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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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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复之主编
  • 出 版 社:长春:长春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1
  • ISBN:7805734097
  • 页数:2262 页
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目录

前言 1

凡例 1

一 宪法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简说 3

序言 5

宪法序言 5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6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7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7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 8

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 9

建国32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 9

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10

国家的根本任务 11

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11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12

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12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3

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4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4

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 1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5

第一章 总纲 16

宪法总纲 16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16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17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8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体 19

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的根本原则 19

各民族一律平等 20

民族区域自治 21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1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22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23

国营经济 23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4

自然资源 24

土地公有制 24

个体经济 25

私营经济 25

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6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26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7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手段 27

实行计划经为主济和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28

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29

职工代表大会 29

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 30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 30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31

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 32

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32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32

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 33

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 34

实行计划生育 34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5

国家机关工作指导原则 36

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 37

国家专政职能 37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8

行政区域 38

特别行政区 39

庇护权 39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9

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0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1

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4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1

言论自由 42

出版自由 42

结社自由 43

集会自由 43

游行自由 43

示威自由 43

宗教信仰自由 43

人身自由 44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4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5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5

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46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7

公民就业前的劳动就业训练 47

劳动者休息权 48

退休制度 48

获得物质帮助权 48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9

公民有进行科研和文艺创作等自由 49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权 50

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50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51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原则 52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52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52

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53

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53

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4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54

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54

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5

公民有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 55

公民有纳税的义务 56

第三章 国家机构 56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6

国家立法权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9

基本法律 59

立法程序 59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60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1

解释法律 62

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 62

各专门委员会 63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3

质询案 64

人身特别保护权 64

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64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6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5

担任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 65

国家主席任期 65

国家主席职权 65

特赦令 66

戒严令 66

宣布战争状态 66

发布动员令 66

国家主席补选程序 66

第三节 国务院 67

国务院 67

国务院的组成 67

国务委员 67

总理负责制 67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限制 67

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68

国务院行使的职权 68

国务院的提案权 68

行政法规 68

国家行政人员 68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权限 68

国务院审计机关 69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9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69

中央军事委员会 69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 69

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 70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 70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70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71

地方性法规 72

地方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72

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72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 7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73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 74

地方审计机关 74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74

第六节 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4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75

民族自治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民族成份 7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76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6

人民法院 76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76

公开审判制度 77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7

独立行使审判权 77

最高人民法院 77

人民检察院 78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 78

独立行使检察权 78

最高人民检察院 79

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79

公检法三机关 79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80

国旗 80

国徽 80

首都 81

国歌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83

简说 83

维护国旗的尊严 84

五星红旗 84

国旗制法说明 84

实施监督管理机关 85

举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 85

节日升挂国旗 85

国家机关工作日升挂国旗 85

中央机关和规定场所每日升挂国旗 85

外交活动和驻外使馆升挂国旗 85

军事机关升挂国旗 85

民用船舶升挂国旗 85

公安部门升挂国旗 85

晨升晚降 86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86

下半旗志哀 86

升挂国旗位置 86

徐徐升降 86

不准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格国旗 86

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86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86

侮辱国旗罪 87

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88

简说 88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8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90

代表资格审查 90

代表团 90

预备会议 90

大会主席团 90

大会秘书处 90

大会列席 91

议案的提出 91

议案的审议 91

议案撤回 91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 91

罢免案 91

质询案 92

询问 92

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方式 92

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92

建议、批评和意见 92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92

委员长会议 92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92

办、公厅 93

常务委员会会议 93

议案提出和审议程序 93

质询案 93

工作报告 93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9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93

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94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4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94

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5

人身特别保护权 95

其他权利 95

监督、罢免代表 95

补先代表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96

简说 96

第一章 总则 96

选举法 96

选举制度 97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97

直接选举 97

问接选举 97

选举权利 97

投票权 98

选举机构 98

选举委员会 98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98

代表名额确定原则 98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99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99

代表名额的确定 99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99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100

