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
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

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9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黄钰华,蔡佩芳,李世祺著;黄钰华主编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9866842771
  • 页数:657 页
图书介绍:
《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采购之定义 1

一、工程之定作 2

二、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 3

三、劳务之委任或雇佣 4

第三条 采购主体 10

一、政府机关 10

二、公立学校 12

三、公营事业 13

四、采购主体之认定 15

五、采购主体依特别法令所办理之采购事项不适用本法 15

六、上下级机关间之职权委任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20

七、机关间内部费用分担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21

第四条 法人或团体接受补助办理采购之适用 21

一、公告金额 22

二、补助之认定 22

三、补助行为不受本法之规范 25

四、补助金额之计算 25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 26

六、补助机关之监督 26

七、补助机关之认定 27

八、监督业务不得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 28

第五条 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 28

一、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 29

二、受托人之监督 30

三、委托代办之性质及限制 30

四、「委办」、「补助」与「委托研究」 30

第六条 公平合理原则 31

一、平等待遇原则 32

二、公平原则 33

三、公共利益原则 35

第七条 工程、财物、劳务之定义 36

一、工程之定义 36

二、财物之定义 37

三、劳务之定义 37

四、采购客体兼有工程、财物、劳务采购的性质 41

第八条 厂商之定义 43

一、公司 43

二、合夥 43

三、独资 43

四、机关 43

五、其他 44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 45

一、主管机关 45

二、上级机关 46

第十条 主管机关掌理之事项 47

第十一条 采购资讯之蒐集及采购人员之培训 47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之监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 48

一、上级机关之监办 48

二、监办事项之授权 50

三、采购金额变更(达查核金额)之备查 51

四、查核金额 52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 52

第十三条 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之会同监办—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 53

一、主(会)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 54

二、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 58

三、公告金额 58

第十四条 分批办理采购 59

一、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 60

二、依不同标的、施工等之分别办理 61

第十五条 承(监)办采购人员之回避 63

一、采购承(监)办人员之回避 64

二、机关首长之回避 65

三、财产之申报 67

四、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之承办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 67

五、承办采购人员回避之时点及范围 67

六、违反本条规定之处置 67

第十六条 请托、关说 68

第十七条 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适用原则 69

一、外国厂商之认定 69

二、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原则 70

第二章 招标 73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 73

一、公开招标 73

二、选择性招标 73

三、限制性招标 74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原则 75

第二十条 得办理选择性招标之情形 76

一、经常性采购 77

二、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 79

三、厂商准备投标须高额费用者 79

四、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 80

五、研究发展事项 80

第二十一条 合格厂商名单之建立 81

一、合格厂商名单 82

二、合格厂商平等受邀 83

第二十二条 得办理限制性招标之情形 84

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 86

二、未达公告金额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 106

第二十三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 107

一、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108

二、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 109

第二十四条 统包 113

一、统包之定义 114

二、上级机关之核准 115

三、得标厂商之评选(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 115

四、统包之采行 116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标 118

一、共同投标之定义 118

二、共同投标之采行 119

三、共同投标之种类及家数限制 119

四、投标文件应载明之事项 121

五、一厂商参与一共同投标案之例外 122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格之订定 122

一、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 123

二、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之采行 124

三、不得指定商标、商名等 126

四、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案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 130

