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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理论纵览与实务探究
受贿罪  理论纵览与实务探究

受贿罪 理论纵览与实务探究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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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林雪标著
  • 出 版 社: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211072484
  • 页数:509 页
图书介绍:本书结合近年来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对受贿罪的前沿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梳理了受贿罪的立法沿革、概念和基本类型;其次,围绕受贿罪的传统四大犯罪构成要件,对受贿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职务要件、利益要件和罪责以及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进行归纳和总结;再次,分析了受贿罪的共犯形态和未遂形态;最后,针对当前广为关注的受贿罪自首、立功、退交财务等量刑情节,提出了一些看法。
《受贿罪 理论纵览与实务探究》目录

第一章 受贿罪概述 1

第一节 受贿罪立法沿革 1

一、古代中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1

二、域外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3

三、新中国受贿犯罪立法沿革 6

第二节 受贿罪概念和基本类型 12

一、受贿罪概念 12

二、受贿罪基本类型 14

第三节 受贿罪犯罪性质归属 18

第二章 受贿罪主体 21

第一节 境外刑法及国际公约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 21

第二节 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 27

第三节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及具体范围 34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34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37

第四节 特定关系人 71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72

二、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典型案例 74

第五节 司法实践关于受贿罪主体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 78

一、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财物的认定 78

二、足球裁判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82

三、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85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87

五、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89

六、假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97

七、单位受贿罪 99

第三章 受贿罪客体 108

第一节 域外刑法受贿罪客体理论综述 108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受贿罪客体理论综述 114

一、“单一客体说” 115

二、“复杂客体说” 116

三、“选择性客体说” 117

四、“结构性客体说” 117

五、各种学说的评析 118

第四章 受贿罪标的 120

第一节 域外刑法贿赂的含义及范围 121

一、国外刑法贿赂的含义及范围 121

二、我国台港澳地区刑法贿赂的含义及范围 124

三、国际性公约和地区性公约关于贿赂的规定 127

第二节 域内刑法关于贿赂的含义及范围 128

第三节 现阶段贿赂的主要形式 135

一、货币资产 135

二、物质财产 136

三、其他财产性利益 139

四、证明“财物”产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 141

五、用财物换取的某种非物质利益 143

第四节 性贿赂问题 144

一、性贿赂的理论争议 144

二、性贿赂的司法认定 146

三、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分析 149

第五节 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法律认定 150

一、回扣 150

二、手续费 154

第五章 受贿罪行为方式 158

第一节 域外关于受贿罪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 158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受贿罪行为方式的立法规定 160

一、关于受贿罪行为方式的立法沿革 160

二、受贿罪行为方式的种类 161

第三节 斡旋受贿 170

一、斡旋受贿罪的性质 171

二、斡旋受贿罪的主要特征 171

三、单独设立斡旋受贿罪的可行性 173

第四节 受贿行为与借贷的界限 175

一、受贿与借贷的区分标准 175

二、受贿与借贷的具体区分 177

第六章 受贿罪罪责 184

第一节 域外刑法关于受贿罪罪责的规定 184

第二节 我国受贿罪的罪责形式及内容 186

一、我国受贿罪的罪责形式 186

二、我国受贿罪的罪责内容 188

第三节 事后受贿故意 196

第七章 受贿罪职务要件 201

第一节 域外关于受贿罪职务要件的法律规定 201

第二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08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209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形式 222

第三节 斡旋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232

一、理论观点评析 232

二、笔者的观点 235

三、“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表现形式 237

四、斡旋受贿罪职务要件的司法认定 239

第四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41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242

二、“影响力” 245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247

第八章 受贿罪利益要件 250

第一节 关于受贿罪利益要件的立法规定 250

一、域外受贿罪利益要件的立法规定 250

二、我国大陆地区受贿罪利益要件的立法沿革 252

第二节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及法律属性 254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4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属性 256

三、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立法建言 261

第三节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 262

一、利益的性质与范围 262

二、“他人”的界定 263

三、谋取利益的时间 266

四、谋取利益的表现方式 270

五、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274

第四节 不正当利益 275

一、关于“不正当利益”的理论评析 276

二、“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内容 277

三、“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 280

第五节 受贿与单纯收受财物的界限 283

一、关于“单纯收受财物”的理论争议 283

二、收受礼金罪的立法建言 286

三、受贿罪与单纯馈赠的区别 289

第九章 新类型受贿犯罪 300

第一节 交易型受贿 300

一、交易型受贿法律规定及理论观点 300

二、交易型受贿的种类 302

三、交易型受贿计算差价的基准价 307

四、交易型受贿价格确定的时点 308

五、优惠让利时受贿数额的认定 310

六、交易价“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的判断 312

第二节 收受干股型受贿 315

一、干股的界定及收受干股的性质 315

二、收受干股型受贿的种类 317

三、干股登记转让或者实际转让的情况 320

四、干股未转让或者未实际转让的情况 323

五、收受干股型受贿既遂与未遂 326

第三节 合作投资型受贿 327

一、合作投资型受贿的主要形式 328

二、合作投资型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333

三、司法实践中需重点把握的几点 335

第四节 委托理财型受贿 337

一、委托理财型受贿的种类 338

二、委托理财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339

第五节 通过特定关系人的受贿 347

一、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 347

二、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350

第六节 关于“技术服务型报酬”受贿的认定 353

一、受贿与获取劳动报酬的界限 354

二、“两利用”报酬型受贿 356

第七节 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359

一、对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定性 359

二、权属未变更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363

第八节 赌博型受贿 366

一、赌博型受贿的种类 367

二、赌博型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369

第十章 受贿罪共犯 371

第一节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373

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具体情形 373

二、共同受贿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74

三、数个受贿人共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贿赂 377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379

一、相关理论及立法规定 379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387

三、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的定性 394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司法认定 398

五、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的定性问题 418

第十一章 受贿罪未遂 420

第一节 受贿罪未遂的理论廓清 420

一、受贿罪存在未遂状态 420

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 421

三、是否实际取得贿赂的判断标准 424

第二节 受贿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425

一、收受一般物品受贿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425

二、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受贿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427

三、受贿犯罪未遂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况 428

第十二章 受贿罪量刑情节 432

第一节 受贿数额的认定 432

一、受贿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 433

二、受贿数额计算的一般问题 433

三、受贿数额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435

第二节 自首 447

一、一般自首的认定 447

二、准自首的认定 453

三、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的人员能否构成自首的主体 458

四、自首对量刑的影响 464

第三节 立功 466

一、基于特殊信息渠道取得信息后的检举揭发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467

二、检举揭发相关行贿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469

三、检举揭发同案犯是否成立立功 471

四、立功线索的查证、认定和证据材料的审查 473

五、立功对量刑的影响 476

第四节 退交财物 480

一、及时退交的,不是受贿 480

二、收受财物后被迫退交的 484

三、未立即退交,但案发前自动退交 487

四、将收受财物交到廉政账户 488

第五节 收受财物后用于公务、公益活动 490

一、理论观点评析 491

二、受贿款“为公而用”的定性 494

第六节 罪数的认定 496

一、因受贿而渎职的罪数认定 497

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并受贿的罪数认定 503

后记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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