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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  图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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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9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谢瑞智著
  • 出 版 社: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9570523997
  • 页数:687 页
图书介绍:
《民法概论 图表说明》目录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民法概念 1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1

一、民法的意义 1

二、民法的性质 1

三、民法的法源 3

四、民法的制定经过 4

第二节 民法的原则 5

一、权利本位的原则 5

二、社会本位的原则 6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8

一、民法的效力 8

二、民法的适用 9

三、民法的解释 9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13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13

一、法律关系原则上即权利义务关系 13

二、权利的本质 13

三、权利之要素 14

四、权利之分类 14

第二节 义务之概念 18

一、义务之意义与本质 18

二、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18

三、义务之分类 19

第三章 民法总则序说 21

第一节 民法编制概说 21

一、民法之编制与民法总则 21

第二节 法例 23

一、民法适用之顺序 23

二、法律行为之方式 24

三、使用文字之方式 25

四、确定数量之标准 26

第四章 自然人 27

第一节 权利之主体 27

一、权利之概念 27

二、权利主体之意义 27

三、自然人与法人 28

第二节 权利能力 28

一、权利能力之意义与种类 28

二、权利能力之始期与终期 29

第三节 死亡宣告 31

一、死亡之概念 31

二、死亡宣告之要件 31

三、死亡宣告之效力 32

四、失踪人财产之管理 32

五、同时死亡之推定 33

第四节 行为能力 33

一、意思能力 33

二、责任能力 34

三、行为能力 35

第五节 受监护宣告人(禁治产人) 37

一、受监护宣告人之概念 37

二、受监护宣告之效力 38

三、受监护宣告之撤销 39

四、受监护宣告与死亡宣告 40

第六节 人格权 41

一、人格权的性质 41

二、人格权的保护 41

第七节 住所 42

一、住所与其他名词之不同 42

二、住所之种类 42

三、住所之法律效力 43

第八节 外国人 44

一、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44

二、外国人之行为能力 44

第五章 法人 45

第一节 法人之概念 45

一、法人之意义 45

二、法人之种类 45

第二节 公法人与私法人 46

一、意义 46

二、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实益 47

三、公私混合法人 48

第三节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与合夥 48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48

