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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健保法规  第18版
医药健保法规  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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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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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五南法学研究中心编辑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9571184852
  • 页数:1098 页
图书介绍:
《医药健保法规 第18版》目录

壹、医政类 1

医疗法(103·1·29)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医疗机构 4

第三章 医疗法人 6

第一节 通则 6

第二节 医疗财团法人 8

第三节 医疗社团法人 10

第四章 医疗业务 12

第五章 医疗广告 16

第六章 医事人力及设施分布 17

第七章 教学医院 18

第八章 医事审议委员会 18

第九章 罚则 19

第十章 附则 22

医疗法施行细则(99·3·12) 23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104·12·16)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保健医疗权益 41

第三章 教育权益 42

第四章 就业权益 43

第五章 支持服务 47

第六章 经济安全 54

第七章 保护服务 55

第八章 罚则 57

第九章 附则 60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101·7·3) 62

紧急救护办法(101·3·26) 67

紧急医疗救护法(102·1·16) 70

第一章 总则 70

第二章 紧急医疗救护体系 70

第三章 救护运输工具 72

第四章 救护技术员 74

第五章 救护业务 75

第六章 医院紧急医疗业务 75

第七章 罚则 76

第八章 附则 78

紧急医疗救护法施行细则(97·11·19) 79

救护车装备标准及管理办法(99·8·13) 81

救护车及救护车营业机构设置设立许可管理办法(103·8·4) 84

救护直升机管理办法(92·6·26) 89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102·1·9) 92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104·1·16) 95

长期照顾服务法(104·6·3) 97

第一章 总则 97

第二章 长照服务及长照体系 99

第三章 长照人员之管理 102

第四章 长照机构之管理 102

第五章 接受长照服务者之权益保障 105

第六章 罚则 106

第七章 附则 108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104·7·9) 110

护理机构分类设置标准(102·8·9) 114

助产机构设置标准(94·8·3) 116

县(市)医疗补助办法(100·6·29) 118

儿童及少年医疗补助办法(103·1·3) 120

医疗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机构管理办法(92·4·8) 122

医疗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104·7·8) 128

卫生主管机关辅导设置医疗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管理办法(91·8·22) 134

医疗事业发展奖励办法(102·12·30) 138

医疗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100·9·8) 140

健康照护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104·3·19) 142

医疗药品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100·6·27) 146

精神卫生法(96·7·4) 148

第一章 总则 148

第二章 精神卫生体系 148

第三章 病人之保护及权益保障 151

第四章 协助就医、通报及追踪保护 153

第五章 精神医疗照护业务 154

第六章 罚则 157

第七章 附则 159

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98·1·19) 160

精神复健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97·10·6) 162

第一章 总则 162

第二章 设置 162

第三章 管理 163

第四章 附则 165

卫生福利部所属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养护床收治作业要点(102·10·18) 166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04·7·1) 167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细则(92·3·20) 173

