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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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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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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宗荣著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7
  • ISBN:9789574142217
  • 页数:540 页
图书介绍:
《新保险法 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目录

第一章 绪说 1

壹、保险的意义 1

一、法律上的意义 1

二、经济上的意义 2

贰、保险制度的缘由 3

一、消灭因可能发生不确定事故之恐懼感 4

二、弥补因不确定事故发生而遭受之损害 4

三、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 4

参、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 5

一、发生超额保险与否 5

二、适用复保险规定与否 5

三、适用代位权规定与否 5

肆、保险业之经营原则 7

一、禁止不合理利润原则 7

二、满足「合理期待原则」 8

伍、危险与危险控制 12

一、危险的意义 12

二、危险控制 13

第二章 保险的种类 15

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15

一、人身保险 15

二、财产保险 18

三、区别实益 20

贰、营利保险与社会保险 20

一、营利保险 20

二、社会保险 22

参、原保险与再保险 25

一、原保险 25

二、再保险 25

第三章 保险契约的订立与法律性质 31

壹、保险契约的订立 31

一、要约之引诱 31

二、保险契约的成立 31

三、保险契约的生效 34

贰、保险契约的法律性质 40

一、债权契约 40

二、非典型的双务契约 41

三、有偿契约 42

四、不确定契约(射倖契约) 42

五、不要式契约 44

六、保险契约是最大善意契约 48

七、保险契约视其种类,或为重视当事人性质的契约,或为不重视当事人性质的契约 49

八、保险契约为诺成契约 50

参、保险契约的解释 51

一、保险契约的组成——多由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个别商议契约条款组成 51

二、解释原则 52

肆、保险契约的基本条款 59

伍、保险契约的变更与恢复效力 60

第四章 保险契约的主体、关系人及辅助人 63

壹、保险契约的主体 63

一、要保人 64

二、保险人 71

贰、保险契约之关系人 75

一、被保险人 75

二、受益人 77

参、保险的辅助人 79

一、保险代理人 80

二、保险经纪人 84

三、保险公证人 86

四、保险业务员 88

五、特约医师 93

六、外国保险人的辅助人 93

第五章 保险利益 95

壹、保险利益的意义 95

一、财产上的保险利益 95

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 97

贰、保险利益的必要性 98

一、从立法政策观点 98

二、从保险法规定的观点 99

参、保险利益的说明义务 99

一、原则 99

二、例外 99

肆、保险利益存在的主体 100

一、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101

二、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101

三、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的要保人 102

伍、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之时间 104

一、财产保险 104

二、人身保险 104

陆、保险利益之内容 105

一、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的基本差异 105

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内容 106

三、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内容 123

柒、保险利益之查核 127

捌、保险利益与受清偿可能性 128

第六章 保险事故的范围 131

壹、绪说 131

贰、以保险期间界定保险事故范围 132

参、以承保内容界定保险事故的范围 133

一、概括保险界定法 134

二、列举保险界定法 137

三、列举保险与概括保险的区别实益 137

肆、界定保险事故范围的依据 138

一、约定限制 139

二、非约定限制 142

第七章 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57

壹、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 157

一、权利内容:保险给付请求权及保险费返还请求权 157

二、请求权时效 157

贰、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161

一、据实说明义务 161

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174

三、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174

第八章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95

壹、保险人之权利-请求给付保险费 195

一、绪说 195

二、保险费的给付义务人 197

三、对要保人所得主张抗辩权的援引 198

四、给付方式 198

五、给付时间 199

六、给付地点 199

七、保险费的扣减 200

八、保险费之怠未给付 200

九、危险较要保人之说明为大,但又不符合解除契约的规定时,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之权利 205

十、当事人关于保险费特约的效力 206

贰、保险人的义务 206

一、保险给付的义务 206

二、保险费的返还义务 210

三、提出要保申请书起至契约生效期间,危险特别情形消灭时,要保人请求减少保险费之权利 216

四、减免损害所生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217

五、对变更保险契约或恢复停止效力的通知为表示的义务 218

第九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221

壹、前言 221

贰、保险金额的意义及功能 221

一、保险金额的意义 221

二、保险金额的功能 222

参、保险价额的意义及种类 222

一、保险价额的意义 222

二、保险价额的种类 224

肆、超额保险、等值保险与部分保险 229

一、超额保险 229

二、等值保险 235

三、部分保险 236

第十章 复保险 239

壹、复保险的意义 239

一、须要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为投保 240

二、须针对「同一保险事故」投保 241

三、须向数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契约 241

四、须有保险期间之重叠性 241

贰、复保险适用的险种 242

一、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说 242

二、对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均适用说 244

三、折衷见解 245

参、要保人的通知义务 247

一、通知对象 247

二、通知内容 247

三、通知时间 248

肆、违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248

一、要保人是恶意 248

二、要保人是善意 251

伍、立法的检讨与修正建议 252

一、关于复保险规定的检讨 252

二、立法的修正建议 253

第十一章 保险竞合 259

壹、保险竞合的意义 259

贰、保险竞合与复保险的差异 261

参、保险竞合的解决 262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竞合 262

二、人身保险 271

第十二章 损失的估计 275

壹、鉴定专家的选定及报酬 275

一、鉴定专家的选定 275

二、鉴定专家报酬的负担 276

贰、保险标的物价值与损失额的估定 277

一、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估定 277

二、损失额的估定 278

参、折旧、替换及过时 280

一、折旧 280

二、替换 282

三、过时 283

第十三章 代位权 285

壹、代位权的意义 285

一、意义 285

二、要件 288

贰、代位权的作用 294

一、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293

二、避免加害之第三人逃避责任 293

三、减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负担,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 294