五、案例介绍 130

第二十七条 采购资讯之公告 132

一、采购资讯之公开 132

二、预算金额之公开 134

第二十八条 等标期 135

一、公开招标之等标期 135

二、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 136

三、限制性招标之等标期 136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文件之发给 137

第三十条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 139

一、免收押标金及保证金之情形 140

二、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种类 141

三、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缴纳方式 145

四、优良营造业押标金、保证金减半规定之适用 148

五、采电子投标厂商押标金、保证金减半之规定 150

第三十一条 押标金之发还 150

一、押标金之发还 151

二、押标金不予发还之情形 152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责任之记载 153

一、保证金及其孳息不予发还之情形 153

二、保证金之发还 155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之递送 156

一、书面密封及送达 156

二、免提供书面正式投标文书之情形 158

三、一厂商以投一标为原则 158

四、投标文件内容之补正 159

第三十四条 机关之保密义务 160

一、公告前(招标文件之保密) 160

二、开标前(底价及其他涉及竞争事项之保密) 161

三、决标前(底价之保密) 161

第三十五条 替代方案之提出 162

一、机关允许厂商於截止投标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 162

二、机关允许厂商於得标后提出替代方案 165

第三十六条 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 166

一、投标厂商资格之规定 167

二、分包厂商资格之替代 171

三、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 171

第三十七条 不当限制竞争之禁止 171

一、厂商资格不当限制之禁止 172

二、以银行及保险公司之保证代替厂商资格 173

第三十八条 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 174

一、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 174

二、关系企业 175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专案管理 176

第四十条 委托机关代办采购 177

一、委托机关代办 178

二、招标机关及上级机关之认定 179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之释疑 180

一、厂商请求释疑及释疑期限 181

二、机关答覆 182

第四十二条 分段开标 182

第四十三条 内国优先措施之采用 183

一、补偿交易 184

二、以外国厂商得标标价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184

第四十四条 国内厂商优先决标 185

一、以高於外国厂商得标价格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186

二、前提要件 186

三、本条与本法第四十三条之适用关系 187

第三章 决标 189

第四十五条 开标 189

一、公开开标原则及例外 189

二、开标之定义 190

第四十六条 底价 191

一、底价之订定 191

二、订定底价之时机 193

第四十七条 得不订底价之情形 193

一、得不订底价之情形 194

二、小额采购 195

第四十八条 决标 195

一、开标(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 196

二、流标(未满三家合格厂商投标) 198

第四十九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报价 200

一、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报价 200

二、不受三家厂商限制之情形 202

三、等标期 202

第五十条 个别厂商投标不予接受之情形及处理 203

一、不予开标决标之情形 204

二、决标后之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 206

三、废标 208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之审查 209

一、投标文件之审查及疑义之通知 209

二、命厂商提出说明及补正 209

三、审查结果之通知 211

第五十二条 决标原则 211

一、最低标决标 212

二、最有利标决标 214

三、复数决标 215

四、决标纪录 219

第五十三条 最低标价超过底价之处理 220

一、比减价格 221

二、超底价决标 223

三、采行协商措施 224

四、废标 224

第五十四条 最低标价逾建议金额或预算金额之处理 224

一、比减价格 225

二、采行协商措施 225

三、废标 225

第五十五条 协商措施之采行 225

第五十六条 最有利标 226

一、适用条件 227

二、招标文件应记载事项 227

三、最有利标之评选 230

四、评选结果之公开 232

第五十七条 协商原则 232

一、协商措施 233

二、协商原则 233

三、机关办理协商程序 235

第五十八条 标价偏低之处理 235

一、标价偏低之认定 236

二、处理方式 237

三、招标文件之规范 240

四、案例介绍 242

第五十九条 采购契约价款 243

一、采购契约价款之限制 243

二、不当利益之禁止 245

三、违反之效果 245

四、公开招标之准用 245

第六十条 未依通知办理之效果 246

一、视同放弃 246

二、决标及押标金之返还 247

第六十一条 决标结果之公开 247

一、决标结果之公告及通知 247

二、通知事项 248

第六十二条 决标资料之汇送 249

第四章 履约管理 251

第六十三条 采购契约要项 251

一、采购契约要项 251

二、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之责任 252

第六十四条政策变更之终止或解除契约 253

第六十五条 转包之禁止 254

第六十六条 违法转包之责任 257

一、得标厂商违反转包规定之责任 257

二、得标厂商与转包(再转包厂商)连带负履行责任 258

第六十七条 分包 258

一、分包 259

二、权利质权 260

第六十八条 权利质权之标的 263

第六十九条 履约争议之调解(删除) 264

第七十条 履约过程中之查验 264

一、工程采购之查验 265

二、工程施工品质及进度等事宜之查核 266

三、财物或劳务采购之查验 267

第五章 验收 269

第七十一条 验收之办理 269

一、立法目的 269

二、限期验收 270

三、书面验收 271

四、验收之人员及方式 272

五、劳务采购之准用 274

第七十二条 验收原则 275

一、验收纪录 275

二、未通过验收之处置 276

三、隐蔽部分之验收 278

四、未验收先使用 278

第七十三条 验收证明 279

第六章 争议处理 283

第七十四条 申诉 283

一、订约前之争议(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 283

二、订约后之争议(非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 285

第七十五条 异议 285

一、得提出异议之事项 286

二、提出异议之时限 286

三、迟误时限之效果(采购机关得不予受理) 287

四、提出异议之程式 288

五、异议不合程式时之效果 288

六、受理异议之机关 289

七、异议之处理 289

第七十六条 不服异议结果之申诉 290

一、得提起申诉之事项 290

二、提起申诉之期限 291

三、受理申诉之单位 291

第七十七条 申诉书应记载事项 292

第七十八条 申诉程序 293

一、招标机关之答辩 293

二、审议期限 293

三、书面通知方式 294

第七十九条 申诉不合法 294

一、申诉审查之顺序 294

二、申诉事件之形式审查 294

第八十条 申诉之审议暨费用之收取 295

一、申诉事件之实体审查程序 296

二、申诉费用 297

第八十一条 申诉之撤回 297

第八十二条 审议判断之作成 298

一、审议判断书之作成及送达 298

二、采购程序之暂停 299

第八十三条 审议判断之效力 299

一、对审议判断不服之救济 300

二、审议判断书附记救济途径错误之处理 300

第八十四条 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 301

第八十五条 采购行为违反法令 301

一、审议判断书之内容(指明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 302

二、厂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302

第八十五条之一 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之处理 303

一、履约争议之解决机制(调解或仲裁) 304

二、履约争议之调解 304

三、履约争议之仲裁 307

第八十五条之二 申请调解费用之收取 311

一、调解费用之缴纳 311

二、调解费之计算 311

三、调解费之减收或免收 313

第八十五条之三 书面调解建议 313

一、调解之成立 313

二、调解不成立 314

三、申诉会建议之调解方案 315

第八十五条之四 调整方案及异议之提出 316

第八十六条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之设置 317

