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典型疑难问题适用与指导PDF电子书下载
- 电子书积分:2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郭立新,黄明儒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09330623
- 页数:759 页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1
一、如何理解“公共安全” 1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2
(一)本罪的既未遂问题 2
(二)本罪中止犯的问题 4
(三)本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情况的认定 6
(四)本罪与他罪发生牵连情况的认定 7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
(一)如何理解“其他危险方法” 10
(二)本罪与放火、爆炸等犯罪的区分 11
(三)盗窃城市井盖行为的定性 12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3
(一)如何理解“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组织” 13
(二)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界定 15
(三)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8
(四)本罪共犯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 18
五、劫持航空器罪 19
(一)如何理解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方面 19
(二)劫持何种状态下的航空器才构成此罪 20
(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罪数问题 21
六、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适用的几个问题 22
(一)关于枪支、爆炸物的范围 22
(二)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能否认定为爆炸物 24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的界限 25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罪数问题 27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 28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 28
(一)“配备公务用枪”的界定 28
(二)如何理解“丢失” 29
(三)如何理解“不及时报告” 30
(四)如何理解报告的对象 30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30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31
三、铁路运营事故罪 32
(一)关于铁路职工范围 32
(二)铁路运营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34
(三)“铁路运营事故”的范围 34
四、交通肇事罪 35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35
(二)交通肇事以后逃逸,因各种原因导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39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1
(四)偷开机动车辆而肇事的具体处理 44
(五)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44
五、危险驾驶罪 45
(一)如何理解危险驾驶行为 46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 46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47
(一)如何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48
(二)如何理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8
(三)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49
(四)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50
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0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 50
(二)如何理解“强令” 51
(三)如何理解“违章冒险作业” 52
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3
(一)如何理解“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53
(二)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4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54
九、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55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 55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56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理解 56
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7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57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59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60
十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0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61
(二)“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 62
(三)本罪的罪数界定 62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4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 64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64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67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8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70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适用的疑难问题 73
(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内涵 73
(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理解 75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的司法适用 78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80
第二节 走私罪 84
一、走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84
二、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 85
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性 8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87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87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 88
(二)“骗取公司登记”的界定 89
(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界定 90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 91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92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92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问题 96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数形态 97
三、虚假破产罪 98
(一)虚假破产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98
(二)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99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0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 100
(二)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101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103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103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106
五、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07
(一)行贿对象的认定 107
(二)行贿行为的认定 108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9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认定 109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认定 111
(三)“非法利益”的认定 112
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12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112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的认定 115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方面是否要求犯罪目的 115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成立本罪的共犯 116
(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竞合 11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7
一、伪造货币罪 117
(一)如何界定“伪造货币”的行为 117
(二)伪造货币罪应否作为目的犯 118
(三)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否为通用的货币 120
(四)伪造货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21
(五)伪造货币罪的罪数问题 122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23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认定 123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主观内容的认定 124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125
(四)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罪数问题 126
(五)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出售假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26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27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定性 127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罪数问题 128
(三)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28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129
(一)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认定 129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观罪过 132
(三)行为人持有、使用的对象 133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133
(五)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诈骗罪的界限 134
五、变造货币罪 135
(一)变造货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35
(二)变造货币罪与两种特殊行为的界限 136
(三)变造货币罪的罪数问题 137
(四)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138
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书罪 138
(一)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38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40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罪数问题 141
(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142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42
(一)“欺骗手段”的界定 142
(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解 143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 143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143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44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44