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输入输出管理办法(94·7·12) 176

脑死判定准则(101·12·17) 178

解剖尸体条例(73·6·16) 181

尸体解剖丧葬费用补助标准(102·10·24) 183

捐赠尸体器官移植丧葬费补助标准(92·3·13) 184

血液制剂条例(94·1·19) 185

血液制剂条例施行细则(94·11·16) 187

领有医师证书之外国人及华侨执业管理办法(99·6·24) 189

捐血者健康标准(95·3·15) 191

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作业要点(93·3·3) 194

离岛开业医事机构奖励及辅导办法(103·1·16) 196

人体研究法(100·12·28) 198

第一章 总则 198

第二章 研究计画之审查 198

第三章 研究对象权益之保障 199

第四章 研究计画之管理 201

第五章 罚则 202

第六章 附则 203

贰、医事人员类 205

医事人员人事条例(95·5·17) 207

医事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95·7·31) 211

现职医事人员改任换叙办法(92·3·17) 214

具有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执业管理办法(98·11·12) 216

医师法(101·12·19) 217

第一章 总则 217

第二章 执业 219

第三章 义务 219

第四章 奖惩 221

第五章 公会 223

第六章 附则 225

医师法施行细则(104·9·3) 226

护理人员法(104·1·14) 230

第一章 总则 230

第二章 执业 231

第三章 护理机构之设置及管理 232

第四章 业务与责任 234

第五章 惩处 234

第六章 公会 236

第七章 附则 238

护理人员法施行细则(97·3·21) 239

助产人员法(92·7·2) 243

第一章 总则 243

第二章 执业 244

第三章 助产机构之设置及管理 245

第四章 业务及责任 246

第五章 罚则 247

第六章 公会 248

第七章 附则 250

助产人员法施行细则(94·7·28) 251

医事放射师法(96·1·29) 253

第一章 总则 253

第二章 执业 253

第三章 医事放射所 255

第四章 奖惩 257

第五章 公会 259

第六章 附则 261

医事放射师法施行细则(96·12·20) 262

医事检验师法(103·6·18) 264

第一章 总则 264

第二章 执业 264

第三章 医事检验所 266

第四章 罚责 268

第五章 公会 270

第六章 附则 272

医事检验师法施行细则(96·12·20) 274

职能治疗师法(96·1·29) 276

第一章 总则 276

第二章 执业 276

第三章 职能治疗所 278

第四章 罚则 280

第五章 公会 281

第六章 附则 284

职能治疗师法施行细则(96·12·20) 285

物理治疗师法(96·1·29) 287

第一章 总则 287

第二章 执业 287

第三章 物理治疗所 289

第四章 罚则 291

第五章 公会 293

第六章 附则 295

物理治疗师法施行细则(96·12·20) 296

呼吸治疗师法(100·6·15) 298

第一章 总则 298

第二章 执业 298

第二章之一 居家呼吸照护所 300

第三章 奖惩 301

第四章 公会 303

第五章 附则 305

呼吸治疗师法施行细则(101·5·16) 306

营养师法(93·5·5) 308

第一章 总则 308

第二章 执业 308

第三章 营养谘询机构之设置及管理 310

第四章 罚则 311

第五章 公会 312

第六章 附则 314

营养师法施行细则(94·3·3) 315

心理师法(90·11·21) 318

第一章 总则 318

第二章 执业 319

第三章 开业 320

第四章 罚则 322

第五章 公会 324

第六章 附则 326

心理师法施行细则(100·6·28) 328

法医师法(104·12·23) 332

第一章 总则 332

第二章 检验及解剖尸体 333

第三章 执业 334

第四章 义务 335

第五章 公会 335

第六章 奖惩 336

第七章 附则 338

法医师法施行细则(95·12·26) 340

兽医师法(104·12·30) 341

第一章 总则 341

第二章 执业 341

第三章 兽医诊疗机构之管理 343

第四章 奖惩 344

第五章 公会 346

第六章 附则 347

兽医师法施行细则(91·7·31) 349

叁、药政类 355

一、综合管理目 357

药事法(104·12·2) 357

第一章 总则 357

第二章 药商之管理 361

第三章 药局之管理及药品之调剂 362

第四章 药物之查验登记 363

第五章 药物之贩卖及制造 365

第六章 管制药品及毒剧药品之管理 367

第七章 药物广告之管理 367

第八章 稽查及取缔 368

第九章 罚则 371

第十章 附则 375

药事法施行细则(101·12·7) 377

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92·4·30) 384

药物科技研究发展奖励办法(102·10·18) 388

药物回收处理办法(104·8·5) 390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91·6·12) 394

