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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利器民法问答则
考试利器民法问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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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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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会文编辑所编
  • 出 版 社:上海棋盘街会文堂书局
  • 出版年份:2222
  • ISBN:
  • 页数:80 页
图书介绍:
《考试利器民法问答则》目录

总则之部 1

一 何谓民律 1

二 民事何以重习惯法及条理 1

三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区别若何 1

四 凡人何以皆有权利能力 2

五 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始於何时终於何时 2

六 民律中有认行为能力受制限者有认为全无行为能力者试述其种数及效力 2

七 妻为已达於成年之人何以其行为能力亦须受制限 3

八 法律行为之效力何以限於有行为能力者 3

九 未成年者於何种行为必须得行亲权人或监护人之同意 3

十 制限的有行为能力之未成年者於何种事项得随意处置何种事业与成年人有同一能力 4

一一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者及已满七岁之未成年者之区别若何 4

一二 禁治产者与凖禁治产者之区别若何 5

一三 监护人与保佐人之区别若何 5

一四 宣告禁治产之理由若何 5

一五 民律之宣告禁治产何以无成年制限之规定 6

一六 声请宣告禁治产之人日本限定四亲等何以民律祗限定三亲等 6

一七 有宣告禁治产之声请权者日本规定有七种何以民律规定祗六种 7

一八 妻欲声请禁其夫之治产时何以无须经夫许可 7

一九 禁治产既宣告後必如何而始得撤销 8

二○ 宣告凖禁治产之理由若何 8

二一 凖禁治产之声请权何以凖用禁治产之规定 8

二二 民律於妻之能力制度取何种主义 9

二三 夫之撤销或制限妻之营业时何以不得对抗善意之第三人 9

二四 未成年之夫能否允许其妻之行为 10

二五 民律三十条何以於妻行为仍有不必经夫允许之规定 10

二六 民律对於限制能力人之相对人何以必予以催告权及否认权 10

二七 催告权之行使何以必须定一个月以上之期间 11

二八 催告权行使於制限终止後及未终止时之区别若何 11

二九 妻於制限未终止时相对人何以仍得对於其本身行使催告权 12

三○ 无能力者之相对人何以能否认无能力者之撤销权 12

三一 法律行为以外之适法行为亦凖用行为能力规定否 12

三二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区别若何 13

三三 因故意或过失而致心神丧失者何以仍须负责任 13

三四 住址关於法律之效用若何 13

三五 民律规定之住址取何种主义 14

三六 住址之要件若何 14

三七 一人同时何以不得有二住址 14

三八 住址如何而始行废止 15

三九 居所可作为住址否 15

四○ 住址与假住址之区别若何 16

四一 关於妻对於夫之住址若何 16

四二 失踪之关於住址及居所者若何 16

四三 何谓人格权 17

四四 人格权中何以有不得抛弃及限制 17

四五 姓名何以必须登记及不得滥改 17

四六 何谓死亡宣告 18

四七 生死不分明之期间何以有十年三年各异之规定 18

四八 死亡宣告後之效果若何 18

四九 法律何以认法人之人格 19

五○ 法人之种别若何 19

五一 何谓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 20

五二 法人之权利义务是否与自然人相同 20

五三 法人之行为能力始於何时 20

五四 法人有无责任能力 21

五五 外国法人是否认许其有人格 21

五六 无经济上目的之法人其设立何以必经主管衙门之允许 21

五七 何谓规条 22

五八 法人何以必须登记 22

五九 社团法人之事务所有数处者其登记之法若何 23

六○ 关於社团法人新设事务所之登记若何 23

六一 关於社团法人事务所迁移之登记若何 23

六二 关於社团法人变更或销灭之登记若何 24

六三 关於外国法人之登记若何 24

六四 法人登记之効力若何 24

六五 董事会之性质若何 25

六六 董事之任免若何 25

六七 董事会对於法人内部之关系若何 25

六八 董事会对於法人外部之关系若何 26

六九 董事违反代表权限制之行为何以不得对抗善意之第三人 26

七○ 何谓假董事 27

七一 何谓特别代理人 27

七二 社员总会之性质若何 27

七三 社员总会指集之次数及时期若何 28

七四 社员总会之招集权属於何人 28

七五 总会招集之方法若何 29

七六 总会决议之事项若何 29

七七 总会决议之表决权若何 29

七八 总会决议之方法若何 30

七九 社团法人规条之变更若何 30

八○ 社员之特别权何以不受总会决议之影响 30

八一 以规条所定而被总会决议除名之社员何以不得提起撤销之诉 31

八二 主管衙门之监督法人者如何 31

八三 法人解散之原因若何 31

八四 法人解散之效果若何 32

八五 社团法人既已解散何以仍许董事会声请登记及呈报 32

八六 法人既已解散何以其余賸财产仍宜归属於规条或捐助行为所指定之人 32

八七 规条或捐助行为中未指定余賸财产之归属者应如何 33

八八 法人余賸财产不能依民律百二十条一项二项处置者何以仍宜归属於国库 33

八九 清算之性质若何 34

九○ 清算人之性质若何 34

九一 清算人以何种人为之 34

九二 非董事而行清算事务何以必须登记及呈报 35

九三 清算人之职务若何 35

九四 初级审判衙门何以应将解散之公告登载於新闻纸 36

九五 清算会对於债权者以如何方法行使其催告 36

九六 移交余賸财产於归属权利人何以必於解散公告後经过一年 37