(二)针对不同金融票证的四种伪造、变造情形之理解 146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50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152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 152
(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153
九、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54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54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对象认定 156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 157
(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158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58
(一)如何界定“内幕信息” 158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行为方式认定 159
(三)如何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情节严重 160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160
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61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161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163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163
(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164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164
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65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主体的认定 165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165
(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166
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法背景及其主体的认定 166
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167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167
(二)“关系人”的内涵 168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68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169
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70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认定 170
(二)“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171
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71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171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72
(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172
(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73
十七、洗钱罪 173
(一)洗钱行为方式的认定 173
(二)明知的认定 174
(三)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竞合应如何处理 175
(四)如何区分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76
(五)洗钱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7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77
一、集资诈骗罪 177
(一)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 177
(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177
(三)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178
二、信用卡诈骗罪 178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179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 179
(三)持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与持有信用卡使用进行诈骗的主体是否相同 180
(四)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181
(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均以盗窃罪处理是否合适 182
(六)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83
(七)拾得或盗得信用卡在本单位消费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183
(八)拾得他人信用卡拒不归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18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84
一、抗税罪 184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暴力威胁方法” 184
(二)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185
(三)抗税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86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87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88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共犯问题 189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190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191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192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92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92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94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195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96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特征 196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观认定 198
(三)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199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99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99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观方面 201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对象认定 202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203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204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界限 20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05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5
(一)本罪客观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205
(二)构成本罪是否必须以获利为目的 207
(三)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装潢是否构成本罪 208
(四)生产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行为的认定 208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9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09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主观特征 212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数问题 213
(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214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214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215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15
(三)“重大损失”的界定 216
(四)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注意的问题 21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18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18
(一)间接故意是否构成本罪 218
(二)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218
(三)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219
二、合同诈骗罪 219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其他方法” 219
(二)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220
(三)如何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221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26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 226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认定 227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228
四、非法经营罪 229
(一)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229
(二)非法经营罪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区别 233
(三)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235
五、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35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35
(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38
(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239
(四)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 240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41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41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42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问题 243
(四)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行为性质 244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245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区别 246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47
第一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247
一、强奸罪 247
(一)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247
(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的认定 248
(三)强奸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251
(四)奸淫幼女行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254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59
(一)如何理解“猥亵”与“侮辱” 259
(二)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有特定犯罪动机问题 261
(三)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未遂的界限 262
第二节 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263
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263
(一)如何界定“人体器官” 263
(二)如何把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263
二、非法拘禁罪 264
(一)如何理解“非法拘禁” 264
(二)如何区分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 265
(三)如何把握非法拘禁罪成立的时间条件 266
(四)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266