二、社团法人与合夥 49

第四节 法人之设立与登记 50

一、法人之设立 50

二、法人之登记 50

三、法人之住所 51

第五节 法人之能力 51

一、权利能力 51

二、行为能力 52

三、侵权行为能力 53

第六节 法人之机关 54

一、机关之种类 54

二、法人之董事 55

三、法人之监察人 56

第七节 法人之监督 57

一、业务之监督 57

二、清算之监督 57

第八节 法人之消灭 58

一、法人之解散 58

二、法人之清算 60

第六章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61

第一节 社团法人 61

一、社团之设立 61

二、社团社员 62

三、社团总会 63

四、社团之解散 64

第二节财团法人 64

一、财团之设立 64

二、财团之组织、管理与解散 65

第三节 外国法人 66

一、外国法人之认许 66

二、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 67

三、外国法人之登记及撤销 67

第七章 权利客体 68

第一节 权利客体之概念与种类 68

一、权利客体之概念 68

二、权利客体之种类 68

第二节 物 69

一、物之意义 69

二、物之种类 69

第八章 法律行为 72

第一节 概说 72

一、法律现象 72

二、法律事实 75

第二节 法律行为 76

一、行为概说 76

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77

三、法律行为之要件 79

四、法律行为之分类 80

五、法律行为之方式 83

六、法律行为之标的 83

第三节 行为能力 89

一、行为能力概说 89

二、行为能力之比较 90

三、行为能力之态样 91

第四节 意思表示 98

一、意思表示之概念 98

二、意思表示之分类 99

三、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101

四、故意不一致 102

五、偶然或无意之不一致 105

六、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109

七、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112

八、意思表示过程之比较 114

九、意思表示之解释 115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116

一、法律行为之附款 116

二、条件 117

三、期限 123

第六节 代理 126

一、代理之意义 126

二、代理之类似制度 127

三、代理之种类 129

四、代理之三面关系 131

五、代理人之能力 132

六、代理权 133

七、无权代理 139

第七节 无效之法律行为 143

一、无效 143

二、无效之原因 144

三、无效行为之转换 145

四、无效行为之效果 146

五、无效与撤销之不同 147

第八节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147

一、撤销 147

二、撤销权之性质 148

三、撤销之原因 148

四、撤销权之主体与客体 149

五、撤销权之行使 150

六、撤销之效力 150

七、撤销权之消灭 152

第九节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153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153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之种类 154