第一章 总则 394

第二章 输入及贩卖 395

第三章 制造 396

第四章 抽查及取缔 397

第五章 罚则 398

第六章 附则 399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9·16) 400

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管理办法(99·8·5) 404

第一章 总则 404

第二章 审核及许可 405

第三章 贩卖之管理 405

第四章 检查及取缔 406

第五章 附则 406

药品医材储备动员管制办法(103·10·23) 407

二、药事服务目 409

药师法(103·7·16) 409

第一章 总则 409

第二章 执业 410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411

第四章 惩处 412

第五章 公会 413

第六章 附则 415

药师法施行细则(98·3·5) 416

药师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管理办法(103·9·24) 419

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101·12·28) 420

药剂生资格及管理办法(103·9·24) 430

药品优良调剂作业准则(93·11·25) 433

药局设置作业注意事项(93·2·25) 436

三、药害救济目 437

药害救济法(100·5·4) 437

第一章 总则 437

第二章 药害救济基金 437

第三章 药害救济业务 438

第四章 行政救济 440

第五章 罚则 440

第六章 附则 440

药害救济申请办法(104·4·8) 441

药害救济给付标准(103·10·23) 445

卫生福利部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审议办法(103·10·23) 447

严重药物不良反应通报办法(93·8·31) 449

药害救济给付计算裁量表(102·5·28) 451

四、查验登记目 452

药物资料公开办法(101·7·31) 452

药物安全监视管理办法(102·11·21) 453

药物制造业者检查办法(103·2·21) 455

药物制造工厂设厂标准(102·7·4) 460

第一编 总则 460

第二编 设厂基本条件 461

第三编 附则 469

药物委托制造及检验作业准则(102·8·2) 470

第一章 总则 470

第二章 药物之委托制造 470

第三章 药物之委托检验 471

第四章 附则 471

中药新药查验登记须知(88·10·20) 472

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104·5·7) 477

第一章 总则 477

第二章 西药 478

第一节 通则 478

第二节 查验登记 492

第三节 登记事项之变更 496

第四节 许可证之移转与换发及补发 506

第五节 许可证之展延登记 507

第三章 中药 508

第一节 通则 508

第二节 中药查验登记 515

第三节 中药登记事项之变更 516

第四节 中药许可证之移转与换发及补发 520

第五节 中药许可证之展延登记 520

第四章 附则 521

药品优良临床试验准则(103·10·23) 522

第一章 总则 522

第二章 受试者保护 524

第三章 人体试验委员会 527

第四章 试验主持人 527

第五章 试验委托者 528

第一节 通则 528

第二节 品质保证及品质管制 529

第三节 数据处理及保存 530

第四节 试验药品之管理 531

第五节 监测 532

第六节 稽核 534

第六章 临床试验之申请与审查 535

第七章 临床试验之进行 536

第一节 试验计画书 536

第二节 试验药品 536

第三节 纪录与报告 537

第四节 试验之中止与终止 539

第五节 多机构合作临床试验 539

第八章 附则 540

生物药品检验封缄作业办法(104·7·15) 541

药物及化妆品广告审查费收费标准(104·4·7) 543

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收费标准(104·4·7) 544

医疗器材管理办法(104·6·3) 545

医疗器材查验登记审查准则(103·9·5) 547

第一章 总则 547

第二章 查验登记 550

第三章 许可证之变更与移转及换发补发 554

第四章 许可证之展延 558

第五章 附则 559

实施医疗器材优良制造规范注意事项(90·10·30) 560

五、罕见疾病目 561

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104·1·14) 561

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施行细则(104·12·7) 567

罕见疾病药物供应制造及研究发展奖励办法(89·7·31) 569

罕见疾病药物专案申请办法(89·8·8) 571

罕见疾病医疗补助办法(104·3·6) 572

六、其他相关法规目 575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100·1·26) 575

第一章 总则 575

第二章 使用及调剂 576

第三章 输入、输出、制造及贩卖 577

第四章 管制 579

第五章 罚则 580

第六章 附则 582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02·11·8) 583

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96·7·4) 590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102·1·23) 593

环境用药管理法(95·1·27) 603

第一章 总则 603

第二章 登记 605

第三章 管理 606

第四章 查验及取缔 608

第五章 罚则 609

第六章 附则 612

农药管理法(104·12·9) 613

第一章 总则 613

第二章 登记 615

第三章 制造、输入及输出 616

第四章 贩卖 617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取缔 619

第六章 罚则 620

第七章 附则 622

公平交易法(104·6·24) 623

第一章 总则 623

第二章 限制竞争 624

第三章 不公平竞争 627

第四章 调查及裁处程序 628

第五章 损害赔偿 629

第六章 罚则 630

第七章 附则 632

消费者保护法(104·6·17) 634

第一章 总则 634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636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636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636

第三节 特种交易 638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639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640

第四章 行政监督 641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643

第一节 申诉与调解 643

第二节 消费诉讼 644

第六章 罚则 645

第七章 附则 646

行政程序法(104·12·30) 647

第一章 总则 647

第一节 法例 647

第二节 管辖 648

第三节 当事人 650

第四节 回避 652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 653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653