(五)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268
(六)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界限 269
(七)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71
(八)非法拘禁罪的罪数问题 271
三、绑架罪 272
(一)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272
(二)以逼迫他人打欠条为目的绑架他人如何定性 273
(三)绑架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274
(四)绑架勒索罪的罪数问题 275
(五)绑架罪的共犯问题 277
(六)绑架杀害人质的犯罪主体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间的关系 278
(七)“情节较轻”的认定 280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 280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以违背妇女、儿童意志为前提 280
(二)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行为性质认定 282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未遂问题 283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84
(一)关于《刑法》第241条第2款、第3款立法的虚置性问题 284
(二)《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认定 285
(三)《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定性 285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287
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88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88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问题 289
第三节 侵犯公民名誉的犯罪 290
一、诽谤死者的行为性质 290
二、侮辱、诽谤行为是否必须公然实施 291
第四节 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 292
一、诬告陷害罪 292
(一)“告发”的认定 292
(二)诬告陷害罪的罪数问题 294
二、刑讯逼供罪 295
(一)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目的 295
(二)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中的肉刑和变相肉刑 296
(三)如何理解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 296
(四)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诱供、骗供等错误的讯问方法的界限 298
三、暴力取证罪 298
(一)暴力取证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298
(二)如何区分暴力取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301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 302
(一)如何正确理解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 302
(二)如何理解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行为方式 303
(三)如何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303
(四)如何正确理解虐待被监管人罪中“致人伤残、死亡” 303
五、强迫劳动罪 304
(一)如何区分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304
(二)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死亡应如何定性 305
六、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306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 306
(二)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307
(三)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致童工重伤、死亡应如何定性 307
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307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 308
(二)如何认定“个人信息” 308
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09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组织”? 309
(二)如何理解“残疾人” 309
(三)如何理解“乞讨” 310
(四)如何认定强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一罪与数罪 310
九、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311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对象 311
(二)如何理解“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312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313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313
一、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313
(一)对“入户抢劫的”理解 313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理解 318
(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理解 321
(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326
(五)持假枪抢劫的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329
(六)“携带凶器抢夺的”适用中的问题 330
(七)转化型抢劫认定中的问题 332
(八)抢劫特定物品的定性问题 335
二、抢夺罪 337
(一)抢夺行为的认定 337
(二)抢夺致人伤害、死亡的处理 338
(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夺取财物的如何定性 339
(四)“飞车抢夺”如何定性 339
三、敲诈勒索罪 341
(一)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 341
(二)在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342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343
一、盗窃罪 343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 343
(二)盗窃无形物的认定 345
(三)盗窃商业秘密能否认定为盗窃罪 347
(四)盗窃虚拟财产能否认定为盗窃罪 348
(五)盗窃数额的认定 352
(六)关于盗窃过程中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 354
(七)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中直接取款或直接转账至自己账户等获取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356
二、诈骗罪 357
(一)诈骗对象的范围 357
(二)诈骗行为认定中的问题 358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360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361
一、侵占罪 361
(一)“代为保管”的理解 361
(二)财产性利益能否认定为侵占对象 362
(三)侵占赃物的处理 363
(四)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的处理 363
(五)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365
(六)侵占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366
二、职务侵占罪 366
(一)本罪主体的范围 366
(二)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行为包括哪些 369
(三)共犯之认定 370
三、挪用资金罪 372
(一)私营企业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372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认定 374
(三)承包、租赁企业中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375
(四)挪用资金数额、挪用时间的计算问题 375
(五)“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376
(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如何量刑 376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376
(一)单位挪用特定款物的如何处理 376
(二)将特定款物用作其他特定用途的如何处理 377
(三)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的定性问题 378
第四节 毁坏、破坏、赖债型财产犯罪 379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379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379
(二)“毁坏”的界定 381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382
(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规定是否多余 382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383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84
(一)拒不支付的行为方式 384
(二)劳动报酬的认定 385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理解 386
(四)“严重后果”的理解 387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8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88
一、妨害公务罪 388
(一)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88
(二)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390
(三)关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392
(四)对执行职务时间的理解 393
(五)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395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95
(一)如何理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395
(二)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397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397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99
(一)无形伪造能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399
(二)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能否构成本罪 399
(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00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00
(一)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00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既遂认定 401
六、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402
(一)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402
(二)本罪成立是否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403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403
(四)本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03
七、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04
(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理解 404
(二)拍照手机是否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405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406
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06
(一)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406
(二)过失能否构成本罪 407
(三)关于境外人员非法侵入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责任问题 408
(四)本罪既未遂的认定 409
(五)关于本罪的完善 409
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10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10
(二)关于“良性病毒”的问题 412
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412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412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413
十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414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414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414
十二、聚众斗殴罪 415
