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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与海事国际私法研究
海商法与海事国际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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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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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吴光平著
  • 出 版 社: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
  • 出版年份:2007
  • ISBN:9789868251632
  • 页数:337 页
图书介绍:
《海商法与海事国际私法研究》目录

第一章 从海商法之沿革论海商法之固有性 1

壹、前言 3

贰、海商法之起源与演进 5

一、第一阶段 7

(一)古代海商法 7

(二)中世纪海商法 8

(三)本阶段海商法之特征 11

二、第二阶段 12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法典化 12

(二)英美法系国家纳入判例法 14

(三)本阶段海商法之特征 17

三、第三阶段 18

參、海商法固有性之元素 20

一、船舶不动产性制度 20

二、船舶拟人化制度 22

二、船舶共有制度 25

四、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 27

五、海事优先权制度 31

六、海难救助制度 35

七、共同海损制度 37

八、海上保险制度 39

九、海上劳动制度 42

肆、海商法固有性为海商法存在之特质 44

伍、结论 47

第二章 论货物收受后至装载前、卸载后至交付前海上货物运送人责任之法律适用——评析海上货物运送契约单一法说与分割法说 49

壹、前言 50

贰、问题之所在 53

一、法制演进之机缘 53

二、我国法制继受时未为配套因应 65

參、分割法说之固守疆土 69

肆、单一法说之攻略城池 74

伍、检讨与评析 79

一、二说优劣互见 79

二、本书见解 82

(一)第六三条规定之实质意义与「海牙规则」或「海牙威士比规则」无异 82

(二)第六九条规定之法定免责事由与「海牙规则」或「海牙威士比规则」无异 84

(三)第七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表明有海运阶段与非海运阶段之划分 86

(四)第七六条第二项独立履行辅助人之规定系为与同条第一项从属履行辅助人之规定平衡,与运送人责任期间无涉 87

陸、建议与展望——代结论 90

第三章 论甲板装载的法律效力 93

壹、前言 95

贰、甲板装载的法律规范 97

一、国际公约 97

(一)海牙规则 97

(二)海牙威士比规则 99

(三)汉堡规则 100

二、外国立法 105

三、我国海商法之规定 108

參、甲板装载应区别一般件货甲板装载与货柜甲板装载以观 111

肆、合法的甲板装载 116

一、合法的一般件货甲板装载 116

(一)经托运人同意并载明于运送契约 116

(二)航运种类或商业习惯所许 118

二、合法的货柜甲板装载 124

(一)经托运人同意并载明于运送契约 124

(二)航运种类或商业习惯所许 125

三、运送人不因合法的甲板装载而免除其所应负之强制责任 132

伍、不合法的甲板装载 136

陸、结论 138

第四章 即刻适用法及其于海事国际私法上货物运送法律关系之运用——并论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141

壹、前言 142

贰、即刻适用法基础理论 144

一、倡导者 144

二、意义 145

三、适用范围 145

四、发展趋势 148

五、与其他相类概念之异同比较 150

(一)即刻适用法与公序良俗机制之异同比较 150

(二)即刻适用法与单面法则之异同比较 152

參、即刻适用法于海事国际私法上货物运送法律关系之运用 153

一、海牙规则与至上条款 154

(一)至上条款的意义 154

(二)至上条款的实际运用 156

二、海牙规则与即刻适用法 158

(一)海牙规则的内国法化 158

(二)强制适用之规定为即刻适用法 160

三、海事国际私法上即刻适用法与至上条款之区别 161

肆、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分析 163

一、立法沿革 163

二、立法特色 164

三、规范性质之分析 165

(一)第七七条本文——非至上条款亦非即刻适用法 165

(二)第七七条但书——类似美国较佳法则理论的准据法选择方法 166

四、规范评价 168

(一)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168

(二)保护较优标准之模糊与难判断 169

五、小结 171

伍、我国海事国际私法的萌芽——代结语 172

第五章 从国际裁判管辖权之决定基准论我国法上海事案件国际裁判管辖权之决定 175

壹、前言 176

贰、国际裁判管辖权之一般决定基准 182

一、第一类群:形式论 184

二、第二类群:实质论 187

三、第三类群:调合论 189

四、本书见解 192

(一)采取调合论——调合修正类推适用说与利益衡量说 193

(二)于利益衡量时,应参酌美国法上最低度接触法则与合理公平原则,从被告、原告、法院地三方之公、私利益,综合判断行使国际裁判管辖权是否适当 195

參、我国法上海事案件国际裁判管辖权之决定基准 205

一、被告住所地或主事务所所在地位于我国 206

二、被告居所地或最后住所地位于我国 208

三、被告惯常居所地或持续性商业活动地位于我国 211

四、被告财产所在地位于我国 214

五、我国为船籍国 220

六、侵权行为地位于我国 223

七、船舶所在地位于我国 226

八、我国港口为装载港或卸载港 227

九、契约履行地位于我国 230

十、救助行为地位于我国 232

十一、船舶最初到达地位于我国 233

十二、我国为船舶扣押地 234

伍、结论 239

第六章 海难救助准据法之研究 241

壹、前言 242

贰、海难救助法律冲突基本问题 246

一、涉外海事事件之特殊连系因素——船舶国籍 246

二、海难救助之定性 247

參、海难救助准据法之决定 250

一、契约海难救助之准据法 250

(一)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 250

(二)当事人未合意选择准据法 251

(三)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 255

二、自愿海难救助之准据法 258

(一)统一论 258

(二)区别论 262

(三)本书看法 265

(四)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之分析 275

三、准据法之适用范围 277

(一)契约海难救助准据法之适用范围 277

(二)自愿海难救助准据法之适用范围 278

肆、结论 278

附录一:海牙规则(英文版) 283

附录二:海牙威士比规则(英文版) 297

附录三:汉堡规则(英文版)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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