各少数民族选举 100

选举文件 100

选民证 100

候选人名单 100

第五章 选区划分 101

选区 101

第六章 选民登记 101

选民登记 101

选民名单 101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02

提名代表候选人 102

候选人名额 102

不等额选举 102

候选人预选 102

介绍候选人 102

第八章 选举程序 103

投票站 103

无记名投票 103

投票 103

委托代为投票 103

监票人员 103

选票统计 104

选举无效 104

选票作废 104

当选 104

重新投票 104

另行选举 105

选举结果 105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105

监督和罢免代表 105

代表提出辞职 105

补选 105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06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06

第十一章 附则 106

附则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07

简说 107

第一章 总则 10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08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108

制定地方性法规 10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09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09

罢免权 109

会期 110

预备会议 110

主席团主持会议 110

议案提出和审议 110

建议、批评和意见 110

过半数通过 110

候选人提名 110

无记名投票方式 111

补选 111

罢免案 111

辞职 111

质询案 111

询问 111

各专门委员会 111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11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1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 112

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12

人身特别保护权 112

代表享有物质上的便利 112

代表应尽的义务 112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112

撤换代表 112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2

常务委员会 112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113

任期 113

制定地方性法规 1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13

常务委员会会议 114

议案提出和审议 114

质询案 114

主任会议 114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14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1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14

政府组成人员 114

任期 115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权 115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115

行政首长负责制 115

各级人民政府会议 115

各工作部门 116

审计机关 116

派出机关 116

第五章 附则 116

附则 116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17

简说 117

参加选举范围 118

选举权利 118

选举委员会 118

代表的产生 118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118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19

选举程序 119

监督和罢免权 119

补选代表 120

选举经费 1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21

简说 121

选举委员会 122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22

精神病患者不行使选举权利 122

停止行使权利的人 122

准予行使权利的人 122

驻地一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职工参加选举问题 123

委托代为投票 123

推荐代表候选人名额问题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24

简说 124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125

会议的举行 125

会议准备工作 125

组成代表团 125

召开预备会议 125

主席团 125

主席团会议 126

议案审议和通过 126

大会秘书处 126

请假制度 126

大会列席 126

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126

举行秘密会议 126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26

议案的提出 126

提案要求 127

议案审议 127

法律案 127

专门性问题 127

下次会议审议 127

建议、批评和意见 127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127

审议工作报告 127

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127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128

候选人 128

无记名投票方式 128

任命 128

辞职 128

缺位 128

罢免案 128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129

询问 129

质询案 129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129

调查委员会 129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130

发言 130

表决议案法定人数 130

表决方式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31

简说 131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132

会议的召开 132

列席人员 132

常委会全体会议 132

常委会分组会议 133

常委会联组会议 133

请假制度 133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33

议案的提出 133

听取议案说明 133

议案审议 133

议案撤回 134

暂不表决 134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34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134

听取工作报告 134

审议工作报告 134

第四章 质询 134

质询 134

质询案 134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134

发言 134

表决议案 134

表决议案方式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36

简说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36

国务院的组成 137

总理负责制 137

国务院的职权 137

国务院会议制度 137

国务院常务会议 138

国务院全体会议 138

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重大行政事项 138

国务委员 138

秘书长 138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138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138

各部、各委员会的组成 139

部长主任负责制 139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39

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 139

请示报告制度 139

国务院直属机构 139

国务院办事机构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41

简说 141

第一章 总则 141

人民法院 141

国家审判机关 142

审判权 142

人民法院行使的任务 142

独立行使审判权 143

在适用法律上坚持一律平等原则 14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144

公开审判制度 144

辩护权 145

合议庭 145

独任审判 145

审判委员会 145

两审终审制 146

死刑核准权 146

审判监督程序 147

补充侦查 147

回避 148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148

基层人民法院 148

中级人民法院 148

高级人民法院 148

专门人民法院 149

军事法院 149

海事法院 149

最高人民法院 150

司法解释 150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151

人民法院的产生和任免制度 151

审判长 151

审判员 151

助理审判员 151

人民陪审员 152

书记员 152

法警 152

人民法院执行员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53

简说 153

第一章 总则 154

人民检察院 154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155

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 155

检察委员会 156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156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56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156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157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 158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59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159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60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61

保障公民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 161

检察工作的职业道德 162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163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64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165