(一)何为“聚众” 415
(二)如何认定本罪的实行着手 416
(三)第292条第2款的理解 417
十三、寻衅滋事罪 419
(一)本罪客观行为的理解 419
(二)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420
十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22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422
(二)本罪客观方面认定的疑难 423
(三)本罪主观方面认定的疑难 424
(四)本罪与相似罪的区分 425
十五、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426
(一)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理解 426
(二)如何理解“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427
(三)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427
(四)本罪与相近犯罪的区分 428
(五)本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428
十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28
(一)如何理解“包庇、纵容”行为 428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429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430
十七、传授犯罪方法罪 430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 430
(二)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 431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432
(四)本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32
十八、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433
(一)本罪的概念与特征 433
(二)本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434
十九、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434
(一)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434
(二)利用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435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437
二十、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37
(一)本罪客观方面之认定 437
(二)构成本罪是否要求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 437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438
二十一、盗窃、侮辱尸体罪 438
(一)对“尸体”的理解 438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439
二十二、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439
(一)赌博罪的认定 439
(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441
(三)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区分 441
(四)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构罪标准 44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42
一、伪证罪 442
(一)伪证罪的主体认定 442
(二)如何判断“虚假” 444
(三)本罪与他罪之界限 445
(四)伪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447
(五)伪证罪共犯的认定 447
(六)伪证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44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448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448
(二)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448
(三)本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 449
三、妨害作证罪 449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49
(二)本罪与他罪之界限 450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 451
(一)本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451
(二)构成本罪是否有时间限制 452
五、窝藏、包庇罪 453
(一)如何理解“窝藏、包庇” 453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 454
(三)认定窝藏、包庇罪应注意的问题 455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56
(一)“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界定 456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 460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60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62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462
(二)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462
八、破坏监管秩序罪 463
(一)本罪主体的认定 463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 464
(三)本罪共犯的认定 464
九、脱逃罪 465
(一)无罪者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465
(二)如何理解脱逃罪的犯罪目的 466
(三)脱逃罪既遂的认定 468
(四)脱逃罪共同正犯既遂、未遂的认定 46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70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70
(一)对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70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471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472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473
(一)如何正确理解“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 473
(二)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474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474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75
(一)如何理解“运送” 475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76
(三)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47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77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477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认定 477
(二)“盗掘”的认定 478
(三)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 478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479
(一)“抢夺、窃取”的认定 479
(二)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8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482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82
(一)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 482
(二)单位成为本罪主体的条件 483
(三)本罪的罪数问题 483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484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理解 484
(二)“扩散”的认定 484
(三)如何认定“后果严重” 485
(四)本罪主体系特殊主体 485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86
(一)如何认定“妨害”行为 486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486
(三)本罪的罪数问题 487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转化犯问题 487
五、医疗事故罪 489
(一)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489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认定 491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492
六、非法行医罪 493
(一)“行医”的理解 493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 49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98
一、污染环境罪 498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客观方面的修改 498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系过失 499
(三)污染环境罪与非罪的界限 500
(四)污染环境罪与他罪的界限认定 500
(五)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502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02
(一)本罪的既遂问题 502
(二)行为人将非法进境的固体废物转手卖给他人的如何处理 503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503
(四)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 503
(五)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504
(六)本罪加重构成的认定 504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05
(一)国家禁止进口或未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是否也属于本罪所称的固体废物 505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 505
(三)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认定 506
(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507
(五)共同犯罪的认定 507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07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理解 507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508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508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509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509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10
(一)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510
(二)紧急避险的认定问题 510
(三)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走私野生动物的情况 511
(四)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他人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 511
(五)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的问题 511
六、非法狩猎罪 512
(一)非法狩猎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512
(二)非法狩猎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513
七、非法占用农地罪 514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理解 514
(二)非法占用农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515
(三)特殊主体非法占用农地行为性质的认定 516
(四)关于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共犯的问题 516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过程中对阻止非法占用农用地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性质应如何认定 517
八、非法采矿罪 517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 517
(二)非法采矿罪与近似罪的界限 518
(三)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占用大量耕地的如何处理 519
九、破坏性采矿罪 519
(一)本罪的行为方式 519
(二)一罪与数罪问题 520
(三)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520
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520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问题 520
(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521