第七节 资讯公开 653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654

第九节 费用 655

第十节 听证程序 655

第十一节 送达 657

第二章 行政处分 660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661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 662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664

第三章 行政契约 668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670

第五章 行政计画 672

第六章 行政指导 672

第七章 陈情 672

第八章 附则 673

行政罚法(100·11·23) 674

第一章 法例 674

第二章 责任 675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 675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 676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 677

第六章 时效 678

第七章 管辖机关 678

第八章 裁处程序 679

第九章 附则 681

诉愿法(101·6·27) 683

第一章 总则 683

第一节 诉愿事件 683

第二节 管辖 68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685

第四节 诉愿人 685

第五节 送达 688

第六节 诉愿卷宗 688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 689

第三章 诉愿程序 689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 689

第二节 诉愿审议 690

第三节 诉愿决定 692

第四章 再審程序 696

第五章 附则 696

专利法(103·1·22) 697

第一章 总则 697

第二章 发明专利 700

第一节 专利要件 700

第二节 申请 701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704

第四节 专利权 707

第五节 强制授权 713

第六节 纳费 715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715

第三章 新型专利 718

第四章 设计专利 721

第五章 附则 725

政府采购法(105·1·6) 728

第一章 总则 728

第二章 招标 730

第三章 决标 736

第四章 履约管理 739

第五章 验收 740

第六章 争议处理 741

第七章 罚则 745

第八章 附则 746

工厂管理辅导法(103·1·22) 750

第一章 总则 750

第二章 登记及设立许可 751

第三章 管理 753

第四章 辅导 755

第五章 罚则 755

第六章 附则 756

肆、食品卫生类 759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104·12·16) 761

第一章 总则 761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763

第三章 食品业者卫生管理 763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765

第五章 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767

第六章 食品输入管理 770

第七章 食品检验 771

第八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772

第九章 罚则 773

第十章 附则 779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103·8·13) 780

健康食品管理法(95·5·17) 785

第一章 总则 785

第二章 健康食品之许可 786

第三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卫生管理 787

第四章 健康食品之标示及广告 787

第五章 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缔 788

第六章 罚则 789

第七章 附则 791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104·6·9) 792

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103·1·28) 794

健康食品许可证申请展延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补发作业要点(98·4·23) 799

壹、健康食品许可证展延登记 799

贰、许可证变更登记 799

参、许可证之转移登记 801

肆、许可证遗失补发 801

伍、许可证污损换发 802

陆、注意事项 802

罕见疾病特殊营养食品专案申请输入办法(96·6·5) 803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104·6·24) 804

第一章 总则 804

第二章 申请查验 804

第三章 查验程序 805

第四章 绩优厂商之优惠措施 807

第五章 查验作业 807

第六章 具结先行放行 807

第七章 发证 808

第八章 其他查验规定 809

第九章 附则 809

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回收销毁处理办法(104·8·10) 810

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102·11·19) 813

食品查核检验管制措施办法(102·12·5) 816

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104·6·5) 819

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103·11·7) 821

第一章 总则 821

第二章 食品制造业 822

第三章 食品工厂 823

第四章 食品物流业 823

第五章 食品贩卖业 824

第六章 餐饮业 825

第七章 食品添加物业 827

第八章 低酸性及酸化罐头食品制造业 828

第九章 真空包装即食食品制造业 828

第十章 塑胶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制造业 829

第十一章 附则 830

食品业者登录办法(104·6·23) 831

伍、保健类 835

全民健康保险法(100·6·29) 837

第一章 总则 837

第二章 保险人、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 838

第三章 保险财务 841

第四章 保险费之收缴及计算 843

第五章 保险给付 845

第六章 医疗费用支付 849

第七章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 851

第八章 安全准备及行政经费 852

第九章 相关资料及文件之搜集、查阅 853

第十章 罚则 853

第十一章 附则 854

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104·12·15) 857

第一章 总则 857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 858

第三章 保险财务及保险费之计缴 865

第四章 保险给付及医疗费用支付 868

第五章 罚则 868

第六章 附则 869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102·8·1) 871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103·8·5) 877