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165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165

立案 165

侦查 166

侦查终结 167

提起公诉 167

起诉书 167

免于起诉 168

不起诉 168

撤销案件 169

审查批捕 169

审查起诉 170

补充侦查 170

公诉案件审查 170

上诉程序的抗诉 171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172

派员出席法庭 172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173

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 173

检察长的任免 173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174

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的任免 17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机关人员的任免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76

简说 176

序言 177

民族区域自治 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指导思想 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任务 178

第一章总则 178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依据 178

民族自治地方 178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178

民族自治机关 179

自治机 179

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 179

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80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80

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81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182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原则 182

自治机关的组成 183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83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83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 183

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184

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权 184

地方财政自治权 184

教育事业自主权 184

文化事业自主权 185

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材和技术工人 185

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185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8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 18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 185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 186

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186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 186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186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88

简说 188

村民委员会 189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89

乡镇人民政府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190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90

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190

村民委员会设立原则 191

自然村 191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192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192

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192

村民 193

村民会议 193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193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93

人民调解委员会 194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4

文教卫生委员会 194

计划生育委员会 194

社会福利委员会 194

村民小组 194

村规民约 195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筹集 196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7

简说 197

居民委员会 198

“三自” 198

居民委员会与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 199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99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200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200

居民 200

居民会议 201

居民自治权力 201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201

工作委员会 201

居民小组 202

居民公约 202

工作经费来源 203

办公用房 203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203

家属委员会 204

二 香港基本法编 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7

简说 207

序言 209

香港 209

领土 210

鸦片战争 211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212

主权 213

特别行政区 214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214

自治权 215

基本法 216

第一章 总则 216

行政管理权 216

立法权 216

独立的司法权 217

终审权 217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218

私有财产权 219

香港原有法律 219

普通法 219

衡平法 219

条例 220

附属立法 220

习惯法 220

行政机关 221

立法机关 221

正式语文 221

区旗和区徽 222

制度和政策 222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22

外交事务 222

对外事务 223

防务 223

社会治安 223

地方事务 223

救助灾害 223

行政长官 224

行政事务 224

备案 224

征询 2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 224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225

动乱 225

紧急状态 226

国家行为 226

事实问题 226

国家事务 226

自行管理的事务 226

政治性组织或团体 227

政治活动 227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7

香港居民 227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227

居留权 228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28

居民的基本权利 228

新闻自由 228

罢工自由 228

酷刑 229

任意 229

迁徙自由 229

选择职业的自由 229

司法补救 229

自愿生育的权利 23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30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230

国际劳工公约 230

“新界” 231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231

居民的基本义务 231

第四章 政治体制 231

行政长官 231

司长 232

廉政专员 232

审计署 233

审计署长 233

法案 233

行政会议 233

廉政公署 233

特别行政区政府 234

司 234

政务司 234

政务司长 234

财政司 235

财政司长 235

律政司 235

律政司长 235

立法会 236

立法会议员 236

行为不检 237

立法会组成 237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237

立法会主席 238

议案 238

质询 238

弹劾 238

司法机关 238

司法体制 239

司法判例 239

终审法院 239

高等法院 239

上诉法院 240

原讼法院 240

区域法院 241

裁判署法庭 241

专门法庭 241

独立审判 242

陪审制度 243

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 243

判罪 244

假定无罪 244

独立委员会 244

法院 244

法官 245

首席法官 246

律师 246

司法互助 247

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 247

公务人员 247

宣誓 247

第五章 经济 248

财政 248

征用财产补偿 248

自由兑换 249

财政独立 249

财政收入 249

财政预算 249

收支平衡 250

财政赤字 250

独立的税收制度 250

低税政策 250

税种 251

税率 251

税收宽免 251

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251

货币金融制度 252

金融企业 252

金融市场 252

法定货币 253

准备金 253

外汇管制 253

外汇 254

黄金、证券、期货市场 254

汇价 255

金融 255

香港的自由港地位 255

关税 256

自由贸易政策 256

单独的关税地区 256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257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257