(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522
十一、盗伐林木罪 524
(一)盗伐林木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524
(二)盗伐对象是农村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如何处理 524
(三)盗伐林木罪中所盗伐的林木是否要求必须是他人(其他国家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 524
(四)盗伐林木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 525
(五)盗伐林木罪的共犯问题 526
十二、滥伐林木罪 527
(一)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527
(二)进行营利性生产而毁坏林木的行为的定性 529
(三)为扩大耕地面积、开采矿物质等而放火烧毁林木的行为的定性 529
(四)对行为人先伪造、变造采伐许可证,而后从事滥伐行为的认定 529
十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530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530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530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31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31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31
(二)对本罪客观行为的认识 533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36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数的认定 537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若干问题 53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541
(一)何谓“持有” 541
(二)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定性 541
(三)“多次持有毒品,但每次数额均未达到定罪数量”能不能够累计计算 542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 542
(五)本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 542
(六)对于因盗窃毒品而进行非法持有如何定罪量刑 543
(七)非法持有假毒品的如何定性 543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43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于犯罪对象有何限制 543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形式的认定 544
(三)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但不知从事何种犯罪对其进行包庇的如何处理 544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 544
(一)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 544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545
五、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545
(一)《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适用 545
(二)本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 546
(三)本罪既遂的认定 546
(四)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546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47
(一)家庭集体参与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547
(二)本罪在主观上是否应具有制造毒品或营利目的 547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能否作为制造毒品的预备行为 547
(四)如何理解“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547
(五)一个人既种罂粟,又种大麻,二者的种植数量都没有达到定罪的数量标准又没有其他情节,但二者数量相加达到法定数量标准的,能否认定为犯罪 548
(六)既种植毒品原植物,又制造毒品的,是定一罪还是两罪 548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548
(八)“自动铲除”的理解 549
(九)本罪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 549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549
(一)如何理解“携带”行为 549
(二)对于行为人既有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又有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550
(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550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550
(一)关于用鸦片等毒品治病的处理 550
(二)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的行为的定性 551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551
(四)自己吸食客观上产生的不良影响致使他人吸毒能否以本罪处理 551
(五)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551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时,被引诱、教唆、欺骗人吸食毒品后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552
(七)犯罪对象是已有吸食、注射毒品习惯的人是否可以构成本罪 552
九、强迫他人吸毒罪 552
(一)如何正确理解“强迫” 552
(二)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53
(三)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553
(四)本罪的既遂问题 553
(五)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疑难问题 554
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554
(一)本罪主体系特殊主体 554
(二)本罪对行为人的目的有何要求 555
(三)本罪犯罪对象是吸毒的人 55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56
一、组织卖淫罪 556
(一)“他人”的认定 556
(二)“组织”行为的认定 557
(三)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58
(四)组织卖淫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558
(五)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559
二、强迫卖淫罪 559
(一)“强迫”的认定 559
(二)如何理解“卖淫”的含义 560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 561
(四)强迫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 562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562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行为方式的说明 562
(二)如何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 563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563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 564
(一)构成本罪,是否需要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引诱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564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罪与数罪认定 565
(三)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565
五、传播性病罪 565
(一)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565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66
(三)传播性病罪是否为对向犯 567
(四)罪与非罪问题 568
(五)传播性病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568
(六)关于本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569
六、嫖宿幼女罪 570
(一)如何理解“嫖宿” 570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70
(三)引诱幼女卖淫而后加以嫖宿行为应如何处理 571
(四)嫖宿被强迫卖淫幼女行为应如何处理 571
(五)嫖宿幼女罪与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界限 571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72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72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识 572
(二)“淫秽物品”的认定 573
(三)文艺作品既有淫秽性描写又具有科学与艺术价值时的认定 573
(四)行为人与一般人对该物品的性质发生分歧应当如何处理 574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 574
(六)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形态的认定 575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76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他人尚未出版淫秽书刊被查封如何处理 576
(二)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出版行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576
(三)购买书号的人是否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决定本罪的成立 576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577
(一)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577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数判定 577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犯问题 579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79
(一)本罪客观方面要求具备组织和播放的行为 579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 580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罪数问题 580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580
(一)对“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理解 580
(二)对淫秽表演的参加者不宜认定为本罪 581
(三)组织者为吸引嫖客而进行组织淫秽表演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581
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582
第一节 贪污罪 582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582
(一)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 582
(二)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586
二、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593
(一)“公共财物”的界定 594
(二)贪污罪几种特殊对象的认定 594
三、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 598
(一)利用“主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598
(二)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599
(三)利用“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599
(四)利用“经营”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599
四、贪污罪的共犯问题 600
五、贪污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604
(一)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 604
(二)贪污罪不同犯罪对象数额的认定 606
(三)贪污罪犯罪数额起点的认定 612
(四)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贪污数额的认定 612
(五)贪污行为中“为公垫支”数额的认定 617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618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认定 618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618
(二)“公款”范围和形式的界定 620
(三)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624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627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界定 627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否有犯罪数额起点的限制 631
(三)“营利活动”的界定 632
(四)“超过3个月未还”的界定 632