第九章 期日与期间 159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概说 159

一、意义 159

二、期日、期间与期限之区分 159

三、期日与期间之作用 160

四、期日与期间之适用范围 161

五、期日与期间之计算方法 161

第二节 年龄之计算法 164

第十章 消灭时效 165

第一节时效之概念 165

一、时效之意义 165

二、时效设立之理由 165

三、时效之种类 166

第二节 消灭时效 167

一、意义 167

二、消灭时效之期间 167

三、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169

四、消灭时效之客体 170

五、消灭时效之起算 172

六、消灭时效之中断 173

七、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179

八、消灭时效之效力 181

九、消灭时效之强行规定 183

第十一章 权利之行使 184

第一节 行使权利之原则 184

一、权利行使之概念 184

二、各种权利之区别 184

三、权利行使之限制 185

第二节 权利之自力救济 188

一、自力救济之概念 188

二、自卫行为 188

三、自助行为 191

第二编 倩编通则 193

第一章 债之概念 193

第一节 债之内容 193

一、债之意义 193

二、债权 193

三、债务 194

第二节 债权之特性 194

一、债权之性质 194

二、债权与物权 194

第二章 债之发生 195

第一节 契约 195

一、契约之意义 195

二、契约之分类 196

三、契约自由之原则 197

四、契约之成立 198

五、悬赏广告 201

第二节 代理权之授与 202

一、代理权之发生 202

二、共同代理 202

三、无权代理 203

第三节 无因管理 204

一、意义 204

二、无因管理之效力 204

第四节 不当得利 206

一、意义 206

二、不当得利之例外 206

三、不当得利之效力 207

第五节 侵权行为 208

一、一般侵权行为 208

二、特殊侵权行为 211

三、赔偿责任范围 215

第三章 债之标的 217

第一节 种类之债 217

第二节 货币之债 219

第三节 利息之债 219

第四节 选择之债 220

一、选择之债之概念 220

二、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之区分 221

第五节 任意之债 222

一、任意之债之概念 222

二、任意之债与选择之债之区分 222

第六节 损害赔偿之债 223

一、损害赔偿之债之概念 223

二、损害赔偿之债之分类 223

三、损害赔偿之方法 224

四、损害赔偿之范围 225

五、赔偿代位 226

第四章 债之效力 227

一、债之对内效力 227

二、债之对外效力 227

第一节 给付 228

一、给付之种类 228

二、债务人之注意义务 229

三、债务人不给付之责任 230

四、债务不履行之效力 232

第二节 迟延 232

一、债务人之迟延 232

二、债权人之迟延 234

第三节 保全 235

一、债权人之代位权 235

二、债权人之撤销权 237

第四节 契约之效力 239

一、契约之标的 239

二、契约之确保 240

三、契约之解除 241

四、双务契约 243

五、涉他契约 245

第五章 多数债务人及多数债权人 247

第一节 可分之债 247

一、意义 247

二、可分之债之要件 247

三、可分之债之效力 248

第二节 连带之债 248

一、连带债务 248

二、连带债权 251

第三节 不可分之债 252

一、不可分债权 252

二、不可分债务 252

第六章 债之移转 253

第一节 债权让与 253

一、债权让与之限制 253

二、债权让与之效力 253

第二节 债务承担 255

一、债务承担之方法 255

二、债务承担之效力 256

第七章 债之消灭 257

第一节 清偿 257

一、清偿之主体 257

二、受领清偿人 258

三、清偿之标的 258

四、清偿地 259

五、清偿期 259

六、清偿费用 259

七、清偿之抵充 259

八、清偿之效力 260

第二节 提存 261

一、提存之概念 261

二、提存之方法 261

三、提存之效力 262

第三节 抵销 262

一、抵销之要件 263

二、抵销之效力 263

第四节 免除 264

第五节 混同 264

一、债权及债务同归一人时 265

二、混同之效力 265

第三编 倩编分则 267

第一章 买卖 267

第一节 买卖之概念 267

一、买卖之意义 267

二、买卖之成立 267

第二节 买卖之效力 268

一、出卖人之义务(对於出卖人之效力) 268

二、买受人之义务(对於买受人之效力) 271

三、对於买卖双方之效力 271

四、买卖费用之负担 272

第三节 买回 273

一、买回之意义 273

二、买回之期限 273

三、买回之效力 273

第四节 特种买卖 274

一、试验买卖 274

二、货样买卖 275

三、分期付款买卖 275

四、拍卖 276

第二章 互易 278

第一节 互易之概念 278

一、互易之意义 278

二、互易之效力 278

第三章 交互计算 280

第一节 交互计算之概念 280

一、交互计算之时期 280

二、交互计算之效力 280

三、交互计算之终止 281

第四章 赠与 282

第一节 赠与之概念 282

一、赠与之效力 282

二、赠与之撤销 283

三、赠与履行之拒绝 284

四、特种赠与 284

第五章 租赁 285

第一节 租赁之概念 285