优惠贸易 258

关税优惠 258

出口配额 258

产地来源证、产地规则 259

自由贸易区 259

土地契约 259

差饷租值 259

旧批约地段 260

乡村屋地 260

丁屋地 260

船舶登记 260

集装箱码头 261

航空器 261

航运 261

私营航运 261

香港的国际和区域性国际航空中心地位 261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261

执照 262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汇会服务 262

香港原有的教育制度 262

专业资格和专业的执业资格 262

专业团体 263

资助政策和资助机构 263

劳工法律和劳工政策 263

咨询 263

第七章 对外事务 264

外交谈判 264

国际组织 264

专门机构 265

国际会议 265

国际协议 265

护照 265

旅行证件 266

出入境管制 266

互免签证协议 267

领事机构 267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267

解释 267

解释权 267

修改权 268

修改提案权 268

修改议案 268

第九章 附则 269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269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269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2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270

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271

三 行政法编 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75

简说 276

第一章 总则 276

秘密 276

国家秘密 276

保密工作 277

保密工作方针 277

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277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秘级 278

国家秘密的范围 279

密级 279

绝密 279

机密 279

密级的变更 279

解密 279

降密 279

升密 279

外事保密工作 279

会议保密工作 280

宣传报道保密工作 280

科技保密工作 280

经济保密工作 281

军事禁区 281

第三章 保密制度 281

保密制度 281

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存 281

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发送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接收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 282

文件 282

资料 283

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 28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283

刺探国家秘密 283

收买国家秘密 283

窃取国家秘密 284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284

第五章 附则 284

附则 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85

简说 285

第一章 总则 286

档案 286

档案的收集 287

档案的整理 287

科技档案 288

人事档案 288

声像档案 289

档案形式的多样性 289

档案的价值属性 289

档案的原始记录性 289

档案工作 290

国家档案全宗 290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290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291

档案事业 291

机关档案室工作 291

归档 291

档案的移交 291

档案馆 292

档案馆的工作任务 292

档案馆的类型 293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93

机关档案工作 294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 294

档案专业人员 294

档案教育工作 294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295

档案的保管 295

档案的鉴定 295

档案的销毁 295

档案的保管期限 296

档案统计 296

档案包装材料 296

档案装具 296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296

档案利用工作 296

利用档案 297

开放档案 297

档案的检索 297

档案的公布 297

档案咨询 297

档案证明 298

档案的复制 298

档案编研工作 298

大事记 298

档案宣传出版工作 298

档案科学研究工作 299

个人档案的国有化 29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99

违反档案法的法律责任 2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300

简说 300

第一章 总则 301

公文的指导思想 301

公文处理原则和要求 301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301

公文的种类及使用 301

第三章 公文格式 302

公文格式 302

第四章 行文规则 302

行文规则 302

第五章 公文办理 302

公文办理程序 302

文书部门 303

草拟公文 303

核稿 303

公文签发 303

公文翻印 303

机要公文 303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303

公文立卷 303

公文存档 304

公文销毁 30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305

简说 305

第一章 总则 305

行政法规 305

行政法规的名称 306

制定行政法规遵循的原则 306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306

规划 306

起草 306

格式规定性 307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307

审定 307

通过 307

签署 307

发布 307

第四章 附则 307

刊登公报 307

实施细则发布日期 30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309

简说 309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09

行政处分 3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10

贪污公共财物 310

挪用公款 310

行贿 310

介绍贿赂 311

行政处罚 311

回扣 311

手续费 311

较大损失 311

从重处分 311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311

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 311

主动交代 311

包庇 311

被审查对象 312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 312

申诉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313

简说 313

第一章 总则 314

劳动保险 314

劳动保险适用范围 314

劳动保险的原则 314

劳动保险的作用 315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315

劳动保险金 315

劳动保险基金 315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316

因工伤残 316

负伤待遇 316

疾病待遇 316

死亡保险待遇 317

囚工伤、残、亡的条件 317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317

丧葬费 318

丧葬补助费 318

职业病待遇 318

生育待遇 318

工龄 318

连续工龄计算 319

加算工龄 319

工作年限 319

退休 320

退休养老基金 320

退职 321

集体劳动保险待遇 321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 321

待业保险 321

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 322

学徒制度 322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323

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323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323