第一章 总则 877

第二章 审议程序 877

第一节 审议之提起及审议决定 877

第二节 权益案件 879

第三节 医疗费用案件 880

第四节 特约管理案件 881

第三章 附则 881

全民健康保险自垫医疗费用核退办法(101·10·30) 882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申报与核付及医疗服务审查办法(103·12·22) 884

老人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无力负担费用补助办法(101·12·24) 892

失业被保险人及其眷属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101·11·12) 894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免自行负担费用办法(104·12·14) 895

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申贷办法(101·11·1) 898

全民健康保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103·6·19) 900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及滞纳金分期缴纳办法(104·11·13) 902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欠费分期摊还作业须知(102·5·20) 905

全民健康保险执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偿办法(101·11·2) 907

实际从事渔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104·1·30) 909

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104·2·26) 911

全民健康保险门诊高利用保险对象指定院所就医作业须知(102·5·21) 916

全民健康保险药品监控方案(93·1·30) 918

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104·7·3) 921

第一编 总则 921

第二编 药品 923

第一章 健保药品收载原则 923

第二章 健保药品支付价格订定原则 924

第三章 价量协议 941

第三编 特殊材料 943

第一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载原则 943

第二章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点数订定原则 943

第三章 特殊材料支付点数之调整 946

第三章之一 价量协议 948

第四编 事前审查 949

第五编 药品支付价格之调整 949

第六编 附则 957

医事服务机构办理预防保健服务注意事项(103·10·21) 958

大陆人士参加健保后,其出境后再入境参加健保资格处理原则(95·10·30) 965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受托办理职业灾害保险医疗给付费用偿付办法(101·12·17) 966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执行全民健康保险法罚锾注意事项(102·7·19) 968

安宁疗护整合性照护纳入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试办计画(93·6·24) 972

壹、前言 972

贰、计画目的 973

参、计画时程 973

肆、计画内容 974

伍、计画执行及分工 977

全民健康保险投保金额分级表(104·4·16) 978

陆、国民健康类 981

优生保健法(98·7·8) 983

第一章 总则 983

第二章 健康保护及生育调节 983

第三章 人工流产及结扎手术 984

第四章 罚则 985

第五章 附则 985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101·4·5) 986

优生保健措施减免或补助费用办法(103·11·3) 990

癌症防治法(92·5·21) 992

菸害防制法(98·1·23) 995

第一章 总则 995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995

第三章 儿童及少年、孕妇吸菸行为之禁止 997

第四章 吸菸场所之限制 998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导 999

第六章 罚则 999

第七章 附则 1000

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审议作业要点(104·12·22) 1002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运作办法(104·10·15) 1007

人工生殖法(96·3·21) 1009

第一章 总则 1009

第二章 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1010

第三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1011

第四章 生殖细胞及胚胎之保护 1012

第五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1013

第六章 资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1013

第七章 罚则 1014

第八章 附则 1015

口腔健康法(92·5·21) 1016

遗传性及罕见疾病检验机构资格审查要点(102·12·3) 1018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99·11·24) 1019

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101·8·8) 1021

第一章 总则 1021

第二章 生物资料库之设置 1022

第三章 生物检体之采集及参与者之保护 1022

第四章 生物资料库之管理 1023

第五章 生物资料库之运用 1024

第六章 罚则 1025

第七章 附则 1027

柒、防疫类 1029

传染病防治法(104·12·30) 1031

第一章 总则 1031

第二章 防治体系 1034

第三章 传染病预防 1035

第四章 防疫措施 1037

第五章 检疫措施 1042

第六章 罚则 1043

第七章 附则 1045

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102·11·29) 1046

指定征用设立检疫隔离场所及征调相关人员作业程序与补偿办法(103·1·21) 1049

处置传染病媒介物补偿办法(96·10·18) 1052

传染病防治奖励办法(103·9·29) 1054

传染病防治医疗网作业办法(104·12·18) 1056

传染病流行疫情监视及预警系统实施办法(104·3·23) 1059

传染病危险群及特定对象检查办法(96·10·19) 1063

传染病检验及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04·12·7) 1065

执行第五类传染病防治工作致伤病或死亡补助办法(96·11·16) 1068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104·2·4) 1071

医事人员发现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报办法(97·3·25) 1076

捌、附录 107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文 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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