一、租赁之意义 285

二、租赁之成立及期限 285

第二节 租赁之效力 285

一、出租人之权利义务(对出租人之效力) 285

二、承租人之权利义务(对於承租人之效力) 287

三、租赁对於第三人之效力 289

第三节 租赁关系之消灭 290

一、租期届满 290

二、终止契约 290

第四节 特种租赁 291

一、房屋租赁之特别规定 291

二、基地租赁之特别规定 292

三、耕地租赁 293

四、权利租赁 295

第六章 借贷 296

第一节 使用借贷 296

一、使用借贷之意义 296

二、使用借贷之预约 296

三、使用借贷之效力 296

四、使用借贷之终止 297

五、使用借贷与租赁 297

第二节 消费借贷 298

一、消费借贷之意义 298

二、消费借贷之预约 298

三、消费借贷之效力 299

第七章 雇佣 300

第一节 雇佣之概念 300

第二节 雇佣之效力 300

一、受雇人之权利义务 300

二、雇用人之义务 301

第三节 雇佣关系之消灭 301

一、届期与终止契约 301

二、遇重大事由之终止 301

第四节 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 302

第八章 承揽 303

第一节 承揽之概念 303

第二节 承揽之效力 303

一、对於承揽人之效力 303

二、对於定作人之效力 305

三、权利行使之期间 307

第三节 承揽契约之终止 307

一、定作人之终止契约 307

二、承揽契约之当然终止 307

第四节 承揽与雇佣之不同 308

第九章 旅游 309

第一节 旅游之概念 309

一、旅游之意义 309

二、旅游契约之性质 309

第二节 旅游契约之效力 309

一、旅游营业人之权义 309

二、旅客之权义 311

第三节 短期时效与契约之终止 311

一、短期时效 311

二、契约之终止 312

第四节 护送旅客返还之义务 312

一、由旅客负担费用 312

二、由旅游营业人负担费用 312

第十章 出版 313

第一节 出版之概念 313

一、出版之意义 313

二、出版契约之立法 313

第二节 出版之效力 313

一、出版权之授与及消灭 313

二、出版权授与人之权义 313

三、出版人之权义 314

第三节 出版关系之消灭 316

第十一章 委任 317

第一节 委任之概念 317

一、委任之意义 317

二、委任契约之成立 317

三、委任与其他契约 317

第二节 委任与雇佣及承揽 318

一、委任与雇佣 318

二、委任与承揽 318

第三节 委任之效力 319

一、受任人之权限 319

二、受任人之义务 319

三、委任人之义务 322

第四节 委任关系之消灭 323

第十二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324

第一节 经理人 324

一、经理人之意义 324

二、经理人之权利 324

三、经理人之义务 325

四、经理权之消灭 326

第二节 代办商 326

一、代办商之权限 326

二、经理人与代办商之区分 327

三、代办商之权利义务 327

四、代办商之消灭 328

第十三章 居间 329

第一节 居间之概念 329

一、居间人之权利义务 329

二、委托人之权义 330

三、居间契约之消灭 330

第二节 居间与委任及代办商 330

一、居间与委任之区分 330

二、居间与代办商之区分 331

第十四章 行纪 332

第一节 行纪之概念 332

一、行纪之意义 332

二、行纪人与代办商之区分 332

第二节 行纪人之义务 333

一、直接履行义务 333

二、遵从指定价额 333

三、保管义务 333

四、委托物处置义务 333

五、移转权利之义务 333

第三节 行纪人之权利 334

一、报酬及费用请求权 334

二、拍卖提存权 334

三、介入权 334

第十五章 寄托 335

第一节 一般寄托 335

一、寄托之概念 335

第二节 寄托之效力 336

一、受寄人之义务 336

二、寄托人之义务 337

第三节 特殊寄托 338

一、消费寄托 338

二、混藏委托 338

三、法定寄托 338

第十六章 仓库 340

第一节 仓库之概念 340

第二节 仓库契约之效力 340

一、仓库营业人之义务 340

二、仓库营业人之权利 342

第三节 仓库契约之消灭 342

一、契约期限届满 342

二、当事人终止 342

第十七章 运送 343

第一节 运送之概念 343

一、运送之意义 343

二、运送业之分类 343

三、短期时效 344

第二节 物品运送 344

一、物品运送与契约之成立 344

第三节 物品运送契约之效力 344

一、托运人之义务 344

二、运送人之义务 345

三、运送人之责任 346

四、运送人责任之减免 346

五、运送人损害赔偿之范围 347

六、运送人之权利 348

七、受货人之权利 349

八、相继运送 349

第四节 旅客运送 349

一、运送人之义务 349

二、运送人之权利 350

三、短期时效 350

第十八章 承揽运送 351

第一节 承揽运送之概念 351

一、承揽运送之意义 351

二、承揽运送之性质 351

第二节 承揽运送之效力 352

一、承揽运送人之责任 352

二、承揽运送人之权利 352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 352

第十九章 合夥 353

第一节 合夥之概念 353

一、合夥之意义 353

二、合夥之性质 353

第二节 合夥之内部关系 354

一、合夥人之出资义务 354

二、合夥财产之构成 354

三、合夥事务之执行 355

四、合夥之损益分配 356