劳动保险金交纳 323

劳动保险调剂金 323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323

经费审查委员会 323

工会基层委员会 324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325

简说 325

第一章 总则 326

劳动合同制 326

劳动合同 326

长期劳动合同 327

短期劳动合同 327

定期轮换劳动合同 328

临时工季节工合同 328

第二章 招收录用 328

公开招收原则 328

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328

重点考核 328

试用期 328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329

劳动权 329

劳动合同的内容 329

劳动报酬 330

劳动保险 330

劳动纪律 331

劳动合同的变更 331

劳动合同的终止 331

劳动合同的解除 331

辞退 331

除名 332

开除 333

孕期保护 333

产假 334

哺乳期保护 334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334

合同工工资 334

合同工在职保险待遇 334

奖金 335

津贴 335

劳动保护 336

职业病 336

工伤待遇 337

医疗期 337

医疗补助费 338

抚恤金 338

救济费 338

丧葬补助费 338

婚丧假 339

探亲假 339

待业期间 339

生活补助费 339

待业保险 339

待业保险基金 340

待业救济金 340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340

社会保险 340

退休 340

退休养老基金 341

退休养老待遇 341

第六章 组织管理 342

劳动争议 34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4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42

劳动争议调解 343

劳动争议仲裁 343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43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345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47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349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51

矿山安全条例 353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35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355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35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358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359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360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361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36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363

简说 363

第一章 总则 363

劳动守则 363

奖惩原则 363

第二章 奖励 363

奖励的条件 363

奖励的形式 364

奖励的审批 364

第三章 处分 364

处分的条件 364

处分的形式 364

处分的审批和申诉 365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366

简说 366

第一章 总则 366

劳动争议的范围 366

劳动争议 367

劳动争议的特点 367

劳动争议的原因 367

劳动争议当事人 368

个别劳动争议 368

集体劳动争议 368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368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369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 369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6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69

仲裁回避 370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 370

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371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71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371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371

劳动争议审判程序 372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 373

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373

第四章 罚则 374

违反暂行规定的处罚 37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75

简说 375

女职工 375

女职工劳动保护 375

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 376

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 376

月经期 376

怀孕期 376

女职工产假 376

女职工怀孕流产和超产假期待遇 376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76

妇幼保健设施 377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377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78

简说 378

工资 379

工资基金 379

经济核算 379

劳动报酬 379

工资总额 379

浮动工资 380

计划外用工 380

坐支 380

生产发展基金 380

企业奖励基金 380

后备基金 380

职工福利基金 380

法律责任 3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382

简说 382

领海和领海基线 382

海里 383

公海 383

“公海自由” 383

海湾 383

海峡 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385

简说 385

外交特权与豁免 386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386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范围 387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388

外交使馆 388

外交代表 388

外交人员 389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 389

使馆服务人员 389

使馆私人服务员 389

护照 390

外交护照 390

签证 390

外交签证 390

领事机关 390

领事 390

领事职务 391

领事职务终止 392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392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393

领事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 394

外交信使 394

信使证明书 394

外交邮袋 394

国家元首 394

政府首脑 394

对等原则 395

国际组织 395

联合国专门机构 395

国际条约 395

国际公约 396

条约的缔结程序 396

国际条约的加入 397

国际条约的保留 397

联合国 39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399

简说 399

人民警察 399

人民警察的任务 399

人民警察的宗旨 400

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 400

人民警察的职责 400

人民警察的权限 400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401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401

公安部 402

公安机关 402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403

公共秩序管理 403

治安管理 403

户口管理 404

消防管理 405

交通管理 405

特种行业管理 405

户籍警察 406

交通警察 406

治安警察 407

消防警察 407

司法警察 407

武装警察 407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408

简说 408

公安派出所 408

公安派出所所长 408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409

公安派出所的内部分工 409

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制度 409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职责 409