参、代位权的本质 295

一、代位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移转 295

二、基于代位权行使之权利,其内容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损失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范围受保险给付数额之限制 296

三、基于代位权取得之权利以非「一身专属性」者为限 297

肆、代位权的法律依据 297

一、契约约定 297

二、立法规定 298

三、司法创设 298

伍、代位权之主体及对象 298

一、代位权的主体 298

二、代位权的对象 298

陆、代位权所适用的保险类别 300

一、财产保险有代位权规定的适用 300

二、具有一身专属性的人身保险——无代位权规定之适用 307

三、伤害保险之医疗费用保险及疾病保险,应有代位权规定之适用 308

柒、保险人之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请求权之顺位 310

一、保险人的代位权优先说 310

二、保险人的代位权请求权与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平等顺位说 311

三、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优先说 311

捌、代位权的保护 312

一、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 312

二、保险人尚未为保险给付 313

第十四章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变更 317

壹、绪言 317

贰、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类型 318

一、现行法——不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318

二、修法建议——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319

三、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omnibusclause)的效力 324

第十五章 利益第三人之保险契约 327

壹、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意义 327

贰、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订立 328

一、订立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的自由 328

二、法条所谓「受益人有疑义时,推定要保人为自己之利益而订立」待商榷 328

参、利益第三人保险契约中要保人与第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330

一、要保人的权利 331

二、第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332

肆、要保人的优先权与交付保险单义务 333

第十六章 火灾保险 336

壹、火灾保险的意义 336

贰、火灾保险契约的订立 336

一、对话为要约 336

二、非对话为要约 337

参、火灾保险的保险事故 337

一、保险法的规定 337

二、火灾保险实务 338

肆、火灾保险的标的物 339

一、动产及不动产 339

二、预期利益 339

伍、火灾保险的特点 340

一、以不定值保险为原则,以定值保险为例外 340

二、以记名式保险单为原则,以指定式保险单为例外 340

三、采用主力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340

陆、火灾保险所承保损失的范围 342

一、实际损失 342

二、拟制损失 344

柒、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345

一、保险金额 345

二、保险价额 346

捌、要保人的义务 348

一、据实说明的义务 348

二、保险利益的说明义务 348

三、缴交保险费的义务 348

四、保险利益变动的通知义务 349

五、维护保险标的物的义务 349

六、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350

七、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350

八、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50

九、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维持原状的义务 351

玖、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351

拾、证明及估计费用的负担 352

一、依契约约定 352

二、依法律规定 352

拾壹、损失估计迟延的责任 352

一、加付利息时间之起算点不同 353

二、利息之计算不同 353

拾贰、保险契约效力的停止 353

拾参、保险契约的终止 355

一、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355

二、保险标的物一部灭失 355

三、保险标的物未毁损灭失,当事人终止权之行使 358

拾肆、重建费用保险 358

一、重建费用保险的意义 358

二、保险给付 358

拾伍、火灾保险与抵押权 360

一、抵押权的告知 361

二、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361

三、保险人对抵押权人的有限延长保险义务 362

四、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权利的限制 365

五、保险人提供资讯的义务 366

六、抵押权人住所变更 366

拾陆、共同保险条款 366

一、共保条款(coinsurance provisions)之意义及缘由 366

二、共同保险条款下的理赔 367

三、共保条款下,保险标的物涨价,被保险人因应之道 369

四、家庭保险条款的陷阱 370

第十七章 责任保险 374

壹、责任保险的意义 374

一、须在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发生被保险人应向第三人负责任之事实 374

二、须被保险人受第三人之请求 374

贰、附加被保险人 375

一、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的意义 375

二、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的功能 376

三、具名被保险人「同意」之意义 377

四、辗转同意-被同意人(permittee )(附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同意 379