第三节 合夥之对外关系 357

一、合夥之对外代表 357

二、合夥人连带负责 357

第四节 合夥之转让、退夥及入夥 357

一、合夥股份之转让 357

二、退夥 357

三、入夥 358

第五节 合夥之解散及清算 358

一、解散 358

二、清算 359

第二十章 隐名合夥 360

第一节 隐名合夥之概念 360

一、隐名合夥之意义 360

二、合夥与隐名合夥之区别 360

第二节 隐名合夥之效力 361

一、内部关系 361

二、外部关系 361

第三节 隐名合夥契约之终止 362

一、准用合夥之声请退夥之规定 362

二、隐名合夥之终止 362

三、出资及馀额之返还 362

第二十一章 合会 363

第一节 合会之概念 363

一、合会之意义 363

二、合会之性质 363

三、合会之种类 363

四、合会之成立 364

第二节 合会之主体 365

一、会首之资格 365

二、会员之资格 365

第三节 合会之效力 365

一、会首之权义 365

二、会员之权义 366

第二十二章 指示证券 368

第一节 指示证券之概念 368

一、指示证券之意义 368

二、指示证券之性质 369

三、指示证券与其类似概念 369

第二节 指示证券之承担及被指示人之抗辩权 370

一、指示证券之承担 370

二、被指示人之抗辩权 370

第三节 指示证券发行之效力 370

一、指示人与领取人之资格 370

二、指示人与被指示人间之关系 371

三、被指示人与领取人间之关系 371

第四节 指示证券之让与 372

一、让与之主体 372

二、让与之方法与效力 372

第五节 指示证券之消灭 372

一、指示证券之撤回 372

二、消灭时效之完成 373

三、证券宣告无效 373

第二十三章 无记名证券 374

第一节 无记名证券之概念 374

一、无记名证券之意义 374

二、无记名证券之性质 374

三、无记名证券与指示证券 375

第二节 无记名证券之发行 375

一、发行人之责任 375

二、无记名证券发行之效力 375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之给付 376

一、证券之提示 376

二、依证券内容给付 377

三、证券之交还 377

第四节 无记名证券之丧失 377

一、一般无记名证券之丧失 377

二、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无记名证券之丧失 378

三、无利息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丧失之例外 378

第二十四章 终身定期金 379

第一节 终身定期金之概念 379

一、终身定期金之意义 379

二、终身定期金之性质 379

第二节 终身定期金之效力 380

一、终身定期金契约之效力 380

二、终身定期金权利之专属性 380

三、终身定期金契约之终止 380

四、遗赠给与准用定期金之规定 381

第二十五章 和解 382

第一节 和解之概念 382

一、和解之意义 382

二、和解之性质 382

第二节 和解之效力 382

一、确定之效力 382

二、创设性效力 383

三、和解之执行 383

第三节 和解之撤销 383

第二十六章 保证 384

第一节 保证之概念 384

一、保证之意义 384

二、保证之性质 384

第二节 保证之效力 385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间之关系 385

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之效力 386

第三节 保证责任之消灭 387

一、一般消灭原因 387

二、特别消灭原因 387

第四节 特种保证 387

一、共同保证 387

二、连带保证 388

三、信用委任 388

第二十七章 人事保证 389

第一节 人事保证之概念 389

一、人事保证之意义 389

二、人事保证之性质 389

第二节 保证人之责任 390

一、保证人之赔偿责任 390

二、得减免保证人赔偿金额之情形 390

三、人事保证之期间 390

四、雇用人负通知义务之情形 391

第三节 保证契约之终止 391

一、保证人之终止权 391

二、人事保证关系之消灭 391

三、请求权之时效 391

第四编 民法物权 393

第一章 通则 393

第一节 物权法之概念 393

一、物权之意义 393

二、物权法之意义 394

三、物权法之性质 394

四、物权法定主义 394

第二节 物权之种类 396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397

一、物权之优先权 397

二、物权之追及权 398

三、物上请求权 398

第四节 物权之创设及其得丧变更 399

一、物权创设之立法例 399

二、物权之得丧变更概说 399

三、物权变动之原则 400

四、物权得丧变更之要件 401

第五节 物权之消灭 403

一、混同 403

二、抛弃 404

三、因其他原因而物权消灭 404

第二章 所有权 406

第一节 所有权之通则 406

一、所有权之意义 406

二、所有权之性质 407

三、所有权之权能 407

四、所有权之保护 408

五、所有权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区分 409

六、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40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411