(五)挪用公款具体用途的认定 633
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 634
(一)“不退还”的界定 634
(二)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后尚有部分不退还,还是指挪用公款在一审宣判前尚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 635
四、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635
(一)多次挪用公款的种类 635
(二)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的分歧 636
(三)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636
五、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 638
六、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 639
(一)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条件 639
(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认识不一致时共犯的认定 639
(三)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是否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 640
七、挪用公款罪的罪数问题 640
(一)一次或多次挪用公款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况 640
(二)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问题 641
八、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642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642
(二)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642
(三)挪用公款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界限 643
第三节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 645
一、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45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 645
(二)“索取”贿赂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 650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和认定 651
(四)受贿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 652
(五)受贿案件查办中常见行为的定性处理 653
(六)关于《刑法》第386条的适用 661
(七)受贿罪的牵连犯问题 662
二、行贿罪 663
(一)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663
(二)关于《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适用 664
第四节 单位贿赂罪 666
一、单位受贿罪 666
(一)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666
(二)单位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70
(三)单位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672
二、单位行贿罪 675
(一)单位行贿罪主体的认定 675
(二)单位行贿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677
三、单位贿赂共同犯罪的认定 678
(一)单位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678
(二)单位行贿罪的共犯问题 679
第五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681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81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适用 681
(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范围的认定 683
(三)“差额部分”数额的计算 684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的,如何处理 685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686
(一)具有申报境外存款之特定义务人员的认定 686
(二)“隐瞒不报”行为的界定 686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 687
第六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687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687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认定 687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689
(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行为的界定 690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与一般违纪行为的区分 691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691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692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的认定 692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692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694
第七章 渎职罪 695
第一节 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695
一、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认识——由司法解释到立法解释 695
(一)刑法及修正案的规定 695
(二)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解释的过程 696
二、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及人民政协等机构中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 700
三、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701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702
一、滥用职权罪 702
(一)滥用职权罪中的危害行为是否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702
(二)滥用职权罪结果的认定 703
(三)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704
(四)滥用职权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707
(五)滥用职权罪中“徇私舞弊”的理解 708
二、玩忽职守罪 709
(一)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 709
(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711
(三)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刑法中的相关过失犯罪的界限 712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714
一、徇私枉法罪 714
(一)徇私枉法罪中“徇私”、“徇情”的理解 714
(二)徇私枉法罪中“无罪的人”和“有罪的人”的理解 716
(三)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720
(四)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 722
(五)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理解 724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 725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解 725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私放”行为的理解 726
(三)受司法机关聘用、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的认定 727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728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729
第三节 特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731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731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解析 731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解析 733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方面解析 734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736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736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界限 737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38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舞弊行为的理解 738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739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741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741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742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罪数问题 742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744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区别 744
(二)两罪中“徇私”如何理解 747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相关税务犯罪的区别 747
(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748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 748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与设立背景 749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 750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行为及危害后果的认定 750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751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751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对象 751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752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司法认定 754
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755
(一)如何理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的范围 755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逃避处罚”如何理解 758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窝藏罪的界限 758
(四)行为人向走私犯罪分子、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如何定罪 759
- 《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陈璇著 2019
- 《大气中典型二恶英类物质的氧化降解机理研究》张晨曦 2017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中典型污染物控制技术》朱芬芬等编著 2019
- 《典型地区居民汞、镉、砷、铅、铬环境总暴露研究报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著 2018
- 《德国联邦法院典型判例研究丛书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 专利法篇》孙东育,王珊责任编辑;(中国)赵晓鹏 2019
- 《GIS设备典型故障案例及分析》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编 2019
- 《直击新课程学科教学疑难 高中数学》黄仁寿,夏远景编著 2014
- 《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典型企业减排机会指南》杨宏伟,郭敏晓著 2018
- 《刑法论丛 2019年 第2卷 总第58卷》高铭暄学术顾问;赵秉志主编;阴建峰副主编;苏明月,彭新林,张磊专业编辑 2019
- 《刑法适用公众参与机制研究》袁林著 2020
- 《中国当代乡土小说文库 本乡本土》(中国)刘玉堂 2019
- 《异质性条件下技术创新最优市场结构研究 以中国高技术产业为例》千慧雄 2019
- 《中国铁路人 第三届现实主义网络文学征文大赛一等奖》恒传录著 2019
- 《莼江曲谱 2 中国昆曲博物馆藏稀见昆剧手抄曲谱汇编之一》郭腊梅主编;孙伊婷副主编;孙文明,孙伊婷编委;中国昆曲博物馆编 2018
- 《中国制造业绿色供应链发展研究报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2019
- 《中国陈设艺术史》赵囡囡著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走近科学》精选丛书 中国UFO悬案调查》郭之文 2019
- 《清至民国中国西北戏剧经典唱段汇辑 第8卷》孔令纪 2018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