九七 债权人报明权利在解散公告後经过一年仍得请求清偿否 37

九八 清算人於法人之债务未至偿还期或有争执时得如何弛其清算之责 37

九九 清算会何时负声请破产公告之义务 38

一○○ 清算员於声请破产公告时已有财产交付於债权人及归属权利人将若何 38

一○一 清算会与董事会之区别若何 38

一○二 法人解散以後之监督若何 39

一○三 民律规定法人之罚则若何 39

一○四 何谓无权利能力之社团 40

一○五 无权利能力之社团何以仍须负责任 40

一○六 何谓捐助行为 40

一○七 设立财团法人之於捐助行为未完全成立而死亡时将若何 41

一○八 依生前处分而为之捐助行为者若何 41

一○九 依遗嘱处分而为之捐助行为者若何 42

一一○ 设立财团法人者之债权人何以不得撤销其捐助行为 42

一一一 设立财团法人捐助之财产於何时移转於法人 42

一一二 财团法人在设立人死亡後始得设立允许其捐助财产将若何 43

一一三 财团法人之变更若何 43

一一四 财团法人由主管衙门变更其目的或组织何以仍须集董事会意见 43

一一五 私权之客体与权利之标的有无区别 44

一一六 民律总则中所规定之物是否包括各种私权之客体 44

一一七 物之性质若何 44

一一八 何谓物之重要成分 45

一一九 物之重要成分何以不得为权利之标的 45

一二○ 试区别土地之定着物与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 46

一二一 土地定着物及与土地未分离之出产物何以俱为土地之成分 46

一二二 播种时之种子种植时之植物及因保存房屋而附置之物何以为土地与房屋之重要成分 46

一二三 以暂时附着於土地及房屋者是否可为其构成分子 47

一二四 动产与不动产之区别若何 47

一二五 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之实益如何 48

一二六 替代物与不替代物之区别若何 48

一二七 替代物与不替代物区别之实益若何 49

一二八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之区别若何 49

一二九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区别之实益若何 49

一三○ 何谓滋息 50

一三一 天然滋息与法定滋息之区别若何 50

一三二 天然滋息与法定滋息收取之方法若何 51

一三三 何谓法律行为 51

一三四 法律行为之种别若何 51

一三五 何谓意思表示 52

一三六 何谓心中保留 52

一三七 心中保留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53

一三八 表意人预期他人可认为非真实者其表意是否有效 53

一三九 何谓虚伪表示 53

一四○ 虚伪之意思表示其效力若何 54

一四一 何谓错误之意思表示 54

一四二 错误之意思表示其效力若何 54

一四三 被诈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若何 55

一四四 被胁迫之意思表示其效力若何 55

一四五 意思表示因诈欺胁迫而得撤销者其期间若何 55

一四六 法定要式与约定要式之区别若何 56

一四七 向非对话人之意思表示其发生效力之时期若何 56

一四八 向无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发生效力之时期若何 57

一四九 向对话人之意思表示其发生效力之时期若何 57

一五○ 关於意思表示之解释若何 57

一五一 何谓契约 58

一五二 约契之种别若何 58

一五三 向非对话人要约与向对话人要约其效力之区别若何 58

一五四 承诺到达後期之效力若何 59

一五五 迟延承诺之效力若何 59

一五六 要约人於承诺前死亡或失其能力者其効力若何 60

一五七 契约成立之要素若何 60

一五八 书件亦为契约成立之要件否 60

一五九 何谓代理 61

一六○ 代理权发生之原因若何 61

一六一 代理人示明本人之名义与未示明本人之名义其効力之区别若何 61

一六二 代理人为限制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之效力若何 62

一六三 代理人有数人时其代理之方法若何 62

一六四 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如何区别 63

一六五 意定代理权之效力如何发生 63

一六六 意定代理权之消灭若何 63

一六七 何谓复代理人 64

一六八 法定代理人与意定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有无区别 64

一六九 复代理及无权代理之效力若何 65

一七○ 条件之定义若何 65

一七一 条件之种类若何 66

一七二 当事人若违诚实及信用而阻条件之成就或促其成就者其効力若何 66

一七三 条件之要件若何 66

一七四 法律行为之期限若何 67

一七五 法律行为之无効若何 67

一七六 法律行为之撤销若何 68

一七七 何谓追认 68

一七八 预表之同意得撤回否 69

一七九 无权利人处置权利标的其效力若何 69

一八○ 期间与期日之区别若何 69

一八一 期间之起算法若何 70

一八二 期间终止之计算若何 70

一八三 应为意思表示或给付而值休息日将若何 71

一八四 何谓时效 71

一八五 时效之性质若何 71

一八六 时效设立之理由若何 72

一八七 时效之効力若何 72

一八八 时效之抛弃若何 73

一八九 何者为时效中断之原因 73

一九○ 时效如何不生中断之效力 73

一九一 时效中断之效力若何 74

一九二 时效中断之终止若何 74

一九三 时效之停止若何 75

一九四 何者为时效停止原因 75

一九五 何谓取得时效 76

一九六 何谓消灭时效 76

一九七 消灭时效之起算点若何 77

一九八 时效与豫定期间有何区别 77

一九九 试言长期时效与短期时效之区别 78

二○○ 行使权利之范围如何 78

二○一 何谓权利担保 79

二○二 提出担保若有不足者将如何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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