 对人管辖权 126

第一款 国籍的定义与作用 127

第一项 国籍的定义 127

第二项 国籍的作用 128

第二款 国籍法与国籍法公约 128

第三款 固有国籍 129

第一项 本生的国民 129

第二项 外生的国民 129

第一目 血统制 129

第二目 出生地制 130

第三目 混合制 130

第四款 取得的国籍 130

第一项 因婚姻而取得的国籍 131

第二项 因认知而取得的国籍 131

第三项 因收养而取得的国籍 131

第四项 归化 132

第一目 归化的主管机关 132

第二目 归化的条件 132

第三目 归化的效果 133

第五项 集体的归化 133

第六项 回复 134

第五款 丧失国籍的方法 134

第一项 婚姻 134

第二项 认知 134

第三项 收养 134

第四项 出籍 135

第五项 集体的出籍 135

第六项 归化的撤销 135

第七项 国籍的取消 135

第六款 无国籍与双重国籍 136

第一项 无国籍 136

第一目 无国籍的发生 136

第二目 无国籍人的地位 136

第三目 无国籍的消除与无国籍人的救济 136

第二项 双重国藉 138

第一目 双重国籍发生 138

第二目 双重国籍人地位 138

第三目 双重国籍的消除与双重国籍人的救济 138

第九节 对国民的管辖权 139

第一款 本国境内的国民 139

第二款 本国境外的国民 141

第一项 迁出放逐与召回 141

第二项 刑事管辖权 141

第十节 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142

第一款 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142

第一项 外国人的接纳 142

第二项 外国人的待遇 143

第一目 根据国际法的待遇 143

第二目 根据条约的待遇 144

第三项 外国人的驱逐 145

第二款 本国境外的外国人 145

第十一节 引渡 146

第一款 引渡的定义与性质 146

第二款 可引渡的犯罪行为 147

第一项 双重犯罪原则 147

第二项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48

第一目 原则的由来 148

第二目 原则的含义 148

第三目 政治犯罪的决定标凖 149

第四目 军事犯不引渡 149

第三款 引渡的主体 150

第一项 请求国与受请求国 150

第二项 二个以上的请求国 150

第四款 引渡的客体 151

第五款 引渡的拒绝与延期 151

第一项 拒绝的正当理由 151

第二项 延期的正当理由 152

第六款 引渡的手续 152

第一项 请求的提出 152

第二项 请求的审核 152

第三项 引渡的执行 153

第四项 引渡费用的负担 153

第七款 受请求国应受的限制 153

第十二节 管辖权的豁免 154

第一款 治外法权——根据国际法的豁免 154

第一项 治外法权的理论根据 154

第二项 外国元首的豁免权 155

第三项 外国外交代表与领事官的豁免权 156

第四项 外国陆海空军的豁免权 157

第一目 陆军的豁免权 157

第二目 海军的豁免权 157

第三目 空军的豁免权 158

第二款 领事裁判权——根据条约的豁免 159

第一项 领事裁判制度的沿革 159

第二项 领事裁判制度的内容 161

第六章 外交权 162

第一节 概说 162

第一款 外交的定义 162

第二款 外交的机构 162

第二节 国家元首与外交部长 162

第一款 国家元首 162

第一项 国家元首的地位 163

第二项 国家元首的权力 163

第二款 外交部长 163

第一项 外交部长的地位 163

第二项 外交部长的权力 164

第三节 使馆制度与使节权 164

第一款 使馆制度的沿革 164

第二款 使节权 165

第四节 外交代表的种类与等级 166

第一款 外交代表的种类 166

第二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等级 166

第一项 现制的由来 166

第二项 现制的内容 167

第三项 交换常驻外交代表的互惠原则 167

第五节 常驻外交代表的派迁与接受 169