一、不动产所有权之范围 411

二、土地相邻之关系 414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419

一、概说 419

二、取得时效与即时取得 419

三、先占 420

四、遗失物之拾得 421

五、埋藏物之发见 424

六、添附 425

第四节 共有 427

一、共有之概念 427

二、分别共有 427

三、公同共有 431

第三章 地上权 434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434

第二节 地上权之概念 434

一、地上权之意义 434

二、地上权与其他相类权利之区别 435

第三节 地上权之取得 436

一、基於法律行为者 436

二、基於法律行为以外者 436

第四节 地上权之期间 436

一、定有存续期间者 436

二、未定存续期间者 436

第五节 地上权之效力 437

一、地上权人之权利 437

二、地上权人之义务 437

第六节 地上权之消灭 437

一、消灭之原因 437

二、消灭之效果 438

第四章 永佃权 439

第一节 永佃权之概念 439

一、永佃权之意义 439

二、永佃权与耕地租用之异同 440

第二节 永佃权之取得 440

一、基於法律行为而取得 440

二、基於法律行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 441

第三节 永佃权之效力 441

一、永佃权人之权利 441

二、永佃权人之义务 442

第四节 永佃权之消灭 442

一、撤佃 442

二、抛弃 442

第五章 地役权 443

第一节 地役权之概念 443

一、地役权之意义 443

二、地役权之种类 443

三、地役权之特性 443

第二节 地役权之取得 444

一、基於法律行为而取得 444

二、基於法律行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 445

第三节 地役权之效力 445

一、地役权人之权利 445

二、地役权人之义务 446

三、供役地所有人之权利 446

第四节 地役权之消灭 446

一、存续期间届满 446

二、地役权之抛弃 446

三、法院之宣告 446

第六章 抵押权 447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447

第二节 抵押权之概念 448

一、抵押权之意义 448

二、抵押权之种类 448

三、抵押权之特性 449

第三节 抵押权之取得 449

一、法律行为 449

二、法律规定 450

三、因继承而取得 450

第四节 抵押权之效力 450

一、抵押权之范围 450

二、抵押人之权利 451

三、抵押权人之权利 452

四、抵押权之实行 453

五、多数抵押权之分配 454

六、共同抵押 458

七、物上保证人之求偿权 460

八、物上保证人之免责规定 461

九、抵押权与质权 462

第五节 抵押权之消灭 462

一、抵押物灭失 462

二、主债权消灭 462

三、除斥期间届满 463

四、抵押权之实行 463

第六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463

一、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概念 463

二、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担保范围 464

三、最高限额抵押权原债权之确定 466

四、最高限额抵押权原债权确定后之效力 468

第七节 权利抵押权 469

一、概说 469

二、设定方式 469

第七章 质权 470

第一节 质权之概念 470

一、质权之意义 470

二、质权之种类 470

第二节 动产质权 470

一、动产质权之意义 470

二、动产质权之特性 471

三、动产质权之取得 471

四、动产质权之范围 472

五、动产质权之效力 472

六、动产质权之消灭 474

七、最高限额质权与营业质之准用规定 475

第三节 权利质权 475

一、权利质权之概念 475

二、权利质权之设定 477

三、权利质权之效力 478

四、权利质权之消灭 481

第八章 典权 482

第一节 典权之概念 482

一、典权之意义 482

二、典权之社会作用 482

三、典权之特性 483

第二节 典权之取得 484

一、法律行为 485

二、法律行为以外之事实 485

第三节 典权之期限 485

第四节 典权之效力 486

一、典权人之权利义务 486

二、出典人之权利义务 487

第五节 典权之消灭 488

一、回赎权之行使 488

二、回赎期间届满 488

三、出典人之找贴 488

第九章 留置权 489

第一节 留置权之概念 489

一、留置权之意义 489

二、留置权之性质 489

三、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之区分 490

第二节 留置权之发生 492

一、积极要件 492

二、消极要件 492

第三节 留置权之效力 493

一、留置权人之权利 493

二、留置权人之义务 493

第四节 留置权之实行 494

一、留置物之留置 494

二、留置物之拍卖 494

第五节 留置权之消灭 494

一、另提担保 494

二、返还留置物 494

三、丧失留置物占有之请求时效 494

四、物上代位权 495

第六节 准留置权 495

一、规定於债编 495

二、规定於物权编 495