一、申诉会之组成 317

二、委员之回避 318

三、申诉会之职掌 318

四、审议判断之决议 319

五、主管机关对申诉会之监督 319

第七章 罚则 321

第八十七条 围标之处罚 321

一、处罚对象 321

二、行为及行为客体 322

三、修正理由 323

第八十八条 绑标之处罚 327

一、绑标之定义 328

二、构成要件 328

三、修正理由 329

第八十九条 泄漏采购秘密之处罚 329

一、规范目的 329

二、构成要件 329

第九十条 妨害采购之处罚 330

一、处罚对象 331

二、行为客体 331

三、特别主观构成要件 331

四、加重结果犯 331

五、未遂犯 331

第九十一条 强制采购人员泄密之处罚 332

一、规范目的 332

二、特别主观构成要件 332

三、其他构成要件 333

第九十二条 法人之处罚 333

一、刑法之处罚对象系自然人 333

二、允许处罚厂商之例外规定 333

第八章 附则 335

第九十三条 共同供应契约 335

一、共同供应契约之定义 335

二、订约机关之采购程序 336

三、适用机关利用本契约之采购程序 337

四、订约机关之减价请求权 337

五、订约机关之特殊契约终止权 338

六、适用机关之采购期间 338

七、争议处理及不良厂商之认定程序 338

第九十三条之一 电子化采购 338

一、电子资料之传输 339

二、电子化采购程序 339

三、电子付款 340

第九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之设置 340

一、评选委员会之成立与解散 341

二、评选委员会成立之目的(职掌) 341

三、评选委员会之组成 342

四、评选委员之辞任或解聘 343

五、评选之程序 343

六、评选结果之通知及说明 344

七、评选委员之不同意见 344

第九十五条 专业采购人员 344

第九十六条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345

一、名词解释 346

二、下列采购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346

三、适用之产品 347

四、适用本条优惠措施之办法 347

五、优惠比率之决定 348

六、决标 348

七、履约管理 349

第九十七条 扶助中小企业 350

一、中小企业之定义 350

二、扶助中小企业之原则 351

三、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目标金额比率之订定 351

四、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金额之汇报 352

第九十八条 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之雇用 353

一、名词解释 353

二、人数计算标准 354

三、未达标准之结果——缴纳代金 358

四、限制由具原住民资格者参与投标之适法性 359

五、其他事项 360

第九十九条 甄选投资厂商程序之适用 360

一、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 361

二、特殊决标方式 364

第一百条 采购之查核与堪用财物之无偿让与 365

一、立法目的 366

二、无偿让与程序 367

第一百零一条 不良厂商 367

一、建立不良厂商名单之目的 368

二、不良厂商之通知 369

三、列名不良厂商之事由 369

四、履约连带保证责任厂商之责任 373

五、不得任意擅加限制及从新从优原则 373

第一百零二条 不良厂商通知之异议 374

一、异议、申诉之流程 375

二、特殊规定 375

第一百零三条 不良厂商投标之限制 375

一、不良厂商参加投标之限制 376

二、例外情形 377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事机关之采购 377

一、名词解释 378

二、规范目的 379

三、有关战争之采购 379

四、机密之采购 380

五、时效紧急之采购 381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采购及其他特别采购 381

一、立法意旨 382

二、不适用本法招标决标规定之情形 382

三、注意事项 387

第一百零六条 国外采购 388

一、立法理由 388

二、特殊公告方式 389

三、资料定期汇送 390

第一百零七条 文件之保存 390

一、采购文件之定义 391

二、保存场所 391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稽核小组 391

一、采购稽核小组之成立 392

二、业务 394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机关之稽察 396

第一百十条 机关诉讼 396

第一百十一条 巨额或重大采购之效益评估 397

第一百十二条 采购伦理准则之制定 399

一、适用对象 400

二、采购人员行为准则 400

三、采购人员不得为之行为 401

四、得接受之招待及馈赠 402

五、不当情事之处置 402

第一百十三条 施行细则之制定 403

第一百十四条 施行日 403

附录 409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409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 426

外国厂商参与非条约协定采购处理办理 428

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29

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32

机关委托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41

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46

机关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 449

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 452

机关邀请或委托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 454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456

统包实施办法 458

共同投标办法 460

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 462

招标期限标准 467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 469

替代方案实施办法 476

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 479

国内厂商标价优惠实施办法 483

最有利标评选办法 485

中央机关小额采购 490

采购契约要项 491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 502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 504

采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 507

采购申诉审议规则 508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 511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 515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 517

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 519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 521

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 523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 526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 530

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办法 533

机关堪用财物无偿让与办法 535

特殊军事采购适用范围及处理办法 536

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 538

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 540

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 542

采购人员伦理准则 544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 547

电子采购作业办法 549

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办法 552

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555

财物采购契约范本 581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598

统包作业须知 613

统包招标前置作业参考手册 615

政府采购法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 653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 654

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处理低於底价百分之八十案件之执行总标价程序 656

相关图书
作者其它书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