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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资料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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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资料选辑》目录

一、革命导师部分论述 1

卡·马克思 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1

卡·马克思 关于继承权的发言记录 3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摘录) 5

恩格斯家庭、私可制和国家的起源(摘录) 5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摘录) 11

二、古今中外有关继承法的规定 11

巴比伦皇帝哈漠拉比法典(摘录) 11

列 宁 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摘录) 12

罗马法 第二十七章概括继承之通则 21

古代法 第六、七章 26

英国大宪章(摘录) 69

国际私法 继承法 72

日本民法典 第五篇 继承 95

保加利亚、法国、德国、苏俄、捷克和国民党的继承法 122

附:苏联关于继承税的法令 211

三、中央有关继承方面的指示、批复 226

继承人范围 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7日 226

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令的意见1979年2月2日 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228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为土改后妇女继承权与托管土地及土地典当回赎问题希遵照政务院批复处理的通知 229

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已婚女子继承问题的批复 232

西北司法部关于嫁出之女能否返回继承父母遗产问题的答复 23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有关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234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解答关于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的批复 23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238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239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母财产的问题批复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240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对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介释问题的批复 24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通知 为通知无人继承遗产和无主财产案件应由上海市第二公证处受理 241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无主财产管理范围的指示报告的批复 242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4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一九五三年批复福建省人民法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244

湖北司法通讯答读者问 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批复 24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女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 245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 246

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报告 246

继承顺序 248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批复 248

最高人民法院活页资料解答问题三 248

《西北司法》问题解答七 248

司法部批复兄弟姊妹的继承问题 249

代位继承 249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49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 250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 251

湖北省人民法院答复大刚报读者 251

最高人民法院活页资料 251

遗嘱继承 252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52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 252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有关继承的三个问题 252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遗嘱遗赠分析财产应该公平合理的通报 253

《湖北司法通讯》答大刚报读者 254

最高人民法院活页资料第七号解答问题六 255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255

继承份额 255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55

西北司法部关于嫁出之女能否返回继承父母遗产问题的答复 25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256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 257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答西安群众日报读者 258

湖北省法院答复王源英 258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 259

湖北司法通讯答复大刚报读者 259

华东分院对福建省人民法院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 259

共同继承人各自持有的财产应否作为遗产的一部而分割(《西南司法》法律问题介答) 25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寡妇结婚能否带走其所继承的丈夫遗产问题的解答 260

继承时效 2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260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有关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261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女子继承权问题的函复 26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 262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 263

附一:有关没收财产中的继承问题的规定司法部关于反革命罪犯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的解释 263

最高人民法院对东北分院关于九、一八前东北军阀旧官僚等之财产应否没收问题的批复 263

国务院对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没收战犯、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有关政策的问题的批复 264

附二、华侨、外人遗产继承问题的有关规定华侨事务委员会答复关于华侨产权继承问题 264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 265

外交部关于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268

外交部关于“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 271

外交部办公厅答复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 271

中央外交部关于外侨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 272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某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73

四、继承案例选 274

(一)近几年案件处理情况 274

妻、妾、媳继承遗产纠纷 274

解放前出嫁的女儿要求继承父房产 276

离婚配偶争继遗产 277

离婚三十余年配偶争继遗产 278

另行结婚后不能继承原夫财产 279

九兄弟姐妹争继父母房产 280

兄弟姐妹有同等继承权 281

兄妹继承房屋纠纷 282

兄弟姐妹争继遗产纠纷 282

姐弟争继遗产纠纷 283

兄妹争继房产 284

兄妹争继遗产纠纷 284

寡妇与婆婆争继遗产 285

寡媳与后母争继遗产 286

养子与女婿争继遗产 287

儿子与生父争继祖父的遗产 289

非婚生子争继遗产 290

养子与养父的独生女争继房产 291

养女与继父之子争继遗产 292

养子女争继养母房产 293

赘婿与妻妹争继房产 294

前妻子女争继生父遗产 294

孙子争继祖母房产 295

外甥女争继姑母遗产 296

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遗嘱应予承认 297

赘婿周继平回家继承生父房产——按其生父口头遗嘱处理 298

内侄与继媳争继遗产——按遗嘱遗赠判给内侄 299

外曾孙继承外曾祖父房产纠纷——按遗嘱遗赠处理 300

侄子与养女争讼遗产 301

叔伯兄妹争继房产 302

资本家死亡,其后妻与前妻之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303

资本家夫妻双亡被抄财物应发还给子女 304

(二)历史上部分继承案件处理情况资料 305

五、公证、遗嘱、馈赠(包括遗赠) 316

(一)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草稿)(1956.2.10) 316

上海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行为一般程序 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函 32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能否自行撤销错误的公证行为以及公证机关的管辖区域问题的批复 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请示公证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330

上海市司法局函关于本市居民收养外地农民子女问题的处理意见 332

上海市公安局通知 333

公安部文件:印发《关于户口迁移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334

(二) 334

顾×× 遗嘱 334

证明书 335

证明书 335

孙××遗嘱 335

程××委托书 336

委托证明书 336

谭××遗嘱 337

遗嘱证明书 337

(三) 337

陈望道同志遗赠一批图书给复旦大学 337

扬植霖同志将两万元存款送给内蒙,教育子女继承革命精神,不继承家产 338

五千元党费——记退休的老干部唐思源 338

丁君匋捐款筹办江阴县城图书馆 340

老校长冯之盛捐款八万元——一心发展教育事业 340

吴绍青教授捐赠葬礼费 341

上海市一中学设立“陈氏奖学金”——教师陈德贞遗嘱捐款八千余元 342

多年积蓄献国家,愿为四化添砖瓦——退休职工赵绮云和她丈夫向上海科协捐献三万元 343

马仪贞献出价值万元的白银给国家,受到庐江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344

六、名词、条目 346

A 名词解释 346

继承 346

继承权 346

法定继承 346

遗嘱 347

遗赠 347

遗嘱执行人 348

遗产分割 348

遗产继承纠纷 349

无人继承财产 349

家庭关系 350

夫妻关系 350

事实婚姻 351

父母子女关系 351

婚生子女 352

非婚生子女 352

继父母 352

继子女 352

婚前财产 353

家庭财产 353

赘婿 353

血亲 354

血缘关系 354

直系血亲 354

旁系血亲 355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 355

尊亲属 356

卑亲属 356

姻亲 356

五保户 356

瞻养 357

扶养 357

无人继承财产 357

抚养 358

收养 358

虐待 358

遗弃 358

限制行为能力 359

禁治产人 359

B、若干条目 360

继承的概念 360

法定继承 360

遗嘱继承 362

关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 363

财产依继承转移程序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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