第十章 占有 496

第一节 占有之概念 496

一、占有之意义 496

二、占有之性质 496

三、民法上占有与刑法上持有之区分 496

第二节 占有之分类 497

第三节 占有之变更 499

一、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499

二、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499

第四节 占有之取得 500

一、原始取得 500

二、继受取得 500

第五节 占有之效力 501

一、占有权利之推定 501

二、权利之取得 502

三、善意占有人之权利义务 502

四、恶意占有人之权利义务 503

五、占有之保护 503

第六节 占有之消灭 504

第七节 准占有 505

一、准占有之要件 505

二、准占有之效力 506

第五编 亲属 507

第一章 亲属概说 507

第一节 亲属法概说 507

一、亲属法与民法总则 507

二、亲属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 507

三、亲属法的特质 508

第二节 亲属之意义与分类 508

一、意义 508

二、亲属之分类 509

第三节 亲系与辈分 510

一、意义 510

二、亲系之分类 510

三、辈分 511

第四节 亲等 511

一、意义 511

二、血亲亲等之计算 511

三、姻亲亲等之计算 513

第五节 亲属关系之发生与消灭 513

一、血亲关系 513

二、姻亲关系 514

第六节 亲属关系之效力 514

一、民法 514

二、刑法 515

三、民刑诉讼法 515

四、公证法 515

第二章 婚姻 516

第一节 婚约 516

一、婚约之意义 516

二、婚约之方式 516

三、婚约之要件 516

四、婚约之无效与撤销 517

五、婚约之效力 518

六、婚约之解除 519

第二节 婚姻概说 521

一、婚姻之意义 521

二、现代婚姻之特质 521

第三节 结婚之要件 522

一、实质要件 523

二、形式要件 525

第四节 结婚之无效及撤销 525

一、结婚之无效 525

二、结婚之撤销 527

三、结婚无效及撤销之损害赔偿 528

四、婚姻之解消 530

五、婚姻之不解消 530

第五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530

一、夫妻地位之立法主义 530

二、婚姻之效力 531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 533

一、概说 533

二、夫妻财产制之种类 533

第七节 离婚概说 541

一、意义 541

二、离婚与婚姻撤销 541

第八节 离婚之方式 541

一、两愿离婚 541

二、裁判离婚 543

三、调解或和解离婚 547

第九节 离婚诉讼 547

一、诉讼之提起 547

二、离婚请求权之消灭 548

第十节 离婚之效力 549

一、离婚效力之发生 549

二、身分上之效力 549

三、子女之监护 549

四、财产上之效力 550

第三章 父母子女 552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说 552

一、一般概念 552

二、亲子关系之种类 552

第二节 子女之姓氏及住所 553

一、子女之姓氏 553

二、子女之住所 554

第三节 婚生子女 554

一、意义 554

二、受胎期间之推定 555

三、婚生子女之推定 555

四、婚生子女之否认 556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 557

一、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关系 557

二、非婚生子女取得法律上身分关系(准婚生子女) 558

第五节 认领 559

一、意义 559

二、任意认领 559

三、强制认领 560

四、认领之效力 560

第六节 非婚生子女之准正 561

一、准正之意义 561

二、准正之要件 561

三、准正之效力 561

第七节 收养之意义与要件 562

一、收养之意义 562

二、收养之要件 562

第八节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564

一、收养之无效 564

二、收养之撤销 565

第九节 收养之效力 566

一、亲子关系上之效力 566

二、亲属关系上之效力 567

三、家属关系上之效力 568

第十节 收养关系之终止 568

一、收养终止之原因 568

二、收养终止之无效及撤销 570

三、法院为裁判应审酌之事由 571

四、收养终止之效力 571

第十一节 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概说 572

一、意义 572

二、行使亲权之父母 572

三、服从亲权之子女 573

第十二节 亲权之内容 574

一、子女对父母之义务 574

二、父母对子女之权利义务 575

三、父母对子女财产上之权利义务 576

四、父母与子女之利益相反之行为 577

第十三节 亲权行使之方法 577

一、共同行使或负担为原则 577

二、由父或母单独行使 578

第十四节 亲权之消灭 578

一、亲权消灭之原因 578

二、亲权消灭之效力 579

第四章 监护 580

第一节 监护之概说 580

一、意义 580

二、监护与亲权之区别 580