五、附加被保险人对具名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 381

六、附加被保险人约款的困境及具名被保险人的扩大化 382

参、责任保险的责任 383

一、以「责任种类」为分类标准 383

二、以「归责主体」为标准 388

三、以「责任之层次」为标准 390

肆、保险给付的范围 391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 391

二、必要费用 391

三、被保险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等之责任 392

伍、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393

一、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 393

二、其他通知义务 395

陆、保险人的给付义务 395

一、给付期限 395

二、保险人的参与权 396

三、年金给付 397

四、迳向第三人为保险给付 398

五、第三人的直接诉权 399

柒、保险契约的终止 400

捌、保险给付的请求权时效 401

玖、强制责任保险 402

一、强制投保及强制接受投保 402

二、以保险人及特别补偿基金构成绵密的保险给付或补偿金的保障网 403

三、保险人及要保人都不得解除契约,非有法定原因也不得终止契约 403

四、保险人或特别补偿基金就被保险人故意所生事故应为保险给付或给付补偿金,但得行使代位权 404

五、保险给付或补偿应该维持基本保障 404

六、受害人或其家属有直接诉权 405

七、保险给付或补偿给付必须快速而有效 406

拾、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406

第十八章 保证保险 411

壹、前言 411

贰、保证保险的意义 411

一、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412

二、保证保险以「受雇人之不诚实行为」或「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 412

参、保证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 414

一、以「受雇人之不诚实行为」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 414

二、以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之保证保险 415

肆、保证保险的范围 416

一、除外不保的限制 416

二、理赔总额的限制 417

伍、保险人的代位权 418

一、员工诚实保证保险的情形 418

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保险之情形 418

第十九章 人寿保险 424

壹、绪说 424

一、人身保险的意义 424

二、人身保险的性质 424

贰、人寿保险契约的意义 428

参、人寿保险的种类 428

一、体检寿险与免体检寿险 428

二、一般人寿保险与特种人寿保险 429

三、短期寿险、长期寿险与终身寿险 429

四、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生存死亡两合保险 430

五、利己人寿保险与利他人寿保险 439

六、自己人寿保险契约与他人人寿保险契约 440

肆、人寿保险契约之订定 441

一、人寿保险契约的订立及生效 441

二、人寿保险契约订立的限制 442

三、当事人、关系人的据实说明义务及保险人之检查 448

伍、关于被保险人年龄陈述不实的效果 450

一、影响保险契约效力 450

二、保险金额之比例调低 451

三、被保险人年龄低于承保年龄,须待到达承保年龄才能生效 452

陆、要保人的质借权利 453

一、适用的契约种类 453

二、质权的标的物 453

柒、危险增加或减少的通知 454

一、危险增加或减少之通知义务及其修正建议 455

二、增订除斥期间规定的修正建议 456

捌、要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契约——解约金的偿付 457

一、偿付解约金的规定 457

二、比较法上的检讨 458

玖、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确定 459

一、受益人的指定 459

二、受益权的变更 459

三、受益人的递补 461

四、受益人的拟制或推定 461

五、受益人的确定方法 462

拾、受益权 465

一、受益权的确定 465

二、受益权的本质 466

三、受益权的分配 466

四、不同顺序受益人的受偿顺位及其受偿金额 467

五、质权人与受益人受偿权利的优劣顺序 467

六、债权人被指定为受益人或其债权以保险单设定担保时的受领给付范围 468

七、受益权的丧失 471

拾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免责事由及立法检讨 473

一、保险给付义务 473

二、免责事由 474

三、立法检讨 479

拾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480

拾参、缴清保险 481

一、缴清保险的发生 481

二、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 482

三、符合缴清保险条件,而于保险契约效力停止后发生保险事故之法律效果 485

拾肆、当事人破产 485

一、保险人破产 486

二、要保人破产 488

拾伍、集体保险 489

一、集体保险的意义 489

二、集体保险的法律结构 489

三、集体保险的种类 490

四、集体保险契约正本与节本 490

五、集体保险中逆选择的防止 490

六、集体保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492

七、集体保险契约内容的变更 495

八、集体保险契约的终止 495

第二十章 健康保险 499

壹、健康保险的意义 499

一、当事人 499

二、关系人 499

三、保险事故 500

四、保险给付 501

贰、健康保险契约之成立、生效及内容 501

一、成立及生效 501

二、健康保险契约的内容 502

参、健康保险之据实说明义务 502

一、据实说明义务人 502

二、据实说明义务的范围 503

肆、健康保险之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503

一、法定免责事由 503

二、约定免责事由 505

第二十一章 伤害保险 507

壹、伤害保险的意义 507

一、被保险人 507

二、受益人 508

三、保险事故 508

四、保险费 509

五、保险金额 509

贰、伤害保险之保险契约 513

一、成立及生效 513

二、保险契约之内容 514

参、「知悉」与「行为」的法律效果对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的适用 514

肆、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受益持分 515

一、指定及变更受益人权利的保留 515

二、受益权的确定与撤销 515

三、受益人之持分 516

伍、伤害保险保险人之免责 516

陆、伤害保险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517

柒、避免及减轻损害 518

捌、伤害的鉴定 518

第二十二章 年金保险 521

壹、前言 521

贰、年金保险的意义 521

一、年金保险为人寿保险的一种 522

二、年金保险系以「被保险人」或「第三人」为受益人 522

三、年金保险保险给付之期间,或以「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以「特定期间」为期间 522

四、给付方式 523

参、年金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 523

一、受益人之姓名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 523

二、保险人仅得减少保险年金 524

肆、年金保险的受益人 524

伍、人寿保险规定之准用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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