公安派出所户籍责任区制度 410

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 410

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 410

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 411

公安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411

公安派出所民警基本条件 411

治安保卫委员会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13

简说 413

户口 413

户口登记 414

户口登记制度 414

户口调查 414

户口口薄 414

户口迁移 415

户口迁移证 415

户口迁移登记 415

户口登记机关 415

启口登记簿 415

户口档案 415

户口档案管理 416

违反户口登记行为 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417

简说 417

居民身份证 417

军人身份证 418

武装警察身份证 418

常住户口所在地 418

注销户口 418

外国人 418

无国籍人 418

居民身份证交回 419

居民身份证申领 419

身份证变通申报 419

居民身份证制度 419

居民身份证管理 419

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 419

居身份证有效期限 420

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 420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 420

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22

简说 422

第一章 总则 423

治安 423

治安管理 423

治安管理处罚 423

航空器 423

民间纠纷 424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424

警告 424

罚款 424

拘留 425

劳动教养处罚 425

无行为能力人 426

限制行为能力人 426

监护人 426

训诫 426

教唆 427

胁迫 427

诱骗 427

连续状态 427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427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427

造谣惑众 428

寻衅滋事 428

其他流氓活动 428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428

危险物品 429

管制刀具 429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429

轻微伤害 430

侮辱他人 430

诽谤他人 430

虐待家庭成员 431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431

偷窃财物 431

哄抢财物 43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432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432

赃物 432

倒卖票证 432

吸食毒品 433

隐匿文物 433

违反清防管理行为 433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434

交通规则 434

机动车辆 434

妨碍交通 434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 435

卖淫 436

嫖宿暗娼 436

容留卖淫 436

罂粟 436

赌博 436

淫秽物品 437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437

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437

委托 437

当场处罚 437

传唤 437

传唤证 437

强制传唤 438

讯问 438

讯问笔录 438

取证 438

裁决 438

裁决书 438

强制执行 439

没收财物 439

违禁品 439

申诉 440

徇私舞弊 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441

简说 441

第一章 总则 441

集会 441

游行 442

示威 442

不适用本法的活动 442

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主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权利、义务 442

管制刀具 443

爆炸物 443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443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443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条件 443

对公民参加、组织以及以组织名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 444

主管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 444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445

主管机关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义务 445

人民警察在集会游行示威中的权利、义务 445

在集会游行示威中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权利、义务 44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 446

申诉和起诉 446

拘留或者强行押回原地 447

第五章 附则 447

本法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 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48

简说 448

第一章 总则 449

道路 449

交通 449

道路交通管理 449

公路 450

车辆 450

机动车 450

非机动车 450

汽车 450

拖拉机 450

交通规则 450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451

交通信号 451

交通指挥灯信号 451

车道灯信号 451

人行横道灯信号 451

交通指挥棒信号 451

交通指挥棒 452

交通指挥手势信号 452

交通标志 452

交通标志的种类 452

交通标线 453

第三章车 453

机动车辆检验 453

号牌 453

行驶证 454

临时号牌 454

试车号牌 454

制动器 454

挂车 454

载质量 455

不准牵引 455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455

机动车驾驶员 455

驾驶证 455

准驾 455

驾驶疲劳 456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 456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 456

非机动车驾驶 456

交通事故 457

第五章 车辆装载 457

机动车载物 457

非机动车载物 457

机动车载人 458

交通流量 458

第六章 车辆行驶 458

车速 458

机动车类型 458

机动车会车 459

机动车超车 459

平面交叉路口 459

立体交叉 459

桥梁 460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460

行人规则 460

人行道 460

车行道 460

乘车人规则 460

第八章 道路 460

不准占用道路 460

道路上检查站 460

第九章 处罚 461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461

违反交通法规处罚原则 461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461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462

对挖掘街道者的处罚 462

对占用道路者的处罚 462

交通管理处罚机关 462

第十章 附则 462

高速公路 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464

简说 464

一 总则 465

枪 465

枪弹 465

二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466

枪支的佩带 466

枪支的配置 466

射击运动用枪 466

猎枪 467

三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467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467

枪支的购买 467

枪支购买证 467

四 枪支的管理 468

枪支管理 468

持枪证 469

持枪通行证 469

枪支弹药运输证 469

枪支弹药携运证 469

严禁任意鸣枪和在特定区域禁止携带枪支 470

持枪必须经过批准、登记 470

五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470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470