第二节 监护开始之事由 581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 582

二、受监护宣告人之监护 582

第三节 监护人之选任及类别 582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人 582

二、成年人之监护人 584

第四节 监护人之资格、辞职与撤退 584

一、监护人之资格 584

二、监护人之辞职 585

三、监护人之另行选定与改定 585

第五节 监护事务 586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 586

二、成年人之监护 588

三、辅助人之设置及其相关规定之准用 588

第五章 扶养 589

第一节 扶养之意义、范围及顺序 589

一、扶养义务之意义 589

二、扶养之范围 589

三、扶养之顺序 590

第二节 扶养要件、方法与扶养义务之消灭 591

一、扶养之要件 591

二、扶养之程度 591

三、扶养之方法 591

四、扶养程度及方法之变更 591

五、扶养义务之消灭 591

第六章 家 593

第一节 家之概念 593

一、家之意义 593

二、家之组织 593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之权利义务 594

一、家长之权利 594

二、家长之义务 594

三、家属之权利 594

四、家属之义务 594

第七章 亲属会议 595

第一节 亲属会议之概念 595

一、亲属会议之意义 595

二、亲属会议之组织 595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权限 596

一、关於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之权限 596

二、关於继承及遗嘱之权限 597

三、其他权限 597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开会与决议 597

一、开会 597

二、决议 597

三、由法院处理 598

第六编 继承 599

第一章 继承与遗产继承人 599

第一节 继承之概念 599

一、继承之意义 599

二、继承法之性质 599

第二节 遗产继承人 600

一、继承人 600

二、继承人之资格 600

三、继承人之顺序 601

第三节 代位继承 602

一、代位继承之要件 603

二、代位继承之效力 603

第四节 应继分 603

一、法定应继分 604

二、指定应继分 604

第五节 继承权之丧失 605

一、绝对之失权事由 605

二、相对之失权事由 605

第六节 继承权之回复 606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之性质 606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行使 607

三、继承权回复之时效 607

四、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效力 607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608

第一节 继承之效力 608

一、继承之开始 608

二、继承之标的 608

三、继承之费用 611

四、共同继承 611

第二节 继承之承认 611

一、继承之承认 611

二、概括继承 612

第三节 继承之抛弃 615

一、继承抛弃之意义 615

二、继承抛弃之期间 616

三、胎儿之抛弃继承 616

四、继承抛弃之方式 616

五、继承抛弃之效力 617

六、继承抛弃之办理 618

第四节 遗产之分割 620

一、遗产分割之意义 620

二、遗产分割之方法 620

三、遗产分割之计算 621

四、遗产分割之效力 62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624

一、继承人之搜索 624

二、遗产管理人之职务 624

三、管理人之报酬 625

四、賸馀财产之归属 625

第三章 遗嘱 626

第一节 遗嘱之概念 626

一、遗嘱之意义 626

二、遗嘱之内容 626

三、遗嘱之能力 626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627

一、遗嘱之方式 627

二、遗嘱种类之分析 628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630

一、遗嘱生效之时期 630

二、遗嘱之无效 630

三、遗嘱之失效 631

四、遗嘱之撤回 631

五、遗赠 631

六、遗赠之失效与无效 632

七、遗赠之标的物 632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633

一、遗嘱执行之准备程序 633

二、遗嘱执行之程序 634

第五节 遗嘱之撤回 635

一、概说 635

二、遗嘱撤回之方法 635

第六节 特留分 636

一、特留分之比例 636

二、特留分之计算 637

三、遗赠之扣减 637

附录 639

一:97、98年高普特考测验题之出现率 639

二:97、98年高普特考测验题 640

索引 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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