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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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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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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801658593
  • 页数:1050 页
图书介绍:本书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及一系列附表,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及关税减免等。内容全面实用,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目录

归类总规则 1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3

第 一 章 活动物 3

第 二 章 肉及食用杂碎 8

第 三 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13

第 四 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33

第 五 章 其他动物产品 37

第二类 植物产品 41

第 六 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41

第 七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44

第 八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51

第 九 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56

第 十 章 谷物 59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61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65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71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73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74

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74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80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80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84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86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88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91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98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101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104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107

第五类 矿产品 109

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109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117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121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128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128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147

第三十章 药品 183

第三十一章 肥料 190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194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201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205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210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213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215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220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232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232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246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256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256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262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266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269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269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282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283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286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286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288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303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307

第五十章 蚕丝 315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317

第五十二章 棉花 321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331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334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341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349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354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356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361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368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371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380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390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396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396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401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403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404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406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406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413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417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425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425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435

第七十二章 钢铁 437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455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466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475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479

第七十七章(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486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486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489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492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495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499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506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510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512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575

第八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610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611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615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630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632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635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635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655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660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663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663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666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666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671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677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684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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