第一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派迁 169

第二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接受 169

第六节 常驻外交代表的就任与辞任 170

第一款 外交代表赴任时应携的文书 170

第二款 外交代表的随从 171

第一项 公务随从 171

第二项 非公务随从 172

第三款 外交代表就任的程序 172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入境与晋京 172

第二项 呈递就任国书日期的接治 173

第三项 呈递就任国书的仪节 173

第四款 使馆馆员的就任 174

第五款 外交代表的辞任 174

第七节 外交代表的职务 175

第一款 对本国政府的职务 175

第二款 对驻在国政府的职务 176

第三款 对第三国政府的职务 177

第八节 外交优例与豁免 178

第一款 概说 178

第二款 使馆的优例与豁免 178

第一项 使馆房舍的购置 178

第二项 使馆的不可侵犯 179

第三项 使馆租税与扣押的豁免 179

第四项 使馆的庇护权 180

第三款 常驻外交代表与随从的优例与豁免 180

第一项 优例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180

第二项 常驻外交代表与使馆馆员的优例与豁免 181

第一目 不可侵犯权 181

第二目 刑事管轄的豁免 181

第三目 民事管轄的豁免 182

第四目 作证义务的豁免 182

第五目 关税与租税的豁免 183

第六目 通信与信教自由 184

第三项 外交代表通过第三国时的待遇 184

第一目 平时过境 184

第二目 战时过境 185

第四项 事务随从与工役随从的优例与豁免 185

第五项 非公务随从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六项 优例与豁免的抛弃 186

第四款 非常驻外交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一项 特派代表与典礼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二项 出席国际会议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三项 出席国联会议会员国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7

第五款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优例与豁免 187

第九节 外交礼仪 187

第一款 外交团 187

第二款 在先权的规则 188

第一项 外交代表间的在先权 188

第二项 外交代表与驻在国政府间的在先权 188

第三款 荣誉地位的次序 188

第四款 外交访问 189

第十节 外交使命的终止 189

第一款 外交代表任期的届满与使命的完成 189

第一项 任期届满 189

第二项 使命完成 190

第二款 外交代表的调任召回辞职与死亡 190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调任或召回 190

第二项 外交代表的辞职 190

第三项 外交代表的死亡 190

第三款 使馆升格 191

第四款 派遗国或接受国的元首更迭政体变更与消灭 191

第一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元首更迭 191

第二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政体变更 191

第三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消灭 191

第五款 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停止邦交与开战 192

第一项 停止邦吏 192

第二项 开战 192

第六款 外交代表与接受国政府的不睦 192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自动离境 192