入境 471

外国人入境 471

处国人出境 471

六 处罚 471

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471

七 其他 472

枪支管理暂行办法 4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73

简说 473

第一章 总则 473

民用爆炸物品 473

爆炸物品管理目的 474

爆炸物品管理原则 474

爆炸物品管理方针 474

爆炸事故 474

导火索 474

导爆索 475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475

爆破器材的生产 475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75

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原则 475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475

爆破器材的储存 475

爆炸物品的储存许可证 476

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476

爆炸物检验 476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477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置 477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77

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管理 477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477

爆破器材的运输 477

爆炸物品运输证 477

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478

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 478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479

爆破器材的使用 47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79

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479

爆破员作业证 479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480

烟花爆竹 480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480

黑索金 480

第八章 惩罚 480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惩处 4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481

简说 481

第一章 总则 482

私事出境 482

第二章 出境 482

不得出境 482

阻止出境 482

出境证明 482

出境手续 482

出境证件 483

无效出境证件 483

第三章 入境 483

公民入境 483

第四章 管理机关 484

护照颁发机关 484

第五章 处罚 484

处罚和申诉 4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485

简说 485

第一章 总则 486

入出境许可证 486

口岸 486

第二章 入境 486

外交代表机关 486

领事机关 486

签证 486

签证机关 487

外交签证 487

公务签证 487

礼遇签证 488

普通签证 488

D字签证 488

X字签证 488

C字签证 488

Z字签证 488

F字签证 488

L字签证 489

G字签证 489

有效护照 489

定居身份确认表 489

不准入境人员 489

第三章 居留 490

居留证 490

证件缴验 490

健康证明书 490

长期居留 490

永久居留 490

政治避难 490

第四章 旅行 491

旅行证 491

第五章 出境 491

不准出境要件 491

阻止出境要件 491

第六章 管理机关 491

入出境管理机关 491

遣送出境 492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492

第七章 处罚 492

非法入境 492

非法出境 492

非法居留 492

非法停留 493

第八章 附则 493

国籍 493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 493

边防检查条例 494

简说 494

边防 494

边防检查 495

边防口岸 495

边防检查站 495

边防检查的对象 495

进出国境人员检查 496

进出国境交通运输工具检查 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97

简说 497

第一章 总则 497

消防 497

火灾 498

消防工作 498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98

第二章 火灾预防 498

火灾预防 498

消防站 498

消防供水 499

消防通讯 499

消防通道 499

防火责任制度 4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00

消防措施 500

消防器材 500

消防设备 500

消防设施 501

第三章 消防组织 501

消防组织 501

义务消防队 501

义务消防员 501

专职消防队 501

公安消防队 502

第四章 火灾扑救 502

火灾扑救 502

火警 502

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502

消防车 502

第五章 消防监督 503

消防监督机构 503

火灾原因 503

火险隐患 503

消防监督 503

消防监督员 504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504

消防奖励 504

消防处罚 504

第七章 附则 505

实施细则 50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06

简说 506

第一章 总则 507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507

第二章 仓库建筑 5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7

仓库建筑使用消防管理 507

耐火极限 508

耐火度 508

防火墙 508

明火作业 508

第三章 储存管理 508

自燃 508

自燃物品 508

火险隐患 508

遇水燃烧物品 508

第四章 装运管理 509

装卸作业消防管理 509

防火 509

第五章 电源管理 509

电气装置的防火要求 509

安全技术 509

安全操作规程 509

第六章 火源管理 510

火源 510

第七章 消防设施 510

火灾 510

火险 510

火警 510

消防 510

消防通讯 510

消火栓 510

火灾报警器 510

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511

仓库火灾的扑救 511

仓库保管人员的防火职责 511

第八章 组织领导 511

防火安全委员会 511

防火负责人 512

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 512

企业专职消防队 512

义务消防组织 512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13

简说 513

第一章 总则 513

化学危险物品 513

爆炸物品 513

压缩气体 513

液化气体 513

易燃液体 514

易燃固体 514

自燃物品 514

氧化剂 514

毒害品 514

腐蚀物品 514

放射性物品 515

火药 515

炸药 515

火工品 516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516

剧毒物品 516

自燃 516

自燃点 517

闪点 517

爆炸极限 517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517

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517

防爆门 517

防爆灯 517

防爆箱 517

防爆器材箱 518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518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条件 518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遵守的规定 518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518