第二项 接受国的请求召回 192

第三项 接受国的直接斥退 193

第十一节 领事制度的沿革 193

第十二节 领事的种类与等级 194

第一款 领事的种类 194

第二款 领事的等级 195

第十三节 领事的派遣与接受 195

第一款 设领的权利 196

第二款 派领与承认新政府的关系 196

第三款 领事的派遣 196

第四款 领事的接受 197

第十四节 领事的职务 197

第一款 增进商业与航海利益的职务 198

第二款 保护侨民的职务 198

第三款 执行本国法律的职务 199

第四款 对接受国应尽的职务 199

第十五节 领事的优例与豁免 199

第一款 领事馆的优例与豁免 200

第一项 领事馆及其财产的保护 200

第二项 领事馆财产租税与扣押的豁免 200

第三项 悬挂国旗与国徽的权利 200

第二款 专任领事的优例与豁免 200

第一项 刑事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200

第二项 民事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201

第三项 关税与租税的豁免 201

第四项 作证义务、兵役、与劳役的豁免 201

第五项 通信的自由 201

第三款 名誉领事的优例与豁免 201

第十六节 领事地位的终止 202

第一款 派遣国召回 202

第二款 领事证书的撤消 202

第三款 派遣国与接受国的消灭 202

第七章 缔约权 203

第一节 条约的定义 203

第二节 条约的各种名称 204

第三节 条约成立的要件 206

第一款 当事者的缔约能力 206

第二款 缔约代表的正式任命 207

第一项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政府 207

第二项 代表政府谈判签订条约的人员 207

第三款 当事者的自由同意 209

第一项 胁迫 209

第一目 对于当事者的胁迫 209

第二目 对于缔约代表的胁迫 210

第二项 诈欺 210

第三项 双方错误 210

第四款 可能及合法的目的 210

第四节 订立条约的程序 211

第一款 条约的谈判 211

第二款 条约的起草 212

第一项 条约的程式 212

第二项 条约的文字 213

第三款 条约的签字 213

第一项 签字与调印的意义 213

第二项 签字的日期与地点 214

第三项 约本与签字的次序 214

第四项 签字时保留的提出 214

第四款 条约的批准 215

第一项 批准的意义 215

第二项 批准的机关与程式 215

第三项 批准书的互换与保存 216

第四项 批准手续的免除 216

第五项 批准的拒绝 216

第六项 批准的搁置 217

第七项 批准时保留的提出 217

第五款 条约的登记 217

第六款 国联指导下成立公约的程序 218

第五节 第三国的加入 218

第一款 赞同与加入的区别 218

第二款 原签字国的同意 218

第三款 加入的程序 219

第四款 加入时保留的提出 219

第六节 条约的效力 219

第一款 对缔约国的效力 219

第一项 条约的尊严 219

第二项 条约生效的日期 220

第三项 条约的溯及效力 220

第四项 条约生效前签字国的义务 221

第五项 条约有效的期限 221

第六项 政府的变更与条约效力 222

第七项 领域的变更与条约效力 222

第二款 对第三国的效力 222

第一项 第三国与条约义务 222

第二项 后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223

第三项 不利于第三国的条约 223

第四项 有利于第三国的条约 223

第七节 条约的履行 224

第一款 条约的公布 224

第二款 条约的施行 224

第八节 条约的制裁 224

第一款 第三者的担保 225

第二款 缔约国互相保证 225

第三款 占据领土 225

第四款 财政担保 226

第五款 赔偿损失 226

第六款 废止条约 226

第七款 丧失互惠利益 226

第八款 违约行为的无效 227

第九节 条约的解释 227

第一款 条约的应用与解释 227

第二款 解释权的归属 227

第三款 解释时依据原则 228

第一项 一般适用的解释原则 228

第二项 关于抵触的解释原则 229

第四款 证据解释法 230

第一项 根据条约文字解释 230

第二项 根据订约目的的解释 230

第三项 根据条约的历史背景解释 230

第四项 根据须备材料解释 231

第五项 根据缔约国的行为解释 231

第六项 根据当时情势解释 232

第十节 条约的分类 232

第一款 依缔约国数目的分类 232

第二款 依负担义务方面的分类 232

第三款 依义务轻重差别的分类 232

第四款 依条约目的的分类 233

第五款 依约定事项性质的分类 233

第六款 依时间久暂的分类 233

第七款 依条约法律性质的分类 233

第十一节 条约的修改 234

第一款 修改条约的必要 234

第二款 修约条款的种类 234

第十二节 条约的停止与终止 235

第一款 停止与终正的区别 235

第二款 条约停止的原因 235

第一项 履行不可能 235

第二项 对方不履行 235

第三项 缔约国停止邦交 236

第四项 缔约国开战 237

第三款 条约终止的原因 237

第一项 届满 237

第二项 解除 237

第三项 条约的失效 239

第四项 情势变迁 240

第八章 国家的责任 241

第一节 国家责任问题的发生 241

第一款 国家义务与国家责任 241

第二款 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241

第三款 『用尽地方救济』的原则 242

第二节 国家的侵害行为 242

第一款 对外国国家的侵害 243

第二款 对外国国民的侵害 243

第三节 国家元首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与官吏的侵害行为 244

第一款 国家元首的侵害行为 244

第二款 地方政府的侵害行为 245

第三款 司法机关的拒绝裁判 245

第四款 官吏的侵害行为 245

第四节 个人的侵害行为 246

第一款 对外国国家的侵害行为 246

第二款 对外国国民的侵害行为 246

第五节 叛乱者的侵害行为 248

第六节 国际请求与损害赔偿 248

第一款 国际请求的性质 248

第二款 国际请求的提出 248

第三款 卡尔服条款 250

第四款 损害赔偿的效果、性质、与计算方法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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