危险货物托运 518

第六章 罚则 518

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519

简说 519

第一章 律师的权利和任务 520

律师 520

律师的任务 520

律师的主要业务 520

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 521

律师的权利 521

律师的义务 522

律师制度 522

律师解答法律询问 522

非诉讼法律事务 523

非讼案件 523

法律顾问 523

代书 523

第二章 律师资格 524

律师资格 524

律师的种类 524

特邀律师 524

律师的素质 525

律师的职业道德 525

第三章 律师工作机构 525

法律顾问处 525

法律咨询 525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52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526

第四章 附则 526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526

律师职务 526

律师助理 527

四级律师 527

三级律师 527

二级律师 527

一级律师 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529

简说 529

第一章 总则 529

国家公证制度 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证制度 529

公证 530

国家公证机关 530

公证机关的任务 530

公证书的效力 530

第二章 公证处的业务 531

公证处的业务 531

证明法律行为 531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32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532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532

辅助性业务 533

第三章 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 533

公证处的设置 533

公证处的组成 533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533

公证员 534

助理公证员 534

公证机关的管理体制 534

第四章 管辖 534

公证的管辖 534

第五章 办理公证的程序 535

公证的程序 535

公证的申请 536

公证的受理 536

公证的审查 536

公证的调查 536

出具公证书 536

公证的终止 537

公证的拒绝 537

公证的执行 537

公证的申诉 537

公证的撤销 538

公证书的认证 538

公证的收费 538

公证的原则 538

第六章 附则 539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 539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540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541

简说 541

第一章 总则 541

劳动教养 541

劳动教养机关 542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542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 542

第二章 劳动教养场所 542

劳动教养管理所 542

第三章 收容审批 543

劳动教养对象 543

劳动教养期限 543

劳动教养年龄 543

所外执行 543

第四章 行政管理 543

行政管理 543

“五要、十不”守则 544

劳教人员基本权利 544

劳教人员基本义务 544

特殊学校 544

关押禁闭 544

劳教人员申诉 544

第五章 教育改造 545

教育改造 545

第六章 劳动生产 545

劳动生产 545

第七章 生活待遇 545

生活待遇 545

所外就医 546

第八章 通信、会见 546

通信会见 546

第九章 考核、奖惩 546

考核 546

奖励 546

惩罚 547

奖惩批准权限 547

第十章 解教、安置 547

解教 547

注销城市户口 547

第十一章 干部 547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 547

“四知道” 548

工作纪律 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549

简说 549

第一章 总则 549

劳动改造机关 549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550

看守所 550

监狱 550

劳动改造管教队 550

少年犯管教所 550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551

劳动改造工作方针 551

劳动改造 551

教育改造 551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552

劳动改造生产 552

狱政管理 552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552

收押 552

分管分押 552

内看守 553

械(警)具 553

狱内侦查 553

释放 553

禁闭 554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554

监督管理委员会 554

第七章 奖惩 554

奖惩原则 554

奖励方式和条件 554

惩罚条件和审批手续 555

第八章 经费 555

经费 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556

简说 556

第一章 总则 556

动植物检疫 556

动植物检疫范围 557

检疫对象 557

应检病虫 557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557

第二章 进口检疫 557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557

检疫证书 557

检疫程序 557

禁止进口各物 558

第三章 出口检疫 558

出口检疫 558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 558

旅客携带物检疫 558

截留检疫 558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 558

国际邮包检疫 558

第六章 过境检疫 559

过境检疫 559

第七章 惩处 559

违反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559

第八章 附则 559

检疫工作几项原则要求 559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560

兽药管理条例 562

简说 562

第一章 总则 562

兽药管理机关 562

兽药 562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563

生产兽药企业的条件 563

兽药生产许可证 563

兽药生产基本要求 563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563

兽药经营企业的条件 563

兽药经营许可证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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